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ndy1229 wrote:
這裡不需要過度討論究...(恕刪)

慢車不等於龜車.........龜的定義在於不知禮讓為何物的駕駛心理!

NEEDNEEDNEED wrote:
我朋友...是國道警察...


我相信有在抓烏龜車

但我不相信你朋友敢抓在內線最高速限行駛的車輛

不過開在最高速限以下的烏龜車

麻煩你朋友多抓一點

感謝你


kohonen wrote:
用法規來說

1. 依據「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交通管制規則」第八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內側車道為超車道,但小型車於不堵塞行車之狀況下,得以該路段容許之最高速限行 駛於內側車道。」

2. 國道公路各車道之行駛車種及行車速率之限制為何?
內側車道:為供時速80公里以上小型車超車使用及限最高速限小型車行駛。

參考資料:http://www.freeway.gov.tw/Publish.aspx?cnid=516&p=1090

以最高速限行駛於內車道,還會造成堵塞行車,大概只有擋到公務車、警車、救護車這些可以合法超速的車輛才有可能
...(恕刪)


1.
法規不是這樣解讀的
請看一下
http://www.mobile01.com/topicdetail.php?f=294&t=3763940&p=11#48681163
http://www.mobile01.com/topicdetail.php?f=294&t=3790047&p=5#48895946
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交通管制規則"第8條第1項第3款
三、內側車道為超車道。但小型車於不堵塞行車之狀況下,得以該路段容許之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

第一句:內側車道為超車道; 說明內側車道的路權為"超車優先"
第二句:但小型車於不堵塞行車之狀況下,
但為"但書",表示之後為"例外狀況", 這是例外法
例外法要有例外條件, 例外條件就是"小型車於不堵塞行車之狀況下"
"不堵塞行車之狀況下", 表示車流狀況為F車流或S-stable車流之下
得以推翻原則法"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交通管制規則第5條:汽車行駛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應依速限標誌指示。......
速限標誌為60-110km
第三句: 得以該路段容許之最高速限
在第二句, 在例外"不堵塞行車之狀況下"
得;有選擇之意,可以在60-110km之間,以(該路段容許之最高速限=這個路段容許的最高速限),(在60-110之間,選最高速限)
其容許的是速限, 不是後面那一句的"行駛"
第四句:行駛於內側車道 。
內側車道為超車道; 於超車道行駛, 是正在"超車"
第三句+第四句= 選最高速限,進行超車

例外法不可以倒推解釋,擴大解釋,類推解釋 , 否則會造成例外浮濫, 原則反而消失
倒推為 "只要最高速限, 就可以持續行駛"是不可以的


法規當中沒有說"可以連續行駛", 都說是駛入原行路線駛回原車道
超完車就要離開

依據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101條,對"超車"的描述
汽車超車及讓車時,應依下列規定:
五、前行車減速靠邊或以手勢或亮右方向燈表示允讓後,後行車始得超越。超越時應顯示左方向燈並於前車左側保持半公尺以上之間隔超過,行至安全距離後,再顯示右方向燈駛入原行路線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例第33條第2項
前項道路內車道應為超車道,超車後,如有安全距離未駛回原車道,致堵塞超車道行車者,處汽車駕駛人新臺幣六千元以上一萬二千元以下罰鍰。


定速行駛,不換車道,無論車速多少.都是"行車"

依據 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交通管制規則"第8條第1項第3款
三、內側車道為超車道。.....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例第33條第2項
前項道路內車道應為超車道,超車後,如有安全距離未駛回原車道,致堵塞超車道行車者,處汽車駕駛人新臺幣六千元以上一萬二千元以下罰鍰。

法規上都是說超車道, 沒有法規說是 "行車道" ,或是共用路權,超車道兼行車道,

沒有這樣的法規,超車道怎麼能拿來行車?

2.
內側車道:為供時速80公里以上小型車超車使用及限最高速限小型車行駛。
http://www.mobile01.com/topicdetail.php?f=294&t=3798633&p=28#48990046
這完全是倒推的,法規完全沒這樣說

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交通管制規則第八條
汽車行駛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其車道之使用,除因交通事故及道路施工依臨時或可移動標誌指示或交通勤務警察指揮外,應依設置之交通標誌、標線或號誌之規定,無設置者,應依下列規定︰
一、在高速公路最高速限每小時九十公里以上之路段,行駛速率低於每小時八十公里之較慢速小型車,或在快速公路最高速限每小時八十公里以上之路段,行駛速率低於每小時七十公里之較慢速小型車,應行駛於外側車道,並得暫時利用緊臨外側車道之車道超越前車。
二、大型車應行駛於外側車道,並得暫時利用緊臨外側車道之車道超越前車。

法規只有寫,時速低於80公里小型車行駛於外側車道, 不能倒推回來,說80公里以上小型車超車使用
根本沒寫 80公里?
法規寫:三、內側車道為超車道。但小型車於不堵塞行車之狀況下,得以該路段容許之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

但是,不能反過來說, 最高車速就可以持續行駛內側車道

內側車道為超車道, 此行駛為超車行為的一部份
超車要有二次變換車道+超越 ; 要變換車道,不能持續行駛
行車是不必變換車道的
如下圖, 在標示"最高速行駛"這一段,是不必變換車道, 看起來是和行車一樣
可是它的前後,別忘了, 還有變換車道,組合起來才是"超車"

不能用這一段"不必變換車道"的"最高速行駛"倒推回原條文, 造成"最高速行駛"之後, 不必變換車道,可以持續行駛? ╳ ╳ ╳ 不, 不是

speak97 wrote:
針對被罰民眾的抱怨,記者訪問交通警員、檢察官、法官及監理、交通裁決所的人員,發現多數「執法者」自己也都「莫宰羊」。
高公局交管組副組長康志福承認,很多用路人不清楚內車道的最低速限與其他車道不同,會加強宣導;至於速限,因法令規定「得」以最高速限行駛,沒有最低速限,警方要怎麼訂,高公局尊重警方。

「什麼!一百公里以下就算龜速?」台中地檢署襄閱主任檢察官洪培根、地院襄閱庭長張國忠、法官莊深淵都表示「不知道」,台中市警局前交通隊長宋順灶也說不大清楚。

高雄市監理處官員被問到這個問題時,思索了一下,不敢確定,趕忙查資料,搬出「高速公路及快速道路管制條例」第八條,條文中提到高速公路及快速道路管制條例」第八條,條文中提到車速可達九十公里以上的路段,如果車速低於八十公里,就要行駛外車道,「所以,按照這個規定,就是八十公里啦!

高雄市裁決所人員也肯定的說,高速公路內側雖然是超車道,速限也不能太快,「目前是八十公里以下開罰」。
...(恕刪)


很簡單, 不能反過來解讀法條
低於八十公里,就要行駛外車道
不是反過來
高於八十公里,就可以持續行駛內車道? ╳ ╳ ╳ 不, 不是

海薩藍 wrote:
74樓
在歐洲高速公路有沒限速的, 那可以另當別論, 但是一但有限速的高速公路
他以最高時速在超車道行駛都是合法的
...(恕刪)


完全沒這回事
小弟孤漏寡聞?
小弟行駛過德國Autobahn和鄰國有速限的Autoroute,Autostrade, 不解何處可以另當別論?

只知道,全世界左駕右行的國家當中,明明有法規, 卻不去執行Keep Right"行車靠右", Slower traffic Keep Right"慢車靠右"
弄成超車道在外車道, 車流卻往內車道,往左靠,顛倒變成和日本右駕一樣
這只有在台灣看的到

我自己親身目睹看到的,在接近Lyon的A7,法國警察騎BMW重機,把佔用內線的Citroen趕出來
(Autoroute是有速限130km的)

美國也有速限,巡警會執法, 這台車被趕出來


日本也有速限100km
警車上都有這些"後部電光掲示板",
日本的 バトカーに 続け 警車執法中,要求跟隨
(違反車誘導中)
バトカーに 和 続け 會交替閃動

這台車佔用"追越車線", 被要求靠邊
這台警車還是"覆面車"(偽裝車), 開到違規車前方,閃動"後部電光掲示板", 要求跟隨靠邊

不是因為車速, 只要無超車行為, 快車,慢車都要離開
這台Toyota也是因為佔用內車道, 被覆面白色警車要求跟隨靠邊

通行带違反


靠中央分隔島的是內車線(右)
台灣因為"慢車靠左", 才會變成超車道和日本一樣, 在最右邊

內車道在左邊, 一直開在內車道是行車靠左, 不是靠右
行車靠左是例外,只發生於"超車"
所以超車才往左, "超車"才能進內車道, 和車速無關

德國法規是這樣解釋
行車靠右, 超車例外(可以往左)
例外消失時, 就應回到原則"行車靠右"

德國公路法
I.Allgemeine Verkehrsregeln
§ 2 Straßenbenutzung durch Fahrzeuge
(2)Es ist möglichst weit rechts zu fahren, 行車儘可能靠右
§ 5 Überholen超車
(1) Es ist links zu überholen. 超車必須走左邊(links)
正在超車才有超車道路權

http://www.mobile01.com/topicdetail.php?f=214&t=3422123&p=13#44556969
德國有速限, 有可變速限(機動速限) , 有(機動)不同車道差別速限, 有無速限
想的到的方式, 它通通有

速限規定和路權規定是兩回事

請注意,它的速限和台灣不同,只有最高, 沒寫最低


因為在德國駕訓班, 教練就是教, 只要一上autobahn,就要加速到該路段能容許的最快車速

非Autobahn的B級的公路, 車速都可以到100km以上

adolf1106 wrote:
77樓
我看文章有人提到 我開120 後方開130 我必須讓她通行
並且對方超速是他的問題,內側慢車就超車道這部分的確該讓

但是很多認定他人是慢車的車友 自己永遠開在"超車道" 想要超過整條高速公路的車(開130的駕駛)
我超速 所有在超車道檔到我的都是龜車 管你開110,120 你就是要讓 反正我有裝測速不怕照
...(恕刪)

是的,要讓, 定速行駛是行車,不是超車
超車才有超車道路權 , 路權和多少公里的"絕對車速"無關

在一定時空下, 路權只能歸屬於一方
如果前車仍然在超車當中,前車仍然擁有路權, 後車必須等待前車超車完成, 路權消失之後,才能取得路權

「路權」雖有信賴原則為其法律立論基礎,但其範圍並非漫無限制,更不可能無限延伸。
舉例而言,一個幹道直行尚未通過路口之車輛,是無法對其前方下游其他各個路口,亦能主張幹道優先通行之「路權」。
因此,當超越某一距離範圍以外時,其對相對人之侵入車道行為,將不能再解釋為侵入路權,亦不能再成為路權主張或法律歸責之依據。

對於"安全車距"之外的車輛,不能主張對其"超車", 而擁有"超車道"路權。
"一路都在內車道上超車",所以可以不離開的這種說法, 是不成立的

也就是,超車完成,不再超車即無路權,如有安全車距, 就必須回到原車道
如無安全車距, 則可繼續超越, 直到無車可超,就必須回到原車道(中/外車道)
這和"速限規定"無關

超速行駛 為「道路使用正當性」之問題, 和"路權"是無關的,不應混為一談
http://www.mobile01.com/topicdetail.php?f=294&t=3364192&p=18#44522259
即是其雖有違規行為,但在道路上仍應受同等之路權保障,任何人不可恣意侵害之。
超速是不影響行為者,超車道路權之取得。
況且
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 第 12 條
行為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而未嚴重危害交通安全、秩序,且情節輕微,以不舉發為適當者,交通勤務警察或依法令執行交通稽查任務人員得對其施以勸導,免予舉發:
十一、駕駛汽車行車速度超過規定之最高時速未逾十公里

反而,低於"最高速限"是沒有寬限的

能超車是因為速差, 不是超速
請看說明
http://www.mobile01.com/topicdetail.php?f=294&t=3763940&p=13#48699756
依據經濟部標準檢驗局公告雷射測速儀檢定檢查技術規範,有每小時2到3公里的誤差值
國道高速公路警察局在立法院備詢也表示,雷射測速儀是有誤差的
所以 ,107 ,108,109,110,111,112km , 全部被視為是 110km,全都是最高速
所以在儀錶指出來的絕對車速, 通通是 110km 速差(v2-v1)=0

然而, 實際的車距,最大 (v1-v2)= 5km/h =1.38888m/sec=a
這是每秒1.38888m/sec 的加速度
只要 36秒, 就拉開成為 50m 的安全車距 , 足以超車

kohonen wrote:
當然不是這樣
你的說法,是ksas引用autoonline的報導中所提
高公局的說法,是這樣
http://www.mobile01.com/topicdetail.php?f=214&t=2751733
這是Kaowen向高公局函詢的結果
高公局也正式回覆了
為避免斷章取義之嫌,
全文在此
高公局給我的回答是這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99年6月15日
發文字號:管字第0990019210號
主旨:詢問有關內側車道使用1案,復如說明,請查照。
二、 在速限100公里路段,用路人可以最高速限時速100公里持續行駛於內側車道,惟為維持超車道之功能,本局仍宣導建議用路人不要長時間行駛在內側車道。
三、 後車欲超車時,仍不應超速行駛,故用路人仍可以最高速限持續行駛於內側車道。
四、 依據前述說明三,後方車輛既不得超速,故在最高速限行駛擋住後方車輛情況下,亦不解釋為造成堵塞。
五、 有關設置「內側車道超車專用」標誌路段,用路人仍可以最高速限持續行駛於內側車道。
六、 用路人以最高速限持續行駛於內側車道並無疑義,惟本局仍重申建議用路人在非尖峰不壅塞情形下,不要長時間佔用內側車道,以維持內側車道超車道之功能。
...(恕刪)


一、另一個類似說法有幾點相同的錯誤
http://www.mobile01.com/topicdetail.php?f=294&t=3763940&p=11#48681163

二、不要長時間行駛在內側車道,正在超越就有路權,可以行駛,超車完路權消失,就要離開
在一定時空下, 路權只能歸屬於一方
如果前車仍然在超車當中,前車仍然擁有路權, 後車必須等待前車超車完成, 路權消失之後,才能取得路權

三、後車欲超車時,仍不應超速行駛,故用路人仍可以最高速限持續行駛於內側車道。
這句話的錯誤有2點
1.上面已經說明,超速行駛 為「道路使用正當性」之問題, 和"路權"是無關的,不應混為一談。即是其雖有違規行為,但在道路上仍應受同等之路權保障,任何人不可恣意侵害之。
超速是不影響行為者,超車道路權之取得。
2.不能以例外取代原則
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交通管制規則 第八條第一項第3款
三、內側車道為超車道。但小型車於不堵塞行車之狀況下,得以該路段容許之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

這裡說的是例外狀況, 並非說內側車道為"行車道"
因為"但", 為法律條文的「但書」(例外)規定。符合例外即排除原則
例外法應從嚴解釋,否則會造成例外浮濫;不得運用「類推解釋」或「擴張解釋」, 不可以類推為
"只要以該路段容許之最高速限行駛,即可持續行駛於內側車道。"這是不可以的。
例外法,法理的解釋是單行道,文句只朝一個方向解讀,不能倒推回來,現在發生錯誤的地方, 就是運用「類推解釋」,把例外變成常規, 造成"例外浮濫", "例外"取代了"原則","超車道"反而變成"行車道" 。

四、 依據前述說明三,後方車輛既不得超速,故在最高速限行駛擋住後方車輛情況下,亦不解釋為造成堵塞。
這是錯的,此舉一定會造成堵塞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三十三條第2項, 原條文是寫
前項道路內車道應為超車道,超車後,如有安全距離未駛回原車道,致堵塞超車道行車者,處汽車駕駛人新臺幣六千元以上一萬二千元以下罰鍰。
致堵塞超車道行車者, 致為造成堵塞,導致堵塞, 不是看當時的情況, 前車有沒有擋住後方車輛。
法條不是這樣寫的 , 不能擴大解釋,以前車有沒有擋住後車,這樣認定
應該以科學的計算方法,來推演是否會有 S-metastable車流或J車流, 因為這樣的行為而出現。

在高速公路上, 沒有任何瓶頸, 也會形成壅塞。
實際的例子如下面連結 227 樓的最下方
http://www.mobile01.com/topicdetail.php?f=214&t=3227709&p=23#42483694
而車輛的密度(不是車輛總數), 或說 "車距" 正是關鍵
壅塞學的解釋
http://www.mobile01.com/topicdetail.php?f=294&t=2325856&p=11#30497075
或是Kerner (1998) 的F,S,J流的三相理論當中
http://www.mobile01.com/topicdetail.php?f=214&t=3227709&p=21#42356597
都有說明

要防止車輛密度增加, 必須讓車輛儘量能"超車離開"保持車輛不斷通過,細水長流,不是讓車子越來越多
http://www.mobile01.com/topicdetail.php?f=294&t=3364192&p=6#43898607
超車道拿來當行車道使用, 一定會造成堵塞

五、 有關設置「內側車道超車專用」標誌路段,用路人仍可以最高速限持續行駛於內側車道。
內側車道超車專用, 表示路權為超車, "定速持續行駛"為行車,是沒有路權的
沒有路權怎麼能行駛?

六、 用路人以最高速限持續行駛於內側車道並無疑義,惟本局仍重申建議用路人在非尖峰不壅塞情形下,不要長時間佔用內側車道,以維持內側車道超車道之功能。
沒有路權也能行駛? 這個問題大了!
法條沒有"持續行駛"這一句!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例第33條第2項
前項道路內車道應為超車道,超車後,如有安全距離未駛回原車道,致堵塞超車道行車者,處汽車駕駛人新臺幣六千元以上一萬二千元以下罰鍰。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101條,對"超車"的描述
汽車超車及讓車時,應依下列規定:
五、前行車減速靠邊或以手勢或亮右方向燈表示允讓後,後行車始得超越。超越時應顯示左方向燈並於前車左側保持半公尺以上之間隔超過,行至安全距離後,再顯示右方向燈駛入原行路線
都說是要,駛回原車道駛入原行路線,沒說能持續行駛。
沒有這樣持續行駛的條文。

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是有條件的,例外成立是要符合條件, 不是無條件倒推回去推翻原條文
"速限"在不同車道, 不同車流密度,有不同的規定
依據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交通管制規則第5條:
汽車行駛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應依速限標誌指示。 速限標誌同時標示有最高速限及最低速限。
因為速限標誌同時標有最低速限60km,和最高速限90km,100km或110km
所以有速限的上下範圍,即以 110-60km 變速行駛於內,中,外車道。
此為車速之"原則法"

有例外法, 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交通管制規則"第8條第1項第3款
規定一定要最高速,只能單一車速最高, 不能110-60km 變速行駛,這樣才能保證足以超越過"中線車"

超車後,駛入原行路線,所以是回到"中線車道",這樣又回到原則法, 可以110-60km 變速行駛
如果內車道是"壅塞"的狀況,則不適用例外法, 也是回到原則法,可以110-60km 變速行駛

行駛那個車道, 應依據路權規定, 和速限規定無關


行駛於超車道, 車速應該多少, 應依據速限規定
如果是小型車, 於不堵塞行車之狀況,即車流為 F車流或 S-stable車流,表示前方有安全車距, 要加速到"最高速"
如果例外成立,速限就必須依據例外法,以該路段的最高速,單一速限行駛, 不能110-60km 變速行駛
超車後,駛入原行路線,所以是回到"中線車道",這樣又回到原則法, 可以110-60km 變速行駛
如果內車道是"壅塞"的狀況,則不適用例外法, 也是回到原則法,可以110-60km 變速行駛

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 第 12 條
行為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而未嚴重危害交通安全、秩序,且情節輕微,以不舉發為適當者,交通勤務警察或依法令執行交通稽查任務人員得對其施以勸導,免予舉發:
十一、駕駛汽車行車速度超過規定之最高時速未逾十公里
超過110km,沒超過120km,免予舉發
反而,低於"最高速限"是沒有寬限的
低於110km, 是沒有免予舉發的條文

行駛那個車道, 應依據路權規定, 和上面的"速限規定"無關
有超車道路權, 才能行駛於超車道

時速110km, 如果不是在超車,旁邊只有空氣,沒有車,無車可超, 路權就消失了
依照法規,要駛入原行路線,駛回原車道,回到中線車道

中線車道才是超車道兼行車道,可以最高速限持續行駛,不必離開。不是內側車道。

有超車道和沒有超車道的差別如下
http://www.mobile01.com/topicdetail.php?f=214&t=3227709&p=23#42483694
在高速公路上,超車道能不斷超越,有引導車流繞過"中線車道壅塞點"的功能,是疏導車流的方法, 把超車道拿來充當行車道,視其與"中線車道"一樣, 就會喪失舒解壅塞的功能,導致堵塞

發文字號:管字第0960017526號
一、台端96年7月7日電子郵件詢問事項敬悉。
二、依據「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交通管制規則」第八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
「內側車道為超車道,但小型車於不堵塞行車之狀況下,
得以該路段容許之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

三、究其立法意旨,小型車於不堵塞行車之狀況下,始能以該路段之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
如後方車輛速度較快,且表明欲超車,仍應讓其先行,
至於有關該車是否超速部分,仍請交由國道公路警察認定及取締。

交通部臺灣區國道高速公路局 啟
好像是單向3線道以上 內線道才是超車道
我有記錯嗎?

sound000 wrote:
好像是單向3線道以上...(恕刪)

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交通管制規則
第一條
本規則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第三十三條第六項規定訂定之。

第二條
本規則所用名詞,釋義如下:
一、高速公路︰指其出入口完全控制,中央分隔雙向行駛,除起迄點外,並與其他道路立體相交,專供汽車行駛之公路。
二、快速公路:指除高速公路外,其出入口完全或部分控制,中央分隔雙向行駛,除起迄點外,並與主要道路立體相交、次要道路得平面相交,專供汽車行駛之公路。
三、主線車道︰指車道中可供汽車直駛之車道。
四、外側車道︰指主線車道中之最右側車道。
五、內側車道︰指主線車道中之最左側車道。
六、中線車道︰指同向三車道或五車道中之中間車道。
七、中外車道︰指同向四車道或五車道中鄰接外側車道之車道。
八、中內車道︰指同向四車道或五車道中鄰接內側車道之車道。
九、加速車道︰指設於匝道與主線車道之間,專供汽車由匝道駛入主線車道前加速之車道。 十、減速車道︰指設於主線車道與匝道之間,專供汽車駛離主線車道進入匝道前減速之車道。
十一、輔助車道:指設於主線車道外側,銜接相鄰兩交流道間加、減速車道,專供車輛進出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使用之車道。
十二、高乘載車道:指專供特定車種或乘載一定人數以上之車輛行駛之車道。
十三、交流道︰指高速公路與快速公路相互間,高速公路或快速公路與其他道路連接,以匝道構成立體相交之部分。
十四、匝道︰指交流道中為加減速車道及主線車道與其他道路間之連接部分。
十五、爬坡道︰指設於上坡路段主線車道外側,供爬坡時速低於最低速限之車輛行駛之車道。
十六、中央分隔帶︰指隔離雙向行車之中間界區。
十七、路肩︰指設於車道之外側,路面邊線與護欄或邊溝間之部分。
前項第一款、第二款之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由中央公路主管機關公告之。

第一項第十二款之高乘載車道,其可行駛之車種或最低乘載人數,由該管公路管理機關公告之,並設置必要之標誌、標線或號誌。

快速公路與次要道路平面相交之路口,行駛通過次要道路之車輛,不受本規則規範。

開110以內是政府規定車子開國三的上限
一號國道三義以南也是110的,請注意點
自己佔用超車道也違規
無塞車時是:"得""德"用"不是"應用"內車道
建議強勢規定只能由左側超車和加考路試
龜人自動不見

kohonen wrote:
開110以內是政府規定車子開國三的上限
勁揚丫德哥
在國外這樣開車,不會佔著糞坑不拉屎
沒公德心
勁揚丫德哥
http://incar.tw/georgia-law-goes-after-left-lane-lingerers-we-cheer

相信許多人都曾經在高速公路上遇到過以下的情況。當你在高速公路想要超越前方慢車的時候,卻發現超車道被占用,而無論你如何的閃燈、按喇叭示意,對方依然無動於衷、自我感覺良好的"悠遊"在內側超車道。

這種現象不只在會台灣發生,相信也是讓不少用路人恨的牙癢癢的現象。但是這種自私的行為應該如何解決,好還給所有用路人一個順暢的交通環境呢?

美國的喬治亞州就針對如此的現象通過了一條法案。該法條內容為針對佔用內側車道造成交通遲緩的車輛祭出罰則,在最近一次眾議院的決議中幾乎全數核准,最後以162比9的票數順利通過。

這個"打擊慢車"的法條將在高速公路內側超車道阻礙快車行進的行為視為輕罪。沒錯,就是"輕罪",究竟國外對於"輕罪"是怎麼樣的認知就讓我們來說明一下。

這項罰則由議員Bill Hitchens提出,這位有見地的官員也曾經擔任過州警的職務。他在The Atlanta Journal-Constitution的網站上說明:"我提出這項法條的目的在於教育一些用路人,他們不應該用90、100的時速龜在內側超車道,而後方卻塞著15、16、17台車。"

根據國外媒體的資料,只要駕駛被警方發現是導致交通遲滯、佔用內側車道的源頭,他們將會受到最高1,000美元(約合新台幣3萬元)或者12個月徒刑的罰則,嗯!就是要這種"輕罰"。這位議員也表示,"我總是告訴別人,禮讓快車的行為是你老媽早該教會你的一種禮貌,如果有人從後方接近你,你要做的就是移到右側車道讓他們通過,保持車流順暢。"

現在這項法案還需要美國參議院的簽核,不過相信喬治亞州的用路人都相當期待這個能夠改善交通狀況的法案通過。

這裡不需要過度討論究竟在法定限速之內能否合法的"佔用內側車道",就像那位美國議員說的,這是一種禮貌。無論從後方接近你的車輛是否超速,"辨識是否超速"、"攔截超速車輛"、"懲罰超速駕駛"的工作是國道警察,不是你!

如果台灣也能夠對佔用內側車道的慢車祭出重罰,或許高速公路會順暢不少。當然...目前看來這只是個夢,筆者只希望更多的用路人能夠有"禮讓快車"的觀念,而不是"我已經開到最高限速了,你休想叫我讓位"的心態在高速公路上"擋路"。
我是1995-2000在美國,當時應該沒有啥藍色監控器。

在美國開車,隨時都要注意照後鏡,只要後車approach,超車道駕駛多數即時避讓。我朋友在I75的passing lane沒注意擋道,被state troop pullover, 開罰多少忘了。在美國時因專案關係及安排旅遊,算算曾到訪過46個州,也曾開車從Ohio橫越到LA, California、Key West, FL、Quebec, Windsor, Canada。印象中經過Georgia,確有規定內側up limit 75mph高乘載。DMV手冊只有一條記得最清楚...太陽下山後及升起前半小時(關燈),規定要開大燈,當時我選太陽下山"前"及升起"後"半小時(關燈),錯了,哈哈!

我返台都十多年了,駕照哪有不過期的?照片是我99年的Driver License,證明我所說的絕非網路嘴砲資料。

超車道就是超車用,擋道還自以為在最高速限絕對有理,這樣的邏輯在我認知的美國居民中,真的不多見。看來很多台灣駕駛只是把禮讓掛在嘴上,美國人是把禮讓放在心裡,表現於行為上。超車道烏龜族,心態可議!

海薩藍 wrote:
當你以最高速在內車道是不會被pull over的
很多高速路的車道只有兩三條, 不可能永遠給你內車道只准超車
只要你不是低速行駛或是超速, 都是沒事的
剛問了隔壁的當警察的鄰居, 他已經確認
保險可參考allstate, 他會在你車內裝一個藍色的監控器
只要你平時沒超速沒違規, 都可享有10~20%減免

大一點的高速路最內側還有需要2人以上才可以進入的
基本上內車道是給需要長途駕駛者使用
行駛於最高速不常變換車道, 直到要出口前換到最外車道都是合法
DMV手冊請看熟

http://www.mit.edu/~jfc/right.html
請參考Ohio也只有在TP下是只能超車
你駕照過期了嗎?還是需要重考?

Nikon D600經濟實惠的全幅數位單眼 Kodak 的數位單眼我的最愛,但是夜盲、耗電、彩虹紋 Leica 的光學捨我其誰

dreamer.7 wrote:
慢車不等於龜車.........龜的定義在於不知禮讓為何物的駕駛心理!



身有同感
不知禮讓為何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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