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yan00014875 wrote:
可悲?哈哈哈哈哈!被(恕刪)
誰被檢舉被罰唉唉叫??

yoyau wrote:
申訴可以引用,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 年度交字第221號行政訴訟判決
(三) 參酌原告車輛雖有短暫跨越分向限制線(雙黃線)、行車分向線(黃虛線),而駛入來車道情事,但分別係因路旁有行人、機車駕駛人、清潔人員、腳踏車駕駛人占用車道,復因車道寬度縮減緣故,為避免原告車輛碰撞上開人等或路旁建物之身體、財產之緊急危難,此屬出於不得已之行為,核係行政罰法第1 3 條所定之緊急避難行為,自不予處罰。且佐以本件舉發民眾駕車行駛在原告後方,其車輛行駛過前述行人、機車駕駛人、清潔人員、腳踏車駕駛人時,車輛亦略向左行駛,駕駛情狀與原告車輛如出一轍,益徵此一緊急危難確實存在;而原告又僅短暫跨越分向限制線(雙黃線)、行車分向線(黃虛線)行駛,其後旋即駛回己身車道,亦無避難行為過當之情,當毋庸受罰。是原告車輛雖有短暫跨越分向限制線(雙黃線)、行車分向線(黃虛線)而駛入來車道情事,然該時既為避免與路旁之行人、機車駕駛人、清潔人員、腳踏車駕駛人發生碰撞,並因車道寬度縮減緣故,為避免原告車輛碰撞上開人等或路旁建物之身體、財產之緊急危難,核屬緊急避難行為,依行政罰法第1 3 條之規定,不予處罰。
申訴可能沒用,恐要打行政訴訟
檢舉人真黑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