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47771407 wrote:
他停在十字路口正中間...(恕刪)


忽略了停在十字路口正中間這件事情
感謝指導

另外刑法強制罪是非告訴乃論罪
理應要由檢調或是司法警察機關主動提起偵查
老實說這個機車車主要真的雞毛一點
就會去盯著警察有沒有將案件移送
別人笑我太瘋顛, 我笑他人看不穿。 不見五陵豪傑墓, 無花無酒鋤作田。
該路段只有兩線段,最外線是右轉車道

一堆在那搬出法規說三線道應行駛最外線兩側道

加上前面不是有新聞連結說局長出來說明抱歉了

鴨奇馬 wrote:
至於這則新聞,那名交通隊組長幾乎可說是被記者陷害了,該組長完全沒有講錯,他受訪原文說「機車如果在同向三車道以上道路,應在最外側兩道行駛」,看到重點沒,同向

這個邏輯完全正確,但並不適用於該路段之情況,卻被記者無條件代入,那為何記者不去問鄰近的文山、中正、中山交通隊,我坦白講,他們早就被記者搞怕了,這次可憐的楊信毅組長,就是活生生血淋淋的例子,我想他以後受訪前也會先三思...(恕刪)



鴨大這篇文章真是仔細又明瞭!

給您鼓掌!!!
怪了~~4輪嘴臉一族怎麼都還沒出現...

哈哈哈哈哈~不是挺愛把樓搞到歪掉倒閉的嗎!

althewind wrote:
影片中機車行駛的車道...(恕刪)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

第 99 條

機器腳踏車行駛之車道,應依標誌或標線之規定行駛;無標誌或標線者,
依下列規定行駛:

一、在未劃分快慢車道之道路,應在最外側二車道行駛;單行道應在最左
、右側車道行駛。

wc2880 wrote:
怪了~~4輪嘴臉一族...(恕刪)


看過這篇文章後

現在四輪嘴臉被打臉打到到腫得看不到螢幕了啦!!

嘎嘎作響 wrote:
汽車逼車跟廠牌有關?...(恕刪)

嚴格來說本來車子品牌是無辜的,你的質疑本來可以成立~

可惜下車的卻是穿個某廠牌的制服因此鐵定跟廠牌有關
只是湊巧制服跟車子同一廠牌~就醬!

神車又有神車員工來開~然後又做了很神的行為~
只能說「神、真神、有夠神」~

chrimpeg wrote: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 ...(恕刪)

不要再拿政府自打嘴巴的法規出來了
只會丟人而已
我的部落格~ 歡迎多多指教~ http://www.wretch.cc/blog/puppy770609

chrimpeg wrote: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 ...(恕刪)


好歹也把法規看完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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