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位看倌小心,國道行駛這樣要罰3000!

看到這有兩點體認..

一、路況不熟照理說應該是慢慢開,甚至在前一個交流道時就該慢慢滑至慢車道以免錯過下交流道的機會....不才小弟就是醬開的,還從沒錯過下交流道時間,不過缺點就是多浪費個幾分鐘....不過我想值得~
樓主開車這順暢的狀況若有人硬掰成路況不熟....我想你去看看眼科吧....

二、樓主那句「夜路走多遲早會倒楣的...」這是自己心理的寫照,指的是自己,大家別搞錯對象囉~

感謝樓主以身試法提醒大家,真是用心良苦~

申訴~?算了啦,怪難看的~
罰的好,樓主都不覺得旁邊那道大家很守規矩的在排嗎?你覺得自已比那些人聰明嗎?

還是你那時候才知道自已要下交流道?閃兩下燈就要插隊,真是閃燈無敵...

不過早知道這樣寄去能罰到不守規矩的車主,我應該早點把錄到的都寄出去才對...

每天都可以抓到很多個....
這種也可以檢舉喔
這種插隊方式的人很多阿
總以為別人排隊是傻子 罰的好
原來這樣是可以告發的哦?我本身就最討厭人家這樣開車!!

以後有人這樣插我,我也來告發,沒錢拿沒關係的!
ysnake wrote:
國道警察寄了10秒鐘的影片「不依規定變換車道」,3000元~飛了

國道警察

ysnake wrote:
二、或許有人質疑此行為違反「見縫就鑽」,但我不曉得離交流道將近1公里(導引線都還沒出現),車速60上下,還可以在什麼時候切外線才算正常?(5公里外?還是千里之外?)

依情況自行判斷囉,車流排到哪裡,你就是要從後面接下去排

ysnake wrote:
三、憑民眾行車記錄沒前因也沒後果,才10秒鐘另人摸不著頭緒的影片,時間也不曉得是不是後製或造假,單方面就可以任意檢舉為免太隨便?不經讓人臆測是否為官民勾結大賺黑心錢..(之前聽說民眾1500、警察1000、處理費500,真這麼好賺,那大家都可以用影片加特效合成,不就每個月口袋麥可麥可,可見這種紅單在處理上的瑕疵有多大!)

不用特效合成啦!實際上違規的就是很多啊!隨便拍都檢舉不完,哪有時間搞什麼特效合成.
檢舉交通違規是沒有獎金的,還民眾可以分1500勒

ysnake wrote:
在此勸不肖的國道警察和不齒的車主,夜路走多遲早會倒楣的...

充滿威脅的語氣,連警察你也敢恐嚇?


最後,希望樓主可以知道自己被開單的原因
這標語應該滿常看到的

國一南下剛過新竹公道五交流道這個路段
在上班時間應該也是該路段大貨車喇叭聲最頻繁的時候了
就是因為這些插隊的車子找不到縫隙插進外線
只好待在中線含著煞車慢慢開等時機
好幾次被大貨車喇叭聲嚇到
不怪大貨車 畢竟他是被這些在中線慢慢開準備插隊的惡質駕駛擋住路了

樓主一定很後悔上來取暖 因為更多人知道這樣插隊是可以檢舉的
你知道嗎? 平常乖乖排隊的人就是最痛恨插隊的
相信你以後要插隊之前都會想到這3000大洋
各位太認真了,樓主帳號註冊幾年只使用兩次 po 文!

大家安安份份的排隊下交流道,

你偏要從中間插入車隊,方向燈還快轉彎才打,

現在被罰了還有臉放影片上來取暖?? 還有臉怪別人舉發你??

我想這句 "夜路走多會碰到鬼" 給樓主留著用是剛好而已

ysnake wrote:
國道警察寄了10秒鐘...(恕刪)


先看影片的截圖



圖上可以明顯的看到 外側車道前後車的距離跟樓主變換車道時三輛車的相對位置
有幾個重點
1. 樓主有打方向燈
2. 樓主插入外側直行的兩輛車中間
3. 樓主前懸跨越車道線時車尾和右後方的車頭距離不到一公尺, 連半公尺可能都沒有

根據第2點 樓主已經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45條第1項第5款=>
汽車駕駛人,爭道行駛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六百元以上一千八百元以下罰鍰:
五、插入正在連貫行駛汽車之中間。


根據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交通管制規則第11條=>
汽車在行駛途中,不得驟然或任意變換車道,如欲超越前車或變換車道時,應先顯示方向燈告知前後車輛,並保持安全距離及間隔,方得超越或變換車道。

這條文的重點有三個
1. 應先顯示方向燈告知前後車輛
2. 不得驟然或任意變換車道
3. 保持安全距離及間隔

第一點無疑問 第二點由執法人員依個案決定 通常是看變換車道的時機和有否導致後方車輛煞車
這個是自由心證 比較有爭議
第三點可以根據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交通管制規則第6條=>
汽車行駛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前後兩車間之行車安全距離,在正常天候狀況下,依下列規定:
小型車:車輛速率之每小時公里數值除以二,單位為公尺。


依影片和截圖看得出來樓主做實"未保持安全距離變換車道"
根據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3條=>
汽車行駛於高速公路、快速公路或設站管制之道路,不遵使用限制、禁止、行車管制及管理事項之管制規則而有下列行為者,處汽車駕駛人新臺幣三千元以上六千元以下罰鍰:
二、未保持安全距離。
四、未依規定變換車道。


綜合起來樓主總共違反
1.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45條第1項第5款 (600)
2.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3條第1項第2款 (3000)
3.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3條第1項第4款 (3000)

一罪不兩罰 取其重的 警察採取較廣義的"未依規定變換車道" 其中也包含"未保持安全距離"

樓主明顯違反交通規則 被罰也沒啥好說 令人可惜的是 明明是自己不清楚交通規則開車
還認為執行公權力的警察單位"官民勾結" 感覺很像每個貪污的民代政客都說是政治迫害
實在不建議上訴 這種案件上訴成功的原因 不是沒有違規 而是因為行政法庭會要求執法單位說明
必要時還會傳喚檢舉人到庭 想想看 檢舉又沒有獎金 誰會請假出庭說明
最後浪費行政資源 且對執法的警察單位和檢舉的民眾也是一種打擊
違規沒有造成傷亡就是幸運 被開單就要承擔 下次就小心點 不要再違規了~~



saintyang8085 wrote:
北二高安坑交流道GOOGLE街景圖:


您的:北二高安坑交流道GOOGLE街景圖<====這時已經遇到減速車道,要切都已經回不去了

我知道每個交流道前約兩公里都有告示下一個交流道出口,那警察要開罰也依照一律標準,預告下一個交流道告示牌以後超車/插隊車輛一律開罰這大家都沒異議

標準要有規律,不要用浮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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