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速公路內線是超車道,後面有車逼近!就請讓出路權

然據依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交通管制規則第八條之三、內側車道為超車道。但小型車於不堵塞行車之狀況下
得以該路段容許之最高速限 行駛於內側車道。

這法規的意思就是,小型車可保持最高速限佔用內車道,但後方有來車時必須讓開,這才符合[不堵塞行車]之狀況.
如果不讓道給後車,就構成堵塞行車了.



daslebewohl wrote:
官員在玩鴕鳥文字遊戲真當真了。


官員說的當然當真囉,反正背書沒罰單就好,其他我不管
Kelly920925 wrote:
重點是 您堵塞行車!...(恕刪)



我們來複習一下 kelly妹妹的經典發文之1:

Kelly920925 wrote:
正確! 倒車(警示燈)為閃爍雙黃燈
!!!即是,一般所謂之故障燈或是危險號誌燈訊!!!
我會按危險警示號誌喔! 尤其是在停車場倒車時~



Kelly920925 wrote:
~倒車燈依我認為是黃色警示燈~ (即危險警示燈或一般通稱為故障燈訊)
白色燈是啥?
我也只知.. 煞車時.. 車後方(紅色煞車燈)應要亮
請不要問 太困難的問題啦(偶可能會被考倒"又不知該如何正確回答")


汎古實業 wrote:
這法規的意思就是,小型車可保持最高速限佔用內車道,但後方有來車時必須讓開,這才符合[不堵塞行車]之狀況.
如果不讓道給後車,就構成堵塞行車了.


很不巧,高公局和國道警察交通科的法規解釋和你不同

我當然選擇信高公局和國道警察,因為他們才有權開罰單
daslebewohl wrote:
又把+10公里寬限值拿來說,我就從來沒看過政府官員公開或函釋說內線可以最高速+10範圍內持續行駛,有的話找出來。不要忘了超速10公里內也是違規的。官員永遠只敢說最高速不違法。沒有其他彈性速度。官員在玩鴕鳥文字遊戲真當真了。


公平討論: 內側惟最高速限行駛(並沒有寬限值)

因為 瞭解至

實務上 是不能十分地準確與精準..

因此 允許誤差值(加10或減10).. 而不是最高速限寬限值(定義不同)..

但(所謂之允許誤差)即取締值 取締值是 +10 或 -10
汎古實業 wrote:
但後方有來車時必須讓開,這才符合[不堵塞行車]之狀況.
如果不讓道給後車,就構成堵塞行車了.

Kelly920925 wrote:
重點是 您堵塞行車!
而不自知 您已堵塞(整體全線道)行車!
後車 及中線 或外線車道車輛..無法轉換進入使用超車道;
(您已占用超車道)已影響並妨礙其他用路人使用超車道之權益了
如此
仍得以? 可以/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嗎?


有關「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交通管制規則」第8條第1項第3款,主要係規範小型車於不堵塞行車之狀況下,得以該路段容許之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另「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3條第2項並規定:「前項道路內車道應為超車道,超車後,如有安全距離未駛回原車道,致堵塞超車道行車者,處汽車駕駛人新臺幣六千元以上一萬二千元以下罰鍰。」因此,內側車道小型車是否堵塞後續車輛行車之認定部分,原則仍以內車道以最高速限行駛為標準,理論上如小型車已以最高速限行駛內側車道,應已不致造成堵塞,後方車輛如仍欲超車,即屬超車違規。

抱歉
不是你說的「不讓道即堵塞」
前車達到最高速限行駛就不構成任何堵塞

SHCC wrote:
我們來複習一下 kelly妹妹的經典發文之1:


我都不好意思把這個翻出來了

還有另一段是KELLY妹妹自己上傳自己的行車記錄器影片
結果被發現KELLY妹妹以時速80行駛於高速公路內側車道 前方無車 哈哈哈
Kelly920925 wrote:
如此
仍得以? 可以/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嗎?


國道警察局公告說可以,不會有罰單唷

以下2017/02/09國道警察局之公告內容節錄,看的懂的人再看吧


二、綜上,內側車道為超車道,『非超速車道』,

小型車以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即合乎規定;

如後車任意迫近,連續以喇叭、燈光或其他不當方式逼迫前車讓道,

本局將嚴加取締此等惡意逼車行為。
理論上如小型車已以最高速限行駛內側車道,應已不致造成堵塞,後方車輛如仍欲超車,即屬超車違規。

這句話和我說法並不矛盾呀.

1.小型車以最高速限行駛內側車道,應已不致造成堵塞.
但若後方車速更快,肯定堵呀.

抱歉 不是你說的 --> 前車達到最高速限行駛就不構成任何堵塞


2.後方車輛如仍欲超車,即屬超車違規.但我們現在討論的是佔用內側的最高速限不讓道,後方超車違規就另外開單呀.


to #227 ~

二、綜上,內側車道為超車道,『非超速車道』
---------------------------------------------------
內側車道為 [超車道],意謂後車比你快時,你要讓道.

天黑一半了
理論上(是假設"如以"最高速限行駛) 重點 您確實可證明您已以最高速限行駛嗎? 沒辦法嘛!

所以 超完 可返回原道 請您適時離開"超車道" 不超車不要妨礙 其他用路人 使用超車道之權益!

陳阿瓜~ wrote:
理論上如小型車已以最高速限行駛內側車道,應已不致造成堵塞,後方車輛如仍欲超車,即屬超車違規。



下面是國道公路警察局交通科在2016年9月14日的原文回答:
----- pafupafu
您於105年9月12日於本局民意論壇詢及「高速公路內側車道行駛相關問題」一案,經責請交通科為您答復如下:

一、有關禮讓超速車超速行駛內側車道一節說明如下:
如以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發現後方有更高速之車輛逼近,
相關法令雖未規定須禮讓後車,且可繼續行駛內側車道,
但為發揮高速公路使用之效率及維護您自身行車安全,
建議您於利用內側車道超車後,在安全的情況下駛回中線(中內)車道
如用路人以迫近、逼近方式迫使他車讓道而超過最高速限行駛內側道,
本局將依法取締,以維用路人之安全。

二、以上資訊供您參考,如果您還有疑問,
可逕與本局承辦人交通科警務正黃秋峰連絡,
連絡電話02-29094111轉2199,對於您關心交通警政,謹致謝忱,並感謝您的留言。
-----


有一陣子 這位 黃SIR 已不再回覆相關問題了 已改換他人 回覆


pafupafu wrote:
國道警察局公告說可以,不會有罰單唷
以下2017/02/09國道警察局之公告內容節錄,看的懂的人再看吧
二、綜上,內側車道為超車道,『非超速車道』,
小型車以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即合乎規定;
如後車任意迫近,連續以喇叭、燈光或其他不當方式逼迫前車讓道,
本局將嚴加取締此等惡意逼車行為。


以上 全文 有何衝突之說? 並沒有相互衝突啊

相互衝突的 卻是 沒有罰單可罰
weaber wrote:
高速公路違規最多的是超速,速限有因此提高嗎?
...(恕刪)


其實是違反路權的最多! 只是台灣沒有路權觀念, 從來不就法律規定的路權規定執法!
違反路權完全沒事!

台灣國道是依據速限120km建造, 無論坡度、最小的轉彎半徑、最大超高率,路面摩擦係數等, 都是以120km為基礎, 國道最高速限已經是110km+10km寬限, 完全沒有提高速限的可能 !

weaber wrote:
那些先進國家車輛密度跟台灣差多了
台灣可是土地最小車輛最多的前幾名
地理環境本來就有差了,標準還會一樣嗎?
...(恕刪)

這就是一個迷思, 以為人家的車少
德國最繁忙的高速公路是A100,在柏林,其次是A3科隆的外環區和 A7漢堡西北部,另外司圖根,慕尼黑,法蘭克福周邊車流量, 全部都超過台灣國道1號 五股路段 。
日均流量(ADT)2010(資料來源:Hochspringen Manuelle Straßenverkehrszählung 2010 des BVM )
共有20個高速公路路段,每日車流記錄超過100,000(10萬)輛/每天
A100 Dreieck Funkturm – Kurfürstendamm (Berlin) 186 100
A 3 Köln-Dellbrück – Kreuz Köln-Ost (Nordrhein-Westfalen) 157.100
A 7 Dreieck Hamburg-Nordwest – Hamburg-Stellingen (Hamburg) 151.800
A 8 Dreieck Leonberg – Kreuz Stuttgart (Baden-Württemberg) 147.600
A 9 Kreuz München-Nord – Garching-Süd (Bayern) 146.200
A 5 Frankfurt-Niederrad – Frankfurter Kreuz (Hessen) 145.900
(太多了,以下省略)

台灣車流量最大的路段(高公局2015統計資料)
國1南向路段 五股-高公局 142,356(周六) 130,678(周日) 140,438(周2-4)
國1北向路段 五股-高公局 139,004(周六) 129,788(周日) 134,965(周2-4)

常塞車的路段, 都沒有超過 10萬輛 /每日
國3北向路段 大溪-龍潭 78,856(周六) 86,179(周日) 66,287(周2-4)
國1北向路段 竹北-新竹(公道五路)84,223(周六)87,709(周日) 84,451(周2-4)

"塞車"這不是車多的問題,是都擠在一起, 前方沒有行車車距了, 所以才塞車, 不能倒果為因

都說 國內高速公路超負荷運轉之情形相當嚴重?
並不是, 一般國外高速公路,(二車道)1500pcu,(三車道)2000pcu 為FFS, 2400pcu以上才是超過負荷

台灣的問題在於, 超車後都不離開, 都擠在一起, 造成中/外車道有太多閒置無車的空間, 這些零碎被『車群』切割的車道空間,完全無車, 車道空間是被白白浪費掉 !
於是下結論說車道空間不足, 要蓋新路?
法規早在民國94年就改了! 高公局還是照著舊法在執行?
完全沒想到只要依據路權規定執法, 把車道上 「閒置無車的空間」 補滿,強制車輛行車靠右! 道路空間就自然出來了!

德國 有 『解除速限』路段, 不完全依據歐盟法規
在(單向三車道)Autobahn的 平均車速是142km(88mile)/h, 有80%以上的車,車速是超過歐盟法規的130km速限

但是速限 30km 的路段, 所有的車就是 30km
此處速限30km, 每台車就都是30km慢慢排隊, 沒有人按喇叭摧


weaber wrote:
法規不如自已想像就亂牽托
解釋別人的不好來表現自已的優越
...(恕刪)

上面的解釋完全依據法條, 依據法律原則, 依據車流理論, 依據據建造高速公路的工程手冊HCM2000

我國的交通法規源自於聯合國道路公約, 我國是1949年日內瓦道路公約的成員國, 在1968年還是維也納道路交通公約的簽署國, 同意遵守該聯合國公約。
我國的法條不可能違反聯合國公約
細查我國交通法規條文比對, 根本就是依原樣翻譯過來的
條文根本就是一樣的, 只是毫無路權概念, 解釋時完全扭曲了原法條

高公局/國道公路警察局 都是執法單位,必須完全依據法條的規定, 並不能自創新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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