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速公路為什麼不能開內側車道(超車可以無視速限)?

cloudtown wrote:
我不斷引用我認為合理法條希望大家尊重那些想合法使用內車道的人,你卻認為我找盡理由合理佔用內車道,非要忽略我也希望大家用高道德標準禮讓後車!你這樣用你自己思考模式套在別人身上,恐怕就是最希望隨時都能用到內車道,別人不要來跟我搶的人吧~~~

你從頭到尾都矛盾反覆,不知所云
既然你也希望大家用高道德標準禮讓後車
那不就是意見一致(這種對我而言跟吃飯一樣的事,竟被形容成『高道德標準』)
您浪費這麼多時間在扯那些五四三的看的大家一頭霧水
像你這種假裝中立客觀,卻選擇性解讀法規的
我只能說看多了~~
四、 依前述規定,小型車持續以最高速限行駛 於內側車道,並未違規,因已以最高速限行駛,亦無來函所述行駛優先順序之區分;惟考量前後車速度儀表之誤差及速限寬容值所引發之速差等,本局已持續加強宣導用路人在超車後儘量勿佔用內側車道,以避免爭議及維持內側車道超車道功能及車流順暢。

連高公局解釋的這麼清楚的文,還有什麼不清楚的嗎?
這才驚覺原來在台灣懂得遵照高公局的宣導
就已達到某人所謂的【高道德標準】,OS:台灣的標準還真低
讓超車道發揮存在功能不就是政府偉大的德政
【我已經用最高速限行駛了,想超車的都是違規】
這種話就別再搬出來說嘴了
讀萬卷書不如行萬里路
多走出台灣看看外頭的世界
心胸會更開闊,視野會大不同

Taipei 101 wrote:
你從頭到尾都矛盾反覆,不知所云
既然你也希望大家用高道德標準禮讓後車
那不就是意見一致(這種對我而言跟吃飯一樣的事,竟被形容成『高道德標準』)
您浪費這麼多時間在扯那些五四三的看的大家一頭霧水
像你這種假裝中立客觀,卻選擇性解讀法規的
我只能說看多了~~


Taipei 101 wrote:
連高公局解釋的這麼清楚的文,還有什麼不清楚的嗎?
這才驚覺原來在台灣懂得遵照高公局的宣導
就已達到某人所謂的【高道德標準】,OS:台灣的標準還真低


Taipei 101 wrote:
讀萬卷書不如行萬里路
多走出台灣看看外頭的世界
心胸會更開闊,視野會大不同



您說的是,條列清楚,無前後矛盾,道德高超,您是台灣一等一好公民!小弟經您無私的教導,學問更上一層,希望有天能跟您有一樣的高度看世界!

小弟會深切檢討,祝您順心~~感謝~~



cloudtown wrote:
您說的是,條列清楚,無前後矛盾,道德高超,您是台灣一等一好公民!小弟經您無私的教導,學問更上一層,希望有天能跟您有一樣的高度看世界!

小弟會深切檢討,祝您順心~~感謝~~


只感受到..................唉!
G-PLUS wrote:
他們眼裡看到的條文是...(恕刪)


你顏色用全白的..要用點黃字..不然很多人還真的看不到字了..

cloudtown wrote:
我不斷引用我認為合理法條希望大家尊重那些想合法使用內車道的人,你卻認為我找盡理由合理佔用內車道,非要忽略我也希望大家用高道德標準禮讓後車!你這樣用你自己思考模式套在別人身上,恐怕就是最希望隨時都能用到內車道,別人不要來跟我搶的人吧~~~

...(恕刪)


那請教一下..

那些合法使用超車道的人的法條.就必須要被忽略??



你都說要互相尊重了..

但是檔在內線..有尊重到後車??

每兩個禮拜開車來回嘉義板橋一趟.. 超車不等於超速..你的最高速限.也不等於別人的最高速限..
zxc0615 wrote:
但是檔在內線..有尊重到後車??


有些人認為只有他的的車可以開內車道

別人的車不能開在他前面,否則就是到他的路
(因為他認為前車時速表是快樂表,沒有在最高速限)

有關係就沒關係 沒關係就有關係 Welcome to Taiwan
wsctw wrote:
有些人認為只有他的的車可以開內車道 (恕刪)

沒有錯,在鬼島台灣多的是這種人
你覺得這些人是懂得禮讓後車的人
還是那些堅持持續佔用內車道的人
一直佔著內車道的人才是高工局要宣導的對象,不是嗎?
人人都可以利用超車道超車
包括你在內,OK?
zxc0615 wrote:
你顏色用全白的..要...
那些合法使用超車道的人的法條.就必須要被忽略??
你都說要互相尊重了..
但是檔在內線..有尊重到後車??
(恕刪)


zxc0615 大大 對不起 多嘴插話

其實小弟過去也是在配合政府政令, 以為這樣是奉公守法 ,不知道是錯的.

所以小弟了解 cloudtown 大大 的想法
不過就是 奉公守法, 遵守規定, 絕不超速 而已
而且 高公局都說可以走內線了, 為何不走 ?
不必一直換車道, 只要保持車速就 可以了

而且我的錶速已經 110 km , 跟在我後面的車也是 110km , 所以並沒有妨礙到他們的權利
後車如果比我快,一定是超速
超速很危險
為了後車好, 擋住後車是沒錯的.

當時不知道錶速和實際車速相差 10 km

其實後車沒超速, 卻被擋住

而且在台灣, 從來沒人告訴我們,有"路權"這回事

我們的法令有很大的漏洞
此時,主管機關就保有"解釋權",或以行政命令 ,補足法律的不全

可是高公局的命令或解釋, 是越描越黑


宋嵩 wrote: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99年6月15日
發文字號:管字第0990019210號
承辦人:宋嵩
電話:(02)29096141#2353
傳真:(02)22975645
電子信箱:sung1@freeway.gov.tw

主旨:詢問有關內側車道使用1案,復如說明,請查照。
說明:
一、 台端99年6月13日電子郵件敬悉。
二、 在速限100公里路段,用路人可以最高速限時速100公里持續行駛於內側車道,惟為維持超車道之功能,本局仍宣導建議用路人不要長時間行駛在內側車道。
三、 後車欲超車時,仍不應超速行駛,故用路人仍可以最高速限持續行駛於內側車道。
四、 依據前述說明三,後方車輛既不得超速,故在最高速限行駛擋住後方車輛情況下,亦不解釋為造成堵塞。
五、 有關設置「內側車道超車專用」標誌路段,用路人仍可以最高速限持續行駛於內側車道。
六、 用路人以最高速限持續行駛於內側車道並無疑義,惟本局仍重申建議用路人在非尖峰不壅塞情形下,不要長時間佔用內側車道,以維持內側車道超車道之功能。
七、 台端關心交通,併致謝忱。
...(恕刪)


二年之後,同一個問題, 說法改了...

宋嵩 wrote: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1年5月28日
發文字號:管字第1010017690號
承辦人:宋嵩
電話:(02)29096141#2353
傳真:(02)22975645
電子信箱:sung1@freeway.gov.tw

主旨:詢問有關高速公路內側車道使用1案,復如說明,請查照。
說明:
一、 台端101年5月24日電子郵件詢問事項敬悉。
二、 查現行「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交通管制規則」第8條有關高速公路車道使用之規定,係依據不同車種、車速之車輛應分道行駛之原則訂定,即大型車及時速低於80公里之較慢速小型車,應行駛外側車道,但得暫時利用緊臨外側車道之車道超越前車。另內側車道除 為超車道外,小型車於不堵塞行車之狀況下,得以該路段容許之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旨在發揮道路使用之最高效率且不影響內車道為超車道之功能。
三、 依前述規定,小型車持續以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並未違規。
四、 如後方來車超速,雖屬違規,惟為維自身行車安全,及維持內側車道超車道功能及車流順暢,本局仍宣導用路人在超車後儘量勿佔用內側車道。
五、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47條係適用一般道路之超車規定;第33條則係適用於高速公路,且已較一般道路罰則為重。其中33條第2項與47條第5款意義仍有差異,依據「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交通管制規則」規定,小型車於不堵塞行車之狀況下,得以該路段容許之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故前車須在未以最高速限行駛狀況,才會有未依法禮讓超車道之違規,若因而致堵塞超車道行駛者,才會有「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3條第2項之適用。
六、 另有關最高速之標準,因屬個人車輛設備規格、調校及保養,原則仍以員警依檢驗合格之執法設備為基準。
七、 台端關心交通,併致謝忱。...(恕刪)


完全看不懂,這些官式用語 ,到底在說什麼 ?
99年說 "最高速限行駛擋住後方車輛情況下,亦不解釋為造成堵塞。"
文獻報告卻顯示足以造成後方"塞車"
http://www.mobile01.com/topicdetail.php?f=214&t=2755771&r=2&p=23#36108858
101年不敢再這樣說,改為 "維持內側車道超車道功能及車流順暢,本局仍宣導用路人在超車後儘量勿佔用內側車道。"
問題是
一直說 "依前述規定,小型車持續以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並未違規。"
只是"宣導"儘量勿佔用內側車道" 有用嗎 ? 沒有 !
事實也證明 , 這就是內線塞車的元兇 ,
現在高速公路, 外線車速也普遍高於內線車速

法規有"堵塞行車"一語 , 卻完全沒解釋, 定義"堵塞"為何 ?
是整體車速低於最低速限 60km ? 或是完全停止不動 ? 還是超車道低於 100km ?
用路人要如何遵守, 誰知道現在是"堵塞"? 還是"不堵塞"?

另,"最高速限" 是以什麼方法測量得知? 以什麼為標準? 是錶速, GPS? 還是雷射測速器?
沒有規定, 只說"另有關最高速之標準,因屬個人車輛設備規格、調校及保養,原則仍以員警依檢驗合格之執法設備為基準。"
問題是, 雷射測速都有 +2到 -3 的誤差
所以規定是最高速110km, 測到的卻是 108 - 113km ? 到底標準是108?還是113?
而且當場坐在駕駛艙內的用路人, 如何知道鄰車的"絕對車速"是多少"公里"?

所以國外是用"相對車速" , 不會拿有爭議的"絕對車速"為標準

同一個問題
法國,英國,德國等歐盟國家 日本, 美國大部份的州 , 紐, 澳
的回答完全相反
http://www.mobile01.com/topicdetail.php?f=214&t=2755771&r=2&p=23#36111028#36111028#36111028
http://www.mobile01.com/topicdetail.php?f=214&t=2752289&p=43#36163502
例如
愛爾蘭 的交通安全法規
http://www.rulesoftheroad.ie/rules-for-driving/motorways/on-the-motorway.html
車子上高速公路, 一定先保持在外線車道,外線滿了,才往中線走, 而內線是最晚達到"飽和"的車道
Overtaking 超車完一定要回原車道, 不能一直佔據內線
http://www.rulesoftheroad.ie/rules-for-driving/good-driving-practice/overtaking.html

Slower traffic keep Right 美國的 "慢車靠外"
State "keep right" laws
慢車一定要靠外線
http://www.mit.edu/~jfc/right.html
Illinois, Kansas, Kentucky, Louisiana, Massachusetts, Oklahoma 這幾州, 是除非超車,禁入內線.

在英國, 除非超車, 保持在外線行駛
Keep Left unless overtaking
http://www.highways.gov.uk/knowledge/32793.aspx
英國高速公路法規
The Highway Code states:
"You should always drive in the left-hand lane when the road ahead is clear. If you are overtaking a number of slower-moving vehicles, you should return to the left-hand lane as soon as you are safely past.
前方無車,要一直保持駕駛在外線車道, 超車完畢, 一定回到原車道 .

法國官方的交通安全網站
http://www2.securiteroutiere.gouv.fr/ressources/conseils/la-conduite-sur-autoroute.html
Manœuvre de depassement 超車這一段
Le dépassement s'effectue impérativement par la gauche, même si la voie est libre à droite : ne jamais dépasser par la droite. Une seule exception est admise à cette règle, en cas d'une circulation établie en file.
超車最必要的是,必須由左側超車, 即使右車道無車,也嚴禁右側超車. 除非車流完全停滯.才有例外.
下面還有如此說明
Même lorsque vous roulez à 130 km/heure, ne refusez pas le passage à celui qui vous le demande : ne jouez pas au justicier. A l'inverse, si vous demandez le passage, ne talonnez jamais le véhicule qui vous précède.
即使你的速度已達 130Km(法國高速公路的速限) , 也不能拒絕後車超車的要求:不能自認為是執法者(動用私刑)
反之, 如果你要超車, 也不要縮短安全距離,逼近去壓迫前車..

造成這些混亂 , 完全是主管機關的責任
不能怪那些"照章行事"的用路人

herblee wrote:
現在高速公路, 外線車速也普遍高於內線車速

這也是無可奈何的事
我上次開車到高雄
走右側外線最快,車也最少
跟所有左駕車國家的行車規則都不一樣
反倒像是右駕車國家

herblee wrote:
zxc0615 大大...(恕刪)


其實我倒有另外一個想法:
有多少人知道車子的錶不會百分之百的準?

很多人買車,只在乎有沒有DVD、有沒有恆溫空調、定速。至於其他的相關
配備,就不是那麼注重。

在這種情況下,業務會跟你講錶速不一定準確嗎?
說不定他們還會認為"定速"在100/110 km/hr,就是高公局所宣導的最高速
限。別人要超我車就一定是超速。

PO一張網友"天天快樂"所提供的"民視"新聞畫面。
(原諒我這麼多此一舉。之前PO了這張,有人跑去檢舉,原因是沒有出處。網友
其實早就說儘量用。)



不是不能取締,只是給你方便。把方便當隨便?
合法佔用?.....麻煩你先去跟政府對錶,還要那天的所有條件吻合,再來說合法..

<-不是對herblee大,是對那些看這個不順眼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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