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isheries wrote:1.這裏已有法界人士出手了,可能您沒意識到吧.2.在誰也不知道誰是大咖的狀況下, 當你被別人嚇到時(反之亦同),就是嚇阻力的效果.被一言不發,敲敲玻璃窗的人嚇到,還能說啥呢? 穿黑衣的,刺龍刺鳳的,開黑色bmw的本就在現實社會就有特殊的解讀.雖然他啥事也沒做,效果就是在. 好好討論,沒必要參雜易生誤會又沒建設性的言語。你回我文說「這裏已有法界人士出手了,可能您沒意識到吧.」...不懂何謂「我沒意識到」?事實上,「台中小康」網友是在我之前的發文(文中說明法條還是等真正的法界人士來解釋比較好)之後,才發文的。我又沒有時光機,發文當時本來就不會意識到未來有法界人士出手。而今天瀏覽此討論串,當然立刻就看到「台中小康」網友的文章,而我也認同他的說法。這證明我之前所述:『你用幾個「民法-占有」的法條,就要證明「法律保障你沒有車也能占有路邊停車位」,這點我先存疑,因為法條可能不是外行人(指你我)看字面就能自我解讀。』而文中已解釋,你所列舉的民法物權的法條並不適用「路邊停車位之占有」。而是否「不用車就能占有路邊停車位」,法律並無明文規定,因此產生各自解讀的空間,也為此爭執和衝突不斷。有人認為「不用車就能達成合法佔有路邊停車位的條件」,有人認為「要有車才可以合法占有路邊停車位」。所以到最後,「停車禮儀」、「法律是社會道德之最低標準」這些我倒覺得才是重點,如果能理解並實踐,就不會有停車糾紛了。另外,你強調自己「外型上很有嚇阻力,嚇阻力才是王道」,所以呢?不太懂你想表達什麼。所以就算在路邊搶佔停車位也不會有啥危險?只是提醒一下,嚇阻力不是全部,今天對方車裡有支槍,或西瓜刀,或載了一群混混,或根本就起笑了...到時談嚇阻力,為時已晚。盡量避免搶佔爭奪,預先減少危險性,不是比較妥當?當然,人各有志,言盡於此。
關於刑法304條第一項 以強暴 脅迫使人行無義務之事或妨害人行使權利者.......................所謂 強暴: 乃以有形之實力不法加諸於人,直接間接為之均可,如對物或他人實施,而間接及於被害人,亦屬之.所謂 脅迫: 謂以加害之意思通知他人,使人生畏懼之心為目的.所謂 義務: 是指法律上 契約上的義務而言,並不包括道德上義務.所謂 權利: 也是指法律上 契約上的權利.此為條文解析請各位參考人站在停車格上,占據車位是否為權利倒車將站在停車格上的人逼走,自停. 是否為強暴的構成要件為停車格吵架到要怎樣 是否為脅迫的構成要件重點是 有遇到上述狀況 請錄音錄影存證 以備法律追訴但有必要為一個路邊停車 搞成這樣嗎(此為南部某陳姓律師的解析)
keeperv wrote:別人缺德在先我也不用客氣~把"人霸"擠開是剛好而已...(恕刪) Hello,你的車子有倒車雷達嗎?講歸講、嚇唬歸嚇唬,做做樣子就好,如果對方真的不願意讓出車位,千萬不要真的去撞到人,不然「蓄意傷害」的刑事責任恐怕跑不掉。
keeperv wrote:小弟有遇過一個中年男...(恕刪) 舊車的話 這樣沒差 如果是新車 運氣好沒事 運氣不好 可能車身多條線吧˙基本上有人先在那裡等 我就在找另外的車位了剛好車上有朋友可以先去站位子 我也覺得沒什麼不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