維持最高速 開內車道 對不對


chienchenghung wrote:
不矛盾啊 !!現在...(恕刪)

已經堵塞行車的狀況下.

已經不符合得以最高速限行駛的條件.

這是符合法律的先前條件。

所以若不堵塞時,開在最高速限內車道的車就已經不是"佔用"了,

更不是"龜車"。

別人云亦云的。



gtr86x wrote:
從你的回覆就知道你很...(恕刪)


是嗎? 但是不論是超完車或是最高時速,我不會去佔用內線行駛。
不過讓路給更需要的人不是基本概念嗎?
雖然說以最高時速行駛內線不違法沒錯,不過還是希望可以適時讓路出來。
我很常看到佔用內線的,後方都跟好幾台車了,但他還我行我素不讓就是不讓...
看到小賢子 wrote:
已經堵塞行車的狀況下.

已經不符合得以最高速限行駛的條件.

這是符合法律的先前條件。

所以若不堵塞時,開在最高速限內車道的車就已經不是"佔用"了,

更不是"龜車"。

別人云亦云的。




何謂 "這是符合法律的先前條件" ??


----------------------------------------------------


另外.

多數人針對的是 "堵塞行車時的狀況下"


----------------------------------------------------


"堵塞行車的狀況下"

得以該路段容許之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



沒錯啊 !!

條文寫得很清楚啊 !!


-----------------------------------------------------


別人云亦云的 ??

你們都以 "最高速限" 跟 "超車行為" 這兩個說法 !!

來擴大解釋合理化自己的自私行為 !!

"最高速限" 是有條件的 !!

"超車行為" 是要超多久啊 !!

想到的永遠都只是自己 !!

卻罔顧其他用路人 !!


------------------------------------------------------


希望內側車道能 "提高道路使用效益" 跟 "保有超車道功能" 雙重目的共存!!

以上這是 "高公局解釋函" 說的.

但是 "高公局解釋函" 中

卻又為你們的 "佔用有理" 跟 "龜車無敵" 論調背書認證 !!

造成 "合法佔用" 跟 "認證龜車" !!

然後又 "道德勸說"

不要佔用超車道 ?!

超完車後回中線道 ?!



一個自相矛盾的交通單位 !!


--------------------------------------------------------


其實可怕的不是你們這些 "佔用有理" 跟 "龜車無敵" 論調的人.

真正可怕的是.

還為你們背書認證的交通單位 !!

"高公局" !!


修法有用嗎??



這一樓再怎麼討論都不會有結論
這種月經文在汽車版不時都會來一篇
台灣就是亂 但亂中有序
偶爾出一次車禍 大家也習以為常
沒事的
要超車的 就去超
自以為最高速限的 就去使用
再怎麼閃燈 叭 也沒人鳥你的
那個法條 真的是島中的法條
擺明就是要 超車派 與 最高速占用派 兩派爭相使用內線 互相不爽
然後 政府也是看好戲 不思改進修法 繼續擺爛下去
沒事的 國道亂中有序 各位生死在天啦
chienchenghung wrote:
何謂 '這是符合法...(恕刪)

你先前不是說法律沒問題,
既然沒問題,幹嘛扯到修法?

別老是把非超車時,行駛內車道的車全打成"佔用","龜車"。
先前不是有人貼了法官的說法,跟高公局一樣啊!
顯然這不是高公局的解釋問題,
而是,本來就該如此解釋。
herblee wrote:
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交通管制規則第二條
本規則所用名詞,釋義如下:
四、外側車道︰指主線車道中之最右側車道。
五、內側車道︰指主線車道中之最左側車道。
六、中線車道︰指同向三車道或五車道中之中間車道。
可知, 法規區分了不同車道, 路權範圍是以車道線來區分, 車道線就是路權的斷點(起點及終點)
第九條
汽車行駛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跨行車道、迴轉、倒車或逆向行駛。
每個車道有不同路權! "路權"無法跨出車道之外! 車道線就是路權的斷點(起點及終點)
8-1-3 本文"內側車道為超車道" :是指定那一個車道為超車道的"車道路權"!
這是 左-中-右 那一個車道? 之橫向路權
若不依照法規分配走錯車道,這就是違反處罰條例 33-1-3 "未依規定行駛車道"!
8-1-3 但書: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 是速限! (內側車道速限)!
四個車輪都進入內側車道之後, 才稱為 "行駛於內側車道"
局限於內側車道內之"速限",以此種速限行駛時, 享有的路權長度只有55+5m, 不是永久!
進入之後才會發生! 進入內側車道之後才生效!
所以是局限於內側道之內的路權, 前後長度為55m+5m=60m(縱向路權)
這不是(法規)指定行駛內側車道! 排除其它車道嗎? 並不是 !
它不是左←中→右那一個車道的橫向路權 ! 是局限於內側車道內走多長距離的縱向路權!
超出路權範圍則同樣是喪失路權!

三個車道都可以最高速限行駛? 那一個車道是 『最高速限道』?
這是法規沒有的?不能運用行政裁量?變出法規沒有的東西!(法律保留原則)


紅色字都是你自創與個人解讀
這是法規沒有的?不能運用行政裁量?變出法規沒有的東西!(法律保留原則)
看吧,別人不能說法規沒有的,你卻可以一直說
雙重標準

如果你不喜歡但書給予內車車道的『車道路權為最高速限道』
那以後我用法官的說法就好了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5 年交字第 111 號行政判決
『上開規定目的係為維持內側車道供超車用之
機能性,故僅容許超車或維持最高速限行駛車輛使用,以防車速不足造成該車道之使用效能大幅衰減。』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05 年交字第 3 號行政判決
『而內側車道原則上係超車道,不論任何車類均不得持續占用行駛例外僅於不堵塞行車之狀況下,允許小型車得以該路段容許之最高速限行駛。


herblee wrote:
在說什麼??? herblee 說的是F flow ! 為何 F flow 會塞車?
F-S-J三相車流, 圖的最高點就是"最大車流量"
"最大車流量"也就是"臨界點" ,只是瞬間時間發生的那一點
最高點最大車流量之後就是塞車, 車流是一種動態的平衡
"動態"要如何凍結在 1450(pc/h/ln)那一點?
汽車沒有0.6台車的, 一定是16 台
不可能是 1826 pc/h/ln


你搞錯了一點,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可以發生在
密度從0~16.67 v/km之間
只是在D=16.67 v/km時,最出現Free flow下的Q最大值

三公里的長度可以放進50台『車長5m,車距55m』的汽車
請問平均每公里有幾台車?? 50/3=16.66666666
D=16.67 v/km 是物理量~~
不要說學過交通相關學科,你一定不是理工背景

Q=D*V 在free flow下,V值保持不變,所以Q/D也會是定值(線性關係)
若以Q跟D做圖的話,free flow會是一條筆直的線
發生彎曲代表車速已經改變,就不是自由流

我幫你回答:什麼?? 你在說什麼?? 看不懂??
然後開始複製貼上

herblee wrote:
依據 HCM2000, 臨界點就是 1450

1km內有16車, 車距 57.5m → 車速能110km(最高速限行駛成立!)
1km內有17車, 車距 53.8m → 車速不能110km(最高速限行駛不成立!)


我幫你算一下 D=16 v/km、V=110 km/h
Q=D*V=16*110=1760

怎麼辦?? 1760超過你所謂HCM2000的臨界點1450
怎麼自己的例子牴觸了自己的論點??


herblee wrote:
車流是動態平衡 , 不是只看瞬間車流量 !
1.增加是有限制的, 每公里不能超過16台車, 要保持接近"動態平衡", 必須有進來和出去的機制,保持在不超過16台車,不是不離開!
台灣國道是進去就不出來, 而是人為製造來的
而且 台灣國道的特色是 "車群 "! 經常是三台車手牽手 ,擠了一群車的小集團, 車群之間卻都是"無車"閒置養蚊子的車道空間, 是白白浪費掉的車道空間, 是誤解法規造成的


法規是規定密度低於16.67v/km,可以以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
三台車手牽手除非是大家都是最高速限,不然就是有人違法,不是誤解法規

herblee wrote:
2.為了塞滿超車道, 讓中/外車道都留下太多無車空閒的空間 !
如何證明中/外車道很空? 很多車是可以右側超車的! 而且是因為左邊太擠沒空間,超不過去才走右邊的!
能由右邊超車? 代表右邊的車道有更長的車距
車流如水流, 要如與禹的疏導(超車離開) , 不是如袞的圍堵(放更多車進來)
超車道是疏洪道! 加速車流"疏導"離開! 這是一條 bypass(車流的疏浚道), 本來就不能拼命往裏面塞
要有超車道"疏導"才不會壅塞 ,超車道本來就有調節壅塞的功能!(因為能改變車流密度)


中/外車道都留下太多無車空閒的空間是因為『路隊長更多』

herblee wrote:
3.追求更大的車流量Q,就是要增加D值(內側車道的車輛密度,達到同步流)?
達到圖表上的頂點, 就能凍結在最頂點不變嗎? 車流是動態的, 容許不離開, 一定是越過頂點往下掉, 不會凍結不變,是適得其反!



在圖表上的頂點『附近』的車流量都高於free flow的車流量


herblee wrote:
是的, 超車後, 因為已經超越了, 所以前方是有安全車距的, 一次完成,最不會擾動到車流
不離開, 這台車就佔掉60m長的內側車道, 內側車道就少了60m可超車的空間


超車後離開了,這台車就佔掉60m長的中側車道, 中側車道就少了60m可行駛的空間
請問這樣會不會擾動到中線車道的車流??

那最高速限行駛的車輛因為內側車道車距不足離開了內側車道
這台車就佔掉60m長的中側車道, 中側車道就少了60m可行駛的空間
請問這樣會不會擾動到中線車道的車流??



herblee wrote:
限縮解釋 8-1-3但書 「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完全依據法條的文字意義
(人)8-1-3但書法規授權對象是誰? 但書限縮解釋 "最高速限"是速限標誌, 只有主管機關能改變/設置 速限標誌, 因此法規的授權對象就是主管機關, 不是直接授權用路人(和用路人之車速無關!)
(事)8-1-3但書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而不是依據原速限! 法規授權改速限 ! 依照最高速限標誌指示(排除最低速限)行駛,(改速限行駛)
如同國外的可變速限! 機動速限! 隨車流密度Density(不堵塞行車之狀況下!)機動改變速限!
(時)8-1-3但書,法規"改速限"生效時間是"進入內側車道之後"! (四輪都進入內側車道之內,才稱為"行駛於內側車道")
(地)8-1-3但書,法規"改速限"生效地點是"內側車道"! (四輪都在內側車道車道線之內,才稱為"行駛於內側車道")
(不能以此為理由侵入內側車道的車道線, 因為跨越內/中車道線時, 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根本尚未發生! )
(物)8-1-3但書,「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但書限縮解釋 , 最高速限就是二面速限標誌當中,上方的那個標誌!


上面全部都是你自創的論點
看吧,別人不能說法規沒有的,你卻可以一直說
雙重標準



herblee wrote:
密度也不會越來越高? 和超車道兼快車道(法規沒有的)無關,
不離開何以密度不會越來越高? 反正, 行政裁量都是自己說了算!從來不解釋
這列車隊可沒有任何中線車插進來增加密度
只要達到這種上限密度,路隊長又不離開, 只要碰到任何車道上的瓶頸及車流擾動, 都會無法保持安全車距
而這種"壅塞波"是一種"衝擊波"的"波動"傳遞,一旦發生,不是想保持安全車距就能有足夠空間


最高速限的狀態下,密度有上限 <=16.67v/km

遇到道路瓶頸及車流擾動,都是非最高速限連續行駛所造成的因為
你說的這些,在內側車道為超車道的狀態下,遇到道路瓶頸及車流擾動,也是會發生壅塞波

又雙重標準了....





herblee wrote:
並不是, 依據Kerner's車流理論, F flow 車流量在 C min(最小容量)←→C max(最大容量)之間,車流崩潰是有上下範圍。
在 C min(最小容量)←→C max(最大容量) 的範圍內, 只要行車到瓶頸處, 就會發生由 F(自由流) → S(同步流) 的車流崩潰。
(如同橡皮筋的彈性疲乏(斷裂))
車流量越大,越接近C max(最大容量),行車到瓶頸處, 發生F → S 的車流崩潰的機率越高
車流量越小,越接近C min(最小容量),行車到瓶頸處, 發生F → S 的車流崩潰的機率越低
在F(自由流),車流量低於C min(最小容量),就算行車到瓶頸處, 也不會發生F → S 的車流崩潰


如果你真的知道什麼叫做free flow的話
你就會知道應該去引用『更精準』的圖例


herblee wrote:
我國法規的來源 是 聯合國道路公約(1968維也納道路交通公約+1949日內瓦道路公約)
而這個 維也納道路交通公約, 是全球的交通專家,在維也納開了交通會議, 然後才共同擬定出的公約,這後面是有學術及理論的基礎,才能訂出相關的法規.
每台車都往內側車道擠, 都只進不出, 當然可能密度來越高


法規定義為內側車道除了超車使用之外,只要安全車距足夠,駕駛者還可以最高速限行駛
法規並沒有強制最高速限車的車輛一定要進入內側車道,也沒有說進入內側車道之後就不要出來
藍色字都是herblee大大說的

物理上觀點,越多台『最高速限』的車輛於車道上,其車流量隨密度增加而增加
所以法規才會保留高管規格8-1-3但書,想提高內側車道的利用率



上高速公路,內車道實際上確實就是霸佔居多,常常遇到中線都比內線快,這是不爭的事實,再遇到某位大師一樣的人,內線開ACC跟車,速度還定在110,被抓到了,還說寬限值不能算,他110就是最高速度行駛在內線,所以這就是認知上的差異,才會造成現在這種互塞的情形

再附註一下(法定最高速限110,這點沒錯,比較會有紛爭的在於認不認定寬限值,有人認定有人不認定,還有錶速誤差等等)
為什麼大家不能像搭乘捷運手扶梯一樣

沒有法,沒有規定

大家都很自然留了一個通道給趕時間的人們

這樣不是很好嗎


shenry88522 wrote:
為什麼大家不能像搭乘捷運手扶梯一樣
這樣不是很好嗎
...(恕刪)




就是有特定族群會誓死捍衛他在內線的路權啊~

就如同我們希望空出超車道的路權一樣的堅持~

沒有誰對誰錯,大家都是希望交通更順暢~
(某些並不這麼想只顧自己爽的就不列入討論)

翻了翻舊文章

討論這個問題的真的很多

但大多各執己見怪法規怪別人

我想我們真的只能從自身做起

以不影響別的用路人路權為原則了...


Gullit168 wrote:
又切到聖人模式了嗎...(恕刪)




何為聖人模式???


文章分享
評分
評分
複製連結
請輸入您要前往的頁數(1 ~ 40)

今日熱門文章 網友點擊推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