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ullit168 wrote:
herblee錯,...(恕刪)


給G大 及2016/1/11的herblee大 各+5分
但是 我找不到 2016 1/11 h大 那篇文,
所以h大的5分 ....先欠著
在已開發國家, 除超車外,沒事不要佔用或行駛內側車道應該是有駕照開車的常識, 在台灣卻常常為這個吵翻天
一個簡單的事情其實不要複雜化

去年「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已將陡坡統一改為險坡, 超車也定義為汽車於同向或雙向僅有一車道超越前車之行為



勉勵 wrote:
內側車道真的要讓嗎...(恕刪)

先進國家有超完車就回一般車道的規定,讓出超車道,真的非常有水準的表現,我也很羨慕
可是國情路況跟台灣不一樣阿,請大家理智一點,台灣高速公路車太多了,要大家盡量空出一個超車道太困難
如果真空出來,不就變2線高速公路了,回到20年前,整天塞車,
你說有第3線超車道,好吧你們開中線我開超車道一路從高雄超車到台北可以吧,你委屈我開心
相信沒人那麼笨,一定演變成你要超車我也要超車,中線留給烏龜車
所以才會有第二個標語"及最高速限的小型車"也就是你開120以下不要差太多就可以開內線,
當然差太多就乖乖閃到中線去吧
或是後面來車太快能閃就閃吧
拜託阿!!不要跟我說什麼台灣沒有120速限只有110的屁話
以我個人開車喜歡開內線,可是我會定在115-120,腳控當然不可能很準(以後有ACC就會很準了),可是後車如果速度很快,可以讓我會讓,不好讓時請等待,我不可能為了讓車使自己超速或進入危險駕駛,超速罰錢3000多很要工作3天了,我覺得這樣就夠了,沒100分也有80分,不要要求太多
有人說你怎麼知道你的速度是最高速限,有些車是快樂表好看的,時速120真正只有110,***沒錯這很重要***
當然自己的車要自己去校正,用衛星導航校正就好了,我的車表時速119時,衛星導航是120,所以我盡量只開到車表119
我也常開新的小Y,車表120時,還一直有人超我車,看一下衛星導航,挖哩~~才110真的是快樂表,時速少了10,所以我就盡量開在130
***校正自己的車表這點就真的很重要了***,你只要開120還一直被超車,表示車表120是虛的,只要衛星導航的時速120左右,很少會被超車,會超的大概是錢太多、酒駕、家裡有事的,能讓就讓吧
或許你會說我這樣不夠水準,或根本就沒水準,必須超完車就回中線,可是台灣中線時速都很慢,為了要讓出超車道的話,
我需要常常的變換車道很累人也很危險,像我這種定在115-120速度的車很多,如果為了一定要讓出超車道,使大家頻繁變換車道才是危險,而且讓出來也沒什麼用,根本沒什麼車超的了我,(當然超速的除外),有人說超你車的就是超速你以為你是誰阿,當然我時速都快120了,要超我車不超速的話,要超很久才超的過
而且現在很多車都有 ACC 如果大家ACC都定速在衛星時速119-120,全部走在內車道,想信可以大大提升高速公路的順暢度與安全性,
過個10-15年內車道應該改為ACC車道,想想看大家都有ACC全都定速120,一路快又安全,輕鬆又愉快,喜歡超速的不用超速,喜歡龜速的不用龜速,跟著ACC 120 速度走就對了,誰還管他以前內側車道是超車道
所以個人覺得國情不同不用學別國,發展最適合我國的就好,內側車道如果順暢,只要時速不低於110你佔在內側車道我都能接受,當然能115以上更好,若有ACC能定在119-120那就無敵了,但低於110請回中線謝謝,(所以才會有***最高限速可以在內車道***,其實那是含蓄的說法,正確說法應該是***最高限速+10可以在內車道***,但政府又不能這樣寫,但我們可以這樣解讀)
在內側車道如果跟到時速110以下的車,其前面又通暢無車,我會!@#$%!@#
如果跟到是110以上的車我就覺的不錯,若是能跟到接近120的車,我會覺得非常的棒,
整路跟著不寂寞,要下交流道都想跟對方打個招呼
很多人每每以國情不同為台灣的交通亂象開脫
這就好像在台灣因為環境嚴苛, 別的地方1萬或1萬5換油, 台灣每5000就要換機油, 好像台灣是全世界生活環境最糟糕的地方.

全世界高速公路比台灣高速公路車更多,更擁擠的比比皆是.
車多擁擠時, 沒有空出內側車道的啦, 到那裡都一樣.
車不多時或車流不大時, 台灣就跟人家不一樣了

重北極光的老爸 wrote:
給G大 及2016/1/11的herblee大 各+5分
但是 我找不到 2016 1/11 h大 那篇文,
所以h大的5分 ....先欠著


來源在這裡
高速公路行車速限也有貧富之分

源頭563樓


然後567樓的2016版H大大就回這篇



Verita1998 wrote:
在已開發國家, 除超車外,沒事不要佔用或行駛內側車道應該是有駕照開車的常識, 在台灣卻常常為這個吵翻天
一個簡單的事情其實不要複雜化
去年「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已將陡坡統一改為險坡, 超車也定義為汽車於同向或雙向僅有一車道超越前車之行為


補充說明

道路交通處罰條例修正草案
47-1-1
第四十七條 汽車駕駛人超車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一千二百元以上二千四百元以下罰鍰:
一、駕車行經設有彎道、險坡、狹橋、隧道、交岔路口標誌之路段或道路施工地段超車。
47-2
前項所稱超車,指汽車於同向或雙向僅有一車道超越前車之行為。

一、 現行條文列為第一項。另一百零四年一月七日修正公布之第五十六條第一項第二款,將「陡坡」修正為「險坡」,且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第二十六條亦為險坡標誌,並無陡坡標誌,爰為求用語一致性,酌修第一款文字。
二、 因常有民眾將二次變換車道超越前車之行為與同一車道超車之行為混淆,並將其行駛應遵守之規範及處罰混為一談(例如誤認變換車道從右側超越前車係違規超車行為,衍生舉發及處罰疑義),為解決前揭爭議,有明確定義本條例超車行為係指汽車於同向或雙向僅有一車道超越前車之行為,與變換車道超越前車有別之需要,爰增訂第二項,以為明確。


Gullit168 wrote:
herblee錯,錯在引用錯法條阿~~...(恕刪)

是的, 就是 herblee 錯
談論到"超車", 必須要引用 處罰條例 56 條,停車的規定 才是對的 !
引用 處罰條例 47 條 ,超車的規定 是 錯在引用錯法條?????

Gullit168 wrote:
#213
處罰條例有描述『三角形警告標誌 "陡坡"』嗎?
交通安全規格有描述『三角形警告標誌 "陡坡"』嗎?
有『三角形警告標誌』就只存在"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裡面
"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裡面就是沒有『陡坡』名稱的標誌,只有『險坡』名稱的標誌
我真的不知道你這個這麼明顯的論述錯誤有什麼好坳的??
這是你以前都知道的事
那你告訴我好了,『陡坡』的標誌應該長哪樣??
...(恕刪)

『三角形警告標誌 』就是來自 維也納標誌和號誌公約
"警告標誌"使用了兩種"樣圖" , 左邊的 紅框三角形Aa 及 左邊的菱形 Ab

各國 使用這二種基本圖樣, 其中再放入 該路段的坡度% A2a 或是汽車圖案 A2c
維也納標誌和號誌公約 的中文版本 就有
『三角形警告標誌 』 就是 圖案 Aa 的圖樣,
中文字就寫了 陡峭上坡路之警告,以圖案A,3a連同式樣Aa標誌

Gullit168 wrote:
又再扯"維也納道路公約"???
誰規定國內交通號誌的名稱一定要跟"維也納標誌和號誌公約"一模一樣??
英國交通號誌
上下坡通稱"steep hill upwards/downwards",下坡也沒有"dangerous"
德國交通號誌
上坡叫作"Steigung",向上的gradient
下坡叫作"Gefälle",向下的gradient
德國連steep跟dangerous都沒有
台灣是"險升坡"跟"險降坡"
所以台灣沒依照"維也納道路公約"命名,台灣錯了嗎? 那英國也錯了嗎? 那德國也錯了嗎?
我是不覺得台灣、英國、德國會錯,所以可以推論出,就是你錯
...(恕刪)

誰規定國內交通號誌的名稱一定要跟"維也納標誌和號誌公約"一模一樣??
英國和德國 就是 和公約一模一樣 !
這兩個標誌同樣來自 "維也納標誌和號誌公約"『三角形警告標誌 』 就是公約 圖案 Aa 的圖樣,
其中得坡度也是依照 "維也納標誌和號誌公約" 圖案內之數字, 係以百分數表示之坡度

文字本來就規定可以使用 "當地語言"
中華民國也有簽的, 聯合國道路公約 就有規定
早在立法院 制訂 "處罰條例"之前 , 中華民國就簽過 日內瓦 及 維也納道路交通公約
依當時立法院的紀錄, 本條例與該公約有關的法律名詞, 自應配合 !
法規是國外抄來的 ? 簽過的公約不能不算數 ?
維也納道路交通公約第三條 遞約國之義務
一、(一) 締約國應採適當措施確保其領土內之現行道路規則在實質上符合本公約第貳章之規定


使用 "當地語言" , 實質上符合

問題是 處罰條例 47 條就是寫了文字 『陡坡』 ! 沒有錯何必要改 ?
更有趣的, 子法和母法不合,是子法牴觸母法! 不去修子法? 卻是修母法 ?

Verita1998 wrote:
在已開發國家, 除超車外,沒事不要佔用或行駛內側車道應該是有駕照開車的常識, 在台灣卻常常為這個吵翻天汗汗汗
一個簡單的事情其實不要複雜化

去年「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已將陡坡統一改為險坡, 超車也定義為汽車於同向或雙向僅有一車道超越前車之行為
...(恕刪)

這樣修法 是頭痛醫頭, 腳痛醫腳 , 忘記法規是環環相扣的
還說
原未定義超車行為為何?
這在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 第 101 條
汽車超車時,應依下列規定:
五、前行車減速(避免加速)靠邊(往路緣靠邊)或以手勢或亮右方向燈表示允讓後,後行車始得超越。超越時應顯示左方向燈並於前車左側保持半公尺以上之間隔超過行至安全距離後,再顯示右方向燈駛入原行路線

都有規定, 怎麼會沒有定義 ????

依法 超車有二次變換車道 + 左側超越
此種說明,無論在那一個車道都適用
前行車減速(公約11條:避免加速)靠邊(公約第十條 位置靠在右邊的車道)

"允讓"就在表示相對的"路權", 無路權的一方有"禮讓"的義務 !
法規當中都有"公約的路權規定" , 毫無路權概念看不懂法規 還亂改?

新增所謂超車, 指汽車於同向或雙向僅有一車道超越前車之行為?
這樣說是惹出更大的麻煩 ? 高管規則和處罰條例都規定 高速公路有"超車道",能說成《同向或雙向僅有一車道》 ?
那 "超車道" 路權為何 ?
這樣亂修的話? 更多法規需要因此錯誤而再修法, 會越修越多

選擇性的挑選法規 , 也不去看 我國的法規,抄錄自 "維也納道路交通公約"
在"維也納道路交通公約"第十條 在車行道上之位置 , 規定要儘量靠邊沿(路緣)(台灣的edge在右邊) ←儘量靠往右邊的那個車道
keep his vehicle near the edge of the carriageway appropriate to the direction of traffic
"行車靠右" KEEP RIGHT
公約第十一條 超車及連貫行駛
(五)在車行道內若至少有二車道以上專供駕駛人行進之同向交通之用,駕駛人倘囘至本公約第十條第三項所規定之位置、須不久或立即再超車時,為採取該動作起見,得留在第一次超車動作所使用之車道,但須確定其動作不致使速率更大之後行車輛駕駛人過於不便為限。

依法 超車有二次變換車道 + 左側超越超車要回原車道
本來就 與變換車道超越前車有別, 何需增訂第二項? 造成更為混亂????
怎麼會說成:與變換車道超越前車有別之需要,爰增訂第二項,以為明確。???????

高管規則第11條:汽車在行駛途中,變換車道或超越前車時,應依標誌(內側車道為超車道) 、標線、號誌指示,並不得有下列情形:
新增所謂超車, 指汽車於同向或雙向僅有一車道超越前車之行為?
因為標誌上就有超車道, 法規當中就有標誌(內側車道為超車道)! 不是更混亂!

雙向僅有一車道 ? 要如何超車 ?????
依法 車道寬度為 3.5 -3.7 m ,而汽車全寬不得超過 2.5m , 小汽車不可能保持半公尺以上之間隔超過,這還能說成「定義"超車"」????
這樣亂改,完全牴觸 101 條 , 也違反 "維也納道路交通公約"

"維也納道路交通公約" 文件上是有"中文正體漢字"的 "秉本國政府正式授予之權" ,謹簽字於本公約 ,以昭信守。
簽名的 Liu Chieh 劉鍇, 是中華民國駐聯合國常任代表
白紙黑字

問題是 處罰條例 47 條就是寫 『陡坡』 !
子法和母法不合, 居然不是修子法? 卻是修母法 ?

重北極光的老爸 wrote:
給G大 及2016...(恕刪)


感謝您 能夠讀完全文
您認同或不認同都沒關係,仍然謝謝你 , 這只是讓大家知道,有路權這種東西存在,是交通運作的基本,也是目前文明國家的做法
交通法規是要遵守規定 , 不是反過來找法規漏洞 , 把漏洞說成合法 ?

我國法規抄自""維也納道路交通公約"
對於基本的"禮讓" , 其實就寫在法規當中

我早就知道要改觀念很難 , 沒關係, 有機會就會儘量說明"路權"
人人都能尊重它人的路權 !這才是 能避免碰撞, 且 是讓交通改善最基本的方法

感謝不能欠著 , 謝謝 !
maka007 wrote:
...拜託阿!!不要跟我說什麼台灣沒有120速限只有110的屁話...(恕刪)

其他的先不說,光就這一句...

標準的 "給你方便,你給我隨便"。
會嗆這種話,表示你自己也知道 120 不合法。

寬限值是為了有些狀況下,讓行車更安全的考量,
例如,讓你能快點超車過去。
不是讓你自動提高速限。

這個心態就跟占用騎樓及頂樓加建一樣,
都是投機久了就變成既得利益,
難以放棄,於是自認合法。

然後哪天人家取締時再來哭哭嗆聲為什麼只抓我...!

fs1013
Gullit168 wrote:
補充說明

道路交通處罰條例修正草案
47-1-1
第四十七條 汽車駕駛人超車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一千二百元以上二千四百元以下罰鍰:
一、駕車行經設有彎道、險坡、狹橋、隧道、交岔路口標誌之路段或道路施工地段超車。
47-2
前項所稱超車,指汽車於同向或雙向僅有一車道超越前車之行為。

一、 現行條文列為第一項。另一百零四年一月七日修正公布之第五十六條第一項第二款,將「陡坡」修正為「險坡」,且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第二十六條亦為險坡標誌,並無陡坡標誌,爰為求用語一致性,酌修第一款文字。
二、 因常有民眾將二次變換車道超越前車之行為與同一車道超車之行為混淆,並將其行駛應遵守之規範及處罰混為一談(例如誤認變換車道從右側超越前車係違規超車行為,衍生舉發及處罰疑義),為解決前揭爭議,有明確定義本條例超車行為係指汽車於同向或雙向僅有一車道超越前車之行為,與變換車道超越前車有別之需要,爰增訂第二項,以為明確。

有人一下說陡坡不是險坡 一下又說陡坡是險坡
真的會被笑死...果然不改其本性...

至於超車那個就是之前我建議交通部的...
沒辦法有人就是喜歡把兩個不同的法律事實混為一談
混為一談就算了 只會挑右側超車來說嘴 其他條款根本就無法遵守還答非所問顧左右言他
還有那是增訂不是修訂...代表47條的超車本來就不是指多車道路段...
把規範超車行為的法條和規範超車道使用的法條混為一談 更是好笑...
看某人的回應玻璃心碎滿地還是要硬拗 噗噗...

herblee wrote:
是的, 就是 herblee 錯
談論到"超車", 必須要引用 處罰條例 56 條,停車的規定 才是對的 !
引用 處罰條例 47 條 ,超車的規定 是 錯在引用錯法條?????


是的,你引用錯法條
討論三角形警告標誌,要從"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裡面找

herblee wrote:
『三角形警告標誌 』就是來自 維也納標誌和號誌公約
"警告標誌"使用了兩種"樣圖" , 左邊的 紅框三角形Aa 及 左邊的菱形 Ab
各國 使用這二種基本圖樣, 其中再放入 該路段的坡度% A2a 或是汽車圖案 A2c
維也納標誌和號誌公約 的中文版本 就有
『三角形警告標誌 』 就是 圖案 Aa 的圖樣,
中文字就寫了 陡峭上坡路之警告,以圖案A,3a連同式樣Aa標誌


你又引用錯法條
討論國內的三角形警告標誌,要從中華民國的"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裡面找


herblee wrote:
英國和德國 就是 和公約一模一樣 !
這兩個標誌同樣來自 "維也納標誌和號誌公約"『三角形警告標誌 』 就是公約 圖案 Aa 的圖樣,
其中得坡度也是依照 "維也納標誌和號誌公約" 圖案內之數字, 係以百分數表示之坡度


你的文章永遠都在東扯西扯
我是說『誰規定國內交通號誌的名稱一定要跟"維也納標誌和號誌公約"一模一樣??』
你卻去扯"圖案"??
就像我指正你提的"號誌名稱"有誤,你就扯到道路交通處罰條例....

你想扯圖案嗎?
那給你一個法國的三角形警告標誌險坡標誌

跟 "維也納標誌和號誌公約"裡面長得一模一樣嗎?



herblee wrote:
文字本來就規定可以使用 "當地語言"


這個扯到 "當地語言" 就更好笑了

"維也納標誌和號誌公約"裡面
Dangerous descent 轉換成英國的當地語言 ==> Dangerous descent
Steep ascent 轉換成英國的當地語言 ==> Steep ascent


再看看#239的發言
herblee wrote:
『陡坡』白紙黑字, 若不是來自"維也納標誌和號誌公約(Vienna Convention on Road Signs and Signals)
的《陡峭上坡路》Steep ascent? 又是那裏來的?
不是法律錯 ? 那麼法律寫"陡坡"是對的囉, "陡"和"險"並非同義之異體字 ,依據公約,那是上坡和下坡,是相反的意思.
那怎麼會是"險坡"???
難道 危險 是 危陡 的意思??
陡峭 就是 險峭 ?


英文Dangerous descent與Steep ascent也非同義之異體字
英國直接簡化為""steep hill upwards/downwards""
用中文角度來看,英國標誌是全部簡化為"陡坡"、台灣標誌是全部簡化為"險坡"
你的遵照公約的評斷標準在哪裡?

Dangerous descent 轉換成德國的當地語言 ==> Gefährlicher Abstieg (google翻譯)
Steep ascent 轉換成德國的當地語言 ==> steiler Aufstieg (google翻譯)

德國連"Dangerous"跟"Steep"的德語都不見了
用中文角度來看,德國標誌是全部簡化為"梯度/斜度"、台灣標誌是全部簡化為"險坡"
你的遵照公約的評斷標準在哪裡?




herblee wrote:
問題是 處罰條例 47 條就是寫了文字 『陡坡』 ! 沒有錯何必要改 ?
更有趣的, 子法和母法不合,是子法牴觸母法! 不去修子法? 卻是修母法 ?


處罰條例47條有"陡坡"、處罰條例56條有"險坡"
交通號誌裡面是"險坡"
要統一用語,要改當然是朝變動最小的方式修改法規

而且如過改交通號誌裡面的名稱,那全國的上坡路牌都要換,
如果只為了讓H大大面子掛得住,那太沒經濟效益了

我開始有點懷念2016年的H大大
你那時候都沒有"險坡"、"陡坡"混淆的問題





herblee wrote:
雙向僅有一車道 ? 要如何超車 ?????
依法 車道寬度為 3.5 -3.7 m ,而汽車全寬不得超過 2.5m , 小汽車不可能保持半公尺以上之間隔超過,這還能說成「定義"超車"」????


這種鄉間小路很多,如果遇到慢車,你會慢慢跟在他後面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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