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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編號:79646191
sam-nc wrote:
那我舉雙手成繼續執行,反之那我覺得政府單位的能力並不足以負擔,畢竟檢舉是為了讓違規者有所警惕,而
說得很好就是要讓違規者有所警惕,這一句不就代表檢舉是好的,沒有人檢舉哪一個違規者會有所警惕呢?告發不罰錢,也是一堆人不會有所警惕,光這一點檢舉就不得不為了
要廢除的可以說說哪一個領域中沒有魔人,有檢舉魔人也有違規魔人,所以法案只要針對魔人來修改,並不是將所有正常檢舉全部用法條取消,不過禁止檢舉本來就是違憲,修一個違憲法條,政府相關單位可能沒這些人這麼笨,笨到修改成一個違憲法條
政府單位不是只要做檢舉這一件事,要人力足最快的就是鼓勵民眾參與,目前會檢舉的人大概不到 百分之三(依目前實際交通違規量來看)以內,以前更低大概只有百分之一都不到,台灣檢舉應該只是剛起步,因為人民法治觀念也很多剛起步,其實只要達到百分之二十的人會檢舉,交通違規問題保證會改善,這一點等達到就可證明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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