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管時速多少讓出高速公路內車道

stephanie_0801 wrote:
正在超車時當然不需要讓,這時如過後車逼車,那就是後車的問題。


esthetica wrote:
那也會被當作某種占用 像是有人在砲重機怎麼開那麼快

明明就是內線車道的汽車在占用"超車道" 而迫使要從右側超車


完全不知道你在說什麼,請勿張冠李戴,若您有自己的立場請自行陳述,不要隨便使用引言,以免造成誤會, 謝謝

stephanie_0801 wrote:
完全不知道你在說什麼...(恕刪)

哪有隨便引言 如果正在超車的前車 被後方也要自認超車的後車←沒扭曲原意吧

追上來 這時候 不外乎就像某些魔人說不論怎樣都要讓 不論當時旁邊有沒有車

沒有就讓 有就撞 另一種就繼續加速囉 不要讓就是不要讓 就是比誰的拳頭大 輸的人就讓←逼車

其實也可以把重機換成大牛 法拉利 保時捷...等等的交通工具囉

可否理解 呵呵 也可以無限上綱延伸到超車道必須被淨空成一公里以上的範圍

只因為這裡是:神聖"超車道" 不可被侵犯的領域
交通法令或有不及 但是內線超車道 就是不該占用 超完車就該回到第二線道
若是第二線道一直有車 你可以一直超車 暫時不回第二線道
但是後方有比你快的車 你就該讓車(加快甚至超速都要讓道)

你或許會問 我為何要因為他人要超車我就要被迫違規超速?
答案是 因為你在超車道!!

你若在第二線道 大可理直氣壯不用讓道 請超車者去走超車道!
好康免費提供(魅力網路 http://melachiao.com/ )
tonymac wrote:
交通法令或有不及 但...(恕刪)

實在很不解 既然有一部分的人認為如果大家都錶速120

就理論上應該不會塞車吧 竟然只是因為佔據了內側超車道?

就算誤差有10km/h 也不能緩解滿滿的車潮吧 除非真的超速

才有可能緩解脫離車陣的困境
Johnny_depp wrote:
根據此描述內線超車道...(恕刪)

ANS:

很多人只會在那裏濫情

就是怎樣啦 就是XXX啦

不看邏輯

太多論點有問題了

拉拉0926 wrote:
但我知道我的行為是錯的

真佩服版上一些大人物
皮的厚度...(恕刪)

其實不只這裡

唯一相同的就是

一樣百思 不得其解

cruiser58478 wrote:
前面車輛如果已經到了最高時速了,除非他前面一路無車,不然我也不會閃燈。即使閃了,也只是閃一下示意要超車,不讓開我就自己找縫鑽了。不過這個速度嘛...是以我的時速表為準。

其實換另外一個狀況想,山區兩線道中間雙黃線,後面有車比你快地跟上來,在路況較直或較寬的路段,你會不會讓?
我看過的大卡車,80%以上都會讓,一方面打右邊方向燈,一方面慢下來讓後車方便超車,減少危險。
同樣是職業大車駕駛,遊覽車會讓的機率就小很多了,不到30%會讓。
至於小客車嘛...開得快的會讓的比例也高,大概30%,那些開的慢的,往往就是一路佔住不讓的,而且彎道還要降到20才敢過,可是一到方便超車的直線段,又拼命加速,這種人雖沒違規,但缺乏道德,且一路上被後面整排車詛咒與問候長輩,想必運勢也會受影響,更容易出車禍吧!


+1

山路部份確實如此,開20~30km/h過90度彎還要踩煞車,直線路又段拼命加速,遇到這種真是無言...


只要開的比我快的,不管在什麼路段,我一律讓

讓個路有這麼難嗎?


在福爾摩沙的福爾摩斯 wrote:
我也是開快車的人,但...(恕刪)


說的好...有本事飛過去..不要在那邊亂閃燈...有時間閃燈..還不如花點心思..超過前車...
Oo大頭oO wrote:
有時候自己綠...(恕刪)</blockquot

真的呢!

我在開車時讓這種人先過
心裡面是很賭爛

所以走路過路口看到車來了都會加快腳步

但常常走路的人反而慢慢走
henrylin66 wrote:
主旨:詢問有關法規疑義1案,復如說明,請查照。
說明:
一、 台端100年2月13日電子郵件詢問事項敬悉。
二、 「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交通管制規則」第8條第1項第3款規定:「內側車道為超車道。但小型車於不堵塞行車之狀況下,得以該路段容許之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依前揭規定立法意旨,主要在避免車輛佔用內側車道導致堵塞,惟若車輛已以最高速限行駛,並不構成違規。
三、 本條規定之目的在避免少數慢速車輛佔用內側車道,但為維持內側車道超車道功能及車流順暢,本局並持續宣導用路人在超車後亦儘量勿佔用內側車道。
四、 台端關心交通,併致謝忱。

在版上關於相關議題也討論不少了,
大致上也分成兩種看法,
一方認為可以用最高速限行駛內車道,
另一方認為超完車就回中線,
一直沒有共識,
高公局的回答第二點回應了第一方的看法,
而第三點也回應了第二方的看法,
他們兩邊都不得罪,
...(恕刪)

謝謝大大有關函示的貼文
其實,根本沒有一條"以最高速行駛",就可以不離開內車道的法規

大大所說,一方認為可以用最高速限行駛內車道,另一方認為超完車就回中線,這兩者並沒有衝突
合起來就是,"最高速限行駛內車道"是正在超車,這是超車時的車速, 超完車就回中線

大大可以看比較您的回文, 和99年, 100年的文已經改變,文句不同了了
http://www.mobile01.com/topicdetail.php?f=294&t=3763940&p=38#49213170
回文是寫"得以該路段容許之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
當然可以"用最高速限行駛內車道", 問題是超車完要離開

同一位承辦人, 說法已經大幅改變

持續行駛於內側車道的說法, 已經消失, 現在只說
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 "持續"二字不見了!
因為"持續"本來就是法規當中沒有的字
增加了
在超車後儘量勿佔用內側車道

既然不能"持續行駛", 超車後要離開

以前還有這一篇

其中的五點錯誤, 說明如下
http://www.mobile01.com/topicdetail.php?f=294&t=3763940&p=19#48864464
說法和下面這篇完全相反
另一文號是這樣說明
發文字號:管字第0960017526號
一、台端96年7月7日電子郵件詢問事項敬悉。
二、依據「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交通管制規則」第八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
「內側車道為超車道,但小型車於不堵塞行車之狀況下,
得以該路段容許之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

三、究其立法意旨,小型車於不堵塞行車之狀況下,始能以該路段之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
如後方車輛速度較快,且表明欲超車,仍應讓其先行,
至於有關該車是否超速部分,仍請交由國道公路警察認定及取締。

交通部臺灣區國道高速公路局 啟

在103/3/18的函示,還首次引用「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101條第1項第3款規定, 這個條文,在之前的和函釋被指為不適用,而刪去不看。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101條第1項第5款
五、前行車減速靠邊或以手勢或亮右方向燈表示允讓後,後行車始得超越。超越時應顯示左方向燈並於前車左側保持半公尺以上之間隔超過,行至安全距離後,再顯示右方向燈駛入原行路線

這就描述了"超車"為何
超車要有二次變換車道+超越
行車才是不必變換車道的
如下圖, 在標示"最高速行駛"這一段,是不必變換車道, 看起來是和行車一樣

但不能以這一段不必變換車道, 改變原條文, 變成之後"永遠不必變換車道"

超車過程: 必須要有二次變換車道加上超越
超車結果 : 前後車位置互換,後車變成前車
因為不能飛過去,所以"在內側車道上行駛"必須是超車行為的一部份。
先"變換車道",在"內側車道上行駛","超越",再"變換車道", 全部組合起來,才是超車。
"超車"最後是要變換車道離開的

請看 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交通管制規則第八條
汽車行駛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其車道之使用,除因交通事故及道路施工依臨時或可移動標誌指示或交通勤務警察指揮外,應依設置之交通標誌、標線或號誌之規定無設置者,應依下列規定︰
一、在高速公路最高速限每小時九十公里以上之路段,行駛速率低於每小時八十公里之較慢速小型車,或在快速公路最高速限每小時八十公里以上之路段,行駛速率低於每小時七十公里之較慢速小型車,應行駛於外側車道,並得暫時利用緊臨外側車道之車道超越前車。
二、大型車應行駛於外側車道,並得暫時利用緊臨外側車道之車道超越前車。
三、內側車道為超車道。但小型車於不堵塞行車之狀況下,得以該路段容許之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


沒有 "無設置者"的高速公路,所以,下面三條都不用看了,直接看"交通標誌、標線或號誌之規定"
速限標誌規定為60-90/100/110 km , 當然可以最高速行駛
也會有"內側車道為超車道", "慢速車靠右" 等標誌 , 這也必須遵守

然而,速限規定只是速限規定, 速限規定沒寫"行駛那個車道"

必須依照標誌指示,標誌有"內側車道為超車道",所以, 超車道為超車專用,無超車行為就要離開,
標誌有"慢速車靠右",車速慢就要靠右(沒寫絕對車速為多少, 所以是比較的), 比較慢要靠右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98條 :
二、小型汽車內外側車道均可行駛,行駛速度較慢時,應在外側車道行駛,但不得任意變換車道行駛。

不是寫多少公里的"絕對車速", 寫的是 "較慢"

就是找不到"最高速就可以持續行駛"的標誌、標線或號誌, 沒有

況且,法律位階高於"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交通管制規則"的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三十三條第2項
前項道路內車道應為超車道,超車後,如有安全距離未駛回原車道,致堵塞超車道行車者,處汽車駕駛人新臺幣六千元以上一萬二千元以下罰鍰。

也有寫內車道應為超車道

不是等到"後車如果要超車才要讓道?"

而是"不超車"就要離開, 是自動離開, 不必等到有後車才離開
因為超車才有"路權"

在一定時空下, 路權只能歸屬於一方
如果前車仍然在超車當中,前車仍然擁有路權, 後車必須等待前車超車完成, 路權消失之後,才能取得路權

「路權」雖有信賴原則為其法律立論基礎,但其範圍並非漫無限制,更不可能無限延伸。
對於"安全車距"之外的車輛,不能主張對其"超車", 而擁有"超車道"路權。
也就是,超車完成,不再超車即無路權,如有安全車距, 就必須回到原車道
如無安全車距, 則可繼續超越, 直到無車可超,就必須回到原車道(中/外車道)

也不管車速為多少,無論有後車或沒有後車, "不超車"通通要離開

超車就有路權, 後車就要"等待"...等到前車路權消失 , 才由後車取得路權

如果是, "無設置交通標誌、標線或號誌者" ,應依下列規定︰
(可是高速公路都有"交通標誌、標線或號誌")
http://www.mobile01.com/topicdetail.php?f=294&t=3763940&p=11#48681163
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交通管制規則"第8條第1項第3款
三、內側車道為超車道。但小型車於不堵塞行車之狀況下,得以該路段容許之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

第一句:內側車道為超車道; 說明內側車道的路權為"超車優先"
第二句:但小型車於不堵塞行車之狀況下,
但為"但書",表示之後為"例外狀況", 這是例外法
例外法要有例外條件, 例外條件就是"小型車於不堵塞行車之狀況下"
"不堵塞行車之狀況下", 表示車流狀況為F車流或S-stable車流之下
例外成立, 則推翻原則
得以推翻原則法"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交通管制規則第5條:汽車行駛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應依速限標誌指示。......
速限標誌為60-110km
第三句: 得以該路段容許之最高速限
在第二句, 在例外"不堵塞行車之狀況下"
得;有選擇之意,可以在60-110km之間,以(該路段容許之最高速限=這個路段容許的最高速限),(在60-110之間,選最高速限)
其容許的是速限, 不是後面那一句的"行駛"
第四句:行駛於內側車道 。
內側車道為超車道; 於超車道行駛, 是正在"超車"
第三句+第四句= 選最高速限,進行超車

例外法不可以倒推解釋,擴大解釋,類推解釋 , 否則會造成例外浮濫, 原則反而消失
倒推為 "只要最高速限, 就可以持續行駛"是不可以的

依據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101條,對"超車"的描述
汽車超車及讓車時,應依下列規定:
五、前行車減速靠邊或以手勢或亮右方向燈表示允讓後,後行車始得超越。超越時應顯示左方向燈並於前車左側保持半公尺以上之間隔超過,行至安全距離後,再顯示右方向燈駛入原行路線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例第33條第2項
前項道路內車道應為超車道,超車後,如有安全距離未駛回原車道,致堵塞超車道行車者,處汽車駕駛人新臺幣六千元以上一萬二千元以下罰鍰。


法規當中沒有說"可以連續行駛", 都說是駛入原行路線駛回原車道
超完車就要離開

定速行駛,不換車道,無論車速多少.都是"行車"
行車是沒有"超車道"路權的

依據 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交通管制規則"第8條第1項第3款
三、內側車道為超車道。.....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例第33條第2項
前項道路內車道應為超車道,超車後,如有安全距離未駛回原車道,致堵塞超車道行車者,處汽車駕駛人新臺幣六千元以上一萬二千元以下罰鍰。

法規上都是說超車道, 沒有法規說是 "行車道" ,或是共用路權,超車道兼行車道,

沒有這樣的法規,超車道怎麼能拿來行車?

超速行駛 為「道路使用正當性」之問題, 和"路權"是無關的,不應混為一談
http://www.mobile01.com/topicdetail.php?f=294&t=3364192&p=18#44522259
即是其雖有違規行為,但在道路上仍應受同等之路權保障,任何人不可恣意侵害之。
超速是不影響行為者,超車道路權之取得。
況且
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 第 12 條
行為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而未嚴重危害交通安全、秩序,且情節輕微,以不舉發為適當者,交通勤務警察或依法令執行交通稽查任務人員得對其施以勸導,免予舉發:
十一、駕駛汽車行車速度超過規定之最高時速未逾十公里

反而,低於"最高速限"是沒有寬限的
http://www.mobile01.com/topicdetail.php?f=294&t=3763940&p=23#48944843

超車道拿來當行車道使用, 一定會造成堵塞, 說明如下
http://www.mobile01.com/topicdetail.php?f=294&t=3798633&p=35#49024291
只要"不離開"都擠進內車道,每公里達到32台出以上, 車速一定反轉往下
http://www.mobile01.com/topicdetail.php?f=294&t=3763940&p=36#49195796

超車完畢後的"讓離",讓超車道密度降低,後車才有加速的空間
所有車超車完都不離開, 都擠在一起, 車速能快的起來嗎?

交通學上,有一個"Braess's paradox(布雷斯悖論), 說明超車道兼行車道,反而降低了車流量
http://www.mobile01.com/topicdetail.php?f=214&t=3227709&p=23#42483694
超車道多出一輛車, 行車道就少了一輛車
超車道和行車道之車輛密度, 是相互影響的。
超完車就離開,這是合作
超完車不離開,這是背叛

但是此"最佳車速"的順暢,卻是選擇"合作"的一方,讓出超車道的犧牲,讓超車道密度低 ,才達成的。
成果卻讓"背叛"的一方獨享

短暫使用,有超車需要才使用,超車完就離開, 才是最好的方法
正好呼應了 "囚徒困境" 的說法, 這是合則兩立, 分則兩敗

其實,單一駕駛人個體的理性利益選擇, 和整體車流的理性利益選擇, 是不一致的。

然而,無一參與者可以「獨自行動」(即單方面改變決定)而增加收穫..
如果,大家都進入內車道不離開, 當密度達到32車/公里時, 車流就崩潰了,會造成三個車道的車速都下降

如果, 超完車就離開, 同樣可以在中線車道最高速行駛, 讓超車道能不斷有車超越, 疏解中線/外車道的壅塞, 這樣三個車道的車速都可以提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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