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ephanie_0801 wrote:
正在超車時當然不需要讓,這時如過後車逼車,那就是後車的問題。
esthetica wrote:
那也會被當作某種占用 像是有人在砲重機怎麼開那麼快
明明就是內線車道的汽車在占用"超車道" 而迫使要從右側超車
完全不知道你在說什麼,請勿張冠李戴,若您有自己的立場請自行陳述,不要隨便使用引言,以免造成誤會, 謝謝
cruiser58478 wrote:
前面車輛如果已經到了最高時速了,除非他前面一路無車,不然我也不會閃燈。即使閃了,也只是閃一下示意要超車,不讓開我就自己找縫鑽了。不過這個速度嘛...是以我的時速表為準。
其實換另外一個狀況想,山區兩線道中間雙黃線,後面有車比你快地跟上來,在路況較直或較寬的路段,你會不會讓?
我看過的大卡車,80%以上都會讓,一方面打右邊方向燈,一方面慢下來讓後車方便超車,減少危險。
同樣是職業大車駕駛,遊覽車會讓的機率就小很多了,不到30%會讓。
至於小客車嘛...開得快的會讓的比例也高,大概30%,那些開的慢的,往往就是一路佔住不讓的,而且彎道還要降到20才敢過,可是一到方便超車的直線段,又拼命加速,這種人雖沒違規,但缺乏道德,且一路上被後面整排車詛咒與問候長輩,想必運勢也會受影響,更容易出車禍吧!
henrylin66 wrote:
主旨:詢問有關法規疑義1案,復如說明,請查照。
說明:
一、 台端100年2月13日電子郵件詢問事項敬悉。
二、 「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交通管制規則」第8條第1項第3款規定:「內側車道為超車道。但小型車於不堵塞行車之狀況下,得以該路段容許之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依前揭規定立法意旨,主要在避免車輛佔用內側車道導致堵塞,惟若車輛已以最高速限行駛,並不構成違規。
三、 本條規定之目的在避免少數慢速車輛佔用內側車道,但為維持內側車道超車道功能及車流順暢,本局並持續宣導用路人在超車後亦儘量勿佔用內側車道。
四、 台端關心交通,併致謝忱。
在版上關於相關議題也討論不少了,
大致上也分成兩種看法,
一方認為可以用最高速限行駛內車道,
另一方認為超完車就回中線,
一直沒有共識,
高公局的回答第二點回應了第一方的看法,
而第三點也回應了第二方的看法,
他們兩邊都不得罪,
...(恕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