朋友愛辯論老話題!所以高速公路內側車道都不可以進入的意思??

限速這個法規,是每一個用路人都要遵守的基本原則。如果不懂的人,麻煩去上法律常識。不是在超車道就可以超速並聲稱我在超車所以我可以超速,這樣子警察笑了
ch000253 wrote:
能不能講白話文啊?
...(恕刪)

都是白話文., 不是文言文 ?
那一句看不懂? 當盡力說明?

ch000253 wrote:
一個很簡單邏輯,請問有但書超車時可以超過最高速限表示嗎?
...(恕刪)

1.最高速限是天花板, 所有車都在這天花板之下, 所有車都遵守速限
2."最高速限"是指"速限標誌", 不是您儀表的車速(不稱為最高速限)

問題是, 您以何種路權進內側車道的?
紅燈沒有路權, 能遵守速限闖紅燈嗎 ?
直行車沒有左轉車道路權, 能遵守速限直行"左轉車道"嗎 ?

高管規則是 "管制" , 由法律分配你去走那一個車道 , 法規是分配超車者使用內側車道
法規沒有指定/分配 符合"最高速限"的車,去使用內側車道

為何這樣說?
1. 『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 發生的時空是不是進入內側車道之後? 若非超車而跨過內/中車道線, 侵入內側車道, 是不是侵犯超車者之路權!
路權是相對的,道路是公用的,不是只有一台車在使用! 還必須遵重"別人的路權"

此時 『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這件事是不是還沒有發生? 是不存在的!
是不是車還在跨內/中線車道當中? (這是內側車道的速限!), 還沒發生! 您的"內側車道"55m路權此時也還不存在!

2. 三個車道都可以最高速限行駛 ! 法規沒有分配"最高速限"非內側車道不可, 其它車道都不可以, 沒有!
換一個車道行駛, 完全不影響"最高速限"(因為中線/外側車道也是最高速限行駛!)!
(但是超車道卻被指定, 其中只有一條車道是超車道)

3.『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 的55m路權,是進入內側車道之後, 四個輪子都在車道線之內才生效!
局限於車道內之路權, 只能往前後, 不是往左右橫向那一個車道的選擇權

ch000253 wrote:
不行的話那但書維持最高上線行駛就不可能礙到想超車的人(意即符合未堵車狀況),因為超車的人還是不能超速啊,為何不能一直待在內側?只要你能以速度最高上限行駛。假設速限是100你只要在100-109之間都能在內側。當前方車多導致速度不能在100以上就要離開。
...(恕刪)

8-1-3但書:但小型車於不堵塞行車之狀況下,得以該路段容許之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
您弄錯法規了, 法規是寫"最高速限" ,不是寫"速度"! 『你能以速度最高上限』?
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這是說(更換速限!) 更換內側車道之速限標誌! 誰去換? 主管機關被法律授權去換! 不是用路人!
(你說的"事實" (如何認定車速符合速限?), 完全和這條法規無關!
堵塞? 依據HCM2000 及 F-S-J車流理論, 及高管規則6,都是指 車距多少?

請問您在內側車道遵守那一種速限 ? 是最高速限? 還是最低-最高速限所組成的區間?
為何不遵守 高管規則5 :最低-最高速限所組成的區間 ? 而是8-1-3但書之"最高速限"呢??
因為法規授權主管機關去換速限了! 換了內側車道速限(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

ch000253 wrote:
為何不能一直待在內側?
...(恕刪)

1. 因為現行法規沒有授權"一直"! 繼續行駛是94年的法規, 早已廢止!
2. 路權是有範圍的! 你通過這個路口的綠燈, 能拿到下個路口使用嗎? 況且最高速限不是車道路權!
超過法律規定範圍55m(有安全車距)就喪失路權了!

ch000253 wrote:
假設速限是100你只要在100-109之間都能在內側。當前方車多導致速度不能在100以上就要離開。
...(恕刪)

最高速限標誌寫100, 那就是100 !您的錶速顯示100-109是另外一回事! 不稱為最高速限!
完全不是 8-1-3但書:但小型車於不堵塞行車之狀況下,得以該路段容許之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 這條文裏面的"最高速限"!(但書限縮解釋)

不是的, 能最高速限行駛 是有條件的! 不是隨時隨地都能 110km 行駛! 前方要有55m以上車距!
條件為多少? (堵塞? 不堵塞 ?)
依高管規則 6 , 要有 55m車距, 才能最高速限行駛 ! 沒有55m ?就要降速了! 40m只能是 80km行駛!
依法,不堵塞行車之狀況下,沒塞在一起! 就是有符合該速限之足夠車距!
有55m才能換速限,換成最高速限!
沒有55m車距, 只能回到原速限(高管規則5)

您知道國外有一種可變速限! 機動速限! 隨車流密度Density(不堵塞行車之狀況下!)機動改變速限!8-1-3但書就是這個意思! 差別是寫於法規, 沒有用燈號顯示!

並不是"只要在100-109之間都能在內側"? , 最高速限 只能限制 車速 為多少 , 沒有辦法分配你行駛內側車道, 分配我行駛中線車道, 分配他行駛外側車道!
不是拿"最高速限"來決定走那一個車道!
不是, 法規分配給最高速限行駛內側車道的長度只有 55m+5m , 超過就喪失路權了!

法規授權, 能隨時煞停,是其它車不能進入的空間,該車獨享的前方安全車距, 最多只有55m, 55m之外的內側車道, 別台車能不能進來, 可以啊! 所以, 55m之外就不是路權範圍了!
您的車速 100? 不足100? 都不是"最高速限", 您也沒有辦法去更換"速限", 說自己是"最高速限"
那是主管機關權責! 根本和用路人無關
這是 可變速限! 機動速限! 更換速限! 的意思!
如果內側車道有空間, 能夠加快到速限的頂值, 速限就改變為速限的最高值!
不是反過來說的,最高速限就不離開
8-1-3但書,○○狀況下((條件):不堵塞,有55m車距) → 最高速限(適用那一面速限標誌?)行駛於內側車道(內側車道之速限!)

但書限縮解釋, "最高速限"只能解釋為『速限標誌』, 不能解釋為用路人之車速!

前面那個條件, 堵塞? 不堵塞 ? 是以車距多少定義!

Gullit168 wrote:
如果你認為內側車道...(恕刪)


會把內側當超車道使用的駕駛是把利人放第一考量,

會持續佔用內車道的駕駛是把自己當唯一考量;這樣

觀念的人又自視為最高尚行為⋯⋯佩服佩服

難怪華人國家被先進國家視為自私、落後,只有華人國家的

超車道反而不能超車,佔用超車道的車可以指責後面要超車

都是超速違規車,或者要我讓就提罰單來説;沒罰單你就乖乖

排在我後面;我尊重排隊機制,但前提你也要有行駛內側道的

觀念⋯

政府無作為,人民自我感覺良好就繼續沈淪⋯⋯

又一個老子有錢繳罰單,要超速走超車道,前面的不讓開就是錯,一點基本的守法觀念都沒有。是把法院的判決當屁嗎?

老C wrote:
又一個老子有錢繳罰...(恕刪)


乖,沒説你違法⋯只說立法不倫不類,駕駛道德低落而已⋯
herblee wrote:
都是白話文., 不...(恕刪)

h大獨斷的複製文又出現了。
1,三個車道的最高速限都是一樣的,
但三個車道的"最低速限"卻都不一樣,
所以才有但書8-1-3的不堵塞時,允許小型車以最高速限行駛內側車道。

2,用最高速限的速度從中線切入超車道來超中線慢車,這是很常見的用路方式,h大的獨斷卻變成得先進入超車道才能有最高速限的發生。

3,高管規則裡面完全沒提到安全車距等於"路權",h大的獨斷,又擴大解釋成路權了。

4,最高速限是主管機關"訂出來的規範",用路人根據此規範用達到最高速限的速度行駛。
若連用路人不能認定自己的車速,那麼又該如何認定55公尺的"車距"?
別忘了,車速除以2為安全車距。


路權是相對的,是比較出來的,
不是甚麼取得路權才能行駛。
平面道路的紅綠燈就是在管制兩個方向的來車,那邊能通行,那邊卻不能通行。
而不是那一台車可行,那一台車不可行。
我是不知道對不對
我只知道不管有沒有車我都開內車道
因為我都是一直超車的人...
中外線太痛苦
在國道內線超車道上超速是駕駛者違規。

那在國道內線超車道,後有車靠近是前車違規。

那這樣的說法行嗎?

還是最外線暢通又安全,
內線留給執著的人去爭取,中線留給新手駕駛去使用。
hcs0525 wrote:
會把內側當超車道使用的駕駛是把利人放第一考量,
會持續佔用內車道的駕駛是把自己當唯一考量;這樣
觀念的人又自視為最高尚行為⋯⋯佩服佩服
難怪華人國家被先進國家視為自私、落後,只有華人國家的
超車道反而不能超車,佔用超車道的車可以指責後面要超車
都是超速違規車,或者要我讓就提罰單來説;沒罰單你就乖乖
排在我後面;我尊重排隊機制,但前提你也要有行駛內側道的
觀念⋯
政府無作為,人民自我感覺良好就繼續沈淪⋯⋯


華人國家比不上先進國家的最大主因就是很多地方還停留在『人治階段』
尤其是遇到自身利益;整天道德來、道德去

使用超車道超車,是守法行為,道德
使用內側車道最高速限行駛,是守法行為,卻不道德??

法律有標準、法律之前人人平等
道德沒標準,我爽你就有道德、我不爽你就沒道德

外國內側車道為超車專用道是因為有明確立法,人民守法,如此而已,這跟道德或先進一點關係都沒有
台灣捷運比國外捷運乾淨、舒適,人民守法,如此而已,這跟道德或先進一點關係都沒有
台灣垃圾分類比一些歐美國家確實,人民守法,如此而已,這跟道德或先進一點關係都沒有

歐美國家,道德只是在無法律明確規範下,約束人跟人相處之間的行為參考
若有法律規範,一切以法律為優先
不滿法律就是推動修法,而不是懶得修法就直接罵人沒道德

當很多人對一些守法的人嗤之以鼻,代表這個國家離『法治社會』還很遠...
人民自我感覺良好,道德凌駕法律之上,當然就繼續沈淪⋯⋯
chenann wrote:
在國道內線超車道上超速是駕駛者違規。
那在國道內線超車道,後有車靠近是前車違規。
那這樣的說法行嗎?
還是最外線暢通又安全,
內線留給執著的人去爭取,中線留給新手駕駛去使用。


交通裁罰有所謂的『違規樣態』
要全部符合才適用該條罰則

依據『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表』
--
1.慢速小型車及大型車違規行駛外側車道以外之車道,處汽車駕駛人新臺幣4,000元以上6,000元以下罰鍰。
違規樣態:『時速低於80之慢速小型車或大型車』、『行駛外側車道以外之車道』
兩者同時成立才可裁罰新臺幣4,000元以上6,000元以下罰鍰
--
2.慢速小型車及大型車違規行駛內側車道,未堵塞超車道行車者,處汽車駕駛人新臺幣5,000元以上6,000元以下罰鍰。
違規樣態:『時速低於80之小型車或大型車』、『行駛內側車道』、『未堵塞超車道行車者』
三者同時成立才可裁罰新臺幣5,000元以上6,000元以下罰鍰。
--
3.行駛高、快速公路利用內側車道超車,超車後,如有安全距離未駛回原車道,且未以最高速限行駛,致堵塞超車道者,處汽車駕駛人新臺幣6,000元以上12,000元以下罰鍰。
違規樣態:『內側車道超車,超車後,如有安全距離未駛回原車道』、『未以最高速限行駛』、『堵塞超車道者』
三者同時成立才可裁罰新臺幣6,000元以上12,000元以下罰鍰。
--
4.小型車未以規定之最高速度行駛內側車道。
違規樣態:『未以規定之最高速度行駛內側車道』
單獨條件成立即裁罰新臺幣3,000元以上6,000元以下罰鍰。
--

所以只要小型車的行為樣態有『以規定之最高速度行駛內側車道』
至於有沒有離開超車道、有沒有堵塞超車道行車者,皆不在警察的裁罰範圍之內

文章分享
評分
評分
複製連結
請輸入您要前往的頁數(1 ~ 205)

今日熱門文章 網友點擊推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