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ullit168 wrote:
herblee錯,...(恕刪)
給G大 及2016/1/11的herblee大 各+5分
但是 我找不到 2016 1/11 h大 那篇文,

所以h大的5分 ....先欠著
勉勵 wrote:
內側車道真的要讓嗎...(恕刪)















重北極光的老爸 wrote:
給G大 及2016/1/11的herblee大 各+5分
但是 我找不到 2016 1/11 h大 那篇文,
所以h大的5分 ....先欠著


Verita1998 wrote:
在已開發國家, 除超車外,沒事不要佔用或行駛內側車道應該是有駕照開車的常識, 在台灣卻常常為這個吵翻天
一個簡單的事情其實不要複雜化
去年「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已將陡坡統一改為險坡, 超車也定義為汽車於同向或雙向僅有一車道超越前車之行為
Gullit168 wrote:
herblee錯,錯在引用錯法條阿~~...(恕刪)
Gullit168 wrote:
#213
處罰條例有描述『三角形警告標誌 "陡坡"』嗎?
交通安全規格有描述『三角形警告標誌 "陡坡"』嗎?
有『三角形警告標誌』就只存在"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裡面
"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裡面就是沒有『陡坡』名稱的標誌,只有『險坡』名稱的標誌
我真的不知道你這個這麼明顯的論述錯誤有什麼好坳的??
這是你以前都知道的事
那你告訴我好了,『陡坡』的標誌應該長哪樣??
...(恕刪)


Gullit168 wrote:
又再扯"維也納道路公約"???
誰規定國內交通號誌的名稱一定要跟"維也納標誌和號誌公約"一模一樣??
英國交通號誌
上下坡通稱"steep hill upwards/downwards",下坡也沒有"dangerous"
德國交通號誌
上坡叫作"Steigung",向上的gradient
下坡叫作"Gefälle",向下的gradient
德國連steep跟dangerous都沒有
台灣是"險升坡"跟"險降坡"
所以台灣沒依照"維也納道路公約"命名,台灣錯了嗎? 那英國也錯了嗎? 那德國也錯了嗎?
我是不覺得台灣、英國、德國會錯,所以可以推論出,就是你錯
...(恕刪)

Verita1998 wrote:
在已開發國家, 除超車外,沒事不要佔用或行駛內側車道應該是有駕照開車的常識, 在台灣卻常常為這個吵翻天汗汗汗
一個簡單的事情其實不要複雜化
去年「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已將陡坡統一改為險坡, 超車也定義為汽車於同向或雙向僅有一車道超越前車之行為
...(恕刪)

重北極光的老爸 wrote:
給G大 及2016...(恕刪)
Gullit168 wrote:
補充說明
道路交通處罰條例修正草案
47-1-1
第四十七條 汽車駕駛人超車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一千二百元以上二千四百元以下罰鍰:
一、駕車行經設有彎道、險坡、狹橋、隧道、交岔路口標誌之路段或道路施工地段超車。
47-2
前項所稱超車,指汽車於同向或雙向僅有一車道超越前車之行為。
一、 現行條文列為第一項。另一百零四年一月七日修正公布之第五十六條第一項第二款,將「陡坡」修正為「險坡」,且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第二十六條亦為險坡標誌,並無陡坡標誌,爰為求用語一致性,酌修第一款文字。
二、 因常有民眾將二次變換車道超越前車之行為與同一車道超車之行為混淆,並將其行駛應遵守之規範及處罰混為一談(例如誤認變換車道從右側超越前車係違規超車行為,衍生舉發及處罰疑義),為解決前揭爭議,有明確定義本條例超車行為係指汽車於同向或雙向僅有一車道超越前車之行為,與變換車道超越前車有別之需要,爰增訂第二項,以為明確。
herblee wrote:
是的, 就是 herblee 錯
談論到"超車", 必須要引用 處罰條例 56 條,停車的規定 才是對的 !
引用 處罰條例 47 條 ,超車的規定 是 錯在引用錯法條?????
herblee wrote:
『三角形警告標誌 』就是來自 維也納標誌和號誌公約
"警告標誌"使用了兩種"樣圖" , 左邊的 紅框三角形Aa 及 左邊的菱形 Ab
各國 使用這二種基本圖樣, 其中再放入 該路段的坡度% A2a 或是汽車圖案 A2c
維也納標誌和號誌公約 的中文版本 就有
『三角形警告標誌 』 就是 圖案 Aa 的圖樣,
中文字就寫了 陡峭上坡路之警告,以圖案A,3a連同式樣Aa標誌
herblee wrote:
英國和德國 就是 和公約一模一樣 !
這兩個標誌同樣來自 "維也納標誌和號誌公約"『三角形警告標誌 』 就是公約 圖案 Aa 的圖樣,
其中得坡度也是依照 "維也納標誌和號誌公約" 圖案內之數字, 係以百分數表示之坡度

herblee wrote:
文字本來就規定可以使用 "當地語言"

herblee wrote:
『陡坡』白紙黑字, 若不是來自"維也納標誌和號誌公約(Vienna Convention on Road Signs and Signals)
的《陡峭上坡路》Steep ascent? 又是那裏來的?
不是法律錯 ? 那麼法律寫"陡坡"是對的囉, "陡"和"險"並非同義之異體字 ,依據公約,那是上坡和下坡,是相反的意思.
那怎麼會是"險坡"???
難道 危險 是 危陡 的意思??
陡峭 就是 險峭 ?

herblee wrote:
問題是 處罰條例 47 條就是寫了文字 『陡坡』 ! 沒有錯何必要改 ?
更有趣的, 子法和母法不合,是子法牴觸母法! 不去修子法? 卻是修母法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