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樂上學去 wrote:
台北市 新的規定, 單車不能行駛在人行道. 除非人行道上有畫單車道.
所以 在此處 單車需行駛在 慢車道.
但 我都騎在人行道上. 罰錢就罰錢了.
腳踏車是否可以騎上人行道?民眾欲檢舉,檢舉流程為何?
===部份節錄====
(一)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74條第1項第5款規定,慢車駕駛人在人行道行駛者,處新臺幣三百元以上六百元以下罰鍰,又考量目前本市自行車專用道及交通管制設施規劃尚未完善,故本局並未將自行車行駛人行道列為執法重點項目,且依同條例第90-3條第2項規定,公路主管機關、市區道路主管機關或警察機關得在不妨害行人通行或行車安全無虞之原則,於人行道設置必要之標誌或標線供慢車行駛,故法規亦傾向在安全無虞下,允許自行車行駛人行道,惟如發生交通事故,仍應依個案事實認定予以究責。 另為確保行人安全,目前本市交工處於人行道設置行人及自行車專用標誌時,均依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第67-1條規定,於標誌下方亦加註「行人優先」字樣附牌,以明確告知自行車騎士,應注意禮讓行人,確保行人路權。
(二)有關民眾檢舉自行車違規流程部分,因目前自行車未掛設車牌,故民眾若欲檢舉自行車違規,須當場向員警檢舉,由員警依違規事實,引用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予以舉發。 ....(恕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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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不是特別騎自行車趕時間,為了安全,儘量騎人行道及自行車道吧!但要有行人優先的觀念,不會開罰的!台北市路上車子那麼多,是我也不敢在馬路上騎自行車!

concall81 wrote:
不論最終判決的責任比例如何, 貨車因不禮讓而讓這次車禍成為死亡車禍.
為什麼貨車要禮讓單車?轉彎車才應該禮讓直行車吧?為何不要求單車禮讓?死者為大?
不論造責多寡, 就是一定程度上害死了這位騎士.
不論肇責多寡,反正就是要安一個罪名給駕駛就對了?死者好大?
當然騎士有錯, 但因為騎士犯錯就讓他雙面夾攻倒車致死, 這樣的想法是絕對絕對無法被接受的.
難道是因為騎士犯錯,其它人調肛吼伊系诶嗎?這不是事實吧?
騎士自己犯錯而造成自己死亡的責任還要別的駕駛負責的想法就能被接受嗎?死者最大?
人的一生都在不斷的犯錯, 因為別人的一些小錯, 就硬上讓人受到巨大的傷害, 依然是天理不容
因為騎士犯的小錯讓騎士自己本人受到巨大的傷害還要別的駕駛負責,這樣天理就能容的下?這樣誰才是受害者?死者94大?
....(恕刪)
一種我死了你們全都要負責的概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