真正超車道的概念,應該是右邊車道無阻擋時就該靠右了等到後方有車逼近,要是右邊也有車,這樣臨時右切風險就高了....版上很多大師都說,沒事就別蹲在最內車道,你開法拉利跑300天曉得將軍大大的藍色山豬會不會從後面用400KM/Hr咬上來?
陳阿瓜~ wrote:所以前車時速等於最高速限時您就不會要前車讓道 也不會覺得他有堵塞到您 是嗎?如果不是那您管人家大於等於小於大笑...(恕刪) 這是另一個錯誤的迷思, 以為車道空間是取之不盡, 用之不竭,以為內側車道多幾輛車完全沒影響?忘記Q車流量 = D(密度/車距) × V(車速) 存在固定不變關係每公里長的車道, 能放幾台車進來 ? 用多少速度行駛 ? 受限於道路空間, 安全車距,這兩點都是有限制的!別忘記 高管規則第6,9及11條的規定只要有一台車在內側車道上, 這台車就佔去 55m+5m(車長)=60m 的車道空間 , 這台車若不超車, 完全沒有必要留在內側車道上, 換一個車道(中線車道),完全不損及它最高速限行駛的權益。但只要這台車留在內側車道上又不超車, 車道就少了60m的"超車可使用"空間堵塞?還是不堵塞? 無論F-S-J車流論, 或是 HCM2000, 都是以車距多少來定義堵塞依據高管規則6的規定1km內有16車, 車距 57.5m → 車速能110km(最高速限行駛成立!)1km內有18車, 車距 50.5m → 無法最高速限, 只能是 101km(最高速限行駛不成立!)1km內有20車, 車距 45m → 無法最高速限, 只能是 90km(最高速限行駛不成立!)依據HCM2000的說明,必須是LOS A, LOS B, LOS C 的狀況下, 才有55m車距,才能110km行駛(最高速限行駛成立!)LOS D, LOS E, LOS F 的狀況下, 最高速限行駛是不成立的!而這個車距縮短, 由單位長度內擠入幾台車來決定都不離開, 都往內側車道擠在一起? 會有車距嗎 ?????車速110km是 (55m車距) → 55m (每公里可容納16台車)降速到60km(安全車距降為30m) →每公里車道可增加到28台車, 就能多容納12台車但增加到200台車/km(0m車距) 縮短到 0 m ,完全沒有移動的空間法規不是只有8-1-3這一條, 還有高管規則6, 9, 11 也是法規 !能110km 行駛是有條件的! 要有車距才辦得到!高管規則6的規定, 110km行駛, 必須有55m車距 (每公里擠入17台車, 就沒有55m車距)這種佔用是無路權的問題, 是該車在"內側車道"上,位置上的問題 ,影響到車距的問題! 不是車速的問題!只要這台車在內側車道上, 它就佔去了 55+5m 長度的內側車道(高管規則6)(致堵塞), 它離開就多出 60m 的車距(不堵塞)車距不是天上掉下來的! 是前面的車離開禮讓出來的!某車於內側車道110km/h行駛, 並不是他車速上的問題而是該車在"內側車道"上,位置上的問題 ,影響到車距的問題!只要這台車留在內側車道上又不超車, 車道就少了60m的"超車可使用"空間完全違反(處罰條例33:內車道應為超車道)+(高管規則8-1-3本文:內側車道為超車道),這是法規對車道做出分配!車道排序!這是法規劃出超車道範圍,左右←→以內側車道為限這是 道路的通行區分 ,將這個車道劃為超車道, 供超車(車速高於中線)的車使用。超車者擁有路權!定速行駛不離開的車道是"行車道", 並非超車道!行車應該使用外側車道, 不是內側車道!這種違反路權,走錯車道 的行為, 適用 處罰條例33-1-3 "未依規定行駛車道"! 處罰!不再超車, 喪失路權就要離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