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高速公路上, 已達最高速限者, 得行使於內車道

郭采潔 wrote:
不要再拗了
雙車道就是雙向二車道=單向一車道=同向一車道
四車道就是雙向四車道=單向二車道=同向二車道=單向雙車道=同向雙車道
(如果對雙和二意思不瞭解,可以問你的國小老師)
不一致的是你 不是法條
另外
一般道路就是指高快速公路以外的道路
高公局都已經說右側超車不違規
講那麼多只是在玩文字遊戲
要玩你慢慢玩 懶得理你
PS:如果你對各種名詞有疑義,請你行文交通單位或高公局
請勿在此自行隨意解釋,誤導大眾視聽
再附上一個圖:
如果你有慧根就會看的懂,就知道你自己前面在亂說一通
...(恕刪)


名詞,必須要有法規依據, 不是自我解讀,或是請小學老師做字面上的解釋

"雙車道"一詞,在不同法規當中,有不同的含意, 自然要採取交通法規上的用語,方能眾所皆知

"不一致的是你 不是法條" ? 不解?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
101條 : 汽車超車及讓車時,應依下列規定:
97條 : 汽車在未劃設慢車道之雙向二車道行駛時,應依下列規定:
98條 : 汽車在同向二車道以上之道路(車道數計算,不含車種專用車道、機車優
先道及慢車道),除應依標誌或標線之指示行駛外,並應遵守下列規定:

這三個條文就在規範不同的行為, 在說完全不同的狀況.本來就不一致 .
但只有101條是"超車"的規定 ,97和98條都是行駛的規定

101條寫的很清楚, 描述何謂"超車" .
"超車"是要由前車左側(1)"變換車道",(2) 超過前車,(3)再駛入原行路線
總共三個步驟 , 有二次變換車道 ,必須要超過前車,讓"後車"變換成"前車".
要這樣, 法規上描述,超車的"要件" 才全數完成

但是"變換車道"只是換車道行駛,是不必前後車變換位置,前後車的次序交換.所以可以左邊,也可以右邊.
也不必有二次變換車道, 或"駛入原行路線" 等等

使用行駛規定的98條,只講"變換車道",而不說這是"超車", 這是交通部函示,技巧迴避了 101 條的規定

而超車,是要越過前車,一定只能由左邊.
所有的法規當中, 一定只有"左側超車"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3條
前項道路(指高速公路)內車道應為超車道,............
超車道是不是在最左側, 這就是左側超車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 101條
五、前行車減速靠邊或以手勢或亮右方向燈表示允讓後,後行車始得超越。超越時應顯示左方向燈並於前車左側保持半公尺以上之間隔超過,行至安全距離後,再顯示右方向燈駛入原行路線。
這也是"左側超車"

規則已經訂在那裏,規定當中,正確的做法就是要 "左側超車" .

現在高公局以47條不適用於高速公路, 只是迴避了47條的罰則. 並不代表"右側超車"是對的.

然而,在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47條
汽車駕駛人超車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一千二百元以上二千四百元以下罰鍰:
三、在前行車之右側超車,或超車時未保持適當之間隔,或未行至安全距離即行駛入原行路線。
看不到"排除適用於高速公路"的說明或規定.

不知道 "五、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47條係適用一般道路之超車規定" 理由為何 ?

法規當中,找不到"一般道路" 的定義
您定義 "一般道路就是指高快速公路以外的道路"
然而, 除了
國道高速公路
http://www.freeway.gov.tw/way_net.aspx
省道快速公路
http://www.thb.gov.tw/TM/Menus/Menu02/main0202/main0202-4.aspx

高速公路,快速公路之外,法規當中, 還有一種"快速道路", 它也是同向多車道, 它算"一般道路嗎?適用47條嗎?
快速公路的定義,在"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交通管制規則" 第 2 條
二、快速公路:指除高速公路外,其出入口完全或部分控制,中央分隔雙向行駛,除起迄點外,並與主要道路立體相交、次要道路得平面相交,專供汽車行駛之公路。

而快速道路的定義在 "市區道路及附屬工程設計標準"
第 2 條
五、快速道路:指出入口施以完全或部分管制,供穿越都市之通過性交通
及都市內通過性交通之主要幹線道路。
第 4 條
快速道路之規劃設計規定如下:
一、以匝道或立體交叉方式與其他市區道路銜接。但經該管主管機關許可
者,得與主要道路或次要道路採平面相交,並設置號誌實施管制。
二、雙向車道間應以實體分隔,各方向應為二車道以上。
三、不得與鐵路或軌道運輸設施平面交叉。
四、快速道路二側鄰接平行道路時,應採實體分隔或立體分離。

例如台北市內的
http://www.bote.taipei.gov.tw/lp.asp?ctNode=46659&CtUnit=25623&BaseDSD=7&mp=117031
1環東大道2012-05-01
2洲美快速道路2012-05-01
3堤頂大道2012-05-01
4新生高架道路2012-05-01
5基隆高架道路2012-05-01
6建國南北快速道路(簡稱:建國快)2011-10-05
7環河快速道路(簡稱:環河快)2011-10-05
8信義快速道路(簡稱:信義快)2011-10-05
9市民大道高架道路(簡稱:市民快)2011-10-05
10水源快速道路(簡稱:水源快)2011-10-05

例如新北市內的
http://www.traffic.ntpc.gov.tw/_file/1559/SG/25444/D.html
1.新北環河快速道路
2.東西向快速道路八里新店線快速道路
3.臺一線高架
4.萬里瑞濱線
5.特二號快速道路

拿出法規逐條討論, 怎麼叫"玩文字遊戲 ?"

郭采潔 wrote:
再附上一個圖:
如果你有慧根就會看的懂,就知道你自己前面在亂說一通
...(恕刪)


法規上的標誌,標線,圖形, 是需要用詞定義, 釋義 清楚說明的.
而不是用慧根去猜的.

"右側超車" 就算以行政解釋,以法規的適用性,技巧迴避47條的罰則 , 它還是錯誤的駕駛行為.

前面225樓的案例就是很好的說明.

Suzuki Solio 以"右側超車",就是侵犯到Ford Focus
依據
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交通管制規則第8條
一、在高速公路最高速限每小時九十公里以上之路段,行駛速率低於每小
時八十公里之較慢速小型車,或在快速公路最高速限每小時八十公里
以上之路段,行駛速率低於每小時七十公里之較慢速小型車,應行駛
於外側車道,並得暫時利用緊臨外側車道之車道超越前車
"正確超車"的路權.

請勿"右側超車"
herblee wrote:


名詞,必須要有法規依...(恕刪)


針對你指出影片中是solio左側超車去導致Focus撞車

這種狀況....是Focus變換車道沒去看仔細吧

燈打了就切過來,看到別台車嚇到才失控這樣怪別人??

我看你還是留在教練場開開就好~~

別鬧了

RD我回來了,繼續傷害我的眼睛~
唔...承標題~
太過於堅持的下場大概會是 這樣

最討厭常把「聽說」二字掛嘴邊的「人」了
VT-Marco wrote:
針對你指出影片中是solio左側超車去導致Focus撞車
這種狀況....是Focus變換車道沒去看仔細吧
燈打了就切過來,看到別台車嚇到才失控這樣怪別人??
我看你還是留在教練場開開就好~~
別鬧了
.(恕刪)


對不起, 小弟完全沒有說" 是solio左側超車去導致Focus撞車 "

只說 Solio 侵犯到 Focus 超車的 "路權 "
"路權觀念 "請參考
http://168.motc.gov.tw/GIPSite/wSite/ct?xItem=2890&ctNode=1247&mp=7

請再回到上面225樓
http://www.mobile01.com/topicdetail.php?f=294&t=2786663&p=23#36576851

小弟解釋了,四台車都有責任 ,還包括前面佔用內車道的 Camry 和 X-trail.

舉此例只是證明, 右側超車 和正常 左側超車的車, 會撞在一起

VT-Marco wrote:
我看你還是留在教練場開開就好~~
.(恕刪)

謝謝指教, 不過..台灣教練場內有內線時速 200km 以上的超車道嗎 ?
德國有.例如 nurburgring 的北賽道 nordschleife, 對外開放
賽道規定,嚴禁由前方車輛右方超車
http://www.nuerburgring.de/en/ueberuns/the-legend-nuerburgring/nordschleife.html
還有
http://www.lausitzring.de/
http://www.salzburgring.com/
http://www.anneau-du-rhin.com/

汽車廠商也會推廣
http://www.bmw.com/com/en/insights/driving_experience/drivertraining/service/track_overview/bmw_ftz_munich_airport.html
http://www.mercedes-benz.de/content/germany/mpc/mpc_germany_website/de/home_mpc/passengercars/home/world/news/driving_events/overview.html

除了教練場,小弟也在許多國家的公路駕駛過.

台灣的路況是沒有規則,完全是叢林法則.毫無路權概念.除了台灣以外,只要是左駕右行的國家, 全都是嚴禁右線超車
右線超車, 是由內線 進入中線, 這是侵犯外線超車的路權
在歐洲,中線是大貨車的超車道, 超完就會回到外線
貨車司機有公會, 每天有固定的工時, 不能超時駕駛 ,不需要趕時間, 都是慢慢開.

所以
當內車道內的車速比右邊的車道慢,是不是要讓道切到中間車道??
在歐洲是 , 只要右邊有車比你快, 表示你太慢,要讓出車道, 才不會併駛, 這是以"相對車速"來比較.
中車道比右車道慢,是不是要讓道切到右側慢車道??
在歐洲就是這樣

超車後回到原車道? 也當然是由左邊
請看下圖
如果在法國開車,還像台灣一樣, 開130km ,就佔據內線不走?
會被警車趕出來.
雖然歐洲警車很少, 但小弟在法國 接近 Lyon的 A7 ,碰過一次.

德國 高速公路 Autobahn 有幾項基本規則就是
1.內線淨空,只供超車(如圖)
2.內線車速,永遠高於外線 .. 只要外線比內線快, 內線車要自動往外移(這樣才不會併駛, 當中,外線併駛時, 中線車要 自動移往外線)
3.嚴禁外(右)線超車 (右線超車會和左線超過來的車撞在一起)
4.只要一上高速公路,就要用限速允許的最高速行駛. (我們反過來要求最低速)

德國還有 B 字頭的公路 , 時速都可以到100km以上, 下面是 Fuessen 附近的B17

Autobahn 還是 會塞車,下面是 Muenchen附近的 A8 高速公路


下面是日本的關越自動車道 ,右邊那條車道都是淨空的 , 一輛車都沒有, 上方寫有追越車線(漢字)
追越車線 ( 超車道) , 走行車線 標示的很清楚


因為內線是超車道, 沒有超車的行為 , 是不能開在這條車道上的, 後方有超車行為的車輛,才有優先通行的路權,
這和車速無關, 就算你開到200km,超車完馬上離開,不能佔用.
行車的車道是在中線及外線.
下面是義大利 Roma 北方的A1高速公路, 對面在塞車, 我們開在最外車道,內線是空的,沒有車
義大利的交通是歐洲最混亂的 , 它有速限 130km , 也不會像台灣這樣


義大利本來就是惡名在外,請看
貨櫃車在內線 , 路肩有 輕機車, 厲害吧! 怕了吧!
這是在 Firenze 北交流道附近
herblee wrote:
而"道路交通安全規則" 和 "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交通管制規則" 都只是行政規則 。
(恕刪)

非行政規則而是法規命令。
herblee wrote:
沒有立法的程序, 只要交通,內政部擬定好就可以"行政命令"發布.
速度會快很多.(恕刪)

機關擬訂法規命令,除軍事、外交與國家安全機密外,應依本法為之;
其修正、廢止、停用準用訂定程序規定。
機關擬定法規命令,除情況急迫無法事先公告周知外,
應預為公告於政府公報或新聞紙公告,並載明訂定機關名稱、訂定依據、
草案內容全文及於所定期間內人民得向機關陳述意見;且機關得依職權舉行聽證
除遵守上述規定,亦須載明聽證日期、場所、主要程序。
法規命令依法應經上級機關核定,應於核定後始得發布。
由數機關會同訂定法規命令,依法應經上級或共同上級機關核定,應於核定後會銜始得發布。
從上述規定所知程序上繁複,速度會快很多是.....
法規命令與行政規則,真懂其意還是不解其意呢?
herblee wrote:
只是法律一定要先公布給大眾知道, 才能施行.
所以不是看施行的時間.(恕刪)

法律有以公布日為其施行日,或由公布日起算經過一定日期後為施行日。
Snoppy911 wrote:
非行政規則而是法規命...(恕刪)


謝謝更正, 此二"規則" , 是屬於" 法規命令"

"法規命令"及"行政規則" 均屬於一般所稱之命令 。
然而,這是"行政程序法"於民國90年施行之後,規範包括法規命令及行政規則之訂定程序,界定法規命令及行政規則之定義及其效力。才有明顯區分.

此二規則,都早於民國90年, 也皆為行政機關自行訂定之命令。
並無繁複之程序

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條規定:「本法所稱法規命令,係指行政機關基於法律授權,對多數不特定人民就一般事項所作抽象之對外發生法律效果之規定。法規命令之內容應明列其法律授權之依據,並不得逾越法律授權之範圍與立法精神」。

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九條規定:「本法所稱行政規則,係指上級機關對下級機關,或長官對屬官,依其權限或職權為規範機關內部秩序及運作,所為非直接對外發生法規範效力之一般、抽象之規定。」

法律有以公布日為其施行日,或由公布日起算經過一定日期後為施行日。
所以不可能跳過公布的程序 .
前面在說"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與依據本法第 92 條,所產生之交通安全規則, 先後的問題.

以施行日,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 是早於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一個月

但是 五十七年一月二十四日的版本, 根本沒有92條,只有77條.

但無論草案, 三讀,公布 日期 .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均早於"道路交通安全規則"

法律位階高於命令,命令牴觸法律者無效。

施行日雖然晚一個月, 無法開脫其先有"罰則" , 再來找"規則" 的批評 。

法律由立法院三讀通過總統公布,但是命令不同,得由行政機關自行訂定之。
"法律制定" 和"命令發布" 那一個快 ?

這和國外先有"交通規則" 的法律, 違反之後, 再移送法院審理, 是完全顛倒.

所以, 小弟查閱德國,英國,愛耳蘭,日本, 美國若干州 的道路交通法規
http://www.mobile01.com/topicdetail.php?f=214&t=2752289&r=4&p=46
都是距細靡遺的一一規定
開車就是遵守規定, 次序很好

台灣不同,是"處罰條例"先行, 做為交通規則的條文缺漏很多
開車不一定要守規定, 或者說"根本沒規則可遵守"
駕駛人只問, 這樣有沒有"處罰"
沒處罰就能做

怎麼不亂

herblee wrote:
謝謝更正, 此二"規...(恕刪)

傳統上早已界定其定義與效力,非90年施行後才有明顯區分。
過程一樣有訂定程序,程序上無法律上繁瑣。
法律制定與命令發布,當然是命令快。
干涉行政除應遵守法律保留,有關創設剝奪限制人民自由權利,
訂定程序一點馬虎不得,如內文單純是比較法律與命令,
無庸置疑是命令為快。
但觀其規定傳統現行亦是如此,訂定程序繁複,
除非機關便宜行事,在此說明觀念看法。
觀其相關討論,至今無討論說明國道之標誌其行政作用及效力為何?
答案很快就呼之欲出,當然也要有所涉略相關公法為前提。
herblee wrote:
台灣不同,是"處罰條例"先行...(恕刪)

條文缺漏很多看法分歧,從其建立教育駕駛人相關知識,
讓駕駛人充分瞭解號誌、標誌、標線行政作用及其效力為何,
現今可能較無分歧意見諸多爭議,亦能遵守相關規定成為用路交通利具。

看到這裡,樓主不敢跳出來了

畢竟人家說的是有憑有據,甚至把法理一條條的搬出來說明

交通部的公文書可能都沒這詳盡

交通部或國道高公局發言前有多少會把所有的法條跟法理全搬上檯面討論清楚再發言

又有多少人會認真的去看為何要訂立這法條,原意為何,本身又是要處理交通問題的哪部份環節

法源自國外,國外又是如何處理這方面的事情,就算國情不同,外國訂定交通法規難道沒考量各種畸形的狀況並妥為處置

在台灣的國人,難道你們只能在國外讚嘆人家的規劃,回到國內就恥言國情不同,甚至自我解讀法規定義,為自己薄弱的道德觀冠上被扭曲的法理依據

強國之道在於吸取成功經驗,並化為自己的優勢,不是霸著法規大喊神功護體,哪管已經亂成一團的背後光景!!!
重機喜好者

herblee wrote:
對不起, 小弟完全沒有說" 是solio左側超車去導致Focus撞車 "

只說 Solio 侵犯到 Focus 超車的 "路權 "

如果Solio只是單純變換車道..
那就應該沒有侵犯到 Focus 超車的 "路權 "
面對壞事的態度,決定了你心情的高度; 做人的態度,決定了你名聲的高度; 做事的態度,決定了你成就的高度。
喜歡開內線你們去開好了
千萬別開出來外線阿,因為外線是超車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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