錯誤觀念 : 內車道只要看到有後車接近就一定要讓路

鳳翎 wrote:
但是法規與交通宣導
都是在內線道以最高速限行駛
但是其最高速限
對於一般駕駛人卻是儀表速度
假設速限110,駕駛人開錶速110
假設實際車速卻是105
這樣不是沒有保持最高速限了?
但您有看過這種車速開罰的嗎?



其實你說到 "重點" 了 !!
法規有了 .
罰則也有了 .
為何從沒有看到一張用 最高速限 佔用內側車道(超車道) 的罰單 ??
加強宣導 ??
道德勸說 ??

就是因為國道警察的不作為 !!
又有那些栽贓自我定罪後方車輛是 "超速車" 的霸佔車 .
才會肆無忌憚的合法佔用內側車道(超車道) !!

國道警察真的對 "抓超速" 是不遺餘力的 !!
真的不需要那些霸佔車對後車栽贓定罪 !!
然後對自己 "堵塞行車" 的行為視作理所當然 !! .

但是
又有一方的人執著於
"內側車道只有超車道唯一功能" 或是 "超完車滾回中線道" 的論調 .
但明明 "法規" 跟 "罰則" 都是以 "不堵塞行車" 為前提 .
先天就體弱站不住腳 .
真是讓人難以理解 !!

呵呵 !!
在 01 這類議題隔段時間就會出現 .
習慣就好 !!
不用太認真 !!
重點在於各自闡述論點的過程 .
不在於說服對方 .
看得懂的就看得懂 .
看不懂的字打再多也看不懂 !!
chienchenghung wrote:
其實你說到 "重點"...(恕刪)


警察在110路段抓到實際車速92
然後攔車跟車主說
車速最少要100
這樣聽的懂吧
不是不作為
gtr86x wrote:
這位同學,說真的我看不懂你的文

但隱約了解你在說行駛內車道就是要在超車的狀態下才有路權

很符合內車道為超車道這句話
...(恕刪)

看不懂? 好, 那就一句一句講
"路權"來自於法規 ! 就寫在法規當中 (依據法規 ,這沒問題吧!)
"路權"就是 使用道路的 權利 分配
( 使用道路的權利, 法規會寫"道路"的那個部份誰能使用, 誰要讓誰, 誰優先誰停等...等等規定)
以紅綠燈來解釋 , 紅綠燈就是 代表 "路權" !
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 第 194 條
號誌依其功用分為下列各類:
一、行車管制號誌係藉圓形之紅、黃、綠三色燈號及箭頭圖案,以時間更迭方式,分派不同方向交通之行進路權;或藉僅含紅、綠二色之圓形燈號,以管制單向輪放之交通。

在一定時空下,路權只能歸屬於一方 否則會撞在一起!
綠燈一方 就是擁有路權可以行進 ! 紅燈一方無路權! 就有禮讓綠燈一方先行的義務, 必須停等。 之後燈號會轉換 ! 兩方權利和義務互換!
而這個權利不是全部 ! 只分配到一部份 !
為何是一部份? 因為道路容量有限! 而道路是公用的! 要在有限的空間供所有用路人使用! 必須要分配 !
所以道路上沒有天賦"路權"這種事 ! 而是必須依照法律分配去行駛 !
每台車只分配到一部份的車道! 每台車都在法規所指定/分配/排序 的範圍內 行駛 ! 才能井水不犯河水 ! 各走各的才不會撞在一起 !

但是有權利就有義務 ( 權利 VS 義務, 這沒問題吧!)
擁有路權的一方能使用道路, 沒有路權的一方就有遵重它人的路權, 並且禮讓它人的義務!

路權是有範圍的
以紅綠燈來解釋 , 這個燈號的綠燈"路權"只限於這個路口 , 不是無限延伸到下一個, 下下個路口 , 通過這個路口之後, 綠燈的路權就超出範圍了! 路權就喪失了 !

相類似的是國外這個黃色菱型的路權標誌, 沒有紅綠燈, 同樣指定了路權 歸屬於那一方

我現在行進方向是幹道, 這個方向擁有路權, 會有黃色菱型 "路權標誌" , 支道方向會有"路權喪失"標誌(等同Stop sign),有優先路權標誌(等同於綠燈) ,而叉路那一方就如同轉彎車(等同於紅燈)
這個黃色菱型的路權標誌, 同樣只限於這個路口 , 不是無限延伸到下一個, 下下個路口, 通過這個路口之後, 優先路權就超出範圍了! 路權就喪失了 !

而內側車道的使用權利 , 就寫於高管規則8
只要您真的去看 條文 , 白紙黑字 , 就不會有誤解
法規卻規定"高速公路內側車道路權" 並不必去看 但書
因為在這條但書的上方
《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交通管制規則》第八條
汽車行駛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其車道之使用,除因交通事故及道路施工依臨時或可移動標誌指示或交通勤務警察指揮外,應依設置之交通標誌、標線或號誌之規定
無設置者,應依下列規定︰
三、內側車道為超車道。但小型車於不堵塞行車之狀況下,得以該路段容許之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
。白紙黑字
其車道之使用(路權)....應依設置之交通標誌
高速公路明明都有設置 "內側車道為超車道" 標誌
高速公路標誌只有 "內側車道為超車道"(路權), 根本沒有"交通標誌"是但書 什麼 「『小型車得以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
法規對於車道之使用(路權, 誰能使用)明白區分了 設置之交通標誌 及 無設置者,應依的不同規定︰
高速公路都有設置 "內側車道為超車道" 標誌 ←此為路權 (車道之使用)
依法,高速公路內側車道路權(誰能使用)是不必去看 "無設置者" 的規定??? 依據法規? 是 無設置(內側車道為超車道)標誌 的道路, 才看 8-1-3但書的規定。

而且"無設置者" 的規定
三、內側車道為超車道。但小型車於不堵塞行車之狀況下,得以該路段容許之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
←此非路權,不是車道使用權利 ,而是限制遵守"速限"之義務!
這是一定要遵守! 遵守了也沒有權利的 義務!
8-1-3但書: 但小型車於不堵塞行車(有55m車距,為F自由車流LOS A,B,C)之狀況下,得以(交通部會同內政部定之)該路段容許之最高速限(限5標誌,行車時速之限制)行駛於內側車道。(駕駛人遵守義務 依限行駛 ,依限(限5標誌)行駛於內側車道)
依限(限5標誌)行駛於內側車道!
"速限"那來的路權? 所有的法規都看完也找不到?

現行的錯誤是完全將 "遵守速限" 依限行駛 這項義務 混淆為路權(權利)!

gtr86x wrote:
能否請你再說說,超得快的 和 超得慢的,這兩者路權有沒有差異?

你開200是超車,我開100也是超車阿

只是我要超的車可能只比我慢一點點,我超車需要1分鐘,你可能只要10秒鐘

這樣路權怎麼看?

假若您有回覆,務必私訊我,感恩,爬文很累
...(恕刪)

超車的定義在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 第 101 條
汽車超車時,應依下列規定:
五、前行車減速(避免加速)靠邊(往路緣靠邊←依據維也納道路交通公約)或以手勢或亮右方向燈表示允讓後,後行車始得超越。超越時應顯示左方向燈並於前車左側保持半公尺以上之間隔超過,行至安全距離後,再顯示右方向燈駛入原行路線。


依法,超車包含二次變換車道+超越前車

法規是 "內側車道為超車道" ! 法規指定 內/中/外 三個車道之中的 內側車道 為超車道!
這就是指定, 要"超車"的車, 法規指定去這個車道 !
由於高管規則2明定 內側車道為主線車道中最左側之車道 , 高管規則9又明定"禁止跨行車道", 因此"超車者"的路權左右方向是 局限於 "內側車道"之內 。

車速110km時, 路權的前後方向為車體長度5m+安全車距55m
因為 高管規則6 明訂了要保留 多長的安全車距 , 而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九十四條規定: 隨時可以煞停之距離 , 高管規則11明文規定應保持安全距離及間隔。
這個距離, 依法是 『隨時可以煞停之距離』, 若有人闖入這個空間就煞不住了! 必須空出這個車距, 供後面這台車隨時可以煞停, 而且其它車不得侵入! 這就構成 前方的路權範圍 。

若要超速200km,先說,那 那速限已經違法了(不過認定是警方), 車體前方必須保持 100m安全車距
若是超車, 超越"路權範圍"內的中線車, 當然還是有超車道路權, 能進入內側車道 , 但必須和前車保持100m安全車距, 若未保持車距? 除了違反速限,也是 未保持安全車距 違法 !
因為不能侵入100km行駛的中線車的路權範圍 50m + 5m車體 (任何車的路權範圍都不得侵入)
所以在超過 中線車車體之後, 必須再超過它前方的安全車距(50m) , 不再 超越車體+路權55m之後, 就喪失路權必須離開, 回到中線車道 。
100km超車? 還是一樣, 超車擁有路權,能使用內側車道, 沒有路權的一方就有遵重它人的路權, 並且禮讓離開內側車道的義務! 超出55m之外, 離開其它車的路權範圍之外! 同樣是喪失路權 !
除非中線車道 前行車一台一台"連貫"中間沒有安全車距, 當然是繼續"超越"

此時當然是繼續"超越"
"超車" 是前後車互換位置,前車變後車, 後車變前車 , 這必須是後車超越後回到前車的前方, "超車"包含二次變換車道+超越。
"超車必然要回到原車道" , 如果前行車"連貫"沒有安全車距, 當然是繼續"超越"

法規明文 , 白紙黑字
內側車道路權為"超車" , 超車者取得路權 , 非超車喪失路權, 有禮讓離開內側車道的義務 !
路權是有範圍的, 不是永久
所謂「路權」之範圍,依據道路設計原理及交通法規應定義為:「左右以車道範圍為限(處罰條例45條2款、4款、12款);前方以該車最短停車視距(公路路線設計規範第3.3節)或安全跟車距離(處罰條例58條1款)為限;後方則以車身尾部為限。」
"路權"是有範圍的 , 不可能是"可以繼續定速在內車道"?
超車是對"路權範圍(安全車距)"內的中線車道上的車超車 , 不是對1km外的車超車! 路權最多只有前方55m
55m之外,是分配給其它車使用 ! 不是路隊長獨享佔用它前方所有的車道!
不是整條車道都是"路權" , 還必須遵重他人的路權 !
這個範圍依車速 80-110km不同, 有安全車距,長度為 40m-55m 長的內側車道
寬度則為 車道寬
"內側車道為超車道" , 法規劃分車道, 是超車道 超 中線車道 ! 不是"超車道"超"超車道" !
超車對象在右邊的中線車道 !
在這個範圍40-55m內的"超車道"上行駛, 對中線道上的前車"超車"

但是安全車距依車速多少而定, 路權範圍若要最大? 那車速就要到達速限的頂值(最高速限)
並非車速只有80km, 仍然享有55m的路權? 不是, 路權縮短到只有40m
如圖
B車原本在外車道,是因為和前車(2.3.4車)產生速差, 造成安全車距不足(依高管規則6) , 此時不是降速去符合高管規則6的規定,就是換一個車道(內車道)超越2,3,4車 , 因超車取得內車道路權(高管規則8-1-3本文)

進入內側車道之後, 依據高管規則6,8,11(法規不只一條!), 因車速不同(80-110km),享有不同長度(40-55m)內側車道之路權
能超越在路權範圍內的中線車

法規授權B車能行駛超越2,3,4車(不只一台車),行駛直到2車的前方50m(速限100km/h)範圍的"內側車道"(路權範圍)為止
A車在B車的路權範圍外, B車並無法主張對路權範圍外的 A 車超車
法規不只一條,是環環相扣的,並不能挖東牆補西牆

內側車道後車依據高管規則6及11保持安全車距,並無法主張對路權範圍外的車超車!
同車道前車永遠在路權範圍(安全車距)外!
無法要求路權範圍外的車"讓車"!
超車是超"路權範圍內"中線車道上的前車, 不是超內側車道"路權範圍外"的前車
路權範圍內受到法律的保護 !前車不必離開!
但是不再超車, 併駛 及 55m內空無一車, 都是喪失路權,不在路權保障的範圍內
超出路權範圍外,已超出法律保障的範圍, 其它車當然可以進入, 也可以要求前車離開!(沒必要迫近逼車)
因為前車已自動喪失路權, 此時路權是屬於後車!
違反路權 和違反速限是兩回事!

是否擁有內側車道(超車道)之路權?
是否符合法規 其車道之使用...應依設置之交通標誌(內側車道為超車道)
超車者擁有路權 , 非超車喪失路權
這就要看 前面的車有沒有在超"中線車" (超車成立,是相對車速高於中線, 和"最高速限"無關)
在一定時空下,路權只能歸屬於一方
如果前車正在超車, "內側車道為超車道", 前車擁有55m路權, 可以行駛在內側車道上55m, 不必離開 !
後車必須保持安全車距跟車等待,等待前車喪失路權!
路權可以取得也會喪失!
如果前面的車沒有在超"中線車" (前方無車可超, 併駛, 或比中線車還要慢!), 對不起,前面的車並無路權, 喪失路權必須離開!
如果前面的車車速不足最高速限! 違反 8-1-3但書"指定以"速限標誌上方那個數字(最高速限)行駛" ,因違反速限, 要求其達到法定速限 或開罰!

依現行法規,回歸路權,要求前車, 因為不再超車喪失路權, 就該離開

前車離開之後, 後車就能超越
人人依法, 擁有權利就能使用, 無權利,超出使用權利範圍之外, 就有禮讓之義務 ! 就能解決佔用內側車道的問題!

但書限縮解釋,法規授權A(遵守速限)? 不是擴張去做B(非超車行駛?)
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發生於進入內側車道之後! 並不能拿這個理由來適用於,之前的時空所發生之"跨行內/中車道線","侵入內側車道"違反車道路權??
用路人只能無條件遵守速限! 並不能『因為遵守速限』反過來要求不存在的"車道路權"???


gtr86x wrote:
1. 我發文的目的,不是要吵架的,只是表達個人的一點看法

行駛高速公路內車道,只要你的表速在法定最高速限,就可以連續行駛

您沒有路權! 路權是"超車"
法規"最高速限", 是限制義務! 是限制 !不是權利 !
連續行駛 超出路權範圍55m了!
gtr86x wrote:
因為表速誤差所造成的快慢,由駕駛人互相調節,讓也好不讓也好,視情況而定

現在我要特別強調,不是絕對要讓,也不是絕對都不讓,因為狀況很複雜,不能以一概之

"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 , 此句來自但書, 但書只能限縮解釋,以法律有明文規定為限! , "最高速限"不能擴張說成是 "錶速"

改變的是限5標誌 , 是標誌改變! 用路人無條件遵守! 不是遵守速限就有路權???

不知道錶速要如何"變成"法定最高速限(變成一面標誌) ??? 此並非8-1-3但書 !
8-1-3但書 是授權主管機關去改變速限, 改最高速限! 不是在說用路人如何遵守速限? 無關 !

把速限標誌移 到自己的儀錶板上, 說成自己的車速代表最高速限 ? 自己變成"最高速限"????

把原本的限制倒過來說成"權利"? 這個錯誤是 權利(路權)和義務(速限)不分!
能把自己的車速儀表掛到路邊標誌上去取代"最高速限"標誌? 然後要求所有用路人依照"自己個人儀錶"的車速 來當成"最高速限"??
到底是在說什麼??

你的錶速不是 "最高速限"!
路邊那面 限5標誌才是 ! 能變更限5標誌的是"主管機關, 不是用路人 !

速限標誌原本二面, 變更為一面"最高速限"
若有55m車距的狀況下,(就是前方"車距"在它人的路權範圍之外) ,主管機關就得以將"速限"更改為"最高速限", 此時只是推翻了高管規則5的原速限(最低-最高速限區間),
不知道用路人要如何以"錶速"? 才能 讓主管機關將自己權責主管的二面"速限"標誌, 變更為單一"最高速限"標誌 ?
是速限確定為那一種之後, 用路人能無條件遵守!

gtr86x wrote:
2. 我要特別譴責的是,那些真的超速的駕駛,拿著雞毛當令箭
我看不起這種嘴臉,開多快會被測速開罰大家都知道,自己開多快也心知肚明
然後只會說沒證據證明開多快,就一定要讓他
這個討論串充斥多少這種聲音,從上面的眾多回覆就可以看到

本來就超速無關 , 如果您在超車,您就有路權, 後方的車必須保持安全車距,等待, 前車超車完成喪失路權離開後, 後車才擁有路權超越 !
讓道是基於路權!
允讓Give Way (路權)這件事為何如此重要? 法規道路交通安全規則101條及處罰條例47條一再提及
因為這是交通運作的基本 , 權利 VS 義務
不是全都是權利? 完全沒有義務 ?

『路權』不是只講自身的權利, 路權還有禮讓他人的義務 !
道路是公用的, 一定要禮讓 ! 沒有不讓道的 ......
權利 VS 義務 是相對的
前車一定要讓, 但後車必須等前車表示禮讓之後, 才能超車
為何法規會寫"允讓"
實際上, 這個條文是抄自"維也納道路交通公約" , 要知道立法源由? 回去看"維也納道路交通公約"就清楚了
公約擬定之前,是開過數天專家會議, 這最基本的交通運作 "權利 VS 義務"當然會被納入
"維也納道路交通公約" 文件上是有"中文正體漢字"的 "秉本國政府正式授予之權",謹簽字於本公約 ,以昭信守"。
"維也納道路交通公約"第10條,第11條,都有規定"在車行道上之位置 , 規定要儘量靠邊沿(路緣)(台灣的edge在右邊) ←儘量靠往右邊的那個車道, 超車後,要回到指定的位置
英文版明文是寫 edge of the carriageway
keep his vehicle near the edge of the carriageway appropriate to the direction of traffic
第十條 在車行道上之位置
每一車輛之駕駛人應於情況許可範圍內使其車輛靠近順行方向車行道之邊沿(edge)

白紙黑字
這就是行車儘量靠右的條文
Article10→車輛最初始的位置一定是整個車行道(Carriageway)的邊沿(路緣)(edge),即靠右邊的那個車道。已經在靠右邊了,只能由右邊往左邊超車。
Article1→車道寬度容納一列車流(不可能二列車流同車道, 一定要變換車道去超越), 配合高管規則11!
Article11 Overtaking超車→駕駛人必須立刻或最短時間回到第10條所描述的位置(儘量靠整個車行道(Carriageway)的邊沿(路緣)(edge)) 即儘量回到靠右邊的那個車道。
前行車減速(公約11條:避免加速)靠邊(公約第十條 位置靠在右邊的車道), 就表示允讓了!
如何實踐
這是 義大利通往奧地利的 A22 Autostrade
當有後車超車時,是原本行駛在車道中央的前車,減速靠邊,前車允讓靠邊, 靠邊靠到什麼程度? 是右車輪完全壓在路面邊線上,完全偏到車道的右邊, 讓出車道左邊很大的空間。
這就是所謂的『靠邊』←往路面邊線靠邊
當前車壓線時,後車就知道前車允讓了


gtr86x wrote:
3.如果要說我不能證明你的速度有多快,同樣的道理,你也不能證明我的速度有多慢
我們的交通規則很清楚,針對慢車要讓快車這件事情,是特別著重在內車道
而且是有限制的,通通要遵守速限
也就是超過速限就沒慢的要讓快的這件事情,這種情況就叫做公道競速,通通抓去關
所以你也沒立場叫你比慢的人通通都讓路給你過
既然超速沒被拍到就沒事,慢速沒被拍到當然也沒事囉
我猜,大概又一堆人要把我當成那種內車道開90的人,反正現在很多人看文都斷章取義,能砲就砲
我自己也要看開一點

路權不是比多少公里 ! 不是比超速! 是比實際上你有沒有在相對車速上, 超越右邊車道的車 !
而且不增加內車道的負荷! 是超車後要離開 !

gtr86x wrote:
4. 要提升國道平均速度,個人認為首要是多多呼籲,所有車輛內車道務必開在最高速限以上
從這裡才能形成所有人的基本共識

這倒果為因了!
每公里長的車道, 1000m ,只能容納16台5m車體+ 16個55m車距 , 再多一台車,變成17台車, 車距只剩53.5m, 依法車速只能是 107 km !
你能夠110km行駛, 是因為前面的車沒有佔用讓出"車距"來! 你才有55m能110km行駛 !
超車道原本就是一進一出, 超車後一定要離開! 不會增加車流密度! 你前面的車佔用不離開?一台車就佔去60m長的車道,那其它車就沒有車距了! 你也跑不到 110km!

塞不塞車的定義是有沒有車距, 而不是"車速"多少" ! 車流理論"沒有這種定義
請看圖, 在LOS D那個區間(16車-22車/km) , 無論原始設定的"速限"為多少?只要超過臨界點 Qmax, 車速通通掉下來

所以, 超車後一定要離開! 喪失路權離開! 內側車道才不會超過負載! 才能讓車速 110km !
超車道就是車流的疏洪道 , 不預留疏洪道,佔用被堵住? 洪水來時(車流量大)必然堵塞
非超車卻佔住超車道不離開, 只要行車到道路的瓶頸處(爬坡/車道縮減/車流匯入...等等), 必然堵塞

並沒有又要不離開,又要最高速限行駛? 這種大家都能擠進來卻不壅塞的事? 以為道路空間是"無限大"??最後只有壓縮車距去達成 最高速限行駛?
如圖內車道的車距是三條車道線, 依法(高管規則6)車速頂多為 60km ? 卻硬是要110最高速限行駛????

前方只有30m的車距?壓縮車距能不能達到110km行駛? 當然可能,只要違法未保持安全車距就能達成, 但安全車距不足, 就煞不住! 不久內車道 就連環追撞了!


gtr86x wrote:
5. toyota的車子最常被拿來說嘴,大概版上最強快樂表就是這個牌子了
可是我個人的經驗卻不是這樣,vios在時速100的誤差也才3
youtube上有些很誇張的影片,個人認為沒有普遍性的代表
現在開的LS400誤差2,以前開的福特三菱也差不多3到5
後來換輪胎的時候又會有變化,我現在就是表速230 GPS237
人家是速度越高越快樂,我是相反,我是故意的我爽,我喜歡改大
我的100就是比你快,我也不會去閃燈叫人家讓開
對方開多少,只要跟一下就知道,是不是遵守交通規則,難道會看不出來嗎?

這和8-1-3但書無關 , 但書只是說換成"最高速限"
用路人只有遵守的義務 ! 此非路權! 根本不能拿這個理由佔用超車道!

完全和如何認定車速是否達到 "最高速限" 無關 !

gtr86x wrote:
6.我也不是多乖的駕駛,但我知道凡事都有個尺度,過與不及都不好
真的烏龜,你可以稍微弄他一下,但也不能害到別人
時速誤差範圍10公里的就別一定要大家都聽你的
再吵來吵去,等全段區間計時測速實施,還不是一樣通通閉嘴

您完全弄錯方向
主管機關要不要設那一種 "速限標誌"? 完全和用路人無關 !
8-1-3但書是說給主管機關, 讓主管機關在速限上"彈性調整"!
有55m車距,速限才能提高到""最高速限""
能不能進入/使用內側車道, 和你的車速無關! 是要有一台中線車讓你超 !
herblee wrote:
看不懂? 好, 那就...(恕刪)


一直把內線為超車道這句話當作尚方寶劍
交通部高速公路局的新聞稿卻一直無視
連執法的高速公路警察局的po文也一併無視




就你解釋的最對
把政府的高公局和國道警察當成傻子
還是違法的對象?
是不是行駛內車道時中線道無車
所以沒超車就沒路權?
不立法抓一下
增加政府財源嗎
herblee wrote:
看不懂? 好, 那就...(恕刪)




根本神級!
中線道沒車佔住超車道讓後方車不得已用中線道超車就是占用超車道堵塞交通..很難懂嗎?
Ddt4862 wrote:
中線道沒車佔住超車道...(恕刪)


不堵塞後方行車的狀況
並以最高速限行駛才有權在內車道很難懂嗎


但如果像herblee大所說
沒有超車就失去內車道路權的話
那應該立個處罰條例
增加政府稅收
而且我相信收入一定很可觀
gtr86x wrote:


1.我贊同不要併...(恕刪)

認同你的禮讓與去掉路況暢通的情況
但後面比我快甚至超速,可以的話我會讓或流出足夠安全超車的車距
超速不讓很危險的,我寧願安全些也不要以臂擋車
當然不懷好意或逼車的路上當然有
但是這種人在哪都不該逼車,所以與是不是內線,是不是最高限速都無關了,甚至與他有沒有超速都沒有太大關聯

大可以只說一句,後車逼車者自己最好都可以很安全回家

太過分的,要嘛檢舉要嘛找別的方式

這種題目本來就棘手,所以還是單純點吧
討厭逼車超速就是討厭逼車超速
與超車道及最高限速無關
鳳翎 wrote:
不堵塞後方行車的狀況...(恕刪)


不堵塞 哪這麼好解釋 不是後面有跟車 在那爭扎讓不讓而已

有人從你右側超車 你說說看 有沒有堵塞
oxxx wrote:
不堵塞 哪這麼好解釋...(恕刪)


解釋權或認定權不在你我
法規就是這樣寫的
警察認定你違規就是開罰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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