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駛於「內車道」,被後車閃大燈!


YOGI wrote:
對嘛!依據你們『道德標準』兩車都該罵!

但是我是我是依據警察標準開車,如果我還被逼車被撞,我一定在法庭上討回公道!

至於你說後方如果是酒駕,我被撞好像是活該

加上01一堆人認為只要閃燈就要讓

難怪路上一堆酒駕、惡意逼車!


路上酒駕跟惡意逼車跟01有關係?XD

你被逼車被撞

上法庭的不一定是你,可能是家人

後方酒駕跟你被撞是不是活該,我可沒這樣講

請不用帶風向

但是酒駕致死關沒幾年就出來了

拿生命去捍衛路權本來就不智

更何況捍衛的路權是自以為的

卻把自己的錯給忽略掉

你不是依據警察標準開車

你是依據警察開單標準開車,你一樣是有違規,只是在不罰的範圍內

不代表你有守規矩

警察只是告發

法律判定的部分還是要上法院

由法官處理

梨子爹 wrote:
女生穿迷你裙沒錯
你佔用內側車道有錯
舉例失敗


國道警察局交通科說以最高速限全程開內側車道,不讓後方更高速車輛超車,不會開罰單咧
(警察原文回覆見別樓)

我比較相信國道警察局說的咧,而不是網友說的"有錯":P

因為能開單的是國道警察呀,而不會是網友呀,哈哈
1.我是說01有人認為後車閃燈(不論是否超速)前車一定要讓不然,只要警察收到後車檢舉,不論後車是否超速,警察會直接判定前車違法。難怪一堆惡意閃燈逼車,因為一樣都是認為前車違法。

2.最高速限行駛內側對不對,現在是討論法庭上,就要依法論法,你們那套道德標準根本不適用。警察都說未達違法要件,我當然就有權主張我的合法權利。至少我面對酒駕惡意逼車等窮凶惡煞還敢主張我的合法權利,不像你們欺善怕惡,只會揶揄這些窮凶惡煞手下的受害者,甚至退縮到不敢在法庭主張權利,沒有上法庭前就認為自己會敗訴,一再屈服惡煞,不敢主張自己權利,在公路上如是,法庭上如是,如此欺善怕惡的態度,只會助長這些惡煞的氣焰更加猖狂!
所以開車依法論法,那以後有人在一般平面且有雙黃線的道路上時速開10公里,後面跟車的人活該倒楣囉?

開車要有道德好嗎?
一般公路10K(速限最少有40K)
跟高速公路行駛110可以類比嗎?


又是一個正義狂人!

自然進氣 wrote:
所以開車依法論法,...(恕刪)


真的~不只高速公路,平面道路常常遇到為載客,就貼在右邊慢慢開的司機,對騎機車跟開車的人是一種痛苦折磨!!雖然也不違法,但真的很自私...

A辣愛怕跑 wrote:
合法就可以亂搞?這什...(恕刪)


大賣場的車,就大賣場的人員去管理囉,我管不著

高速公路內側車道,就國道警察去管理囉,國道警察說不會開單,我就這樣開囉,哈哈

反正速度就國道警察的雷射槍來測

低於最高速限,就乖乖繳罰單囉

高於最高速限,就沒罰單囉
法規名稱: 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交通管制規則
修正時間: 中華民國105年8月31日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中華民國104年5月20日修正 (現行法規)
第三十三條(不遵道路管制規則之處罰)
汽車行駛於高速公路、快速公路或設站管制之道路,不遵使用限制、禁止
、行車管制及管理事項之管制規則而有下列行為者,處汽車駕駛人新臺幣
三千元以上六千元以下罰鍰:
一、行車速度超過規定之最高速限或低於規定之最低速限。
二、未保持安全距離。
三、未依規定行駛車道。
四、未依規定變換車道。
五、站立乘客。
六、不依規定使用燈光。
七、違規超車、迴車、倒車、逆向行駛。
八、違規減速、臨時停車或停車。
九、未依規定使用路肩。
十、未依施工之安全設施指示行駛。
十一、裝置貨物未依規定覆蓋、捆紮。
十二、未依標誌、標線、號誌指示行車。
十三、進入或行駛禁止通行之路段。
十四、連續密集按鳴喇叭、變換燈光或其他方式迫使前車讓道。
十五、行駛中向車外丟棄物品或廢棄物。
十六、車輪、輪胎膠皮或車輛機件脫落。
十七、輪胎胎紋深度不符規定。
前項道路內車道(若對)應為超車道,超車後,如有安全距離未駛回原車道,致堵
塞超車道行車者,處汽車駕駛人新臺幣六千元以上一萬二千元以下罰鍰。

...................................................................................................................
我將來~ 預計~ 採用這條,
~超車後,該車擁有足夠安全距離,但未駛回原車道~
檢舉駕駛人占用內側超車道之違規行為.. 看誰最幸運 讓我破除0檢舉紀錄!
...................................................................................................................


如果速限是110km/h

外、中及內線車都不多時

原則上我都開在中線不會特別龜在內線

當中線車稍多要頻繁的變換車道超車時

我就會以表速120km/h持續開在內線

直到發現後方有車緩慢接近

就找機會切回中線讓後方較快的車輛超過我之後我再切回內線


一般遇到有人在內線速度不足110km/h

只要狀況能超車我都直接超過再切回內線

除非是前車跟中線的車並排實在沒辦法超車才會閃個燈希望前車識相一點


另外我定速都定在120km/h

經過測速照相跟國道警察移動測速照相都沒在減速的

donovan0426 wrote:
哇塞!可以以定速120...(恕刪)


YOGI wrote:
為什麼要把駕照繳回...(恕刪)


佔用超車道的人最愛用的幾個理由

1. 我已經開到速限(速限+10)

2. 後車超速飆車,我沒必要讓他

謝謝網友專業的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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