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中小康 wrote:
停車格本就是停放車輛,
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第190條第一項訂有明文.
以人佔車位,
個人認為,
違反上述規定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78條處新臺幣三百元罰鍰.
fisheries
你認為以人佔車位並不違法,
本人不表認同,
且此行為並不道德且無禮,
如遇有人不要臉,
本人認為上述法條應可處罰.
請參考.
1.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
http://law.moj.gov.tw/Scripts/Query4B.asp?FullDoc=所有條文&Lcode=K0040014
#第190條是規範停車線的劃製位置與範圍。
2.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http://law.moj.gov.tw/Scripts/Query4B.asp?FullDoc=所有條文&Lcode=K0040012
第78條內容如下
行人在道路上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三百元罰鍰:
一、不依標誌、標線、號誌之指示或警察指揮。
二、不在劃設之人行道通行,或無正當理由,在未劃設人行道之道路不靠邊通行。
三、不依規定,擅自穿越車道。
四、於交通頻繁之道路或鐵路平交道附近任意奔跑、追逐、嬉遊或坐、臥 、蹲、立,足以阻礙交通。
#基於1.2.條文內四條規定要如何套在路邊停車位者之行為進行處罰,難度極高! 更徨論對於停車場所之停車位及無標線處. 且數十年來也沒有這種案例.
您或可進一步深入解釋申論為何您如此認為?
您的認知是一回事, 是否有公眾共識是另一回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