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速公路上,是我的觀念有問題嗎?

給大大一百分!

happywork01 wrote:
確實逼車、不讓道都...(恕刪)
williamlhllee wrote:
很多國家都有一條交通規則, "慢車擋路",

意義在內線道(還不一定有指明超車道, 有時左駕, 有時右駕), 不管你是否在最高速限, 也不管後方車是否超速, 當你能讓開而不讓, 就會被後方車量告發 "慢車擋路" 違規.

與外國朋友談起這事, 外國朋友反問我, 先不管法律如何, 1. 開的慢, 是不是應該讓開快車的先走? 道路才會順暢! 2. 若不會開車或是不想超車, 就不應該走內線去擋人路.

是的, 我國法規就是由國外抄過來的
其實我國的交通法規源自於聯合國道路公约。也是1968年維也納道路公約簽約國, 及1949年的日内瓦道路公約的成員, 我國承諾遵守該國際公約
所以維也納道路公約 CONVENTION ON ROAD TRAFFIC 有完全相同的條文

之前的 1949年日內瓦道路公約, 中華民國也有簽, 都是聯合國道路公約
本條例與該公約有關的法律名詞, 自應配合 !
維也納道路公約 CONVENTION ON ROAD TRAFFIC
ARTICLE 11
Overtaking and movement of traffic in lines
10. A driver who perceives that a driver following him wishes to overtake him shall, except in the case provided for in Article 16, paragraph 1 (b) of this Convention, keep close to the edge of the carriageway appropriate to the direction of traffic and refrain from accelerating.If,owing to the narrowness, profile or condition of the carriageway, taken in conjunction with the density of oncoming traffic, a vehicle which is slow or bulky or is required to observe a speed limit cannot be easily and safely overtaken, the driver of such vehicle shall slow down and if necessary pull in to the side as soon as possible in order to allow vehicles following him to overtake.

keep close to the edge of the carriageway appropriate to the direction of traffic, 就是要儘量靠邊行駛, 要補滿右邊的車道 !
所以美國有 slow traffic keep Right ! 德國是 Es ist möglichst weit rechts zu fahren, 行車儘可能靠右(超車是例外)
§ 5 Überholen超車(1) Es ist links zu überholen. 超車必須走左邊(links)
而且法規都是要讓! 沒有不讓的!

再看我國法規如何描述 "超車"?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 第 101 條
汽車超車時,應依下列規定:
五、前行車減速靠邊或以手勢或亮右方向燈表示允讓後,後行車始得超越。超越時應顯示左方向燈並於前車左側保持半公尺以上之間隔超過,行至安全距離後,再顯示右方向燈駛入原行路線

超車Overtaking , 其實包括了二次變換車道 + 超越Passing
有安全車距之後, 超車必須要回到原車道

執法機關完全誤解法規! 台灣法規8-1-3但書有 因應 高/低 不同車流量 (不堵塞行車之狀況下),機動改變速限(最高速限行駛)

高管規則8-1-3本文"內側車道為超車道"劃出路權的左右行駛範圍,左右←→以內側車道車道線為限(高管規則8,9)
這是法規分配行駛那一個車道 !
高管規則8-1-3但書"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劃出路權前後↑↓行駛的長度, 110km為前後長度55m
『行駛於內側車道』是四個車輪都進入內側車道之後! 這是生效於進入內側車道之後!局限於內側車道之內! 是內側車道之特別速限 !
行政機關卻完全看不懂這是機動/可變速限? 還把但書倒過來解釋? 變成 最高速(限)行駛就不離開內側車道?
錯誤計有
0.誤將法規分配行駛那一個車道的橫向(內←中→外)路權? 和縱向(速限多少享有前↑後↓多長車道)路權? 兩者混淆?
誤將「內側車道路權」(橫向)和『內側車道速限』(縱向),混在一起? 以為是同一件事 ?
如果非超車卻只是車速達到最高速限? 這樣就能佔用內側車道? 這樣就合法?
如果這種邏輯能成立?
遵守速限去闖紅燈不就合法了嗎?
遵守速限直行車也能行駛左轉車道了?

1.誤將 但書單獨脫離於本文之外解釋
這8-1-3但書的型式「但...得」是附加補充性質之但書,並非本文之相反或推翻本文!
是補充"速限"! 不是推翻/改變超車道!
這個錯誤也忘了"時間次序"?
車必須先在內側車道上,四個車輪都進入內側車道之後,才可能發生""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 !(在此之前必須先取得「超車道」路權)
即, 但書已執行了部份之本文「超車道」規定 (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時, 不知不覺就超越了中線車道!)

2.毫無『車道路權』觀念
法規是『超車道』! 是超越中線車道 , 是以"車道"為單位! 內側車道(超車道)超越中線車道!
行政機關去卻以為是同車道超車? 錯誤以為是內側車道後車超內側車道前車的問題?
法規是『超車道』! 『超車道』要如何超『超車道』? 邏輯完全不通?
內側車道上的前後車,依高管規則6保持安全車距, 前車在後車的安全車距之外! 後車依法保持安全車距,這是被限制加速追上前車?永遠不可能追上前車? 依法要如何同車道超車???

3.違反但書限縮解釋!違反但書不得類推解釋! 違反但書不得擴張解釋! 誤將但書推衍?擴張後再反過來講!
但書只能限縮解釋!8-1-3但書是"最高速限"! 是"速限標誌", 卻把速限標誌誤為"最高速度"???將"標誌"轉移為用路人的車速 ??
一直說車速多少?寬限多少才符合規定? 是完全弄錯方向了!
這根本就不是在說用路人的車速? 而是什麼狀況下, 速限為多少 ? 那一種速限 ! 何種狀況下,內側車道那一種速限行駛!

8-1-3但書 是將速限由高管規則5之最低-最高速限! 更換為最高速限!

如此而已, 但書不得類推解釋 不能擴張解釋為用路人之車速! (如何認定車速符合速限?), 完全和這條法規無關!
這改變速限是主管機關的權責 ! 不是用路人自選 !
用路人只能無條件遵守速限! 那能自行選擇速限?????

4.三個車道都可以最高速限行駛 !
法規沒有分配"最高速限"非內側車道不可, 其它車道都不可以, 沒有!
換一個車道行駛, 完全不影響"最高速限"(因為中線/外側車道也是最高速限行駛!)!
(但是超車道卻被指定, 其中只有一條車道是超車道)

williamlhllee wrote:
反觀我國, 走路時, 慢會讓後面走快的先走, 但開車時就沒有這觀念. 反而是覺得旁邊也有路, 你為什麼不走?!
(如果大家一下子左邊超車一下子右邊超車反而更危險)

其實, 依據法規是不可能發生"右側超車"

我們都是由匝道(最右邊)進入主線車道, 先駛入外側車道, 不是飛進(螃蟹橫行)內側車道
若依照法規8-1-1 暫時利用緊臨外側車道之車道(中/內車道)超越前車, 外側車道必須有一台前車待超, 必須是超越外側車道的前車,才能暫時利用中/內車道
8-1-1 中/內車道 超越 外側車道
8-1-3 內側車道為超車道 ! 是內側車道 對中線/外側車道 超車 !
依法只能只能左側的車道超越/超車"右側的車道"! 並不可能發生右側超車! 那代表有車不守法! 未依高管規則8之規定行駛車道! 走錯車道了!
可以右側超車? 是因為左邊車道太擠了!沒空間, 太擠過不去才走右邊的!
能由右邊超車? 代表右邊的車道有更長的車距,車道很空! 沒有依照高管規則8 "暫時利用超越前車"! 無路權直接進入中/內車道!

williamlhllee wrote:
以限制理論(Theory of Constraints,TOC)來推,
若不能變換車道, 不讓道, 當車多時, 第一台車速90, 後面的車速不能超過90, 只要後的車有一台車速低於90一段時間, 因為車距間隔拉長, 推擠到後面就必須減速(因為不能超90, 時間距離補不回), 延續到最後就可能變20 30.

只有非常少的變數或許只有一個,稱為限制,它會限制(或阻礙)此系統達到更高的目標。

這"限制"在車流當中就是瓶頸 , 瓶頸有道路設施的瓶頸, 有車道縮減的瓶頸,有爬坡道/交流道的瓶頸, 也有慢速車/大型車這種活動瓶頸
塞車最大的原因是車多, 其次就是瓶頸及車流擾動!

williamlhllee wrote:
這個實際上是雪隧常塞車的原因.
...(恕刪)

依高管規則6的規定
車速 90km → 安全車距45m,依法路權範圍為前後↑↓45m+車長5m=50m
車速 80km → 安全車距40m,依法路權範圍為前後↑↓40m+車長5m=45m
車速 60km → 安全車距30m, 依法路權範圍為前後↑↓30m+車長5m=35m
高管規則6 第1項, 有保持多少長度安全車距的規定 (前後↑↓縱向路權)
高管規則6 第2項, 有保持隨時可以煞停的規定(前後↑↓縱向路權)
這個安全車距, 是法律授權空出來,只有該車獨享,供該車煞停專用,其它車不得侵入(高管規則11)
依高管規則11, 這50m是該車獨享,用以煞停的距離,其它車不得侵入,此構成前後路權的範圍,法律授權該車, 在這50m的前後範圍內行駛, 其它車不不得侵入

但是安全車距依車速多少而定, 路權範圍若要最大? 那車速就要到達速限的頂值(最高速限)
並非車速只有80km, 仍然享有(最高速限90)50m的路權? 不是, 路權縮短到只有45m

超出50m之外,並非路權範圍? 別台車就應該進來填補這個空間
超車過去,變換車道填滿中/外車道, 是為了讓 車道被充分利用,填滿, 不要有閒置的車道空間 (被車群切割的無車空間)

因為雪隧不能超車,所以一旦有車不足速限 90km ,就拉出超過安全車距的車距(無車空間)
車距(無車空間)加大,車流量就降低了, 很多車就上不來了!
留下過長的安全車距? 就少了很多台車可以進來

車流如水流, 要如與禹的疏導(超車離開) , 不是如袞的圍堵(放更多車進來)
超車道是疏洪道! 加速車流"疏導"離開! 這是一條 bypass(車流的疏浚道), 本來就不能拼命往裏面塞

要有超車道"疏導"才不會壅塞 ,超車道本來就有調節壅塞的功能!(因為能改變車流密度)

依據Kerner's車流理論
F flow 車流量在 C min(最小容量)←→C max(最大容量)之間上下範圍, 都有可能發生車流崩潰。
在 C min(最小容量)←→C max(最大容量) 的範圍內, 只要行車到瓶頸處(爬坡道, 車道縮減,交流道..),或發生車流擾動, 就會發生由 F(自由流) → S(同步流) 的車流崩潰。
(如同橡皮筋的彈性疲乏(斷裂))
車流量越大,越接近C max(最大容量),行車到瓶頸處, 發生F → S 的車流崩潰的機率越高
車流量越小,越接近C min(最小容量),行車到瓶頸處, 發生F → S 的車流崩潰的機率越低

要看是否有外在因素,在何時何地加入, 行車碰到爬坡道, 碰到車道縮減,碰到交流道, 碰上車流擾動 ,這個擾動的衝擊波有多大?
若是較小的"車流擾動",車流仍停留在穩定狀態的範圍內,能保持穩定前進。
如果車流量是低於q min , 就能承受"瓶頸"及車流擾動 , 不會發生F(自由流)→S(同步流)車流崩潰的狀況

最高點最大車流量之後就是塞車, 車流是一種動態的平衡 , 不會凍結 在那一點
都不離開,塞在一起創造瞬間最高車流量, 密度越來越高,塞到最高點, 就是車距不足, 發生F → S 的車流崩潰, 往 S 車流及 J 車流 走
壅塞是一種衝擊波, 不是說停就停,立即停止!如同煞車是事前就要踩的

這就是台灣國道的特徵, 一個又一個S同步流的車群散佈, 車群之間卻是空無一車的F自由車流
於是, 都是塞塞塞塞出車群之後, 前方突然海擴天空, 然後再碰上另一個車群又要降速,大家塞在一起,永遠是走走停停
依法規來說,樓主這樣開是可以的。不過建議樓主用GPS校正一下錶速,確定自己是用最高速限+5在開車。

如果樓主受不了超速車帶來的壓力,就不要一直走內線車道。

whathell wrote:
超車道又不是超速道...(恕刪)其實不超速根本什麼問題都沒有了. 國道上最大的問題是超速, 其它都是假的. 十次車禍九次快.
請千萬不要上高速公路,高速是非常危險的!
車流如水流, 要如與禹的疏導(超車離開) , 不是如袞的圍堵(放更多車進來)
超車道是疏洪道! 加速車流"疏導"離開! 這是一條 bypass(車流的疏浚道), 本來就不能拼命往裏面塞 ……以上,是h兄的文章內文。

在台灣,當極端氣侯下,要嘛不下雨,要不一口氣就是暴雨,其雨量就會超出疏洪道的能力範圍。

我們的國道的車道數量根本敵不過日益倍增的汽車數量。

超車道的疏散車流的功能還是有其限制,不是拋出一句"超車道是疏洪道"就能改善國道車流。
相信數年來管理階層的交通部想得會比我們更多。

happywork01 wrote:
幸運的是43年的駕駛都沒發生重大意外。因為我常觀前顧後,就是不太在意速度表。
駕駛的安全在於全神貫注在路況,
這才是正確的駕駛觀念啊!很多人只重視速限,根本不重視安全。

kilio11 wrote:
想不到會有這麼多留言
說我不受教那就太超過了
或許我對‘龜車’認為是指開太慢的車
沒想到比開‘高速’的人慢也是‘龜車’的一種
開130、140對我來說也不是很難的事
只是雖然年薪不到百萬但還是很愛惜自己的生命
以後上路我會乖乖的開在中、外線
感謝各位達人的指教(大家似乎不喜歡魔人一詞)


樓主開車沒有太大問題,只是開的還不夠多,太容易被這種小事影響,有些人就是喜歡閃燈按喇叭,
遇到這種人,只能算運氣不好。


網路上說的不一定符合現狀,有時真的覺的有些人應該不常開車,這些似是而非的講法,等樓主開久了就知道對或錯,

前面就有人說,一堆人都喜歡在內線,外線都沒車,但真相是前方是交流道入口,所以大部份的車會提前避開外線,
避免遇到上來的車要急煞(在幾個特定路段 ,每天上下班都會遇到).

另外內線超完車,就很容易回中線嗎?大家跟車都那麼緊 ,不抓些安全距離,很容易出車禍的。

會影響我上下班時間的不是這些開內線的問題,反而是車禍,造成我每個月都會有幾天因為前方車禍而遲到。




先聲明我完全認同超車完畢切回中線車道不要占用內線,完全同意國內不適切不明確的法令條文應儘速修正。但我認為有些道理應該講清楚不應該馮京馬涼弄不清楚,並不是反對加護航。

herblee大大的個人意見非常完整,但我覺得把中文的字義和本國的法理逕自夾雜外國的法理法條是個令人困惑的動作。

政府代表人民簽過的公約,印象中好像沒有直接拿來生吃的。實務上還是得經過國內立法三讀通過總統公布施行這樣的程序。
國外的法令法條僅能參考,不能直接無修改外文直接套用施行。

移植後的國內法令的不明確性在實務上的確是很大的問題,但天大的問題我們也繞不過它,每天都會遇到。像超車道這樣的話題在充分討論之後很多人才會知道原來是這樣,單看中文法令從頭到尾讀完也不會有 herblee 談到的種種融會貫通。

我們來看看現有的中文法令是什麼。

<參考1> 交通部臺灣區國道高速公路局»高速公路局中文版 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交通管制規則
http://www.freeway.gov.tw/publish.aspx?cnid=526&p=134

<參考2> 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法規內容之編排體例 p.189 但書規定
https://www.dgpa.gov.tw/uploads/dgpa/files/201611/dbd4c39f-db9f-4ac1-b07a-9379508f6bd1.pdf

一、但書規定,係於法條中本文之下,以「但」字為開端之文句,其作用乃在通則中表示"例外"或"特加限制"或"解除限制"之意思。
--> 由此可知在法規體例上但書並無"補充"性質,理解這一點之後再來理解內容就不會覺得很奇怪了。


>> 在高管規則2,種種的車道解釋就是沒有超車道,超車道僅在高管規則8-3出現但沒有像高管規則2這樣清楚定義處理。
此處光就法令明確性一項就值得一修。

>> 高管規則裡面並沒有針對流量而有所著墨,也沒有轉移速限的文字。herblee貼了好幾次的不知道哪邊來的英文圖解(LOS?)加上自行延伸的中文註解怎麼看是"行車堵塞"和"行車不堵塞"的延伸解釋。

>> 高管規則8-3 的但書緊接著本文旨在授予合法進入超車道的車輛"繼續行駛"的例外事項,並非授予非超車車輛進入內線車道並持續占用。

>> 另外高管規則8還有很一條很重要的例外條款環環相扣: 在交通壅塞時,小型車得不受前項第一款(外側車道使用)及第三款(內側車道使用)之限制。

>> 高管規則6僅明文定義"最小"安全距離,高管規則11明文規定應保持安全距離及間隔。並無授權車輛"前後"獨享路權,此處應為個人延伸解釋。事實上由道交處罰條例可知"車前"安全距離應屬"前車"路權非屬本車。

>> 前面有人提到道交處罰條例33條有明確規定罰則,之前檢舉或開罰的應該都是這一條。

論法令法理應該要注意整體完整性不可單獨分離、混合或選擇性延伸解釋。
如果要比較國內外法令法理的不同也應該要明確標明才不會讓人誤以為是台灣法規。

Mussina27 wrote:
先聲明我完全認同超...(恕刪)


herblee大一直把但書搞成單為補充,眼不見為何有個"附加"補充,
若單為補充,應照"補充法"訂立。
我已經幫過他不少次了...

以下是我多年來的結論。

一、 開在內線相對方便(不用頻繁變換車道)
1. 因大型車3.5噸以上限行駛外側,最高速限90,且得以相鄰車道逕行超車。
所以開在內線勢必少了大型車 + 慢慢開60~80的車。

2. 開在內線必須達到最高速限,所以龜龜開在內線,
不會有比他慢的車(除非塞車,才會有比他慢的車),
他就可以一路龜到目的交流道,都不用變換車道。


二、 立法程序與技術 第178頁
(五)附加補充性質之但書其句式為「但... ...應」或「但... ...得」。
此類但書並非表示條文前段原則規定之例外,而係作為附加補充規定之用,
即規定應另為其他行為
(藍色這句就說明了,仍可以是例外性質,但"""並非"""前段原則規定之例外,
這點會有人把它當作"補充規定性質",但...並不是!!!
因這麼看"附加"成為贅詞,若單為"補充規定性質",應照"補充法"寫)

內側車道為超車道。
小型車於不堵塞行車之狀況下,
以該路段容許之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

此但書說的是行駛於"內側車道",並不是行駛於"超車道",
原則一直都在,並沒有消失,且須遵循原則。
是內側車道的例外,非超車道的例外,並沒有說達到但書就不是超車道。

但書本身係屬例外法,
就適用而言:原則法優先適用除例外法有排除原則法之特別規定例外法不得優先適用
(有排除 = 結尾補上不在此限 或 行駛於內側車道 改為 行駛於超車道)

此但書為內側車道的例外,被原則與條文條件限制,為第二適用

當然即使以但書違背原則,也沒有對應罰則,
如同交通安全規則98條第二款,慢車應行使外側車道一樣,沒有對應罰則。


三、 速限法定寬限值是超速10公里免予舉發!
(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
然後呢?沒有低速的寬限值...
此法條但書並沒有說可以以最高速限以下行駛,
要維持單一數字,是超乎常人的行為,
且道路最高速限110,是真實速度110,並不是你的表速110。。
http://www.hpb.gov.tw/files/80-1000-1336,c1.php?Lang=zh-tw
內政部交通科說的 : 一、 .............. 係屬例外規定,並無低速寬容值
(這點其實就可以理解為,未依法行政,因執法方有額外給予低速寬容-10km/h)


四、 法定速率計可以有合法誤差範圍(原廠誤差),
表速必須快過真實速度,但不得慢過真實速度,
表速可以比真實速度快 0 ~ 真實速度1/10 + 4km/h,
所以表速"100"真實速度可以為"88",
表速"110"真實速度可以為"97",
(送去ARTC檢測會過)

再者,表速與輪胎大小、胎壓與車況,有很大關係
請詳閱下列影片,



五、 超車道要比喻,可以拿挖土機、逃生門、籃球場等等,
同為形容行為的動詞+名詞來比喻其主要功能...

結論(當然對看不進去+看不懂的人沒用,) :
速度就依主管機管測速儀器取締
原則就照法條原則(但書不稱為法條原則)

luciferangle wrote:
前面就有人說,一堆人都喜歡在內線,外線都沒車,但真相是前方是交流道入口,所以大部份的車會提前避開外線,
也許是因為您都開在車多的區域(例如上班時間 or 苗竹以北),所以車子都從內線滿到外線了,因此您都遇不到內二線都是車,最外線卻幾乎沒車的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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