1040701起,又是並排違停!


A辣愛怕跑 wrote:
眼鏡型秘錄器
走在路上可以攝影錄音而不被別人查覺
爽餒!
才一仟多塊而已


這種眼鏡式的針孔,

雖然1080P,

但是錄影距離可能沒有那麼遠,

所以要實際測試,抓到清楚的焦距,

平時多練習,就會錄到重要的東西!

讚!

屠狗輩 wrote:
二、輕微違規勸導
行為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而未嚴重危害交通安全、秩序或發生交通事故,且情節輕微,以不舉發為適當者,交通勤務警察、依法令執行交通稽查任務人員或交通助理人員得對其施以勸導,免予舉發:
(5)深夜時段(0 至 6 時)停車,有本條例第 56 條之情形。但併排停車、於身心障礙專用停車位違規停車或停車顯有妨礙消防安全之虞者,不在此限。


這種完全的自由心證,根本是在幫違規者脫罪,甚至可說是被議員及立委逼出來的條項。

什麼叫未嚴重危害交通安全、秩序或發生交通事故??

被違規停車害死的人還不夠多嗎?
幸福很簡單 wrote:
這種完全的自由心證,根本是在幫違規者脫罪,甚至可說是被議員及立委逼出來的條項。
什麼叫未嚴重危害交通安全、秩序或發生交通事故??
被違規停車害死的人還不夠多嗎?


如果有這個條款,讓警察有自由心證的空間,
那就沒有檢舉一定要開單這種事了吧?
警察判斷是輕微違規,那就回覆不舉發就好了吧
檢舉人又不是執法者,怎麼能判斷是不是輕微違規呢??
當然是拍到就先送件了。


也許照片影片齊全了,大部分的違規,警察都不敢亂凹成輕微違規不舉發了。
警察到現場處理,沒有照相錄影存證的義務,事後回報是輕微違規不舉發的空間就很大了。
難怪都不開單。

幸福很簡單 wrote:
被違規停車害死的人還不夠多嗎?


光一個酒駕,

就知道政府的態度,

所以我不期望什麼修法嚴逞,

我就是看見一次違規違停,就檢舉一次!

我會檢舉交通違規與違停,被違停害死的機率絕對會大大降低!
USSDiscovery wrote:
如果有這個條款,讓警察有自由心證的空間,
那就沒有檢舉一定要開單這種事了吧?
警察判斷是輕微違規,那就回覆不舉發就好了吧
檢舉人又不是執法者,怎麼能判斷是不是輕微違規呢??
當然是拍到就先送件了。
也許照片影片齊全了,大部分的違規,警察都不敢亂凹成輕微違規不舉發了。
警察到現場處理,沒有照相錄影存證的義務,事後回報是輕微違規不舉發的空間就很大了。
難怪都不開單。


我因為是長期大量檢舉者,
所以我可以接受少量(20%以內)的 "技術性不舉發"
(指証據百分百,卻用怪理由不舉發)

目前幾年下來,
技術性不舉發佔不到 1%,所以已經很讚了!

警察也是人,想做人情,想升官,要服從,....
我都可以接受,
若我檢舉的案子,遇到車主是特殊人士,不好、最好不要舉發時,
大可來電告知,
我都會同意的!


目前底限就是這樣,
未來還有幾千萬、幾億個違規違停我可以檢舉,
學會與往事乾杯,我心情更愉快!

至於微罪不舉,
已經變成違規者的囂張的藉口,
絕不是守法者之福!不是嗎!







USSDiscovery wrote:
如果有這個條款,讓警察有自由心證的空間,
那就沒有檢舉一定要開單這種事了吧?
警察判斷是輕微違規,那就回覆不舉發就好了吧
檢舉人又不是執法者,怎麼能判斷是不是輕微違規呢??
當然是拍到就先送件了。


也許照片影片齊全了,大部分的違規,警察都不敢亂凹成輕微違規不舉發了。
警察到現場處理,沒有照相錄影存證的義務,事後回報是輕微違規不舉發的空間就很大了。
難怪都不開單。



輕微違規是什麼?

就是違規!

這不是叫人去坐牢,而是僅罰錢。

警察是執法者,依法行政,只要是違規不管是輕還是重,都得執法。

警察可以說舉證不足而無法開單,但他不能說輕微違規就不開單,因為警察是執法者!!

不執法叫什麼?

叫吃案!



哪天你被人偷了皮夾,你去報警,警察說你只有證件不見,錢也沒有多少,微罪,所以不辨。

你OK嗎?



差別在於,現在直接規定警察可以吃案!

這個國家會亂就是這樣,微罪就輕放。



台灣很多人都是這樣,看到日本就說日本人守規矩,卻不知守規矩是要潔身自愛。

光是這篇樓多少人不守規矩,不但不守,還要求別人不要檢舉。



你有看過哪位議員帶著警員開記者會來罵那些違規者? 叫那些違規者要守法嗎?

你一定沒看過。

但你一定看過議員為了選民被開單而把警員叫到議會罵!

俗稱:拉正。


這就是現在的台灣,你喜歡嗎?

幸福很簡單 wrote:
警察是執法者,依法行政,只要是違規不管是輕還是重,都得執法。
警察可以說舉證不足而無法開單,但他不能說輕微違規就不開單,因為警察是執法者!!
不執法叫什麼?
叫吃案!


講的很棒,

前提是證據充足之檢舉案,違規事實有影像證據者,

警察依法就是要舉發。

唯一可以判定是否舉發不當,只有法官!

目前愛違規的人最囂張又大聲,
於是天天一堆因為不守規、愛違規被撞死、重殘的交通事故與新聞。

愛違規,天在看,天會收的!
我天天檢舉救自己囉!
說真的,這個畫面讓我有點傻眼。

腳架已經放下,併排臨時停車應該是成立的。

eesv wrote:
說真的,這個畫面讓我...(恕刪)


如果是用影片,

只能檢舉55條,臨時於通行出入口違停,

90%的警察,民眾自己檢舉的不會開並排。

因為人在車上,所以只是臨時違停。

而我不太愛檢舉機車的違停,

除非改管,裝牌框,或是改其他地方的機車違停,

我才會檢舉,

四輪才是我的最愛。

eesv wrote:
腳架已經放下,併排臨時停車應該是成立的。...(恕刪)



人還在車上
這種有爭議的我完全不會想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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