ysnake wrote:
國道警察寄了10秒鐘的影片「不依規定變換車道」,3000元~飛了
國道警察

ysnake wrote:
二、或許有人質疑此行為違反「見縫就鑽」,但我不曉得離交流道將近1公里(導引線都還沒出現),車速60上下,還可以在什麼時候切外線才算正常?(5公里外?還是千里之外?)
依情況自行判斷囉,車流排到哪裡,你就是要從後面接下去排

ysnake wrote:
三、憑民眾行車記錄沒前因也沒後果,才10秒鐘另人摸不著頭緒的影片,時間也不曉得是不是後製或造假,單方面就可以任意檢舉為免太隨便?不經讓人臆測是否為官民勾結大賺黑心錢..(之前聽說民眾1500、警察1000、處理費500,真這麼好賺,那大家都可以用影片加特效合成,不就每個月口袋麥可麥可,可見這種紅單在處理上的瑕疵有多大!)
不用特效合成啦!實際上違規的就是很多啊!隨便拍都檢舉不完,哪有時間搞什麼特效合成.
檢舉交通違規是沒有獎金的,還民眾可以分1500勒

ysnake wrote:
在此勸不肖的國道警察和不齒的車主,夜路走多遲早會倒楣的...
充滿威脅的語氣,連警察你也敢恐嚇?
最後,希望樓主可以知道自己被開單的原因
這標語應該滿常看到的
ysnake wrote:
國道警察寄了10秒鐘...(恕刪)
先看影片的截圖

圖上可以明顯的看到 外側車道前後車的距離跟樓主變換車道時三輛車的相對位置
有幾個重點
1. 樓主有打方向燈
2. 樓主插入外側直行的兩輛車中間
3. 樓主前懸跨越車道線時車尾和右後方的車頭距離不到一公尺, 連半公尺可能都沒有
根據第2點 樓主已經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45條第1項第5款=>
汽車駕駛人,爭道行駛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六百元以上一千八百元以下罰鍰:
五、插入正在連貫行駛汽車之中間。
根據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交通管制規則第11條=>
汽車在行駛途中,不得驟然或任意變換車道,如欲超越前車或變換車道時,應先顯示方向燈告知前後車輛,並保持安全距離及間隔,方得超越或變換車道。
這條文的重點有三個
1. 應先顯示方向燈告知前後車輛
2. 不得驟然或任意變換車道
3. 保持安全距離及間隔
第一點無疑問 第二點由執法人員依個案決定 通常是看變換車道的時機和有否導致後方車輛煞車
這個是自由心證 比較有爭議
第三點可以根據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交通管制規則第6條=>
汽車行駛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前後兩車間之行車安全距離,在正常天候狀況下,依下列規定:
小型車:車輛速率之每小時公里數值除以二,單位為公尺。
依影片和截圖看得出來樓主做實"未保持安全距離變換車道"
根據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3條=>
汽車行駛於高速公路、快速公路或設站管制之道路,不遵使用限制、禁止、行車管制及管理事項之管制規則而有下列行為者,處汽車駕駛人新臺幣三千元以上六千元以下罰鍰:
二、未保持安全距離。
四、未依規定變換車道。
綜合起來樓主總共違反
1.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45條第1項第5款 (600)
2.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3條第1項第2款 (3000)
3.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3條第1項第4款 (3000)
一罪不兩罰 取其重的 警察採取較廣義的"未依規定變換車道" 其中也包含"未保持安全距離"
樓主明顯違反交通規則 被罰也沒啥好說 令人可惜的是 明明是自己不清楚交通規則開車
還認為執行公權力的警察單位"官民勾結" 感覺很像每個貪污的民代政客都說是政治迫害
實在不建議上訴 這種案件上訴成功的原因 不是沒有違規 而是因為行政法庭會要求執法單位說明
必要時還會傳喚檢舉人到庭 想想看 檢舉又沒有獎金 誰會請假出庭說明
最後浪費行政資源 且對執法的警察單位和檢舉的民眾也是一種打擊
違規沒有造成傷亡就是幸運 被開單就要承擔 下次就小心點 不要再違規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