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yan00014875 wrote:
可悲?哈哈哈哈哈!被(恕刪)

誰被檢舉被罰唉唉叫??
宙王 wrote:
不會違規不代表道路設(恕刪)


上海灘時代 漢奸也沒犯法啊

但是就是被唾棄~
king0226 wrote:
這種檢舉實在太沒意思了
行車當中本來就要注意安全
不是只有自己還有別人
這樣行駛要在雙方安全下
稍微壓到線這樣都不行
台灣的路還真難開
又不是刻意逆行使對向車道


這是罰單上擷取的照片,實際上被檢舉的影片就不知道是開整路還是稍微壓到了,

很多違規的都會自行把情節簡化
yoyau wrote:
申訴可以引用,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 年度交字第221號行政訴訟判決

(三) 參酌原告車輛雖有短暫跨越分向限制線(雙黃線)、行車分向線(黃虛線),而駛入來車道情事,但分別係因路旁有行人、機車駕駛人、清潔人員、腳踏車駕駛人占用車道,復因車道寬度縮減緣故,為避免原告車輛碰撞上開人等或路旁建物之身體、財產之緊急危難,此屬出於不得已之行為,核係行政罰法第1 3 條所定之緊急避難行為,自不予處罰。且佐以本件舉發民眾駕車行駛在原告後方,其車輛行駛過前述行人、機車駕駛人、清潔人員、腳踏車駕駛人時,車輛亦略向左行駛,駕駛情狀與原告車輛如出一轍,益徵此一緊急危難確實存在;而原告又僅短暫跨越分向限制線(雙黃線)、行車分向線(黃虛線)行駛,其後旋即駛回己身車道,亦無避難行為過當之情,當毋庸受罰。是原告車輛雖有短暫跨越分向限制線(雙黃線)、行車分向線(黃虛線)而駛入來車道情事,然該時既為避免與路旁之行人、機車駕駛人、清潔人員、腳踏車駕駛人發生碰撞,並因車道寬度縮減緣故,為避免原告車輛碰撞上開人等或路旁建物之身體、財產之緊急危難,核屬緊急避難行為,依行政罰法第1 3 條之規定,不予處罰。

申訴可能沒用,恐要打行政訴訟

檢舉人真黑心


好好開車就可以不用這麼累
宙王 wrote:
不會違規不代表道路設計就沒問題!


一年有365天...
menter wrote:
這五張都是在閃同一台電動腳踏車,而那台腳踏車在閃路邊停的車,大概偏進來一公尺。其實從旁邊刷卡是還夠啦。不過,怕嚇到她,多閃了1.5公尺。最大張那個是閃完了,就又回來了,哪有一路逆向?


在這邊爭論真的沒用,你還是去申訴,看看完整的影片就知,但到底是怎麼開的自己最清楚...
宙王 wrote:
誰被檢舉被罰唉唉叫?(恕刪)


自己看自己查囉!
ryan00014875 wrote:
自己看自己查囉!(恕刪)
查不到!有證據我才會指控別人!不像有些人的腦用猜的
宙王 wrote:
查不到!有證據我才會(恕刪)


那就是能力差囉!
宙王 wrote:
查不到!有證據我才會(恕刪)


就像是警察沒裁量權是嗎?
文章分享
評分
評分
複製連結
請輸入您要前往的頁數(1 ~ 31)

今日熱門文章 網友點擊推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