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線主要為"超車禮讓道",最高速限長程佔用合理個屁


workingdrummer wrote:
遇到這種車我會很開心
馬上讓道後跟著他
一路讓他幫我開道...(恕刪)


你是遇到警車還救護車?還幫你開道?
你讓道完就只是他變成在你的位子
而你被擠到旁邊罷了
herblee wrote:
A81 長達276km, 影片截一張圖 ? 這能證明什麼? 就看圖說故事嗎? 反正您高興怎麼說都可以


台灣高速公路長達約400公里, 影片截一張圖 ? 這能證明什麼? 就看圖說故事嗎? 反正您高興怎麼說都可以
herblee wrote:

外車道有10幾條車道線,車距100公尺以上, 中線車道有6條車道線, 內側車道卻只有3條車道線 ?
內側車道的車距只有30-40m, 所以車速只能是 60-80km
超車道是車流的疏洪道, 因為超車道都擠滿了, 全都變成行車道? 當然車速快不起來

德國車輛要以最不可能故意佔用內側車道的角度看??
台灣車輛要以一定故意占用內側車道的角度看??
反正雙重標準也不是一天兩天的事




herblee wrote:
https://dissolve.com/video/Aerial-drone-shot-vehicles-moving-Autobahn-amidst-royalty-free-stock-video-footage/001-D9-27-033
影片在這裏
影片看起來是還未回到中外車道 , 這兩台車通過後, 中線是有一台較長的大型車 通過
這兩台車是在超車
autobahn平均車速 148km , 安全車距 是74m ,視野下有沒有7條車道線?
這種速度180km是常態, 要有9條車道線 安全車距
空出7條車道線是"安全車距", 本來就不能侵入它人的安全車距





中線白車1秒鐘走2條車道線
換算車速才72km/h
只要離中線車36公尺以上,就不會侵犯他的路權
內線車有非常足夠的空間可以回中線車道

還是遇到德國的高速公路,車速就可以自動乘以2??
德國車輛要以最不可能故意佔用內側車道的角度看??
台灣車輛要以一定故意占用內側車道的角度看??
反正雙重標準也不是一天兩天的事





herblee wrote:
3.還有, 德國是可變速限, 可變標誌
前方是否有禁止變換車道的標誌還沒有解除? 它當然不能換車道


影片0:06~0:07,有車輛從外線切入中線
視而不見?
反正雙重標準也不是一天兩天的事


herblee wrote:
4.這兩台車是不是公務車, 工程救險車? 當然可能走在內側


那台灣那張圖的中線車輛是不是公務車, 工程救險車? 當然可能走在中線

德國車輛要以最不可能故意佔用內側車道的角度看??
台灣車輛要以一定故意占用內側車道的角度看??
反正雙重標準也不是一天兩天的事


herblee wrote:
5.前方車禍/修路/ 外車道封閉, 燈號會在好幾公里外就顯示, 車當然往內行駛
這些情況都沒有排除? 就能這樣說嗎?


那台灣那張圖中
前方車禍/修路/ 外車道封閉, 警告牌會在好幾公里外就標示, 車當然往內行駛
這些情況都沒有排除? 就能這樣說(台灣人都擠內側車道)嗎?

德國車輛要以最不可能故意佔用內側車道的角度看??
台灣車輛要以一定故意占用內側車道的角度看??
反正雙重標準也不是一天兩天的事


大家都照表速開...沒有差那麼大啦

差個5公里也要超車,拜託勒

從台北開到高雄是能快多少?
送你這張圖文,有問題請找高速公路局。
(1)內側車道為超車道,超車後如有安全距離應駛回原車道。如未駛回原車道,致堵塞超車道行車時,將加重處罰。
(2)小型車於不堵塞行車狀況下得以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

現況是違反(1)但符合(2)是容許的。
我也很排斥少數有(2)當保護傘的100龜車(前途光明不跟上車流、不變換車道愛併排)
當然我是支持(2)多於(1)啦~ 多數駕駛是懂眉角的..


祝你行車平安快樂!


1974 wrote:送你這張圖文,有問題請找高速公路局。
(1)內側車道為超車道,超車後如有安全距離應駛回原車道。如未駛回原車道,致堵塞超車道行車時,將加重處罰。
(2)小型車於不堵塞行車狀況下得以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

現況是違反(1)但符合(2)是容許的。
我也很排斥少數有(2)當保護傘的100龜車(前途光明不跟上車流、不變換車道愛併排)
當然我是支持(2)多於(1)啦~ 多數駕駛是懂眉角的..


是啊。符合(2)—小型車於「不堵塞行車」狀況下得以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
事實上,這條8-1-2寫的很清楚,只是不知道為什麼會有這麼多不同版本的解釋。

我這也有來自高公局針對8-1-2的解釋,供您參考:
 「惟考量前後車速度儀表之誤差及速限寬容值所引發之認知落差,為避免爭議及維持內側車道超車道功能及車流順暢,⋯⋯⋯⋯⋯⋯,加強宣導用路人在超車後勿佔用內側車道

其實不佔用超車道的目的絕對不是鼓勵超速,
我想最主要目的是在建立一套所以駕駛人都知悉的規則:
統一使用超車道超車,不從右側超車。
超完車在有安全距離的情況之下,駛回原車道。
否則在如此高速的情況之下,從理論上較高速的內側車道轉回中外側以禮讓內側車道駕駛超車,卻還要擔心中外側可能有比自己更快的車子。
一條高速公路,有人從左邊超車、有人從右邊超車,實在太危險。
不妨下次上國道時試試看這規則,相信你也能體會到它的好。
也祝你行車平安~

woodee858 wrote:
你是不是開豐田的車...(恕刪)


你的車應該還開不贏豐田的車
1974 wrote:
送你這張圖文,有問題請找高速公路局。
(1)內側車道為超車道,超車後如有安全距離應駛回原車道。如未駛回原車道,致堵塞超車道行車時,將加重處罰。
(2)小型車於不堵塞行車狀況下得以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

現況是違反(1)但符合(2)是容許的。
我也很排斥少數有(2)當保護傘的100龜車(前途光明不跟上車流、不變換車道愛併排)
當然我是支持(2)多於(1)啦~ 多數駕駛是懂眉角的..
...(恕刪)


這是在說什麼? 現況是違反(1)但符合(2)是容許的。?????

有選擇性守法這種事?

(1)及(2) 都有8-1-3法規的條文 , 同條文能符合但書? 卻違反本文??選擇性守法?
(1)是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交通管制規則第八條第一項第3款之本文
三、內側車道為超車道
+ 處罰條例 33-2 前項道路內車道應為超車道超車後,如有安全距離未駛回原車道,致堵塞超車道行車者,處汽車駕駛人新臺幣六千元以上一萬二千元以下罰鍰。


○○車道,這是基本的路權觀念, 道路之(通行區分)
法規分配車道, 指定車道路權
機動車輛應於規定車道上行駛,不得任意駛入特定車輛專用(優先)車道或行人專用道。
超車道供超車使用,有超車行為,方才擁有路權。
不再超車則喪失路權!必須離開
除此之外
在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交通管制規則第八條第一項
汽車行駛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其車道之使用,除因交通事故及道路施工依臨時或可移動標誌指示或交通勤務警察指揮外,應依設置之交通標誌(內側車道為超車道)、標線或號誌之規定,無設置者,應依下列規定︰

又重複了一次, 應依設置之交通標誌(內側車道為超車道)
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交通管制規則第十一條
汽車在行駛途中,變換車道或超越前車時,應依標誌(內側車道為超車道)、標線、號誌指示,並不得有下列情形:

變換車道或超越前車時,再重複了一次, 應依設置之交通標誌(內側車道為超車道)

法律位階更高的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例第33條第2項
前項道路內車道應為超車道,

又再說一次 "內車道應為超車道"

法有明文, 路權寫得很清楚
"超車道" 這個"道"字, 就說明這是那一個車道的"車道路權"
拉丁法諺(expressio unius est exclusio alterius)
「明示規定其一者應認為排除其他」
內側車道為超車道, 法規指定/明定三個車道其中之一的內側車道為超車道,排除其他"車道"了!
這是"超車道"VS 中/外車道
『內側車道』沒有其它名稱的車道了!
沒有內側車道路權? 應該行駛 中/外車道, 出現於不是法規規定的車道上? 是走錯車道的違規

超車道供超車使用,有超車行為,方才擁有路權

若車輛明顯無超車行為,卻行駛於內側車道, 這是非超車行駛超車道(內側車道),走錯車道了!
依據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三十三條第1項第三款
汽車行駛於高速公路、快速公路或設站管制之道路,不遵使用限制、禁止、行車管制及管理事項之管制規則而有下列行為者,處汽車駕駛人新臺幣三千元以上六千元以下罰鍰:
三、未依規定行駛車道

規定為"內側車道為超車道"
非超車無超車道路權, 自然不能進入內側車道

路權來自於法規
法規不只一條
高管規則2 → 劃分不同車道! (不同車道不同路權)
高管規則9 → 禁止跨行車道! (該車道路權無法跨出車道線之外! )
高管規則8-1-1 → 並得暫時利用緊臨外側車道之車道(內側/中線車道)超越前車。
高管規則8-1-3 :內側車道為超車道 (名詞)VS 相對的是 中/外車道 !
法規劃出超車道範圍,左右←→以內側車道為限超車
此為路權左右←→範圍

處罰條例 33-2 前項道路內車道應為超車道,超車後,如有安全距離未駛回原車道,致堵塞超車道行車者,處汽車駕駛人新臺幣六千元以上一萬二千元以下罰鍰。
正確基本邏輯推論
若P→Q 的同義為 ~Q → ~P
超車後,有安全距離未駛回原車道(P) → 致堵塞超車道行車者(Q)
(P→Q) 是要處罰的! 錯的!
致堵塞超車道行車者(Q)受罰← 的相反是→ 不致堵塞超車道行車者(~Q)不罰
有安全距離未駛回原車道(P)← 的相反是→ 有安全距離駛回原車道(~P)
不致堵塞超車道行車者(~Q) → 超車後,有安全距離駛回原車道(~P)
(~Q → ~P)才是正確的邏輯 ! 和P→Q 同義, 要遵守的!
超車後,有安全距離駛回原車道(車在 "中線車道" 上 ) ,自然不會 『致堵塞超車道行車者』!


(2)是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交通管制規則第八條第一項第3款之但書
但小型車於不堵塞行車之狀況下,得以該路段容許之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

這以"但字"開頭的文句是但書!
但書有不得擴張解釋, 不得倒推解釋的原則 ! 不是漫天隨意解釋!
但書寫的是"速限",依據法律但書規則,但書不能擴張解釋, 不得類推解釋! 造成解釋過寬, 連本文規定也被推翻!
高管規則第五條
汽車行駛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應依速限標誌指示。

"最高速限"為法規定義的 『速限標誌』
依其句式 「但... ...得」。
為 "附加補充性質之但書"
此類但書並非表示條文前段原則規定之例外, 而係作為附加補充規定之用,即規定應另為其他行為。不是最高速限行駛就不必超車 !

"速限"屬於"「使用方法正確性」, 此非路權, 完全無法用來決定那一個車道
是一種遵守義務 , 只能無條件遵守! 這根本就不是一種權利!
義務不是權利!只能無條件遵守!
況且
"最高速限"三個車道都相同, 依高管規則5 同樣得以最高速限行駛於中/外車道
根本無法拿"最高速限"來區分為是那一個車道? 而且"速限"並非路權!

8-1-3但書: 但小型車於不堵塞行車之狀況下(條件),得以該路段容許之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法律效果)
8-1-3但書是 (○○狀況下→○○速限行駛), 但書不能倒過來解釋!
能"最高速限行駛"是有條件的! 必須有"車距"!
堵塞或不堵塞? 就是以『車距』定義
HCM2000定義的 6 種 LOS

不同車流量之下, 有不同的車距, 不同車距必須依高管規則6, 有不同的車速!
定義 堵塞或不堵塞? 的法條為高管規則6
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交通管制規則第六條
汽車行駛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前後兩車間之行車安全距離,在正常天候狀況下,依下列規定:
一、小型車:車輛速率之每小時公里數值除以二,單位為公尺。

高管規則第五條
汽車行駛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應依速限標誌指示。

"最高速限"是法規定義的 『速限標誌』

如何印證? 不堵塞行車之狀況下 這個條件?
每公里每車道有16台車? 車距為多少?
1000公尺長的車道 分給 16台車 ,每台車分到 62.5公尺
62.5m-車長5m=57.5m 有55m以上車距, 最高速限行駛成立!
每公里每車道有17台車? 車距為多少?
1000公尺長的車道 分給 17台車 ,每台車分到 58.8公尺
LOS D之 17pc/km/ln車距為 58.8m-車長5m=53.8m
依據高管規則6
車距只有53.8m→ 無法最高速限, 車速只能是 107km(最高速限行駛不成立!)無法依照"最高速限"標誌 行駛, 只能換成(最低-最高速限) ,依限行駛
依高管規則6,最高速限行駛不成立! 此時怎麼還會有8-1-3但書之"最高速限"行駛??????
8-1-3但書不適用了!
最高速限行駛不成立!此時的速限是回到 最低-最高速限區間, 已經回到高管規則5了!

高車流量 S 及 同步流廣域堵塞J車流 : 為堵塞行車之狀況下,無55m車距(大於16車/km)
低車流量 F 自由流 : 不堵塞行車之狀況下(小於等於16車/km)

低車流量(有55m車距(不堵塞行車))(F 自由流)之狀況下- 改速限 → " 最高速限行駛" (依據速限標誌上方那個速限標誌行駛) 於內側車道
高車流量(無55m車距(堵塞行車))(S 同步流/J流)之狀況下 → 回到原速限區間 ! 高管規則5最低速限-最高速限區間 行駛於內側車道

速限義務不是權利!非路權!只能無條件遵守! ,根本不能拿來說成路權! 根本不能拿來說有權行駛內側車道???

最高速限頂多 110km,依高管規則6, 路權範圍頂多 55m
當最高速限行駛成立時, 劃出路權前後↑↓行駛的長度, 110km 為55m+5m=60m ((高管規則6,8,11,法規不只一條!)
高管規則6 第1項, 有保持多少長度安全車距的規定 (前後↑↓縱向路權)
高管規則6 第2項, 有保持隨時可以煞停的規定(前後↑↓縱向路權)
這個安全車距, 是法律授權空出來,只有該車獨享,供該車煞停專用,其它車不得侵入(高管規則11)
依高管規則11, 這55m是該車獨享,用以煞停的距離,其它車不得侵入,此構成前後路權的範圍,法律授權該車, 在這55m的前後範圍內行駛, 其它車不不得侵入
此為路權前後↑↓範圍

8-1-3但書 及 8-1-3本文都是法規
超車道 當然有速限! 怎麼能拆得開?
這在說什麼? 現況是違反(1)但符合(2)是容許的。????? 要怎麼拆開? 超車道沒速限???

規定為超車道!如果不是超車, 沒有超車道路權, 根本就是走錯車道了,在侵入內車道車道線之時, 就已經適用
處罰條例33-1-3 之" 未依規定行駛車道"!
根本不會發生之後才發生之"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
8-1-3本文"車道路權"是 8-1-3但書"車道速限"之必要條件(necessary condition)!
沒有"車道路權"? "車道速限"是不存在的!
沒有"超車道路權", 車不在內側車道上, 根本不會有『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這件事!(不存在這個車道速限多少)
皮之不存,毛將焉附?
『最高速限行駛』不可能脫離「車道」而能單獨存在?
反過來"車道速限"只是 "車道路權"的充份條件(Sufficient Condition)!
毛拔光了?剃了? 染色了! 皮還是存在!
無論該車道的速限(絕對車速)如何改變? 都不會影響到"車道路權"(相對車速比中線快)

超車道本來就有速限! 不會因為速限改變, 超車道就會變成另外一種車道

況且
四個車輪都進入內側車道, 才稱為"行駛於內側車道"
尚未取得路權(違反1),還沒有進入這個車道? 要怎麼跑出這個車道的"最高速限"?(但符合(2))
(違反1) 無路權侵入內側車道, 就已經違反處罰條例33-1-3 之" 未依規定行駛車道"
(違反1) 無路權, 車不在內側車道上 ? 是不可能發生(2)"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

車在中線車道上,車在跨行內/中車道, 都不能稱為"行駛於內側車道"
尚未取得路權,車在中線車道上, 根本不能宣稱自己已經『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 宣稱自己能以"速限"為由? 而無路權侵入內側車道?
當然是主管機關去指定內側車道行駛之"最高速限",之後才能要求用路人"遵守速限"
豈有"先上車後補票"? 無路權先侵入內側車道(違反1),進入後再跑出110km的車速(最高速度)?再自稱這是最高速限行駛? 符合(2)?
能這樣時空跳躍嗎???
無路權侵入內側車道, 已經違反處罰條例33-1-3 之" 未依(超車道)規定行駛(內側)車道"
難得看到我點頭如搗蒜的文章,直接給5分,這篇應該置頂!

我是國道通勤族,真的只有部份時段適合(1)
中、高流量超車道等於廢,願意(2)跟上車流就可維持順暢
(1)超車道喧導,是有其功效,(2)實際運用大於(1)

小客車為超車道擠人中外線,為什麼不想想大貨車中外線使用權都被小客車的慾望填滿拉慢速度
就我們小客車趕時間嗎?

Motorolabj wrote:
後面開120要超你...(恕刪)


不知道是我講得太含糊還是你看得太模糊,我說: 都開到120 還想超我車

,表示他"目前時速120,準備再加速來超車,想要用高於120的時速來超車", 中文很難嗎?
文章分享
評分
評分
複製連結
請輸入您要前往的頁數(1 ~ 117)

今日熱門文章 網友點擊推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