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ussina27 wrote:
先聲明我完全認同超..
一、但書規定,係於法條中本文之下,以「但」字為開端之文句,其作用乃在通則中表示"例外"或"特加限制"或"解除限制"之意思。
--> 由此可知在法規體例上但書並無"補充"性質,理解這一點之後再來理解內容就不會覺得很奇怪了。
.(恕刪)
要有路權觀念
路權本來就是相對的 , 要求路權,也尊重別人的路權
"讓" 就是基於路權 Vorfahrtsregeln , Priority (Right of Way)
法律分配"超車者"進入內側車道! 超車者擁有路權! 不超車就尊重別人的路權離開
聯合國道路交通公約
您知道那個會議是專家會議,討論之後才發表公約, 我國是簽約國, 承諾要遵守該公約
承諾要遵守!
我國不是只簽了 維也納 , 前面的 日內瓦也簽了 !
您可能是新朋友, 這些問題已經說了很多年了!
但書不是只有一種 , 除了"例外" 還有 "特加限制"或"解除限制"
法規之適用, 應視發生何種法律事實
8-1-3 但書 的法律事實 是 速限 ! 最高速限是速限標誌!

最低速限 及 最高速限, 都是速限標誌 !
速限標誌 並非"超車道"之例外! 超車道也有最高速限標誌! 不是例外!
只能說是 "特加限制"或"解除限制" 速限之"特加限制"!
如果沒有 8-1-3 但書(速限110km/h), 速限是不是依據 高管規則5(速限60-110km/h),因此,這是高管規則5的例外!
請參考
"立法程序與技術"(2014) 一書 (五南圖書)作者:羅傳賢 (經歷: 立法院法制局局長)
178頁的第五種 但書 型式
該書 176-178頁, 對於但書「句式 」有清楚的區分為 5種之說明
1 .明確例外相反性質之但書:其句式為「但... ...不得」。
2 .隱含例外相反性質之但書:其句式為「但... ...不在此限」。
3 .明確例外相反並肯定指示性質之但書:句式「但有...者依(從)其....」
4 .限制性質之但書:其句式為「但以... ...為限」。
178頁
(五)附加補充性質之但書
其句式為「但... ...應」或「但... ...得」。此類但書並非表示條文前段原則規定之例外, 而係作為附加補充規定之用,即規定應另為其他行為。
何種「句式 」為例外? 何種「句式 」為 限制 ? 何種「句式 」為"附加補充性質"? 皆條列得很清楚
8-1-3 但書 的句式為「但....得」。, 不是 『不得』!
Mussina27 wrote:
>> 在高管規則2,種種的車道解釋就是沒有超車道,超車道僅在高管規則8-3出現但沒有像高管規則2這樣清楚定義處理。
此處光就法令明確性一項就值得一修。
>> 高管規則裡面並沒有針對流量而有所著墨,也沒有轉移速限的文字。herblee貼了好幾次的不知道哪邊來的英文圖解(LOS?)加上自行延伸的中文註解怎麼看是"行車堵塞"和"行車不堵塞"的延伸解釋。
.(恕刪)
寫於8-1-3本文 "內側車道為超車道"! 不是在高管規則2
依據
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交通管制規則第二條
可知, 法規將車路(Carriageway) 區分了不同車道, 路權範圍是以車道線來區分, 車道線就是路權的斷點(起點及終點)!
法規在內/中/外車道中, 指定內側車道為超車道! 區分了內側車道不同於中/外車道!
"管制規則"就是一種分配, 由法律分配那台車走那一個車道, 這就是路權! 您應該知道
路權是相對的,道路是公用的,不是只有您的一台車! 還必須遵重"別人的路權"
LOS 是 Level of Service

依據是 美國國家科學院交通運輸研究委員會所出版之" Highway Capacity Manual (HCM)"
您知道這本手冊是 我國高速公路設計的 參考手冊嗎 ?
不是只有美國, 德國的 Handbuch für die Bemessung von Straßenverkehrsanlagen(HBS) 也是採取 LOS 這個名詞, 只是定義不大相同 (以LOS E/F為Capacity)
不只如此, F-S-J三相車流理論, 都是以"車距" 來定義 堵塞 ? 或不堵塞 ?
這個定義也規定於高管規則6 (我國法規!)
否則, 前車在距離 100m之外, 堵塞還是不堵塞 ?
能宣稱對1公里外的車超車? 而擁有超車道路權嗎? (超前面1公里外的車嗎?)
簡單說, 1km內擠入200台小汽車,這已經是保險桿頂保險桿(車距為0), 堵塞還是不堵塞 ?
是不是以車流密度(車距多少),就能知道堵塞還是不堵塞 ?
Mussina27 wrote:
>> 高管規則8-3 的但書緊接著本文旨在授予合法進入超車道的車輛"繼續行駛"的例外事項,並非授予非超車車輛進入內線車道並持續占用。
.(恕刪)
並沒有這種"現行法規"!
"繼續行駛"是民國94年之前的歷史法規, 早已廢止 ! 廢止的法規並不適用!
法規之適用, 應視發生何種法律事實
8-1-3但書,○○狀況下((條件):不堵塞,有55m車距) → 最高速限(適用那一面速限標誌?)行駛於內側車道(內側車道之速限!)
○○狀況下((條件) → (那一種)速限行駛(法律效果)
請注意
0.但書沒有提到任何"超車道"! 但書只說 "內側車道" 速限 !根本和超車道之『車道路權』無關!
1.但書只能限縮解釋, 並不能任意加字,不能擴張為""繼續行駛"? 不能引用廢止之歷史法規 !
2.法律並沒有分配"最高速限"的車進入內側車道(進入之前) ! "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生效,是在進入內側車道之後,被限制於內側車道之內 ! 根本不是由中線車道進入內側車道的"車道分配"!
3."最高速限"在三個車道都可以行駛, 這不是指定行駛而排除其它車道 !
最高速限 和法規分配走"那一個車道"是無關的 ,三個車道都得以最高速限行駛!
非超車行駛超車道 , 走錯車道了!
4.用路人只能無條件遵守速限! 在內側車道就遵守內側車道速限! 在中線車道就遵守中線車道速限!
但書不得倒推解釋,不能把法規反過來講, 遵守速限就變成擁有超車道路權? 並沒有這種反過來的邏輯!違反但書不得類推解釋原則!
行駛於內側車道,是四個車輪都進入內側車道了, 車身位於內側車道的車道線之內。
並不是跨行內中車道! 不是行駛於中線車道!就宣稱自己是『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 前後時序不分?
此時根本不能拿『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這件尚未發生的事實, 宣稱自己有"車道路權"?
Mussina27 wrote:
>> 另外高管規則8還有很一條很重要的例外條款環環相扣: 在交通壅塞時,小型車得不受前項第一款(外側車道使用)及第三款(內側車道使用)之限制。
.(恕刪)
法規之適用, 應視發生何種法律事實
S車流和J車流都是堵塞
交通壅塞 是 J 車流 ! 是嚴重的堵塞 ! 是堵塞的一種, 但不能包含堵塞, 或劃上等號!
但是我們知道
Q車流量 = D(密度/車距) × V(車速) 存在固定不變關係
每公里長的車道, 能放幾台車進來 ? 用多少速度行駛 ? 受限於道路空間, 安全車距,這兩點都是有限制的!
高管規則6的規定, 110km行駛, 必須有55m車距 (每公里擠入17台車, 就沒有55m車距)
1km內有16車, 車距 57.5m → 車速能110km(最高速限行駛成立!)
1km內有18車, 車距 50.5m → 無法最高速限, 只能是 101km ,此時是交通壅塞嗎? 不是! 但是最高速限行駛不成立!
此時速限應該如何? 是不是應該回到高管規則5(最低-最高速限區間)?
無55m車距,硬要110km最高速限行駛? 違反高管規則6 未保持安全車距!
Mussina27 wrote:
>> 高管規則6僅明文定義"最小"安全距離,高管規則11明文規定應保持安全距離及間隔。並無授權車輛"前後"獨享路權,此處應為個人延伸解釋。事實上由道交處罰條例可知"車前"安全距離應屬"前車"路權非屬本車。
路權來自於法規 ! 就寫在法規當中
法規有寫的, 就擁有路權! 法規沒有寫的, 並無路權!
高管規則6-2
第一項規定如遇濃霧、濃煙、強風、大雨、夜間行車或其他特殊狀況時,其安全距離應酌量增加,並保持隨時可以煞停之距離。
法規之適用, 應視發生何種法律事實
保持隨時可以煞停,如果這空間若有其它車輛進來, 能煞停嗎? ,這空間是給誰使用的, 法律分配給誰能使用這段空間?用來做什麼? 這段空間的路權屬於誰? 別台車可以進來嗎?
這當然是 供後車煞停專用, 怎麼會是前車 ? 不解前車如何能拿這段車道來"保持隨時可以煞停"????
所以又要說到 Newell’s 跟車模型 car-following model
因為車流不是如水流,氣流這樣均質的流體, 而是由不均質的一台台車及中間的車距所組成
因此,Newell’s描述車流的特性是, 車輛會保持一定的車距, 車輛和車輛之間保有"通過的時間差"
在S同步流之下, 路隊長加減速都會制約到後車的車速
車距越長,越不容易堵塞, 車距越短越容易堵塞
Newell’s 所提到的特性也入法了, 就是法規當中的 "安全距離" 及 2秒鐘法則("通過的時間差")
所以,通常要計算密度時, 這車流密度是以Newell’s 所提到的特性, 以車和車之間的距離來代表密度 K
16台車/km 是以 1km/16=0.0625km(57.5m車距+5m車長), 單位是多少m(km)有一台車 來代表 , 才是可以數學運算的量
概念是不同的
所以, 這安全車距+車長的62.5m ,被視為一個路權單位,一台車是以長度62.5m來代表,且假設這62.5m接上前車的62.5m及後車的62.5m,都是一個均質的狀態。
"車距+車身"就能組成一個路權單位,銜接上/下一個路權單位,車流就成為可數學計算的均質流體!
"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 擁有何種路權 ?
『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 的55m路權,是進入內側車道之後, 四個輪子都在車道線之內才生效!
這局限於車道內之路權, 只能往前後, 路權方向是↑↓前後! 不是往左右←→橫向(那一個車道?)的"車道路權"!
這55m從何而來?必須找法律上的規定
110km行駛的車, 法規分配多長的內側車道給這台車?
每台車依高管規則6之安全車距,保持隨時可以煞停之距離。
依高管規則11:汽車在行駛途中,變換車道或超越前車時,應依標誌、標線、號誌指示,並不得有下列情形:
三、未保持安全距離及間隔。
變換車道或超越前車時(進行這個動作時),不能插入(破壞)它人的安全車距之中,未保持除了自己,也有別人的安全距離, 這是該車可以隨時煞停之距離(距離不足就無法煞停),他車不得侵入, 只有該車獨享! 加上車長,這是法規授權的↑↓縱向(前後)路權範圍。
而依高管規則6之規定,110km/h為55m,加上車長=60m。
路權是有範圍的,法規明文規定只授權60m! 最高速限之路權並不是基隆到高雄!
怎麼又把罰則和規則混淆 ?
罰則在說相反, 要罰的事項! 是錯的才要罰? 負面表述如何反過來說成對的?
Mussina27 wrote:
>> 前面有人提到道交處罰條例33條有明確規定罰則,之前檢舉或開罰的應該都是這一條。
.(恕刪)
是的, 33-1-3 未依規定行駛車道
內側車道規定為超車道!
超車者被指定行駛內側車道! 非超車應行駛中/外車道!
非超車行駛內側車道? 是走錯車道的違規! 未依(內側車道為超車道)規定行駛車道!
Mussina27 wrote:
論法令法理應該要注意整體完整性不可單獨分離、混合或選擇性延伸解釋。
.(恕刪)
是的, 但書不得類推解釋, 不能超過"速限"之外,混合或選擇性延伸解釋!(但書限縮解釋!)
適用但書必先適用本文
注意8-1-3 整體完整性不可單獨分離, 內側車道為超車道!(超車道也有最高速限標誌!)
Mussina27 wrote:
如果要比較國內外法令法理的不同也應該要明確標明才不會讓人誤以為是台灣法規。
.(恕刪)
上面全都是我國的法規 !
您提到的是 廢止的歷史法規
且超出但書"限縮解釋"的範圍, "速限標誌"不能被擴張解釋變成用路人的車速!(最高速限是速限標誌)
但書只能限縮解釋!
8-1-3但書:但小型車於不堵塞行車之狀況下,得以該路段容許之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
但書限縮解釋, 法規是"最高速限" ,不是用路人的"速度"!
這是一種可變速限! 機動速限! 隨車流密度Density(不堵塞行車之狀況下!)機動改變速限!
8-1-3但書,○○狀況下((條件):不堵塞,有55m車距) → 最高速限(適用那一面速限標誌?)行駛於內側車道(內側車道之速限!)

內側車道有兩種速限! 依車流量(不堵塞行車之狀況下)改變"速限"!
低車流量(有55m車距不堵塞行車)之狀況下- 改速限 → " 最高速限行駛" (依據速限標誌上方那個速限標誌行駛)
高車流量(無55m車距堵塞行車)之狀況下 → 回到原速限區間(高管規則5) !
這是一種 動態速限 ! 因應不同車流量機動改變速限 !
法規是 該路段容許之最高速限! 說的是什麼狀況下, 適用那一種速限標誌!
根本不是用路人"是否最高速限" 的問題 ! 沒有關係! 根本不是在說這件事!
8-1-3但書根本不是在說是否符合最高速限 ? 錶速是否正確 ? 那是另外的法規 ! 無關 !
有關的是高管規則5
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交通管制規則第五條
汽車行駛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應依速限標誌指示。
根本不是在說另外的法規
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 第 12 條
行為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而未嚴重危害交通安全、秩序,且情節輕微,以不舉發為適當者,交通勤務警察或依法令執行交通稽查任務人員得對其施以勸導,免予舉發:
十一、駕駛汽車行車速度超過規定之最高時速未逾十公里。
無關!
這種佔用是無路權的問題, 是該車在"內側車道"上,位置上的問題 ,影響到車距的問題! 不是車速的問題!
只要這台車在內側車道上, 它就佔去了 55+5m 長度的內側車道(高管規則6)(致堵塞), 它離開就多出 60m 的車距(不堵塞)
車距不是天上掉下來的! 是前面的車離開禮讓出來的!
某車於內側車道110km/h行駛, 並不是他車速上的問題
而是該車在"內側車道"上,位置上的問題 ,影響到車距的問題!
陳壽所著《三國志》位列二十四史前四史之一,是中國歷史上評價最高的史書之一。
原本司馬昭之心, 路人皆知 ,陳壽卻寫成 "曹髦是個大壞蛋,司馬昭才是英明神武的大忠臣?"
在《三國志》中 陳壽記載了曹髦(曹魏政權第四代君主)肆意妄為,是大逆不道的罪人,他荒淫無度,甚至設計謀害太后,在陰謀敗露後,竟率軍殺向西宮,正在十萬火急之際,赤膽忠心的大將軍司馬昭力挽狂瀾,救下太后平息事端,曹髦落得個兵敗身亡的下場。
整件事的真相卻是這樣:十九歲的曹髦「才同陳思,武類太祖」,因不滿曹魏江山被司馬昭把持,憤而密謀除掉司馬昭。結果部隊還沒出宮門,就被賈充手下成濟所殺。
做為西晉的史官,陳壽在寫《三國志》的時候不可能不知道這所謂「曹髦謀逆」的真相?然而,做為臣子竟然公然弒君,這事當然不能寫進史書。
只看官方史書三國志?,並無法了解真相,還必須參考習鑿齒所著的《漢晉春秋》,以及 裴松之為《三國志》做注,才能了解全貌
正義也許會遲到,但永遠不會缺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