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己及人 wrote:
憑什麼?憑的是法律所...(恕刪)
法律賦予的特權,警察在執行時是否有按照標準程序去執行??
麥克斯林桑 wrote:
當樓主在1分41秒確定不減速,想改由中間車道穿越,卻發現交管不敢過,於是急踩煞車!
原來在內側,跟在樓主屁屁的車,見樓主駛往中線,卻看見一台緩駛的前車,於是又跟著樓主往中間切,誰知樓主來個急煞,反應不過來,就往樓主屁屁親上去了~...(恕刪)

推己及人 wrote:
前面的車都停下來了哪裡有急停?高速公路上急速定點又不是只有交管才會發生!!
S.O.P在交通大隊裡一定有,那又如何?需要公佈給用路人知道?
交通規則就是用路人的S.O.P!用路人有遵守嗎?
如果後方駕駛恪守交通規則會發生追撞?
發生車禍時有一點>>>應注意而未注意(叫做過失)為什麼要把自己的過失推給別人?
老人家有說"行船跑馬三分險"意思就是要比平常多三分的用心以避險!!
...(恕刪)
mjferrari wrote:
警察有疏失
要緩停非即停(大家分享的美國總統系列在一般道路上而非高速公路)
警示燈過低 沒開在分隔線上)
安迪月亮 wrote:
也就是説,國道警察執行全線攔截管制時,是否明確的傳達管制訊息給國道用路人?!
如果沒有,那就是看運氣或經驗,全部國道用路人自求多福吧!
像樓主就是沒很好的運氣和經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