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速公路超速的人會檢討自己嗎

真的很難理解這些烏龜
身心無法配合汽車科技,龜爬可以理解
在旁邊慢慢爬,說真的也不會有人阻止
討厭的是
不知自己慢還要守著超車道
人家快就要阻擋
讓一下是會少塊肉嗎?
甚至還要裝一堆鏡頭檢舉
心裡有毛病嗎?
vicence wrote:
真的很難理解這些烏龜
身心無法配合汽車科技,龜爬可以理解
在旁邊慢慢爬,說真的也不會有人阻止
討厭的是
不知自己慢還要守著超車道
人家快就要阻擋
讓一下是會少塊肉嗎?


同樣自己變換車道超車會少一塊肉嗎?

想超車的覺得會,那前車自然也覺得會拉。
如果想超車的覺得不會,那就自己變換車道拉

vicence wrote:
甚至還要裝一堆鏡頭檢舉
心裡有毛病嗎?

特斯拉超多鏡頭

現在一堆車配環景..基本4鏡頭

自己再裝個前後行車紀錄器變6鏡頭

然後哪天突然想裝電子照後鏡,那又變成8個

這叫做跟上新科技
誰家不裝行車紀錄器的?這年頭沒有行車紀錄器開車還不安心呢,車禍要揮個老半天
計程車司機還有照車室內的,也有毛病嗎?沒有吧
vicence wrote:
真的很難理解這些烏龜
身心無法配合汽車科技,龜爬可以理解
在旁邊慢慢爬,說真的也不會有人阻止
討厭的是
不知自己慢還要守著超車道
人家快就要阻擋
讓一下是會少塊肉嗎?
甚至還要裝一堆鏡頭檢舉
心裡有毛病嗎?


內線的路塞多半是這幾種

1. 自以為是法律。 超過我就是超速, 所以後車違規, 我是法律, 我是正義使者, 超過我的都是罪犯, 我都要阻止。

2. 玻璃心人。 喜歡帶隊, 但不接受有人比他快, 有車比他快的話會嚴重傷害到他的自尊, 因此還會刻意阻礙要超過他的人。

3. 想要輕鬆無腦開的人。 自己不想要花力氣開在中線或是外線與其他車互動。 覺的卡在內車道, 前方一遍空曠, 都沒有車,開的輕鬆又自在, 可以無腦順順開, 活在自己的小世界裡。 不過常常無腦開到去撞蠍子車勒。
開車也有一段時日了,高速公路上遇到120-160逼車的次數,絕對遠小於遇到前方沒車但在內側道開90-100或是外側開70的次數,這是我的經驗不代表絕對值
CcCManCcC wrote:
笑翻
過去拼命拿歐洲法律來套台灣,講不通我封鎖對方。不行嗎?
共產黨法律到中國大陸當然用他們法律,這不是廢話?
但問題現在踩在台灣的土地,引用非中華民國的法律來講理都沒意義,不是嗎?笑
難道在台灣講偷竊要學新加坡鞭刑就能鞭?那叫講理?那叫期望
(恕刪)

不知道笑點在那裏?
連我國交通規則的來由都不知道?
您根本沒封鎖到對方? 只不過是把自己封鎖起來而已?
所以不知道世界上發生了何事?

以為我國所制定的 交通法規是自己天馬行空想出來的 ?
不知道我國簽署過公約, 還承諾 本國法規 必須依照公約 被寫進法條當中

就是不知道我國法條是國外照抄下來的, 現在看不懂? 不去查公約的原文寫什麼? 卻自行想像?做出違反法規的解釋
維也納道路交通公約第三條 遞約國之義務
一、(一) 締約國應採適當措施確保其領土內之現行道路規則在實質上符合本公約第貳章之規定 。




簽名的 Liu Chieh 劉鍇, 是中華民國駐聯合國常任代表
白紙寫黑字 !
大法官釋字第329 號: 依上述規定所締結之條約(公約),其位階同於法律。
其法律位階是等同於 "立法院三讀通過的法律" , 還高於法規命令 "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交通管制規則"
這就是本國法!
"維也納道交公約" 第三條 締約國之義務 , 就有要求 , 締約國應採適當措施確保其領土內之"現行道路規則在實質上符合本公約第貳章(道路規則)之規定。
還硬扯 「拿歐洲法律來套台灣」???
明明就是我國和歐盟國家一樣, 都簽署相同的"維也納道交公約", 是台灣違反法律在解釋,才會不一樣

唉, 這一派人士也不是第一天出現了!
所以立法院在民國57年立"處罰條例"之時 , 法制人員就會制止 一些天馬行空, 不符公約的說法 , 這都有議事紀錄可查


現在是執法機關未依據法律條文函釋?有法制人員嗎?

CcCManCcC wrote:
我都叫這些人去找立委修法把"小型車得以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這段拿掉就變成超車道
就是沒人想去立委服務處陳情,拼命在這邊和合法的爭論
想要改進,網路上key key是沒用的
修法才有實質效益笑

不管道路本意是什麼,社會是照著法規運作,真正要做的是修法
(恕刪)

修法? 是要修什麼法? 都不看法條嗎?
把"小型車得以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這段拿掉 ?
路權,內側車道之使用權利,本來就沒有這一段 !

不巧,路權就寫在你不看的 "維也納道交公約"
"路權/ 先行權/ Vorfahrt /Right of Way "是萬國公法 , 是早在50多年前, 1968 年,經全球交通專業人員開會(維也納道路交通會議) 討論之後的決議 , 寫成 『維也納道路交通公約』 , 我國也是簽約國家 。
之後, 我國所制定的法律, 路權 規定 是依照公約 被寫進法條當中
CONVENTION ON ROAD TRAFFIC 道路交通公約 , 有專章說明 Right of Way
Article 18 第18條
Intersections arid, obligation to give way 讓道
1. Every driver approaching an intersection shall exercise such extra care as may be appropriate to local conditions. Drivers of vehicles shall, in particular, drive at such a speed as to be able to stop to allow vehicles having the right of way(路權) to pass.

to stop to allow vehicles having the right of way(路權) to pass
停等讓擁有路權者先行
大法官釋字第329 號: 依上述規定所締結之條約(公約),其位階同於法律。
法規白紙黑字將 "路權" 寫入法規
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第 194 條 : 以時間更迭方式, 分派不同方向交通之行進路權
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第 206 條 : 圓形黃燈用以警告車輛駕駛人及行人,表示紅色燈號即將顯示,屆時將失去通行路權
車輛行車事故鑑定及覆議作業辦法 第 8 條
鑑定意見書應載明下列事項:
五、肇事分析:駕駛行為、佐證資料、路權歸屬、法規依據。

"路權" 就是 法律規定 ! 白紙黑字寫於法規當中

首先, 要有路權觀念, 道路為公用 , 由法律授權使用道路!法律授權之外,是別人的路權! 別人的使用範圍

法律都有規定 "每一台車的位置"在那裏 ?
而○○車道,是道路之通行區分 , 區分這條車道的使用權利
使用權利的法律依據在那裏?
(1)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交通管制規則 第 8 條
汽車行駛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其車道之使用,除因交通事故及道路施工依臨時或可移動標誌指示或交通勤務警察指揮外,應依設置之交通標誌(內側車道為超車道)、標線或號誌之規定
無設置者,應依下列規定︰
三、內側車道為超車道。但小型車於不堵塞行車之狀況下,得以該路段容許之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

車道之使用 即 車道之路權
這個條文是不是區分了設置之交通標誌(內側車道為超車道) 及 無設置者 的下列規定
明明就有 設置之交通標誌 , 當然是依據那標誌,根本不必去看 無設置者 的規定
怎麼會把無設置者的規定又拿出來?

高速公路都有設置 『內側車道為超車道 』, 此處還有「載重大貨車限行外側車道 」
本來就沒有標誌 寫什麼「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
本來就沒有是要修什麼?

高速公路並非 無設置"內側車道為超車道"者 , 怎麼會錯誤跑去看"無設置者"的規定?
就算是無設置者,其車道之使用 , 8-1-3 本文規定也有寫(內側車道為超車道) ←此為路權

本來就沒有什麼「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
把"小型車得以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這段拿掉 ?
路權,內側車道之使用權利,本來就沒有「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這一段 !
自己不依法去看標誌?卻跑去看無設置者的但書?自己看錯法規?不適用的法規出來唬人?還嚷要修法? 是要修什麼法?

其車道之使用←即車道之路權, 應依設置之交通標誌(內側車道為超車道)
8-1-3 本文規定(內側車道為超車道) ←此為路權
超車取得路權可以使用, 非超車喪失路權必須離開

(2)高管規則第 11 條
汽車在行駛途中,變換車道或超越前車時,應依標誌("內側車道為超車道"標誌/速限標誌)、標線、號誌指示,並不得有下列情形:
一、驟然或任意變換車道。
二、未依規定使用方向燈。
三、未保持安全距離及間隔。

進入內側車道是不是要"變換車道或超越前車",是不是應依標誌("內側車道為超車道"標誌)
高公局還說過,高速公路右側超車無法可罰?
此處是不是要求應依標誌 "內側車道為超車道",依法是不是要走左邊的內側車道超車!
這條不是法規嗎?
非超車喪失路權,是要離開這個車道, 那裏能拼快搶道,仗勢自己開快車別人追不上?就一路佔用下去?

(3)超車的定義在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 第 101 條
汽車超車時,應依下列規定:
五、前行車減速(避免加速←依據維也納道路交通公約第11條)靠邊(往路緣靠邊←依據維也納道路交通公約第10條)或以手勢或亮右方向燈表示允讓後,後行車始得超越。超越時應顯示左方向燈並於前車左側保持半公尺以上之間隔超過,行至安全距離後,再顯示右方向燈駛入原行路線


超車後有安全車距就必須離開 ←法規要求離開 ,駛入原行路線
那裏能一直佔用下去?

最高速限 只是無條件遵守義務 , 是一定要遵守, 並不會遵守了就附贈路權?為什麼說是"遵守義務"?非使用內側車道的權利?
其為"遵守義務"的法律依據在那裏?
速限規定有二條
(1)高管規則5: 汽車行駛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應依速限標誌指示。
此處也有"行駛"兩字, 難道這是授予路權嗎?不是嘛!以為只有符合速限就無視路權規定嗎?

"最高速限"是一面限5標誌
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 是依照這面標誌(「行車時速之限制」)行駛內側車道 , 根本沒有授予路權
(2)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85條
最高速限標誌「限5」(←這是正面解釋),用以告示車輛駕駛人前方道路最高行車時速之限制,不得超速(←告示是對向,對面的,反方向的, 不知為何會反過來?把速限說成用路人的車速?這是反面解釋,而但書禁止倒推反面解釋"最高速限"的 )。

8-1-3但書依法(設置規則85條)是限制, 最高行車時速之限制,而"限制"不可能是授予路權

另一項解讀錯誤是怎麼會將"最高速限"永遠轉向反過來說成 "用路人的車速"?
法規白紙黑字寫了,這"最高速限"是「最高行車時速之限制」,限制何來授予路權?能使用內側車道?
這明明是依照本文"內側車道為超車道"取得路權之後,但書再補充進入內側車道的「行車時速之限制」
但書是補充「行車時速之限制」依照那一面 "速限標誌"

兩者 是正反方的 對應關係 ! 根本不是同一件事 ! 如何混淆在一起?

倒過來說成 用路人自訂"最高速限"這種事 ?
把速限標誌移 到自己的儀錶板上, 說成自己的車速代表最高速限 ? 自己變成"最高速限"????

把原本的限制倒過來說成"權利"? 這個錯誤是 權利(路權)和義務(速限)不分!
能把自己的車速儀表掛到路邊標誌上去取代"最高速限"標誌? 然後要求所有用路人依照"自己個人儀錶"的車速 來當成"最高速限"??
到底是在說什麼??

"最高速限"那是主管機關的職權
豈有主管機關放棄自己對於『最高速限』的職權, 還讓用路人自行決定『最高速限』?自認達到 『最高速限』就能佔用內側車道? 完全看不懂這是什麼邏輯?交通怎麼會不亂?

(3)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 4 條
駕駛人駕駛車輛、大眾捷運系統車輛或行人在道路上,應遵守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之指示、警告、禁制規定,並服從執行交通勤務之警察或依法令執行指揮交通及交通稽查任務人員之指揮。 前項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之指示、警告、禁制規定、樣式、標示方式、設置基準及設置地點等事項之規則,由交通部會同內政部定之

交通部會同內政部定之"最高速限", 是主管機關的職權! 並不是用路人的車速!
主管機關一旦設定"最高速限",用路人只能無條件遵守, 那能倒轉過來說"最高速限"就是自己的車速?
更沒有將限制說成使用權利的邏輯?

(4)高管規則6:汽車行駛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前後兩車間之行車安全距離,在正常天候狀況下,依下列規定:一、小型車:車輛速率之每小時公里數值除以二,單位為公尺(車速110km最小車距55m)。

高管規則6第二項規定....,並保持隨時可以煞停之距離。
如果有其它車輛侵入這個範圍? 就煞不住了! 因此 , 這是法規指定供該車"煞停"專用的空間 。
依高管規則6: 110km保持55m車距
前方有55m車距才有辦法110km行駛
這個範圍(車距大),處於F自由車流的LOS A B C ,才有55m , 就是不堵塞行車之狀況, 能110km最高速限行駛


LOS A,B,C 車距拉開不塞車 ,但都擠進內側車道,就會進入 LOS D是達到了臨界點,發生由F自由車流反轉為S同步車流的相變, 再不離開更多車擁入→ LOS E , F 沒有車距都擠在一起 , 塞車了
讓車變少, 分流離開! 曲線倒轉回來往左 ! 能超車, 能超過去離開,車變少, 曲線趨勢往左反轉
依據高管規則6: 110km行駛保持55m車距, 每台車加車長擁有60m長的車道路權;16台車⤫60m=960m, 17台車⤫60m=1020m超出1公里了!)
17車擠在1km內, 就沒有55m車距了,最高速限110km行駛不成立! ,就能得知
不離開卻"硬要110km的不合理"了!

很多車擠在一起稱為"堵塞", 如圖LOS D ,LOS E , LOS F , 拉開車距沒塞在一起, 當然就是"不堵塞"如LOS A/B/C

但為但書,但書( provisoclause )乃法條中本文之下,指出例外、附加限制或附加補充,而以「但」字開端之文句,其係從日文移用而來,目前為法規條文上特有之名詞 。為避免法律的例外規定破壞了它的原則規定,故但書宜慎重處理。
8-1-3但書句式為「但... ...得」
其句式為「但... ...應」或「但... ...得」。此類但書並非表示條文前段原則規定之例外, 而係作為附加補充規定之用,即規定應另為其他行為。
8-1-3但書(○○狀況下,得以●●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並非8-1-3本文(內側車道為超車道←路權)之例外, 而是附加補充"速限"規定

依照上述法規來解釋高管規則8-1-3但書:
但小型車於不堵塞行車(有55m車距,為F自由車流LOS A,B,C)之狀況下,得以(交通部會同內政部定之)該路段容許之最高速限(限5標誌,行車時速之限制)行駛於內側車道。

這句話的意思就只是(○○狀況下,得以●●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
就只是在設定速限! 該條文從頭到尾都沒有任何予許用路人佔用內側車道的描述,根本沒有授予路權
(a)
得以的是 (交通部會同內政部定之)該路段容許之最高速限,交通部會同內政部得以"最高速限" , 不是原本的"最低 - 最高速限"區間 ,這個得以是得以改換"最高速限"那面標誌 , 不是駕駛人.

(b) 最高速限這面標誌 是限制 , 是主管機關"得以"設置, 不可能是用路人 "得以" 佔用
然而車道使用規定仍然是"超車道" , 超車後有安全車距就要離開, 根本就不存在於內側車道拼車速這種事!
"超車道"是一個繞道bypass, 車流量大時自然進入超越 ,有安全車距就要離開 ,車流量小的時候回到中外車道
所以,這句話的意思就只是(有55m不堵塞行車之狀況下, 得以(交通部會同內政部定之)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

反之,無55m堵塞行車之狀況下,最高速限行駛不成立, 此種速限不成立, 速限於是回到
高管規則5: 最低-最高速限 區間

車速多少? 是有無違反"速限"這項遵守義務, 而根本就不是使用車道的權利
因超車比中線快,而擁有這個車道的使用權利(路權), 最重要是要做出"車速分流"(內車道車速>中線車速) , 進入這個車道之後, 有55m車距依最高速限行駛,無55m車距,回到高管規則5"最低最高速限區間行駛!
並不是官方說法以為的拼快搶道之叢林法則,我車速快到最高速限了?我就佔用不走了?我就合法?
完全忘記高速公路都是指定席,都有規定位置, 不是自由席可以亂跑!
況且違反者,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下稱處罰條例)第33條第1項第3款舉發
是有罰則的 !

首先 , 用路人是遵守交通規則 ,違反了規則,有錯誤的行為才引用罰則處罰
33-2是罰則 , 罰則描述錯的行為, 條文顯示錯的要處罰的行為
單向涵攝的法條並不是把錯的倒過來說就變成對的!

非超車無超車道路權?卻把車開上超車道?這是走錯車道的違規行為
違反者,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下稱處罰條例)第33條第1項第3款:未依(超車道)規定行駛(內側)車道 舉發,處新臺幣3,000元以上6,000元以下罰鍰;
如果造成堵塞是罰更重! 加倍!
另按處罰條例第33條第2項規定:「高速公路內車道應為超車道,超車後,如有安全距離未駛回原車道,致堵塞超車道行車者,處汽車駕駛人新臺幣6,000元以上12,000元以下罰鍰。」

非超車行駛超車道 , 違規事實33-1-3 未依(超車道)規定行駛(內側)車道

33-2 時空是"超車後"(車已經回到中/外車道了)
8-1-3但書 時空是"正在超車"(車正在內側車道上行駛)
並不能將 車已經回到中/外車道 和 車正在內側車道上行駛 混淆在一起?
是超車後未回原車道會造成堵塞!
和不堵塞行車之狀況下,有55m車距, 速限能夠調整為最高速限!以最高速限110km行駛於內側車道
此『堵塞』LOS D,LOS E F 非彼「不堵塞」LOS A B C , 兩者毫不相干
不是把文字倒推? 『堵塞』LOS D,LOS E F 就變成「不堵塞」LOS A B C?

處罰條例 33-2 條文當中沒有任何"最高速限"的文字
況且法規的正確邏輯推論就是
處罰條例 33-2 前項道路內車道應為超車道,超車後,如有安全距離未駛回原車道,致堵塞超車道行車者,處汽車駕駛人新臺幣六千元以上一萬二千元以下罰鍰。
基本邏輯
若P→Q 的同義為 ~Q → ~P
超車後,有安全距離未駛回原車道(P) → 致堵塞超車道行車者(Q)
(P→Q) 是要處罰的! 錯的!
致堵塞超車道行車者(Q)受罰← 的相反是→ 不致堵塞超車道行車者(~Q)不罰
有安全距離未駛回原車道(P)← 的相反是→ 有安全距離駛回原車道(~P)
不致堵塞超車道行車者(~Q) → 超車後,有安全距離駛回原車道(~P)
(~Q → ~P)才是正確的邏輯 ! 和P→Q 同義, 要遵守的!
超車後,有安全距離駛回原車道(車在 "中線車道" 上 ) ,自然不會 『致堵塞超車道行車者』!

都有罰則,不知道是要修什麼法?
nerdwannabe
內車道路塞被打臉氣噗噗 [笑到噴淚][笑到噴淚][笑到噴淚]
EASY4U
SIRI到底貼爽沒
jxv wrote:
超速已經違規,就自己找縫鑽,超速車不是救護車,沒有趕人閃開的權利。

靠北 原來老J也講過救護車

站內搜尋"論文哥"後才看到這篇
這主題又浮上來了,反正有些人堅持內線絕對要讓,就算開119後面開200的人過來也要讓,所以你開119想說不會被拍安全巡航,後面趕著去投胎的大爺開200過來你就是要讓他,擋到他投胎就是你的錯

反正無解,這些人的堅持就讓他去堅持,讓移動式測速照相去拍吧

然後某些人又很愛說啥警察偷拍,啊國家規定的速限就訂在那,儀器經國家認可,不用爭什麼錶速,被國家認證的儀器拍到超速就是鐵證如山,超速在任何路段都是不允許,何來偷拍之說,自己愛超速就自己乖乖去繳錢吧,超太多就乖乖扣牌吧

剛剛看到的
hch2006
這沒辦法, 有些飆仔不會開車, 一定要在內線才會開, 所以要別人讓他 [笑到噴淚]
劉奕兒612
飆仔就是要自己霸佔超車道爽爽開 沒看到影片一開始中線根本沒車
hch2006 wrote:
這沒辦法, 有些飆仔不會開車, 一定要在內線才會開, 所以要別人讓他

台灣交通真的很慘
這些飆仔在市區也是這樣開車
更扯的是網路上還有跳針仔會幫飆仔講話
別小看這些飆仔跟跳針仔
只要10個台灣人中有2個這種人
台灣交通要改善的難度會提高好幾倍
他們很愛爭什麼錶速不準、超車的最大、擋到人家飆車就是你不對

被國家認證的測速器拍下去就鐵證如山了,不用再去吵什麼錶不錶速了

趕著為國庫貢獻、趕著投胎,大家都拍手叫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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