方雲 wrote:
樓主說了這麼多~
不過先決條件就弄不清楚了~
車上表速110~不代表實際上是110~
大多數來說 是低於110~
所以這樣子要說有達到法定規定的上限嗎?
所以若是後車才是真正的110~
那請問一下 這樣子是誰對誰錯不就很明顯了嗎?
我當然知道每台車上表速110不代表實際上是110
這也是為何會有10公里的寬容值(寬容值不是只有用在超速而已)
在實務上
除非你真的低於寬容值
例如110公里路段,開到99公里
警方才會開單告發
我一開始說過
駕駛人要對自己的駕駛行為負責
是否到最高速限
在駕駛的當下,就是信任自己的表速(你有GPS,覺得GPS比較準當然也可以啊)
我要超車
我不用管我是否已達「真正」的最高速限(例如110公里)
只要我的表速未達110
我就可以要求前車讓我超車
反之
我的表速如果已達最高速限(實際上或許可能只有106)
我就不要超速超車
這時,我後方如果又有一台車示意超車
我也不要去管他表速啊(實際上可能是100或130都有可能)
我就是讓開
其實
很多人無法接受的就是「表速如果已達最高速限,就不要超速超車」這段話而已...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