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不服『地區行車事故鑑定委員會』之鑑定,如何救濟?
舗如為訴訟程序外,由當事人或警察機關移送者,於接到鑑定書之翌日起三十日內,敘明理由向省(市)「行車事故覆議鑑定委員會」申請覆議。覆議費用二千元整。
簿由司法機關囑託鑑定者-以訴狀向原審理之司法機關聲請囑託覆議鑑定委員會為覆議鑑定(已進入司法程序者須由法院聲請覆議鑑定才會受理),如司法機關未囑託覆議鑑定,則應以訴狀敘明對原鑑定意見不服之理由及應調查之其他證據,促請司法機關囑託覆議鑑定或為不同之認定。
四、不服『行車事故覆議鑑定委員會』之鑑定,如何處理?
「行車事故覆議鑑定委員 會」受理覆議以一次為限,除另有新資料或證據外,不再重行覆議。已進入司法機關之案件,被害人(家屬)如對覆議鑑定委員會之鑑定意見仍有不服時,得以訴狀 附具理由向原審理司法機關說明:「依刑事訴訟法之規定,要求法院送請具有該項專業之個人、機關或團體再為鑑定」,而司法機關囑託鑑定或囑託覆議鑑定之意 見,理論上僅供法院審理事實之參考,鑑定結果非斷案之唯一依據,法官仍得依自由心證論定被告是否過失,而不採用「鑑定委員會」之鑑定意見。故被害人(或家 屬)如有合理懷疑,應盡力搜尋人證、物證來支持自己之論點,並隨時具狀陳明。惟被害人(家屬)最好列舉具體證據,或類似案例作為佐證,才有可能說服法院。
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
第十七條
道路交通事故得由當事人申請,或由處理機關移請,或由司(軍)法機關囑託當地車輛行車事故鑑定委員會鑑定。
前項當事人之申請,或處理機關之移請,應自事故發生之日起六個月內為之。
lordyune wrote:
很多車友失去理性了,...(恕刪)
bbddll99 wrote:
好好笑哦~~
哪來的幾%責任歸屬
大哥你4-50公尺"已經看到對方"在馬路中央
你還可以用右邊後視鏡去撞到他~還能把他撞暈...
大家想告訴你的就是
這構成了蓄意傷人屬於刑法了
刑法比交通法大~~懂嗎?
公民老師教的東西你都沒在聽內
所以你搬出交通法的絕對路權是沒用的...(恕刪)
你的推論過程可能有幾項錯誤:
1.你口中的"交通法"跟刑法有無子母法關係?何謂"較大"之說,再者就算有刑法特別法關係,也是優先適用之問題,法律位階真有高下之分?
2.刑法沒有所謂"蓄意"之用語,應為"故意",但樓主所述之狀況是刑法明文之"有認識過失",並非故意
3.至於會適用刑法,是因為刑法的"最後手段性"即刑法的"謙抑性"
或許你公民老師說的話你都有聽進去,所以只是一時疏忽罷了
至於我公民老師說些什麼早不記得了,所以我才會用"幼稚園畢業了沒"、"公民老師說的話有沒有在聽"這種方式去貶抑其他版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