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中文字幕,內容摘述如下:
①.車主(稱)以法定速限,在美國95號州際道路上,行駛於超車用之內線車道(持續占用內車道,沒有禮讓其他車輛超車),遭公路警察(當地警長)攔下並開出美金85元罰單。
②.車主表示:『警官告訴他~他開罰單並非因為我超速行駛,而是因我開得太慢,因為其他車輛(都)在超我的車』。
③.車主接受記者採訪時自述,他當初的車速是 65 mile/hr(104.6 km/hr)。
④.記者報導:依該州法律條文,以【低於正常交通車速】(行駛在某車道)者,必須(轉到)右邊車道行駛。
⑤.警長指出,該條文並未規範車主(當時)車速多少,而主要是針對低於(當時)交通車輛流動速度之車主(所設下之規範)。
⑥.警長並表示,該車主(占用內車道)行為可能引發之交通危險,其實會比那些(以更高車速)超他車者更高~因為那些人可能因此憤而逼車(或做出其他不理性行為)...
⑦.車主不服,向交通法庭提出申訴,獲判免繳罰金。
⑧.開出罰單的警長,還是非常堅定地認為,他(依法)將車主攔下開單,是正確的作法。
補充說明:本案車主未超速,因此無所謂儀表板顯示車速 v.s. GPS 所示車速之爭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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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推人喊讓不用管安全車距,看來以下影片的車主可以去找上面那些說不用安全車距的網友要賠償金!
http://www.appledaily.com.tw/realtimenews/article/new/20170403/1090002/
frogghoul wrote:沒有人喊嚷不用管安全車距吧?!
一推人喊讓不用管安...(恕刪)
茲摘錄閣下所引用本日蘋果那篇報導部分內容:
藍色小轎車...行駛在國道一號北上34.3公里處內側車道,正準備切換到中間車道時,此時外側車道有一輛銀色小客車也正準備切換到中間車道,徐男見狀車輛不慎失控,整輛車在車道上飄移後...
國道警方表示,查看行車紀錄器後初步發現,肇事原因應是徐男駕駛的藍色轎車,與另一輛銀色轎車兩車之間變換車道不當...
準此研判,至少可推論:在外側車道的銀色小客車,以及在內側車道的藍色小轎車,差不多在同一時間要切入中間車道,是該起車禍主要起因;至於說這兩輛轎車是不是因為【沒有保持安全車距】而釀成車禍,小弟依照該報導實在無法做出閣下所做出之推論。 e.g.也有可能兩輛車雖都有保持安全車距,但因單方或雙方未提前打方向燈,致未能做出及時且洽當之反應,不是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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