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erblee wrote:根據《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交通管制規則 – 第5條》汽車行駛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應依速限標誌指示。但遇有濃霧、濃煙、強風、大雨或其他特殊狀況,致能見度甚低時,其時速應低於四十公里或暫停路肩,並顯示危險警告燈。 這法條這樣解釋是錯誤的先前已有人寫信去問了高公局高公局回覆危險警告燈(雙黃燈)法條釋疑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1年3月23日發文字號:管字第1010009386號承辦人:宋嵩電話:(02)29096141#2353傳真:(02)22975645電子信箱:sung1@freeway.gov.tw主旨:詢問有關危險警告燈使用相關疑義,復如說明,請查照。說明:一、 台端101年3月11日電子郵件詢問事項敬悉。二、 有關「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交通管制規則」第5條「時速應低於四十公里或暫停路肩,並顯示危險警告燈」部分,係分別指「時速應低於四十公里」或「暫停路肩,並顯示危險警告燈」。三、 有關危險警告燈使用時機,目前「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交通管制規則」僅規定在特殊情況下(如車輛故障暫停路肩...等)應開啟危險警告燈,惟並未規範禁止使用之時機,部分用路人在大雨、濃霧或特殊情況下(也有可能車輛發生故障)開啟,用意應係警告後方車輛小心注意,避免追撞事故發生。四、 有關危險警告燈之使用,本局將再加強宣導,以利用路人遵循。五、 台端關心交通,併致謝忱。車輛行駛中還是盡量不要使用危險警告燈,遇大雨或濃霧時,除開啟大燈及前後霧燈外,有專家建議可開啟車輛的室內燈,以提高他車辨識。
jason_uniq wrote:你可以先看一下整個討(恕刪) 我有看新聞的影片呀~閃過停一下人飛過來大概5秒鐘剛看完整影片...................確實是有時間開走除非該駕駛覺得自己有撞到前車
cheny wrote:其實最正確的做法是肇(恕刪) 正確做法是下車靠著旁邊牆壁移動,車禍後面在50公尺距離(多少我忘了)擺警示三角架才對不然撞傷人怎辦?還有救變後面車子撞擊二度傷害該做都做了其餘就是後車問題法規很清楚,前況路況不清楚就是要減速,不是加速賭人品,這是人禍全台灣起霧路況差地方那麼多,西濱也不是第一次起霧,偏偏這次那麼嚴重,天時地利「人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