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ndy1229 wrote:
這裡不需要過度討論究...(恕刪)
慢車不等於龜車.........龜的定義在於不知禮讓為何物的駕駛心理!
kohonen wrote:
用法規來說
1. 依據「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交通管制規則」第八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內側車道為超車道,但小型車於不堵塞行車之狀況下,得以該路段容許之最高速限行 駛於內側車道。」
2. 國道公路各車道之行駛車種及行車速率之限制為何?
內側車道:為供時速80公里以上小型車超車使用及限最高速限小型車行駛。
參考資料:http://www.freeway.gov.tw/Publish.aspx?cnid=516&p=1090
以最高速限行駛於內車道,還會造成堵塞行車,大概只有擋到公務車、警車、救護車這些可以合法超速的車輛才有可能
...(恕刪)

speak97 wrote:
針對被罰民眾的抱怨,記者訪問交通警員、檢察官、法官及監理、交通裁決所的人員,發現多數「執法者」自己也都「莫宰羊」。
高公局交管組副組長康志福承認,很多用路人不清楚內車道的最低速限與其他車道不同,會加強宣導;至於速限,因法令規定「得」以最高速限行駛,沒有最低速限,警方要怎麼訂,高公局尊重警方。
「什麼!一百公里以下就算龜速?」台中地檢署襄閱主任檢察官洪培根、地院襄閱庭長張國忠、法官莊深淵都表示「不知道」,台中市警局前交通隊長宋順灶也說不大清楚。
高雄市監理處官員被問到這個問題時,思索了一下,不敢確定,趕忙查資料,搬出「高速公路及快速道路管制條例」第八條,條文中提到高速公路及快速道路管制條例」第八條,條文中提到車速可達九十公里以上的路段,如果車速低於八十公里,就要行駛外車道,「所以,按照這個規定,就是八十公里啦!
高雄市裁決所人員也肯定的說,高速公路內側雖然是超車道,速限也不能太快,「目前是八十公里以下開罰」。
...(恕刪)
海薩藍 wrote:
74樓
在歐洲高速公路有沒限速的, 那可以另當別論, 但是一但有限速的高速公路
他以最高時速在超車道行駛都是合法的
...(恕刪)

adolf1106 wrote:
77樓
我看文章有人提到 我開120 後方開130 我必須讓她通行
並且對方超速是他的問題,內側慢車就超車道這部分的確該讓
但是很多認定他人是慢車的車友 自己永遠開在"超車道" 想要超過整條高速公路的車(開130的駕駛)
我超速 所有在超車道檔到我的都是龜車 管你開110,120 你就是要讓 反正我有裝測速不怕照
...(恕刪)
kohonen wrote:
當然不是這樣
你的說法,是ksas引用autoonline的報導中所提
高公局的說法,是這樣
http://www.mobile01.com/topicdetail.php?f=214&t=2751733
這是Kaowen向高公局函詢的結果
高公局也正式回覆了
為避免斷章取義之嫌,
全文在此
高公局給我的回答是這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99年6月15日
發文字號:管字第0990019210號
主旨:詢問有關內側車道使用1案,復如說明,請查照。
二、 在速限100公里路段,用路人可以最高速限時速100公里持續行駛於內側車道,惟為維持超車道之功能,本局仍宣導建議用路人不要長時間行駛在內側車道。
三、 後車欲超車時,仍不應超速行駛,故用路人仍可以最高速限持續行駛於內側車道。
四、 依據前述說明三,後方車輛既不得超速,故在最高速限行駛擋住後方車輛情況下,亦不解釋為造成堵塞。
五、 有關設置「內側車道超車專用」標誌路段,用路人仍可以最高速限持續行駛於內側車道。
六、 用路人以最高速限持續行駛於內側車道並無疑義,惟本局仍重申建議用路人在非尖峰不壅塞情形下,不要長時間佔用內側車道,以維持內側車道超車道之功能。
...(恕刪)
sound000 wrote:
好像是單向3線道以上...(恕刪)
海薩藍 wrote:
當你以最高速在內車道是不會被pull over的
很多高速路的車道只有兩三條, 不可能永遠給你內車道只准超車
只要你不是低速行駛或是超速, 都是沒事的
剛問了隔壁的當警察的鄰居, 他已經確認
保險可參考allstate, 他會在你車內裝一個藍色的監控器
只要你平時沒超速沒違規, 都可享有10~20%減免
大一點的高速路最內側還有需要2人以上才可以進入的
基本上內車道是給需要長途駕駛者使用
行駛於最高速不常變換車道, 直到要出口前換到最外車道都是合法
DMV手冊請看熟
http://www.mit.edu/~jfc/right.html
請參考Ohio也只有在TP下是只能超車
你駕照過期了嗎?還是需要重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