jashkasper43 wrote:
米咖大您真屌,相信開...(恕刪)


話說你離題了,這台重機違規是事實,還有,你跟我同年




dannyc50 wrote:

所以, 警察是在知法犯法的情況下開出這張罰單, 警察已經違背了中華民國的法律, 在最高法院的法條面前, 重機車主是站在守法的一方, 他才是正義魔人.

能開出這張罰單的警察, 我不知道他執行的是哪一國的法律, 中華民國的交通法規沒有任何一條可以讓他拿來開單, 在此奉勸警政單位切莫知法犯法, 淪為不知情檢舉民眾打手, 警察帶頭違法, 形同帶頭酒駕, 罪加一等.


應該是有的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第92條:

機車禁止行駛高速公路。
但汽缸排氣量五百五十立方公分以上大型重型機車,得依交通部公告規定之路段及時段行駛高速公路
其駕駛人應有得駕駛汽缸排氣量五百五十立方公分以上大型重型機車駕駛執照一年以上及小型車以上之駕駛執照。


本照片中的路段未經交通部公告,也非開放時間,屬於違法行駛
260樓的 這就是你說的第99條母法壓???
第 99 條
機器腳踏車行駛之車道及轉彎,應依標誌或標線之規定行駛;無標誌或標
線者,依左列規定行駛:
一 在未劃分快慢車道之道路,得在最外側二車道行駛;單行道得在最左
、右側車道行駛。
二 在已劃分快慢車道之道路,雙向道路得在最外側快車道及慢車道行駛
;單行道道路得在慢車道及與慢車道相鄰之快車道行駛。
三 同向三車道以上道路,均應以兩段方式進行左轉彎;單行道道路,行
駛於右側車道或慢車道者,應以兩段方式進行左轉彎,行駛於左側車
道或慢車道者,應以兩段方式進行右轉彎。
四 不得在人行道行駛。
機器腳踏車不得在道路上蛇行,或僅以後輪著地或以其他危險方式駕車,
亦不得拆除消音器或以其他方式造成噪音。
執行任務之警備或巡邏機器腳踏車,得不受第一項行駛車道之限制。

我看不懂 你所謂的相關合法性在哪? 直接給你貼來你自己看看吧
即使你說的交通部開放給縣市自主開放
只要台北市郝市長沒說開放:對不起 就是違規
今天就是我檢舉的 如果你去按鈴
那對不起 你會被我告誣告
並且加告妨害名譽
此外

重機上國道也不可以載人




汽缸排氣量五百五十立方公分以上之大型重型機車行駛高速公路,有下列行為者,處駕駛人新臺幣三千元以上六千元以下罰鍰,並記違規點數一點:


一、行駛未經公告允許之路段。

二、未依公告允許時段規定行駛。

三、領有駕駛執照,未符合第二項規定。

四、同車道併駛、超車,或未依規定使用路肩。

五、未依規定附載人員或物品。

六、未依規定戴安全帽。

我也來扯一下,有沒有看過(非工作人員,請勿進入!!),就算未來是蓋成公共廁所,你還是不能進去阿

要硬闖也沒人可以阻止,但有沒有聽過

事在人為
chean0713 wrote:
今天就是我檢舉的 如果你去按鈴
那對不起 你會被我告誣告
並且加告妨害名譽


大哥你可以幫忙檢舉嗎?
路上不定時炸彈超多
我又常常撿舉失敗~
有道是能者多勞~拜託了
http://www.youtube.com/results?filters=year&search_query=%E5%9B%9B%E8%BC%AA%E9%81%95%E8%A6%8F&lclk=year

兩輪或四輪都不要客氣檢舉下去

dannyc50 wrote:
要是我是這台重機車主...(恕刪)

你打錯了(可能氣壞了),是92條才對!

全面取消"禁行機車"政策,汽機車共享平面道路資源!

chean0713 wrote:
260樓的 這就是你...(恕刪)

這叫規則(行政命令)

法律(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大於行政規則(規則)
全面取消"禁行機車"政策,汽機車共享平面道路資源!
還請各位大大不要離題,這台重機就是違規了

米咖 wrote :反方又開始找管理員了, 每次都這樣!

大家討論為何一定要找管理員? 讓他們好好喝咖啡看報紙不好嗎?...(恕刪)


正方:重機上國道
反方是誰阿?
搞笑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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