諸葛小花 wrote:
黃色路權大於紅色
橘色路權大於深藍
水藍路權大於黃色
黃、紅跟橘、深藍是前車後車
水藍跟黃色才是轉車與直行車

這樣的自述是毫無路權概念 ,也違反法律授權的說法
"路權" Vorfahrt ,Right of way ,由法律授予 "使用道路的權利區分" , 法律授予使用權 , 法律也會收回路權, 讓用路喪失路權
路權不是倒過來講,放任駕駛人先搶先贏 ! 那是野蠻未開化的叢林法則 才是用搶的! 文明世界必須依據法律授權 !
路權由法律授權
不存在倒述法條, 以為道路是駕駛自選車道?去爭奪搶來的車道
"路權/ 先行權/ Vorfahrt /Right of Way "是萬國公法 , 是早在50多年前, 1968 年,經全球交通專業人員開會(維也納道路交通會議) 討論之後的決議 , 寫成 『維也納道路交通公約』 , 我國也是簽約國家 。
之後, 我國所制定的法律, 路權 規定 是依照公約 被寫進法條當中
CONVENTION ON ROAD TRAFFIC 道路交通公約 , 有專章說明 Right of Way
Article 18 第18條
Intersections arid, obligation to give way 讓道
1. Every driver approaching an intersection shall exercise such extra care as may be appropriate to local conditions. Drivers of vehicles shall, in particular, drive at such a speed as to be able to stop to allow vehicles having the right of way(路權) to pass.
大法官釋字第329 號: 依上述規定所締結之條約(公約),其位階同於法律。
法規白紙黑字將 "路權" 寫入法規
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第 194 條 : 以時間更迭方式, 分派不同方向交通之行進路權
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第 206 條 : 圓形黃燈用以警告車輛駕駛人及行人,表示紅色燈號即將顯示,屆時將失去通行路權。
車輛行車事故鑑定及覆議作業辦法 第 8 條
鑑定意見書應載明下列事項:
五、肇事分析:駕駛行為、佐證資料、路權歸屬、法規依據。
"路權" 就是 法律規定 ! 白紙黑字寫於法規當中
每一台車都有 "路權" ←法律授予的"使用權利"時序雖然不同的, 但都能輪到
因為道路是公用的, 要分配給公眾, 每台車使用權利範圍是有限的! 並不是整條 "車行道"Carriageway 通通都是路權? 可以隨意行駛 ?
所有能行駛的 "車行道"Carriageway 空間當中,法律會分配 那些車 走"車行道"(Carriageway)當中的那一條車道(Lane), 這就是"車道 路權 "!
也並不是分配進入那一條車道Lane, 一整條車道Lane就通通都是路權?
進入那一條車道之後, 法律會分配"前後多長/左右多寬/上下多高的車道使用空間
所謂「路權」之範圍,
依據道路設計原理及交通法規應定義為:「左右以車道範圍為限(處罰條例45條2款、4款、12款)
依高管規則2:所有的"車行道 (Carriageway)" 劃成一個一個的車道 , 每個車道都給予"名稱", 以"車道線" 劃分範圍。
高管規則 9 : 汽車行駛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不得有下列行為:一、跨行車道、迴轉、倒車或逆向行駛。(路權不得跨出車道外)
依法, 左右方向的路權範圍 以車道為限 ! 不能任意侵入它人的車道 !
前方以該車最短停車視距(公路路線設計規範第3.3節)或安全跟車距離(處罰條例58條1款)為限;
高管規則6:汽車行駛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前後兩車間之行車安全距離,在正常天候狀況下,依下列規定:一、小型車:車輛速率之每小時公里數值除以二,單位為公尺(車速110km最小車距55m)。
高管規則6第二項規定....,並保持隨時可以煞停之距離。如果有其它車輛侵入這個範圍? 就煞不住了! 因此 , 這是法規指定供該車"煞停"專用的空間 。
後方則以車身尾部為限。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九十四條規定: 隨時可以煞停之距離
交通部運輸研究所90.04.24.運安字第900002569號函
一般駕駛人在行進中,突然發現危險情況後即刻採取煞車措施,車輛必須空走0.7~ 0.8秒(反應時間為0.4~ 0.5秒,右腳由加油踏板移至煞車踏板之時間為約0.2秒,踩煞車踏板所需時間約0.1秒),才產生煞車效果(交通事故偵查學,吳明德著)。
煞車停止距離= 空走距離(反應時間+換腳時間+踩入煞車時間) + 實際煞車距離(實際煞車開始作動時間)

每台車只分配到一小段的車道 , 法律分配範圍之外的, 是別人的路權!

道路空間有限 , 要讓所有的車 都能使用車道 , 法律必須分配路權, 才能井水不犯河水 , 大家一起共用!
道路上沒有天賦"路權" 這種事 , 是依據法律分配 !
看不懂《黃色路權大於紅色》 ?? 黃色 和紅色 在同一車道, 法律授 予的路權範圍 , 左右同為車道寬 ,黃車使用前方車距+車身長度的車道 , 紅車被授權使用後方車距+車身長度的車道 ,左右皆以車道範圍為限 , 兩車被授權使用的車道範圍根本不同 ! 各自走在自己被授權的道路空間,完全不發生路權衝突!
何來什麼 比大小 ?
因為 依據法條 , 黃色 和 紅色 的車道右邊是車道線
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第 182 條
車道線,用以劃分各線車道,指示車輛駕駛人循車道行駛。
黃色 和 紅色 所在的車道左邊是黃色槽化線 , 禁止跨越
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第 171 條
槽化線,用以引導車輛駕駛人循指示之路線行駛,並禁止跨越。劃設於交岔路口、立體交岔之匝道口或其他特殊地點。
安全規則97:均應在遵行車道內行駛
黃色 和 紅色 都只能在車道內行駛 , 車道內不能左轉
《內線可以左轉?》此時左轉是處罰條例45-1-3:不依規定駛入來車道,路權明文規定於安全規則102條行至交岔路口中心處左轉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 102 條
汽車行駛至交岔路口,其行進、轉彎,應依下列規定:←法律授權
一、應遵守燈光號誌或交通指揮人員之指揮,遇有交通指揮人員指揮與燈光號誌並用時,以交通指揮人員之指揮為準。
五、左轉彎時,應距交岔路口三十公尺前顯示方向燈或手勢,換入內側車道或左轉車道,行至交岔路口中心處左轉,並不得占用來車道搶先左轉。
路權不是比大小 ! 不是蠻荒時代的搶道戰位? 「 黃色路權大於紅色 」?不是什麼比大小!戰贏才搶到位置? 而是 路權單一擁有 ! 單一方得到授權 VS 另一方喪失路權
不是比大小! 是有權VS喪失(沒有)
得到法律授權 就能優先使用道路 , 未取得法律授權者為喪失路權,
黃色 紅色 橘色 深藍個自走在自己被法律授權的範圍內 , 各走各的 , 沒有什麼大小

每台車只能在自己的路權範圍內(這個框框)內行駛 ,受到路權的保障 , 井水不犯河水 , 大家一起共用道路!

不能擠進去它人的『安全車距』之內 , 這違反路權了 !
將前車置入自己的安全車距 內 ? 把前車當成自己的緩衝墊嗎 ?
麻煩依據 法律授權 ,回到法規條文的範圍內
諸葛小花 wrote:
有大神想偷換概念
想把水藍跟黃色套入黃色跟紅色
讓紅色路權莫名其妙大於黃色
好拿來說前車沒有路權
至於那大神是誰呢?
是誰偷換概念 ?
水藍跟黃色 的行車路線 會 交會 , 發生路權衝突 , 因此法規會規定路權(區分此路口的使用權利)
授予其中一方(水藍)路權 能先行 , 使用道路的時段在前 , 另一方(黃色)未取得路權, 是喪失路權的一方 , 必須停等, 使用時間被排在後面一段時間
以時間差錯開雙方 , 路權都以單一擁有為原則 ,同一時空下只有一方擁有路權 , 來避免發生衝突
不存在 單一擁有的路權, 被說成有兩種?不知道那裏來的說法?
黃色跟紅色 行車路線沒有交會 , 在車道上是各自行駛於自己的三度空間(長寬高)路權範圍(能使用道路的權利 範圍在那裏)內 , 不侵入前車的路權範圍
黃色跟紅色 是三度空間 (長寬高) 使用空間權利 , 各自走在自己被授權的那一段車道 ,不侵入它人的路權
水藍跟黃色是 第四空間(時間) 區分使用路口是前一段時間 , 另一方使用後一段時間 , 以時間差錯開雙方,
不搶它人的使用時間
是不同時間空間的路權 , 但都是單一擁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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