長期佔用超車道其實不違規

CcCManCcC wrote:
國際法規??
1.台灣何時被聯合國承認成國家了???
2.宗教國家有更多我們無法理解的法律??他們也違背國際法規?...(恕刪)

您的觀念有很大的偏差 , 選擇性的挑選自己喜歡的法條出來看?

《蒙特維多國家權利義務公約》第一條:「作為一個國際法所承認之國家應具備以下資格:⑴ 常住人口;⑵ 界定的領土;⑶ 政府;⑷ 與其他國家建立關係的能力。
(1)台灣常住人口 2300萬
(2)台澎金馬 東沙 南沙 附屬島嶼 皆為我國領土 ,目前這個在台灣的國家名稱為 中華民國
(3)目前在台灣 是全民直選 , 民主投票產生的政府
(4)目前中華民國與世界14個主權國家擁有正式外交關係 ,每一邦交國均設大使館, 及無邦交國家設有官方性質的代表機構22個
是「主權國家法人格(statehood)」的政治實體。
締約 和 聯合國承認? 根本完全無關

路權 不是天上掉下來的, 道路上沒有天賦"路權"這種事
因為道路空間有限 , 必須經由 法律 指定路權的範圍/分配 各自使用的範圍 / 排序 使用道路的前後次序

"路權/ 先行權/ Vorfahrt /Right of Way "是萬國公法 , 是早在50多年前, 1968 年,經全球交通專業人員開會(維也納道路交通會議) 討論之後的決議 , 寫成 『維也納道路交通公約』 , 我國也是簽約國家

這是存放在聯合國的文件, 有上網路公告, 請看一下 日期
"維也納道路交通公約" 文件上是有"中文正體漢字"的 "秉本國政府正式授予之權" ,謹簽字於本公約 ,以昭信守。
簽名的 Liu Chieh 劉鍇, 是中華民國駐聯合國常任代表
白紙黑字

簽名的 Liu Chieh 劉鍇, 是中華民國駐聯合國常任代表
白紙黑字
大法官釋字第 329 號
依上述規定所締結之條約(公約),其位階同於法律。
這等同於國內法
我國法規包括"安全規則"和"處罰條例", 條文內容都來自於"維也納道路公約 CONVENTION ON ROAD TRAFFIC"
況且
"維也納道交公約" 第三條 締約國之義務 , 就有要求 , 締約國應採適當措施確保其領土內之"現行道路規則實質上符合本公約第貳章(道路規則)之規定"


所以, 之後, 我國所制定的法律, 路權 規定 是依照公約 被寫進法條當中
CONVENTION ON ROAD TRAFFIC 道路交通公約 , 有專章說明 Right of Way 路權
Article 18 第18條
Intersections arid, obligation to give way 讓道
1. Every driver approaching an intersection shall exercise such extra care as may be appropriate to local conditions. Drivers of vehicles shall, in particular, drive at such a speed as to be able to stop to allow vehicles having the right of way(路權) to pass.

擁有路權者 先行
大法官釋字第329 號: 依上述規定所締結之條約(公約),其位階同於法律。
法規白紙黑字將 "路權" 寫入法規
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第 194 條 : 以時間更迭方式, 分派不同方向交通之行進路權
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第 206 條 : 圓形黃燈用以警告車輛駕駛人及行人,表示紅色燈號即將顯示,屆時將失去通行路權
車輛行車事故鑑定及覆議作業辦法 第 8 條
鑑定意見書應載明下列事項:
五、肇事分析:駕駛行為、佐證資料、路權歸屬、法規依據。

"路權" 就是 法律規定 ! 白紙黑字寫於法規當中

問題是, 法律是這樣訂了, 但是執行法律的下級單位, 卻牴觸上位法規, 沒有依據法律及法律原則來解釋法條,因此扭曲了法條

CcCManCcC wrote:
先想想到底是違背國際法律?
還是台灣與國際不平行?<---這點才是
要先清楚這邊是台灣,不是公海,有些國內法規根本不是國際法律能規範的範圍.....
...(恕刪)

有趣的是 , 台灣平常都不遵照 "維也納道路公約" , 天馬行空自行想像法條含義 ?完全把法條反過來講!
全部都是倒過來講"反面" ?
不看規則只看罰則? 只要不收到罰單?就不管交通規則寫了什麼?
不正面解釋"最高速限", 卻反面解釋說成"駕駛人的車速"?
○○狀況下, 得以●●速限 行駛於內側車道 , 是設定條件,滿足條件才成立的『速限』,前方的條件居然捨去不看?
『速限』依法為車速限制,是無條件遵守義務, 卻反過來說成是 車道使用之權利(路權)? 權利和義務不分?

違反公約自行解釋扭曲了國內法
但是需要時 , "維也納道路交通公約" 又自動跑出來了 ?
這寫在我國交通部發行的國際駕照上, 就是1968年11月8日道路交通公約

上面仍然註明 1968年11月8日道路交通公約
此 道路交通公約,就是 "維也納道路交通公約" 交通部到現在都在印
國際駕照的章節, 相關規定,同樣在"維也納道路交通公約"的條文當中
想印國際駕照就拿來用 , 講交通法規就不承認自己簽過 ????

路權 說的權利 ,並非遵守速限義務 , 而是有使用道路的權利, 此權利來自法律的授權 , 路權就寫在法規當中
但是 ,路權由法律授予 , 同樣法律也可以收回路權
路權通常是 "輪替使用" ! 根本不存在自行想像的 "專用"?什麼超車專用道 ←法律沒有這種文字
自以為是萬世一系?永恆不變的專用?不知道道路為公用! 是分享是輪替使用, 是相互禮讓 !
法律只有輪替使用的 "超車道"!
有路權的一方能使用道路! 沒有路權的一方就有禮讓的義務 !
拿但書"設定某種速限"之遵守義務去侵害本文(超車者取得路權)使用權利
忘記無路權侵入內車道, 適用處罰條例33-1-3:未依(超車道)規定行駛(內側)車道

8-1-3 但書 明明白紙黑字就是 『最高速限』, 怎麼會變成 用路人的車速 ?

8-1-3但書: 小型車於不堵塞行車(有55m車距,為F自由車流LOS A,B,C)之狀況下,得以(交通部會同內政部定之)該路段容許之最高速限(限5標誌,行車時速之限制)行駛於內側車道
但書明明是設定條件! 何種狀況下,適用那一種『速限』
但書 : ○○○狀況下, 得以●●速限 行駛於內側車道
此但書是授權主管機關去改變速限! 而根本不是授權給用路人可以自訂最高速限?
○○○狀況下(←條件), 得以●●速限 行駛於內側車道(←法律效果)
法律效果明明是授權主管機關得以改變原有速限區間,去設定另外一種速限 !
用路人只能依限行駛 ! 根本沒有授權用路人拿自己的車速去違反"路權"(內側車道為超車道)?

《不堵塞行車之狀況下》,依據高管規則6:汽車行駛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前後兩車間之行車安全距離,在正常天候狀況下,依下列規定:一、小型車:車輛速率之每小時公里數值除以二,單位為公尺
(車速110km需有最小車距55m)。此"不堵塞行車之狀況下"指的是有55m長的車距,可以110km行駛
若車距只有30m, 最高速限110行駛是不成立的! 硬要110是違反高管規則6 !
車速是受限於車距 , 受到車距的制約 ! 不是想開多快就能多快 !

那裏能壓縮車距去開快車? 以為 #小型車以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即合乎規定?
(a)
得以的是 (交通部會同內政部定之)該路段容許之最高速限,交通部會同內政部得以"最高速限" , 不是原本的"最低 - 最高速限"區間 ,這個得以是得以改換"最高速限" , 不是駕駛人.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 4 條
駕駛人駕駛車輛、大眾捷運系統車輛或行人在道路上,應遵守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之指示、警告、禁制規定,並服從執行交通勤務之警察或依法令執行指揮交通及交通稽查任務人員之指揮。
前項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之指示、警告、禁制規定、樣式、標示方式、設置基準及設置地點等事項之規則,由交通部會同內政部定之


(b) 最高速限這面標誌限制 , 不是 得以
依據 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第 85 條
最高速限標誌「限5」,用以告示車輛駕駛人前方道路最高行車時速之限制,不得超速。設於以標誌或標線規定最高速限路段起點及行車管制號誌路口遠端適當距離處;里程漫長之路段,其中途得視需要增設之。


這是 限制 , 不是 得以 , 怎麼會誤會為自己的車速達到"最高速限"就能佔用內側車道?
條文根本沒有這樣的文字!
得以的是 (交通部會同內政部定之)該路段容許之最高速限
是"遵守義務" , 不是使用權利 !
是取得"路權"進入 內側車道之後 , 如果有 55m車距 , 一定要遵守 110km的速限標誌, 依上面的指示去行駛(依限行駛) , 此時不是遵守 最低60-最高速限110km 行駛 內側車道

(駕駛人遵守義務 依限行駛 ,依限(限5標誌←交通部會同內政部定之)行駛於內側車道
依限(限5標誌)行駛於內側車道! 不是路權 ! 不是車速110km就能使用內側車道 ,完全扭曲法規 ,依法無據 !

連原本應該依法的"裁罰基準表" 都配合這個錯誤?擅改法條文字! 把 法規明文的"最高速限"標誌自行更改為 駕駛人之"最高速度"?
沒有路權觀念, 時空倒置, 違反現行法規的錯誤非常之多.
已經說明過了
https://www.mobile01.com/topicdetail.php?f=294&t=5706270&p=12#71994273
(1)違規事件,寫 "行駛高、快速公路未依規定行駛車道者-小型車未以規定之最高速度行駛內側車道", 完全將"最高速限"標誌誤植為"最高速度"

小型車未以規定之最高速度行駛內側車道
違規樣態:『未以規定之最高速度行駛內側車道』
單獨條件成立即裁罰新臺幣3,000元以上6,000元以下罰鍰。

事實是,根本沒有"最高速度"這種法規! ←(但書限縮解釋)
(2)違反母法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九十二條第四項" 之有授權的項目, 超出授權範圍之外,擅改法規
決定速限是主管機關的權責,不是一般用路人的"速度/車速"能選擇的! 適用對象完全不同! 豈能張冠李戴? 把速限的決定權送給路隊長自行決定? 讓後行車跟它同步??一起遵守路隊長以自身的速度所創造的"速限"??
(3)權利和義務完全混淆不分
未依(超車道路權)規定行駛(內側)車道, 是違反路權 ← 無法規所授予之權利去使用內側車道
卻說成 未以規定之最高速度行駛內側車道 ? ← 違反內側車道特別速限! 違反遵守速限的義務!
違反路權(權利)說成違反速限(義務)?
權利和義務兩者完全混淆不分?
(4)漏列"非超車行駛內側車道"及"非超越利用中線車道" ,違反路權行為
違反者(非超車行駛超車道,"非超越利用中線車道")適用罰則為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三十三條第一項第三
汽車行駛於高速公路、快速公路或設站管制之道路,不遵使用限制、禁止、行車管制及管理事項之管制規則而有下列行為者,處汽車駕駛人新臺幣三千元以上六千元以下罰鍰:
三、未依(超車道)規定行駛(內側)車道
←走錯車道的違規
(無超車行為應行駛其它車道, 不是行駛超車道(內側車道))
(5)違反但書限縮解釋, 只能單向涵攝! (錯誤將"最高速限行駛"(法律效果)-倒推 →不堵塞行車之狀況下(條件)???)
但書不得倒推解釋
鄭玉波 (前司法院大法官) 法學緒論 331頁 鄭玉波(2006),《法學緒論》,台北:三民書局。
區分原則法與例外法主要目的,在於原則上例外法必須嚴格解釋,而不得為類推解釋及擴張解釋;在適用時,應以例外法有明文規定為限,才有排斥原則法的適用。
此種"最高速限行駛"(法律效果)-倒推 →不堵塞行車(條件)的錯誤, 也完全違反Q車流量 = V車速 × D(車距/密度)
以為道路空間為無限大 ?
錯以為每台車都可以不離開內側車道? 密度卻不會增加? 車距仍然源源不絕自動跑出來?

且未以最高速限行駛? 再次擅改法規! 還將不能擴張類推解釋的錯誤(最高速限行駛-則 →不堵塞)?代入"處罰條例33-2當中? 錯上加錯!
(6)該法律事實發生之時空, 前後不分, 規則(該遵守的)和罰則(該處罰的)相反的事實不分!錯誤引用條文!
33-2原法條為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三十三條第2項
前項道路內車道應為超車道,超車後,如有安全距離未駛回原車道,致堵塞超車道行車者,處汽車駕駛人新臺幣六千元以上一萬二千元以下罰鍰。

1.這個要處罰的處罰條例33-2, 時空是超車後(車應該回到中線車道).;要遵守的..高管規則8-1-3但書,《時空》是正在超車(車在內側車道上)
2.要處罰的罰則和要遵守的規則在說相反的事實,前者在說那一個車道的路權,後者說明的是那一種速限,路權(權利)和速限(義務)如何會混淆在一起?, 權利和義務不同的二件法律事實,要處罰的和要遵守的混淆在一起??
違反事件當中寫有
行駛高、快速公路利用內側車道超車,超車後(車應在中線車道),如有安全距離未駛回原車道,且未以最高速限行駛(車在內側車道),致堵塞超車道 ?
應該離開內側車道,位置在中線車道的車,才不會致堵塞超車道行車。 就算車在內側車道最高速限行駛? 位置仍然是錯的!
法條依據(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寫 第三十三條第二項 , 但是33-2根本沒有且未以最高速限行駛這一句, "是錯誤引用該條文, 況且 33-2 發生的時空是"超車後",超車後,車應該在中線車道上!而高管規則8-1-3的時空是正在超車,車在內側車道上! 不同時空的法律事實如何隨意排列組合在一起?

一、行車速度超過規定之最高速限或低於規定之最低速限。 →對應高管規則第5條
適用所有車道的原則性速限規定!
8-1-3但書是 只適用於 "內側車道"的特別速限 !
當然,這一點都不奇怪! 連白紙黑字的 『最高速限』,都能放棄法律授權? 扭曲成(用路人)"最高速度"?

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表
高管規則第8條都是在敘明『車道使用規定』,無關速限

原條文 "其車道之使用"出現在那裏?????
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交通管制規則第八條
汽車行駛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其車道之使用,除因交通事故及道路施工依臨時或可移動標誌指示或交通勤務警察指揮外,應依設置之交通標誌(內側車道為超車道)、標線或號誌之規定,無設置者,應依下列規定
一、在高速公路最高速限每小時九十公里以上之路段,行駛速率低於每小時八十公里之較慢速小型車,或在快速公路最高速限每小時八十公里以上之路段,行駛速率低於每小時七十公里之較慢速小型車,應行駛於外側車道,並得暫時利用緊臨外側車道之車道超越前車。
二、大型車應行駛於外側車道,並得暫時利用緊臨外側車道之車道超越前車。
三、內側車道為超車道。小型車於不堵塞行車之狀況下,得以該路段容許之最高速限(標誌)行駛於內側車道。

(1)高速公路都有設置 , 應依設置之交通標誌(內側車道為超車道), 無設置者,才是看下面的規定 !
(2)其車道之使用,應依設置之交通標誌(內側車道為超車道) , 下面的 8-1-3是無設置者, 錯誤又是將文句倒過來? 拿"無設置者之規定"去聯結上方的"其車道之使用", 忘記但書不得倒推解釋!
(2)為何要寫(但書)??? 但..得 這種文句, 此類但書並非表示條文前段原則(路權)規定之例外, 而係作為附加補充規定 ,即規定應另為其他行為(速限)
最高速限 是 車速的 天花板 ! 以及 最低速限 (地板) , 天花板和地板之間有許多種車速 , 這是"車速"區間!
"車速的 天花板 "不是用來區分 那一車走那一個車道? 此並非 "車道之使用權利" !
無論駕駛人的車速多少?這個車速都不是法規上的"最高速限"←一面標誌
怎麼會將 "最高速限"(標誌)混淆為 用路人車速 (儀錶)????


法規不只 "最高速限" 這四個字而已
法規8-1-3但書寫的是 『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 11個字 ← 指定 "最高速限"這面標誌行駛
高管規則5: 汽車行駛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應依速限標誌指示
是受到 速限標誌 之限制
不是"速限標誌"倒過來說成"車速"? 這樣倒過來 解釋一段"但書"? ←違反但書不得倒推
是此時車速就只能是 依速限標誌 (單一面的 "最高速限") 行駛 ←無條件遵守義務
車速 依速限標誌 行駛
不是擴張說成 , 我的車速就是最高速限 ????

法規既然指定, 得以"最高速限"標誌指示 (單一面的 "最高速限") 行駛內側車道, 是被授權的主管機關去變更"速限" , 此時, 主管機關不能認定為 兩面"速限"標誌
變更之後 , 用路人只能無條件遵守 變更後 的速限
那裏能以為 『最高速限』那面標誌 居然就是汽車儀錶 ????? 會同步顯示? 會連動?

把自己的車速錶掛到最高速限標誌上 ? 要求所有用路人以我為準?
什麼? 我的車速=最高速限 ? 所有人聽我號令? 以我為準 ? 所有用路人遵守我的車速 ?

這是在說什麼 ? 最高速限標誌不是立在路邊, 居然是在我的儀錶板上 (數位顯示)
"最高速限"那面標誌 是 我要它指多少就是多少嗎 ?

法規明文 :內側車道為超車道 ←相對位置的問題
內側車道 是不是在所有車道的最內側, 最左側
超車要有二台車 , 一台被超 , 一台超越 前車
被超車位置在右(外車道) , 超越 前車的車在 左(內車道)

相對位置在那裏? 能使用那一個車道 ? 完全無關 速限 ! 更無關絕對車速跑多少公里!
是和相對車速,比較車速 ,車速比中線快有關

(3) 時間次序 顛倒
先有"超車行為" 取得路權 →才能進入內側車道(超車道) ,→ 進入內側車道之後 → 四個車輪都在內側車道車道線之內了, 才可能發生8-1-3但書 "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 這件事
否則 就是 失去 前後時間次序的邏輯 , 完全時空顛倒
"路權"規定,每台車的"位置"在那裏 , 在交通法規中無所不在

路權 的優先次序 規則 ⩽ 標誌 ⩽燈號 ⩽ 人員指揮
標誌優先於規則 , 如圖
內側車道為超車道 , 載重大貨車限行外側車道 ←法規經由標誌 , 去分配誰使用那一個車道
道路是公用的 , 同時供眾人使用 , 因此法律規定有"路權", 分配 道路空間給每一個人使用 , 擁有路權能使用道路, 喪失路權就暫時不能使用(必須等待重新取得路權)

(4) 誰能使用內側車道 ? 法規白紙黑字 那一台車走那一個車道 !
依照法規
高管規則 8
汽車行駛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其車道之使用,除因交通事故及道路施工依臨時或可移動標誌指示或交通勤務警察指揮外,應依設置之交通標誌(內側車道為超車道)、標線或號誌之規定
無設置者,應依下列規定︰
三、內側車道為超車道(使用權利)。小型車於不堵塞行車之狀況下,得以該路段容許之最高速限(標誌)行駛於內側車道。(遵守義務)

但書 限縮解釋 , 以法條有明文規定為限, 禁止類推解釋
適用但書(遵守義務)前, 必先適用本文(使用權利)
要先有車道使用權, 被授權進入該車道之後,才有辦法去遵守該車道的特別速限

麻煩看一下 法規怎麼寫
其車道之使用...........應依設置之交通標誌(內側車道為超車道)

高速公路全都有設置 "內側車道為超車道"標誌 , 已經說明超車道路權歸屬 , 並非 "無設置者"
高速公路對於車道使用之標誌只有 "內側車道為超車道", 根本沒有"交通標誌"是什麼 「『允許小型車於內側車道得以最高速限行駛』」????並不能拿"速限"這項遵守義務出來混淆 ?
是無設置(內側車道為超車道)者 , 才是看 8-1-3 的規定
路權可以取得也會喪失
超車 取得 內側車道 路權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 第 101 條
汽車超車時,應依下列規定:
五、前行車減速(避免加速)靠邊(往路緣靠邊)或以手勢或亮右方向燈表示允讓後,後行車始得超越。超越時應顯示左方向燈並於前車左側保持半公尺以上之間隔超過,行至安全距離後,再顯示右方向燈駛入原行路線。

行至安全距離 , 就喪失路權了 ! 法規規定要離開 , 駛入原行路線
依法 , 超過,行至安全距離後(喪失路權了!),駛入原行路線(法規要求回到原本超車前的車道)

依法 喪失路權了 !

因為堵塞的主因是車輛多到超過道路負載, 擠到車距縮小,制約了車速
而沒有超過道路負荷的堵塞,則起源於速差 (V2-V1)= a "速差"產生了加速度
若 (V2-V1)= a 為正值 ,前車速高於後車,車距就拉開了,可以加速
若 (V2-V1)= -a 為負值 ,前車速慢於後車,車距就因此縮小了,必須減速

堵塞是(前車速V2)-(後車速V1)= - a 負的加速度, 此 - a 負的加速度讓車距縮小.後車怕追撞踩下煞車,於是一台車接一台車傳遞下去,累積產生了"衝擊波"
累積的"衝擊波"越大, 壅塞波就傳遞得越遠, 形成 J廣域壅塞波
如果車距夠大, 此"衝擊波"被車距所吸收, 沒有影響到後車, 沒有讓後車踩下煞車, 壅塞波就不會再傳下去
超車道能防止堵塞,因為當車變多擠在一起, 車距縮小,如果左側有一條空的車道可以變換過去, 此車道離開少了一台車, 車距就拉大了, 就不塞車了

超車道就是車流的疏洪道 , 是一個左側繞道bypass, 繞過去回到原車道就不塞了!
且超車是車速高於前車, 原本會造成 (前車速V2慢)-(後車速V1快)= - a 負的加速度
但是 變換到左邊的車道去超車, 兩車在不同車道上, 就不會產生 - a 負的加速度
而且超過之後回到原車道, 是前車與後車位置互換 ,前車變後車, 後車變前車
原本 (前車速V2慢)-(後車速V1快) =-a的情況就改變了
因為車速快的後車已經改變位置換到前方去了, 原本車速慢的前車被超過在後方,變成 (前車速V2快)-(後車速V1慢)=+正值,車距會拉開, 就不塞車了

如果平時就將疏洪道(超車道)裝滿水, 洪水(車流量大)來時,疏洪道(超車道)無法分流,當然是氾濫成災(塞車)。
因為增加了車流密度,造成車距縮短, 都擠在一起 , 由 LOS ABC-擠成 → LOS E F

超車道依法為車流的疏洪道,是一條繞道bypass,車流大自然溢入超車,車流變小自然退出空出來,有調節的作用
台灣卻反其道而行! 平時沒車也擠塞疏洪道?車流量大時無處宣洩,自然泛濫成災

沒有路權為什麼可以行駛 ?
沒有路權為何能在內側車道上 ?
一台沒有路權 ,不會出現在內側車道上的車 ? 是要如何遵守內側車道之特別速限 !
《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交通管制規則》第八條 明文規定
其車道之使用....應依設置之交通標誌

高速公路標誌只有 "內側車道為超車道", 根本沒有"交通標誌"是什麼 「『允許小型車於內側車道得以最高速限行駛』」????
其車道之使用, 應該是看 8-1-3本文"內側車道為超車道" , 完全不必看 "無設置者" 才看的但書規定 ??????
擁有路權的一方能使用道路, 沒有路權的一方就有遵重它人的路權, 並且禮讓它人的義務!
沒有路權為什麼能侵入別人的車道 ? 若隨意侵害他人路權, 也不會有人遵重你的路權 ,
走錯車道 當然有罰則 , 不是沒有法規 , 而是不執法
處罰條例33-1-3 : 未依(超車道)規定行駛(內側)車道 。 是走錯車道的違法行為 !

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交通管制規則 第 8 條
汽車行駛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其車道之使用,除因交通事故及道路施工依臨時或可移動標誌指示或交通勤務警察指揮外,應依設置之交通標誌(內側車道為超車道)、標線或號誌之規定
無設置者,應依下列規定︰
三、內側車道為超車道。但小型車於不堵塞行車之狀況下,得以該路段容許之最高速限(標誌)行駛於內側車道
←有別於最低60-最高速限110區間速限
其車道之使用 ....應依設置之交通標誌(內側車道為超車道)
8-1-3 本文規定(內側車道為超車道) ←此為路權

取得路權才能進入內側車道 , 進入內側車道 , 才會發生 『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 這件事
但書 限縮解釋 , 不得倒推
怎麼能倒過來 ? 先無路權佔內側車道 ? 再先上車後補票 , 再說自己是 "最高速限行駛???

法規很清楚 , 區分有 應依設置之交通標誌(內側車道為超車道) 及 無設置者
法規白紙黑字 其車道之使用,應依設置之交通標誌(內側車道為超車道)之規定
高速公路全都有設置 "內側車道為超車道" 標誌
車道之使用 就是車道之路權 , 白紙黑字 應依設置之交通標誌(內側車道為超車道)之規定

"超車道"是法規所授予的使用權利 !
所有車道都不能超速 ← 這是無條件遵守義務 !
不能拿一個 "義務" 說成 有權使用 ?
CcCManCcC wrote:
持續證明了我一直以來...(恕刪)

你邏輯思維能力就有很大的問題!
別人有沒有超速是別人的事,
你內側就算開到最高速限
遇到比你快的車還是應該要讓路
別人超速也許是有急事
也許是醫生趕著去開刀救人
也許是檢警要執行緊急任務
會不會被開單他們自己去負責!

當然你也可以不讓也不違規也不犯法
那就是我講的道德問題,就如你在電梯放屁
也不違規也不違法,別人也不能拿你怎樣
只是他人會幹在心裡想說這人真沒水準,
這樣懂嗎?

另外沒有人說內側要清空
只有說內側車道如果沒有必要
不應該長期佔用,遇快車應該禮讓超車、
很簡單不難懂?
lexus_sky0066 wrote:
你邏輯思維能力就有很大的問題!
...(恕刪)

你這說法我也覺得邏輯思維能力有很大問題
下面一一點破

lexus_sky0066 wrote: 別人有沒有超速是別人的事
...(恕刪)

但要我讓位不就是我的事了嗎?

lexus_sky0066 wrote:
你內側就算開到最高速限
遇到比你快的車還是應該要讓路
別人超速也許是有急事
也許是醫生趕著去開刀救人
...(恕刪)

有合乎急難救助原則,請Call警方開道
警笛一響,大老遠我就讓道

lexus_sky0066 wrote:
也許是檢警要執行緊急任務
會不會被開單他們自己去負責!
...(恕刪)

辦案他們有警笛能用,所以這點幾乎是多說的

lexus_sky0066 wrote:
當然你也可以不讓也不違規也不犯法
那就是我講的道德問題,就如你在電梯放屁
也不違規也不違法,別人也不能拿你怎樣
只是他人會幹在心裡想說這人真沒水準,
這樣懂嗎?
...(恕刪)

1.人有三急,電梯內也許對方憋不住,正常才不會去說對方沒水準,畢竟憋得住誰想在電梯丟臉?吃飯在那邊翹二郎腿還摳腳的才叫丟臉


2.道路是有規範的,扯水準根本是多餘的,合乎法規用路才是最有水準道德的。那種因為對方趕時間,對方車子長轉不過去需要違規轉要對方有同理心,與水準根本無關係,所以扯水準之前先確認訴求行為是否完全合乎法規.....
其實有甚麼違規的訴求,請低調點自己找機會超車、轉彎,不礙著別人大家睜隻眼閉隻眼。

我相信在用路上..永遠是守交通法規的比不守交通法規的有道德和水準

lexus_sky0066 wrote:
另外沒有人說內側要清空
只有說內側車道如果沒有必要
不應該長期佔用,遇快車應該禮讓超車、
很簡單不難懂?
...(恕刪)


有關高管規則第8條第1項第3款但書規定:「內側車道為超車道,但小型車於不堵塞行車之狀況下,得以該路段容許之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其立法緣由,係依據交通量調查,顯示國內高速公路超負荷運轉之情形相當嚴重,考量現行道路容量普遍不敷需求,故有上開但書之規定

政府都說"普遍不敷需求",所以才開但書開放使用。
反而民眾要人別用???

再者,針對內側車道議題,國道警方FB說過內側車道非超速車道,禁止逼迫前車讓位
這不就說明了,前車只要滿足用內側條件根本沒有義務要讓後車,因為後車不應該有超速行為,以及不得逼迫前車。

===============================================
根本問題點就是在"修法"。法規只要一修,大家就是照規則走
你們不去提倡修法,卻要別人遵守自己認定的遊戲規則,這合理?!
CcCManCcC
janhan58 另外就算前方無車,只要能維持最高速,就沒有成立"堵塞行車"懂嗎?執法條件要了解一下,堵塞的定義,不是後面有車就會被定義堵塞。多讀讀用路規則這些不會吃虧的,出車禍還能咬的對方死死的。
janhan58
祝你行車平安!
CcCManCcC wrote:
你這說法我也覺得邏輯...(恕刪)

我也覺得你很天真
真的有急事你還有時間call警方開道?
警方有那麼閒整天一堆人等著call他開道?
你內急你家小狗要生了要不要也call警?
上班要遲到客戶有急事要處理你要不要call警?警察當你24小時的保姆有急事就記得call警察幫你開道護送好嗎?

你都說了有人在電梯幾分鐘都沒辦法忍住不放屁,汽車高速公路動輒半小時以上你內急可以忍的住?
你連拉屎放屁的內急都有兩套標準我也真的佩服你了!

高速公路局網站看仔細吧!!

lexus_sky0066 wrote:
我也覺得你很天真真的...(恕刪)

我不是天真,我是一板一眼照法規走
警方自己會判斷哪些事情合乎緊急避難原則
你覺得小狗要生、上班遲到警察會幫忙開路我也沒辦法

客戶有急事需要飆車趕時間真的不關我的事情,這種也沒啥好讓,最討厭拿別人生命安全賺錢

lexus_sky0066 wrote:
你都說了有人在電梯幾分鐘都沒辦法忍住不放屁,汽車高速公路動輒半小時以上你內急可以認的住?
你連拉屎放屁的內急都有兩套標準我也真的佩服你了!
..(恕刪)

沒有人有兩套標準,因為搭電梯這動作本身就已經和"用路"無關,不受道路交通處罰條例規範的一般行為
雙方都是合法行為下,一方只是內急憋不了放個屁,那又怎樣呢?!

高速公路屎在滾,也沒權利超速OK,這是有交通處罰條例規範的和搭電梯不同
要超速別人也沒有"讓"的義務OK
請乖乖自己想辦法衝下交流道解放

你的諸多問題,都是把政府沒有規範的事件,當作需要讓的緊急事件,不讓就是不道德?


國道警方FB也看看,路權不要只看一半自己想要的
https://zh-cn.facebook.com/HighwayPoliceBureau/photos/a.223878757741875/1084940761635666/
CcCManCcC wrote:
:舉例錯誤
交通安全"規則"
那是一個明定的SOP
就像公司的作業規則、飛航規則,航海規則
大家都要照著規則走,才能保障安全

法規 寫什麼 ? 都不看嗎?
高管規則 8
汽車行駛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其車道之使用,除因交通事故及道路施工依臨時或可移動標誌指示或交通勤務警察指揮外,應依設置之交通標誌(內側車道為超車道)、標線或號誌之規定
無設置者,應依下列規定︰
三、內側車道為超車道(使用權利)。小型車於不堵塞行車之狀況下(有對應於最高速限之車距),得以(交通部會同內政部定之)該路段容許之最高速限(標誌)行駛於內側車道。(遵守義務)

明明高管規則 8 區分有 應依設置之交通標誌(內側車道為超車道) , 無設置者,才是應依下列規定︰
高速公路都有設置 , 應依設置之交通標誌(內側車道為超車道), 根本沒有"交通標誌"是什麼 「『允許小型車於內側車道得以最高速限行駛』」?

其車道之使用,不去看 應依設置之交通標誌(內側車道為超車道)? 卻跑去看原本不必看的無設置者,才應依的下列規定?
明明規則就不是您說的這樣! 還說大家都要照著規則走?

但書 限縮解釋 , 以法條有明文規定(最高速限)為限, 禁止類推解釋 (用路人的車速)
適用但書(遵守義務)前, 必先適用本文(使用權利)
要先有車道使用權, 被授權進入該車道之後,才有辦法去遵守該車道的特別速限

(最高速限)依據 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第 85 條
最高速限標誌「限5」,用以告示車輛駕駛人前方道路最高行車時速之限制,不得超速。設於以標誌或標線規定最高速限路段起點及行車管制號誌路口遠端適當距離處;里程漫長之路段,其中途得視需要增設之。

《不堵塞行車之狀況下》,依據高管規則6:汽車行駛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前後兩車間之行車安全距離,在正常天候狀況下,依下列規定:一、小型車:車輛速率之每小時公里數值除以二,單位為公尺
(車速110km需有最小車距55m)。此"不堵塞行車之狀況下"指的是有55m長的車距,可以110km行駛

若車距只有30m, 最高速限110行駛是不成立的! 硬要110是違反高管規則6 !
車速是受限於車距 , 受到車距的制約 ! 不是想開多快就能多快 !

依法
但書 是 告示車輛駕駛人前方道路最高行車時速之限制
根本沒有 授予路權 !
"最高速限" 是限5標誌 , 是主管機關去設置的 !
"用路人"無論怎麼踩油門,GPS,錶速? 都是"車速", 而不會變成 主管機關設置的"那一面標誌" !
而且但書必須『限縮解釋』
8-1-3但書只有 "最高速限" , 根本不能反過來說規則為 "駕駛人的車速" ?

並不能拿"速限"這項遵守義務出來混淆 ?
是無設置(內側車道為超車道)者 , 才是看 8-1-3 的規定
路權可以取得也會喪失
超車 取得 內側車道 路權
再看 超車的定義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 第 101 條
汽車超車時,應依下列規定:
五、前行車減速(避免加速)靠邊(往路緣靠邊)或以手勢或亮右方向燈表示允讓後,後行車始得超越。超越時應顯示左方向燈並於前車左側保持半公尺以上之間隔超過,行至安全距離後,再顯示右方向燈駛入原行路線。

行至安全距離 , 就喪失路權了 ! 法規規定要離開 , 駛入原行路線
依法 , 超過,行至安全距離後(喪失路權了!),駛入原行路線(法規要求回到原本超車前的車道)

依法 喪失路權了 ! 那裏能一直行駛下去!

CcCManCcC wrote:
反倒是堅持內側車道要清空的,一直想違背規則扯道德問題
卻沒發現根本與道德嘎不上邊,都只是為了滿足自己期望

內側車道要清空的? 這是不實,不存在的
超車道是輪替使用, 不可能清空無車,超車道使用率不會低, 反而更高, 更有效率 !
超車道本為高速公路上設計用來防止塞車的措施
下面是來自荷蘭A9 的統計, 荷蘭法規同樣是規定超車完就立即離開
荷蘭的法規,就是超車完就要離開
左車道(超車道)的車速快,所以單位時間內,容納的車數,可以高於右車道達1.5倍

超車道是車流的疏洪道
這個車道是, 車流量大時,自然溢入的"疏洪道" , 用來疏導車流通過瓶頸
外側車道滿了, 裝不下了,壅塞了, 才進入中線車道"超越前車"(我國法規高管規則8-1-1)
內車道無車是因為車流量不大, 用不到"這個車道"

這如同財政預算的 災害準備金或第二預備金, 不是放在那裏不用就浪費了?
平常就把第二預備金花光光? 颱風洪水來時如何賑災 ?
車多時不可能清空出一條車道無車 !
是沒有颱風洪水, "疏洪道"才會沒有水
錯解法規 , 沒有洪水也將"疏洪道" 裝了水 , 洪水來時當然氾濫成災

這是德國A8, 規定非超車不得走左邊車道
外側車道滿了, 裝不下了,壅塞了, 才進入中線車道"超越前車"(我國同樣的高管規則8-1-1)
現在內車道無車是因為用不到"這個車道"

德國A8 autobahn 的車流量 是147.600
A 8 Dreieck Leonberg – Kreuz Stuttgart (Baden-Württemberg) 147.600
只有三個車道, 但是比台灣車流量最大的路段(高公局2015統計資料) 還要高
國1南向路段 五股-高公局 142,356(周六) 130,678(周日) 140,438(周2-4)
國1北向路段 五股-高公局 139,004(周六) 129,788(周日) 134,965(周2-4)
這證明了台灣許多車道空間 是被白白浪費掉 !

台灣常塞車的路段, 都沒有超過 10萬輛 /每日
國3北向路段 大溪-龍潭 78,856(周六) 86,179(周日) 66,287(周2-4)
國1北向路段 竹北-新竹(公道五路)84,223(周六)87,709(周日) 84,451(周2-4)

CcCManCcC wrote:
台灣就是一堆駕駛拼命想凌駕規則
所以才常有那種小車要讓大車的言論問題
明明交通守則都有寫誰有優先路權問題

換開處罰嚴厲飛機看看,哪個機師沒事敢違背規則的,就算這規則拖自己時間,自己滿腹大便。
還是得一步步照規則走,不然飯碗都沒
...(恕刪)

凌駕規則 的是誰 ?
優先路權 ? 您看了高管規則8的條文嗎 ?
拉丁法諺: 「明示規定其一者應認為排除其他」(expressio unius est exclusio alterius);「省略規定之事項應認為有意省略」(Casus omissus proomisso habendos est),意即未被列舉出來的事物即非法規效力所含括。
法律沒有的東西 ? 如何自行想像?

高管規則 8 明文規定 其車道之使用(路權) , 應依設置之交通標誌(內側車道為超車道)
交通標誌只有 (內側車道為超車道)
根本沒有"交通標誌"是什麼 「『允許小型車於內側車道得以最高速限行駛』」?

您的規則 有依據法律 /法規 / 標誌 嗎 ?
真的見識到甚麼叫做自我感覺良好! (邏輯不通的鬼扯、強辯還沾沾自喜)
真的見識了甚麼叫做自私兼苔疙鬼! (明明自私自利,還講得像是貞節烈女)
真的見識到人不要臉天下無敵!

各位腦筋正常、理性,且願意禮讓、不佔用超車道的版友們,
人跟不同維度的生物 (例如阿米巴) 是無法溝通的,放生吧!
有時還真不知道誰自我感覺良好

換我要超車,看看儀錶對方車速合理,我就默默變換車道超車。因為擺明超車就是得超速才超的過,那沒啥好說嘴前車。

可惜有人不是,要超車還要前方讓,也不管前方是否合乎法定範圍,不讓就是前方的錯,還能敲鑼打鼓正氣凜然

剛剛開車聽廣播因為那個上CNN的事件,來賓在批評台灣駕駛不怎遵守用路規則,的確是事實。

放生也好,大家對用路標準本就是平行線沒交集。
CcCManCcC wrote:
我不是天真,我是一板...(恕刪)

是喔?所以你不管在平面道路還是高速公路都不超速的喔?你真的好偉大啊!我還沒看過有人都不超速的耶!
真的要告訴你不管是什麼路還是開車的是阿公還是阿罵,我還真的沒看過有人不超速的!
你發個誓你開車上路從不超速從不違規,不讓就x全家、我就認同你說的都對好嗎?

你屎在滾還是尿要噴的有人就在平面道路內側開最高速限40km,還是高速公路內側開最高時速110,擋著你,讓你在車上撐不住拉的整車是屎尿你會很開心嗎?

還是你屎在滾了尿要噴了 狗要生了老婆也要生了你也始終要遵守速不超速??
少來了吧!連內側都要佔著茅坑不拉屎開車這麼沒品的說有多守法有人會信嗎?
lexus_sky0066 wrote:
是喔?所以你不管在平...(恕刪)


我不會說我不超速啊,但我不會超速還上網敲鑼打鼓要前方讓我超速(這才是重點)

換我就默默超車就好,對方守規矩開車何必上網要求對方讓自己。

覺得法律訂的不合理,就直接找各大立委FB陳情,這樣不是比較乾脆

放心,我真的那天屎在滾,我自己會連續超車,不會執著就是要內側車道一路衝。

我反而會更想靠外側找機會下交流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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