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X78NT12003 wrote:103條第2項:汽...(恕刪) 說得太好了~要導正台灣的交通觀念從國小學生就要好好教導同學們~依103條第2項...大家過馬路時不用管紅綠燈走過去就對了~叔叔阿姨依法都要停車讓你們過喔!(死了~法官會賠給你們正義!)
不管是道路交通管理條例還是刑法方便上我們可稱之為法律但這兩種法律在講的事情不太一樣硬要把其一適用的概念套用到另一種上就會產生很多奇怪的見解例如「沒有違規為什麼肇事要負刑事責任」因為刑事責任不是只看有沒有違規來判定的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 106.12.29第一百零三條汽車行近未設行車管制號誌之行人穿越道前,應減速慢行。汽車行經行人穿越道,遇有行人穿越時,無論有無交通指揮人員指揮或號誌指示,均應暫停讓行人先行通過。汽車行經未劃設行人穿越道之交岔路口,遇有行人穿越道路時,無論有無交通指揮人員指揮或號誌指示,均應暫停讓行人先行通過。所以這個規則的解釋是行人可不依指揮跟號誌,任意穿梭嗎 ?
pco5 wrote:https://udn...(恕刪) 引言~`有腦殘請糾正!周姓男子一審被依過失致死罪判10月徒刑,他認為判刑太重上訴,二審法官指出,柯姓婦人闖紅燈過行人穿越道也有過失,但周若能留心注意行走於行人穿越道上的婦人並適時禮讓,即可避免這起車禍事故,周的行為與柯的死亡有因果關係 (如果柯婦不闖紅燈! 也可避免這起車禍事故, 這事件雙方都有錯! 應按比例裁罰! 不是死者就沒有錯! 如雙方都注意! 何來因果!(這起判決本魯認為判太重! 最多5個月較合理! )甚至違反交通號誌指示而擅自通過,都無從否定行人穿越道保護行人通行的優先性與必要性。(如果法律這樣定沒話講! 那我認為交通號誌也不用設了! 行人高興想過就過! 反正一律有優先權! 你撞到我就是要判刑! 行人都不用負責是這樣嗎?二審法官也說明,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也規定汽車駕駛人行經行人穿越道不依規定讓行人優先通行,因而致人死亡依法應負刑事責任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本魯覺得加重也不太合理! 行人能不小心沒看到紅燈通行! 駕駛人就不能不小心一要注意行人! 這樣就要加重其刑怎麼合理? 為何不規定行人闖紅燈要加重其刑?法官考量周姓男子犯後態度良好(甚麼叫犯後態度良好? 我好好開車沒違規? 別人走來給我撞? 現成了有錯的犯人? ),與被害家屬調解成立並開始支付賠償( 不知是賠多少? 照比例賠才合理! 你害我車損!驚嚇要不要賠? 如果有心臟病癲癇發作呢? ),積極彌補被害人,宣告緩刑3年予以自新。(這就是死者為大!闖紅燈錯了也要賠不是! 還要加重其刑1/2 ? 這是甚麼法律?
softgy wrote:你撞到我就是要判刑! 行人都不用負責是這樣嗎?..(恕刪) 整段話,我就贊同兩個字: 本魯不用負責?你從哪裏看出來不用負責?看看上面我曾經寫的:難道魯蛇就是命賤?一條命只值百來萬加9個月(還緩刑)所謂不用負責的意義是:全台灣弄死人都只要百來萬加9個月(還緩刑)那麼說,這個闖紅燈的被弄死,的確是由撞死人的負全責
olddukechu wrote:車子會禮讓的有兩種人 :.(恕刪) 法律、法規都沒說你一定要禮讓,你太執著了你的確不需要禮讓一個闖紅燈的人但是,你不能說撞到他就沒責任~拜託,現在人是怎樣,小學畢業後就不再增加法學素養了嗎?還以為是小學生時代:因為他先罵我,我才打他,所以是他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