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貼>>西濱嚴重車禍!21輛車連環撞「擠到變形」 死傷逾10人數字恐再增加

jason_uniq wrote:
提供行車記錄器這車台(恕刪)

前面有一個站不穩的老伯
herblee wrote:
根據《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交通管制規則 – 第5條》
汽車行駛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應依速限標誌指示。但遇有濃霧、濃煙、強風、大雨或其他特殊狀況,致能見度甚低時,其時速應低於四十公里或暫停路肩,並顯示危險警告燈。


這法條這樣解釋是錯誤的
先前已有人寫信去問了高公局
高公局回覆危險警告燈(雙黃燈)法條釋疑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1年3月23日
發文字號:管字第1010009386號
承辦人:宋嵩
電話:(02)29096141#2353
傳真:(02)22975645
電子信箱:sung1@freeway.gov.tw

主旨:詢問有關危險警告燈使用相關疑義,復如說明,請查照。
說明:
一、 台端101年3月11日電子郵件詢問事項敬悉。
二、 有關「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交通管制規則」第5條「時速應低於四十公里或暫停路肩,並顯示危險警告燈」部分,係分別指「時速應低於四十公里」「暫停路肩,並顯示危險警告燈」
三、 有關危險警告燈使用時機,目前「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交通管制規則」僅規定在特殊情況下(如車輛故障暫停路肩...等)應開啟危險警告燈,惟並未規範禁止使用之時機,部分用路人在大雨、濃霧或特殊情況下(也有可能車輛發生故障)開啟,用意應係警告後方車輛小心注意,避免追撞事故發生。
四、 有關危險警告燈之使用,本局將再加強宣導,以利用路人遵循。
五、 台端關心交通,併致謝忱。

車輛行駛中還是盡量不要使用危險警告燈,遇大雨或濃霧時,除開啟大燈及前後霧燈外,有專家建議可開啟車輛的室內燈,以提高他車辨識。
tagahu_123 wrote:
前面有一個站不穩的老伯

你可以先看一下整個討論串,
了解一下那個老伯是什麼時候噴出來的~
sabarose wrote:
47秒應該R.I.P(恕刪)

沒有
新聞說在醫院沒有生命危險
jason_uniq wrote:
你可以先看一下整個討(恕刪)

我有看新聞的影片呀~
閃過停一下人飛過來大概5秒鐘
剛看完整影片...................
確實是有時間開走
除非該駕駛覺得自己有撞到前車
其實最正確的做法是肇事逃逸,撞到前車寧可逃走讓他告,也總比被後車追撞好,車子撞到修一修有甚麼大不了的?還下車理論哩
cheny wrote:
其實最正確的做法是肇(恕刪)

正確做法是下車靠著旁邊牆壁移動,車禍後面在50公尺距離(多少我忘了)擺警示三角架才對
不然撞傷人怎辦?還有救變後面車子撞擊二度傷害
該做都做了其餘就是後車問題
法規很清楚,前況路況不清楚就是要減速,不是加速賭人品,這是人禍
全台灣起霧路況差地方那麼多,西濱也不是第一次起霧,偏偏這次那麼嚴重,天時地利「人和」
高速公路事故
如果車子還能開
就要往旁邊停
停在車道上會引起二次事故
jackson_wang7281 wrote:
請問有人知道那台被擠(恕刪)

人應該變成肉醬。
jason_uniq wrote:
原來又是T牌的,不想(恕刪)

豐田車省油妥善率佳,二手車價好,自然一堆人買。
(把錢擺在第一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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