晚上中山高內線開120被閃大燈

建議政府規定,以後汽車一定要配置GPS顯示車速以及車速紀錄設備才可以上高速公路,這樣才有統一的裁罰標準!否則,每個人都說他是最高速限,這樣就可以肆無忌憚的龜在內車道....
1976powerful wrote:
太爛了!爛透了!這時候你就搬法律出來!我跟妳說的是公民與道德,守法條例是妳對於自我沒有基本禮貌的藉口,不讓就是不讓!才是真的!


不太懂你的意思
守法是對於自我沒有禮貌的藉口???
你叫內側車道的人讓開
請問是依據什麼??
依你這句話的意思 似乎要讓的理由是公民與道德
聽你講話的口氣 儼然你是外國人
不時就提到美國呀 哪一國的
請問你是哪一國的公民呀?
你開車是遵守台灣的法令 還是外國的慣例呀?

在討論的是超速的人叫人讓道是否合理
偏偏就又扯到開慢車的在前擋道的問題
拿法令出來的人
又只顧自己的解釋也不聽聽別人怎麼講
我只想問 超速到底對不對?
在你們眼裡 到底有沒有速限?
你們開車除了只知道內側就是超車道
難道不知道 超速會被開罰單?

1976powerful wrote:
要超速各憑本事?你這...(恕刪)


你錯別字非常之多....請問你讀書了嗎?

法條怎麼規定,大家就怎麼遵守,很奇怪、很難懂?

美國如何,那是美國的事,太平洋沒蓋蓋子.....請隨意。

你要超速行車,不依規定的最高速限行駛,當然嫌這些行駛「最高速限」的車慢。
要超速行車,你當然要憑自己本事,不然就一路閃燈就好了,內車道為你舖的嗎?

如果前車「」依最高速限行駛於內車道,你這時閃他燈叫他「滾」或「讓」,我覺得是剛好而已。

如果前車已是最高速限,你這時閃他燈要他「讓」或「滾」,那你就是沒品、沒水準!


不然這樣好了,去當立法委員咩!
把法條修改成你要的版本,這樣大家都得遵守!(林公啊捏賀恩賀!!)
黑夜之子 wrote:
你是對的,我的開車習慣也跟你一樣。

可是如果是遇到惡意挑釁,我可能會有兩種做法
1.先讓他過,換我閃大燈
2.貼最高限速不讓他過


內線為超車道
人家速度比你快你就應該要讓
佔著不走閃你燈是正常
第3款「內側車道為超車道。但小型車輛於不堵塞行車之狀況下,得以該路段容許之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以下簡稱「高管規則8-1-3」)


這裡是台灣,所使用的語言是中文
所以法律的規範一定式以中文的語法習慣來訂製
「內側車道為超車道。小型車輛於不堵塞行車之狀況下,得以該路段容許之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

請注意一下""這個字
此字有"副詞"跟"連結詞"及"名詞"這三種用法
"副詞用法"
1. 僅﹑只。如:「願如此」。
2. 只要。如:「出閨門,影兒般不離身。」
3. 只有﹑唯有。如:「遠山長,雲山亂,曉山青。」
4. 凡﹑所有:「則見脂粉馨香,環佩丁當,藕絲嫩新織仙裳,風流都在他身上。」
5. 儘管。如:「說無妨」。

" 連接詞用法"
1. 不過、可是。如:「你雖然聰明,也要努力才能成功。」

"名詞用法"
姓。如漢代有欽。

(以上名詞註解出自於教育部重編國語辭典)

看完了上面的解釋,在回過頭來看「內側車道為超車道。小型車輛於不堵塞行車之狀況下,得以該路段容許之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這條法規
想請問一下這條法規中的"但"字適用"副詞"還是"連結詞"呢? (因該不會有人選名詞吧)

相信01的人的知識水平都有一定的水準,大多會把該法規中的""字當作連接詞使用,既然當作連接詞的話
在""字後面的條文就是附註條款了,因此要以最高速行駛在內車道的條件是不堵塞行車之狀況下
痞子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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