維持最高速 開內車道 對不對

shenry88522 wrote:
為什麼大家不能像搭...(恕刪)

其實最早捷運是宣傳靠右走的,所以地上有一條黃線作為分向。
這看來似乎是德政,好像能發揮功效阿,但是其實為了幾個趕路的人
讓所有的人都只能排隊等電梯,而減少了一半的運載量,在早期的
捷運或許沒有關係,但是後來當人數越來越多的時候,例如跨年
這種時候要大家讓趕時間的人上去,然後一堆人在下面等,又無法疏散

其實會是一個大問題。
此部分在倫敦地鐵有實驗

Holborn站實驗

似乎能證明兩邊都站人,其實能讓疏運更多的旅客。

台北捷運在2005年之後就不再要求左邊讓出來,
這原因是因為電梯有可能隨時停止,如果旅客在上面移動
非常有可能摔倒,當然也有可能因為移動的旅客
跌到造成推擠,所以現在已經沒有繼續宣傳靠右站立。

也可以發現地上的黃線也已經塗掉了,所以有時候民眾仍然
留存的習慣,有可能其實潛藏著危險,而且對某些趕時間
的名種或許是有利的,但是對於多數的使用者來說卻是不利的。

無言的第二行 wrote:
是嗎? 但是不論是...(恕刪)


無言的第二行 wrote:
是嗎? 但是不論是...(恕刪)


當車上有人不讓座的時候,旁邊的人是不是友也可以
要求其中某的人站起來讓座,願意讓作是種美德,
但會不會就因此變成任何人可以去要求別人這麼作的
異物或責任??

其實如果大家都認為那是一種美德,又怎麼會大家都不讓呢?
顯然大多數的人並不想讓。

在法律上並沒有找到任何一個規定對於普通的車輛
而非救難或緊急車輛讓道的情形下,要求別人做自己認為對的事情,
其實也絕非基本概念。

我們怎麼認為一個想法屬於每個人都應該要有的基本概念?
沒有了一個一致的規範,我們如何去說這是每個人都應該要知道的?

這點是可以好好思考的。

如果有個人認為出門一定要戴帽子,而且不帶是種不禮貌,他也認為
這是人最基本的常識,因此看到路上沒有戴帽子的人都會質問它們
為何出門不戴帽子,那麼是不是真的每個人都應該要出門戴帽子呢?

如果我說每個人都該有先來後到的順序,在法規要求的規定內,就不應該
隨時想要超過前車,可以自行變換車道,或者等前車離開,就像排隊一樣,
這是每個人都應該要有的基本觀念,那麼你也會認同嗎?

shenry88522 wrote:
為什麼大家不能像搭...(恕刪)


捷運已經改規定十幾年了,早就沒有站右邊走左邊的規定了,
問題是有人遵守嗎??
怎麼不想想為什麼改的??



不管內車道用什麼速度開...只要你做到二點...基本上沒人會靠北你!!
1.不要和中線車併排
2.後方有車逼近時記得讓路
總歸一句話就是...開車不要只看時速表和前面!!
chienchenghung wrote:
何謂 '這是符合法...(恕刪)


要把一件事情的理由說出來,不免要講長長的故事,
並不是刻意要落落長,而是把理由說出來,別人才能去
評斷,而不是接受或不接受結論而已。

會把最高速限行駛的車輛當作處罰條例裡面的"堵塞" 車行的網友,
其實是忽略了一個很重要的過程,
民國94年3月1日 管制規則修正為「內側車道為超車道,但小型車得以容許之最高速限行駛」,
處罰條例33條只有短短的三項:
「汽車行駛於高速公路或設站管制之道路,而不遵管制之規定者,處汽車駕駛人新臺幣三千元以上六千元以下罰鍰。
汽車駕駛人有前項情形,因而致人受傷者,吊扣其駕駛執照一年;致人重傷或死亡者,吊銷其駕駛執照;如有檢驗、鑑定或查證必要時,並得暫時扣留其車輛,其期間不得超過三個月。
第一項關於高速公路之使用限制、禁止、行車規定及管理等事項之規則,由交通部會同內政部定之。」 (94.1.21)
因此在94.3.1管制規則修正後,處罰條例內並沒有任何高速公路車道如何行車的單獨規定。
而在94年處罰條例之所有修正第33條,根據葉宜津委員提案說明,是要讓處罰條例裡面罰款的內容有依據,他修法的目的是為了保障民眾權利。而王幸男委員在此時加入了「前項道路內車道應為超車道,超車後,如有安全距離未駛回原車道,致堵 塞超車道行車者,處汽車駕駛人新臺幣六千元以上一萬二千元以下罰鍰。」,根據交通部官員當時的答詢,認為王幸男委員加入的這個部分,與當時的管制規則並無差異。意思就是說加入的條文並沒有改變管制規則中小型車可以用最高速限行駛的這個規定,
之所以要特別提出第二項,是因為如果單純只是不一最高速限行駛內車道,違反的是33條第1項,單純未依規定行駛。
但是如果有引起堵塞,那就會按照第二項的規定處罰。因此前提還是要依管制規則行駛,也就是用最高速限行駛。

高速公路要怎麼行駛,其實法律是授權內政部跟交通部訂定規則(33條第6項),所以處罰條例本身並沒有規定高速公路怎麼行駛,他只在規定在怎麼樣的狀況下可以處罰人民。因為要處罰人民,就必須把怎樣屬於為規定得很清楚,所以才會有這次的修法。
後來在民國95年6月28日,又修正了管制規則,此次的修正只是為了避免跟處罰條例有所矛盾,因此將處罰條例的內容放入的管制規則,但解釋上應該沒有任何改變。

所謂的讓道的道德勸說,我想也不用太生氣,因為如果了解台灣整個行政部門的分工就知道,會出現這樣的狀況並不奇怪,
高速公路管制規則都是高速公路局提出修正的(所以他們。而高速公路為了發揮行車效率,都規定只有最高速限行駛或是超車使用,那麼除了低於最高速限行駛的車輛外,合法使用的最高速限行駛車輛在邏輯上不可能被後面也是最高速限行駛的車輛追上。但這是理想,而不讓理想發生的原因是甚麼,就是每輛車駕駛用來了解自己速度所用的行車速率表是有誤差的,但是有關車輛審驗的權責並不再高速公路局身上,而是路政司的職責,每個單位有每個單位的專業考量,如果權責單位不願意改變汽車審驗的規定,那麼誤差就會一直存在,

宅男乙 wrote:
當初會 '呼籲' ...(恕刪)


當初禁止左邊通行是因為有電梯超載及跑步跌倒的案例;所以怕再

出事,禁止並行最快就是官員的心態⋯

用電梯流量比喻高速公路是牛嘴對不上馬腳⋯因為電梯是固定速度

是定量運輸,如果要比喻--不如說把電梯速度調高(提高速限?)可以

提高運輸量,當然必須在安全前提下;如果電梯前有個人慢慢走(慢車)

那就會阻塞速度這樣比喻可能貼切些⋯

至於提議先進先出、要不要戴帽子是適用外車道,連中線道都不適用;

因爲中線道是外車道的超車道⋯

最後建議車速分道⋯阻塞定義排除車速,至於超速或未達最高速就交於

執法者判斷最公平⋯

宅男乙 wrote:
當初會 "呼籲" 不...(恕刪)

所以安全議題比較重要,
另外能更有效的運輸多數人
使電扶梯運量提高,可能也比較重要。
禮讓是美德,但不是義務,所以結論就是…………………現階段實際狀況中線很常比內線快,支持內線最高速立論不用讓的,相信也有體會到
在內車道只有超速與過慢會被罰,沒有已達最高限速但不讓後車會被罰,所以我已達最高限速也不會讓。內車道是超車道,不是超速道,O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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