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速公路超速的人會檢討自己嗎

那些飆仔很愛說人家「佔用」,但他們自己還不是只是「超速佔用」而已

你信那些飆仔會那麼乖的每超一台就回中線、再超一台、再回中線嗎?還是一路在內線一直超速佔用?

他如果說他在連續超車,那守法人開119連續超越隔壁包含大車而均速100的車流,不也是在超車,硬要說人家佔用,豈不是變成合法超車者要「禮讓」非法超車者,合法豈要向非法低頭?

然後他們會開始跳針「你如何舉證對方非法」,好,移動式測速照相拍個夠,國家認證,鐵證如山,乖乖繳錢扣牌吧,無法反駁了吧!
對了他們就算開測速警告,也會一直叫,叫到麻痹無感,然後就被拍了

或是花大錢裝什麼防護罩,但科技日新月異,還是被拍就笑他花冤枉錢

然後再來討拍什麼警察偷拍,但國家認證過的測速值,鐵證如山,都不用去爭什麼錶不錶速,討拍無法改變超速的事實,乖乖繳錢扣牌吧

如果超速失控自撞死掉,大家更是拍手叫好
三年過去,我用ai整理了重點,給大家參考參考。

🤬
高速公路超速與內線佔用之爭論
1 個來源
這是一個來自網路討論區「Mobile01」的討論串,主題聚焦於在高速公路上超速的駕駛是否應當反省自己,而不是一味地批評內側車道上依速限行駛的車輛「佔用」。樓主「樂觀樂觀」提出,如果後車必須自己超速才能追上前車,則應檢討自身違規行為,而非要求前車讓道,因為超速是非法行為。多數參與者圍繞內側車道的定義(是超車道還是限速最高車道)以及超速行為的合法性展開激烈辯論,一些人認為內線就是超車道,超完就該讓,而另一些人則強調台灣高速公路有速限規定,違規超速者沒有權利逼迫他人讓路。討論中也提到國外(如日本、歐洲)的駕駛習慣和法規,並指出此類議題在台灣社群中長期缺乏共識。

這是一個關於高速公路內車道使用、超速行為,以及駕駛者自我檢討的熱烈討論串。以下為所有貼文的重點整理:

🎯 **討論核心:超速者是否應檢討自身違規,而非只批評前車佔用內車道**

💡 **樓主(樂觀樂觀)的核心論點:**
* **議題起源:** 許多人批評前車「佔用內車道」時,理由是認為前車的錶速不準。
* **應聚焦於後車的超速行為:** 樓主認為討論焦點應回歸到後車「自己」本身。
* **自我檢討標準:** 當後車看著**自己的**儀錶,發現必須開到「超速」才能追上前車,進而覺得前車「佔用內車道」時,後車難道不該捫心自問並檢討自己已經超速了嗎?。
* **法規優先:** 超速是違法的行為。如果駕駛者必須以法規的最高速限(如 120 km/h)無法超越前車,而必須超速才能追上,這時就該檢討自己超速了,不應該再逼前車讓道。
* **極端情況下的違法選擇:** 如果因趕時間而選擇違法超速(例如開到 150 km/h),那為何不直接去偷走路肩,然後依法受罰,而非在那邊逼車。

⚖️ **法律與道德立場的爭論:**
* **超速者的權利:** 超速車不是救護車,沒有權利要求他人閃開。超速已經違規,應該自己找縫隙鑽。
* **違規的後果與態度:**
* 有人認為超速自撞死的,大家一定都會拍手叫好。
* 也有人認為若在超車道龜速行駛而被撞死,大家也會拍手叫好。
* **法律條文 vs. 駕駛習慣:** 有人指出儀錶速度不等於「最高速限」標誌。最高速限是遵守義務,並非使用內車道的權利。
* **本土見解:** 臺灣某些駕駛的觀念是,任何擋路的人就是「渣」。

🛣️ **內車道的使用定義與爭議:**
* **內車道是超車道:** 有人強調,國道上的標示牌清楚指出內車道是超車道。因此,「佔用」就是不對的,超完車就應該讓道。
* **「佔用」的定義 (針對超速者):**
* 樓主認為,即使是超速的「飆車族」,如果沒有在超完每一台車後就返回中線,持續以超速的速度開在內側,這本身也是一種「佔用」。
* 另有觀點認為,如果持續以 150 km/h 速度行駛在內線,但一路都在超車,則沒有問題。
* 也有人提到國外習慣,是連續超車直到超過中線排頭的車輛,再回到中線。

🤔 **對其他國家/現況的觀察與建議:**
* **長期未解的爭議:** 這個關於內線佔用的議題在臺灣爭論已久,有人表示從孩子上幼稚園吵到大學畢業,始終沒有結論。
* **國外觀念較佳:** 許多人提到國外的觀念比臺灣好很多,例如歐洲或日本,超完車不會一直佔用內線。
* **日本經驗:** 有人在日本開高速公路,內線的車輛多數也超速,但內側絕對不會出現比外側慢的車子,且大家會保持安全距離,沒有遇過後車逼近的情況。
* **提高速限建議:** 有人建議將高速公路限速提高到 130 或 140 km/h,認為這能大大改善高速公路雍塞的狀況。

---

總結來說,這場討論的核心是探討在高速公路上,當後車因超速才能追上前車時,是否應優先檢討自身違法超速的行為,而非一味指責前車佔用內線。然而,這也延伸出了關於「超車道」的定義、違規的道德判斷,以及臺灣特有的駕駛習慣爭議。
bbboywind
簡單說通篇你一再證明我質疑的是對的,你的一開始的論調「車速越快車距拉長,更容易塞車」這說法是錯的。你的回應只是一一佐證了我說的對,而你無法反駁我而已。閱讀能力真的再多學學,為了你好才苦口婆心的勸你。
諸葛小花
bbboywind 網友BBB 勿請herblee看文 那是一種強迫手段 不是正常討論該出現的手段
27頁,懶得全看
台灣人的特性就是別人做錯要檢討
自己做錯,想辦法卸責!
herblee
是的,這就是布雷思悖論Braess's paradox所說的,都是以自己的私心出發,無論是想要開快最少時間到達?或為了讓自己舒服躲在內車道?都是侵入它人的路權範圍, 都會形成衝擊波反噬自己
Ray0910 wrote:
臺灣某些駕駛的觀念是,任何擋路的人就是「渣」。

確實有一批人就是這樣
所以根本吵不完
雖然我平常都沒走內線
且我走內線也都超速
就跟我開山路一樣
我超速但我低調
我說的低調不是我絕口不提
是我會做好我後車該做的事情
herblee
您自認《我平常都沒走內線?且我走內線也都超速》非法律規定!車流量高到超出二車道容量, 自然要進入第三車道超車,您不走?速限設計基於道路的超高,橫豎線形,起伏,超速除了超出路面磨擦係數危險,也製造衝擊波
樂觀樂觀 wrote:
那些飆仔很愛說人家「佔用」,但他們自己還不是只是「超速佔用」而已

你信那些飆仔會那麼乖的每超一台就回中線、再超一台、再回中線嗎?還是一路在內線一直超速佔用?

疑問 ????
(1)超車一次只能超一輛 ? 不知道這樣的說法是那裏來的 ? 被亂修47條同一車道所誤導?
高速公路前車兩台以上不能超車? ←名詞混混淆且不知道路權範圍!
先把名詞定義弄清楚, 上面的綠字混淆了"超車" 及"超越"
法規47-1-2二、在學校、醫院或其他設有禁止超車標誌、標線處所、地段或對面有來車交會或前行車連貫二輛以上超車。←罰則是錯誤行為要處罰
連貫二輛以上者 , 連貫表示二車之間中間沒有能插入的安全車距, 當然無法完成超車,回到原車道

我國交通法規抄自公約,本來就是外文, 連貫只是翻譯, 維也納道路公約有英法俄中四種文字對照得知"連貫" 指Traffic in lines , 也就是依據跟車模型理論(Car-Following model) ,車流佇列, 車輛一台挨著一台,中間只有最小車距 , 沒有超出"安全車距"之外更長的車距, 無法區分為為前後兩列不同車流

(2)法規是兩個字的 "超車" 嗎 ? 不是 ! 是三個字的『超車道』
超車道是一條車道 , 是相對於中線車道的內側車道 , 被法律指定 如何使用 ? 這條車道之使用權利為"超車" !

無論是 標誌 (內側車道為超車道 ) , 高管規則 8 , 無設置標誌之 高管規則8-1-3本文
都是 (內側車道為超車道 )
《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交通管制規則》第八條
汽車行駛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其車道之使用,除因交通事故及道路施工依臨時或可移動標誌指示或交通勤務警察指揮外,應依設置之交通標誌 (內側車道為超車道 )、標線或號誌之規定,無設置者,應依下列規定︰
三、內側車道為超車道。但小型車於不堵塞行車之狀況下,得以該路段容許之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

白紙黑字
其車道之使用(路權)....應依設置之交通標誌
高速公路明明都有設置 "內側車道為超車道" 標誌

其車道之使用 , 應依設置之交通標誌(內側車道為超車道 )

這條車道用於"超車" ! 此車道 相對於 中線/外側車道 , 對中/外車道超車 !
這條車道上的車 ,都在對著 中線車 超車 !
為何會說成 《每超一台就回中線、再超一台》 ???
根本就沒有法源依據 !

使用那一條車道 ? 應該依據法律授權 ! 法律會分配/指定/排序 那一台車去那一條車道 !

其車道之使用(路權)....應依設置之交通標誌
(內側車道為超車道 ) 超車者取得法律授權(路權) 去 內側車道
載重大貨車限行外側車道 →載重大貨車 被法律分配/指定/排序 去 外側車道

"超車" 被法律 授權(路權) 去 內側車道 , 不存在超一台就要離開的邏輯 ?
擁有路權 就能行駛 !
路權為超車 ! 超車這個事實存在就擁有路權! 是超車不存在才喪失路權離開!


超車的定義在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 第 101 條
汽車超車,應依下列規定:
五、前行車減速(避免加速)靠邊(往路緣靠邊←依據維也納道路交通公約)或以手勢或亮右方向燈表示允讓後,後行車始得超越(←取得路權)。超越時應顯示左方向燈並於前車左側保持半公尺以上之間隔超過,行至安全距離後,再顯示右方向燈駛入原行路線


當前車的前方有"內側車道"和"中線車道"二條車道, 可以選擇 , 依照公約必須往"車行道(Carriageway)之邊沿(edge)"靠邊
"位置"一定要往右靠, 必須移動到中線車道上,若外側車道無車,必須往外側車道靠邊
(1)而前車選擇靠右, 行駛在"中線車道",沒有擠進"內側車道", 代表前車已經"靠邊",表示"允讓"
(2)如果前車正在”內側車道”超越,前車或亮右方向燈表示允讓,表示前車已經準備讓出內車道, 準備駛入原行路線, 表示允讓了。


可有說什麼 超一台就離開 ????? 沒有 !
說的是 超過,行至安全距離後 才是喪失路權
因此 , 超一台就離開 有沒有法律依據 ?法源 ? 沒有 !

匪夷所思 ? 法令很清楚, 自己搞不清楚卻胡亂修法? 天下本無事, "庸人自擾"之
右側超車最新定義是什麼? 112年4月有修法喔!! 帶你們來看看~
https://www.mobile01.com/topicdetail.php?f=294&t=6987979&p=2#90078706

依法『超車道』是一個左側繞道bypass , 進去必定會出來, 何時? 行至安全距離55m後, 喪失路權必須離開, 駛入原行路線

標準依法就是"安全車距" , 不是 超一台車 就喪失路權 ? 是要有 "安全車距"!

因為超車 Overtaking 是指前後車互換位置, 前車變後車, 後車變前車(對調) , 方法是利用位於左側的『超車道』,走超車道繞道bypass過去 。
調整 讓快車排到前面去 , 把慢車甩在後方,整體車流才不會被慢車所拖累

如果正在超車當中 ,"沒有安全車距, 當然是繼續"超越"
像這樣, 在超車道上超越外側車道! 完全符合路權"內側車道為超車道" ! 當然可以使用, 和速限完全無關 !

因為
(1)"路權"是有範圍的
(2) 法規是寫 『超車道 』, 路權範圍為"車道"! 相對的車道是"中線車道 " ! 超車對象 在中線車道上 !
因為法規規定超出"安全距離"喪失路權 , 法定安全距離在車速110為55m! 因而這55m安全車距構成路權範圍 !
超車是超路權範圍55m內, 右邊車道上的車! 不是對1km外的車也有路權? B車是超2,3,4車 , A車是對1車超車 。
B 車 沒有對 A車 及 1車 超車的路權 ! 因為這超出安全車距之外了 , 這超出法律授權了!

每台車只分配到 55m 長的車道能夠使用於"超車"! B車超車的範圍是 , 只對路權範圍內的2,3,4車超車 , 這是一條繞道 ! bypass !
行駛到超過 55m( B車只對路權範圍內的2,3,4車超車)之外就喪失路權了, 依法就要離開 ! 駛回原行路線 , 不能持續佔用 !

A車正在對1車超車, 而擁有超車道路權 ,受到路權之保障, B車只能保持安全車距跟A車 , 是無法對 A車超車 !
B車必須等待A車超車完成 , 有安全車距離開, A車在中線車道之後 , 且 1車及A車 都進入 B車的"路權範圍"(安全車距)內 , B車才能對 1車及A車 超車 , 而擁有"超車道"路權 。
同車道前車 都在安全車距(即路權範圍)之外 , 是不可能宣稱對同車道的前車超車 !

樂觀樂觀 wrote:
他如果說他在連續超車,那守法人開119連續超越隔壁包含大車而均速100的車流,不也是在超車,硬要說人家佔用,豈不是變成合法超車者要「禮讓」非法超車者,合法豈要向非法低頭?

然後他們會開始跳針「你如何舉證對方非法」,好,移動式測速照相拍個夠,國家認證,鐵證如山,乖乖繳錢扣牌吧,無法反駁了吧!

是的 , 擁有路權 就能使用內側車道
但路權是有範圍的 ,

"維也納道路交通公約"第11條 , 再重申一次 "靠右" 行駛
駕駛人如見後行車之駕駛人意圖超車時,..應靠近順行方向車行道之邊沿行駛,並避免加速 。

一一、(一) 締約國或其行政分區得於單向車行道上,或於聚居地區內至少有二車道、聚居地區外至少有三車道為同向交通而保留並以縱向標線劃分之雙向車行道上:
(1) 准許一車道上之車輛在順行方向之一側超越另一車道上之車輛;←這裏明確指出 "超越" 不是"超車"
(2) 使本公約第十條第三項規定不適用;
但以對可能變換車道情形設有充分限制為限;
(二) 在本項(一)所指之情形,又以不妨礙本條第九項規定為條件,規定之駕駛方法不應視為本公約所稱之超車。←這裏再度指出 "超越" 不是"超車"

公約已經解釋
准許一車道上之車輛在順行方向之一側超越另一車道上之車輛
規定之駕駛方法不應視為本公約所稱之超車。
但設有條件 , 車道和車道之間, 有無法變換車道的限制
但以對可能變換車道情形設有充分限制為限;
因此, 非同一車道若無"變換車道"駛入原行路線, 一車道超越另一車道. 並不視為"超車"

我國簽過的公約白紙黑字

第十條 在車行道上之位置
每一車輛之駕駛人應於情況許可範圍內使其車輛靠近順行方向車行道之邊沿 。

這就是行車儘量靠右的條文

高管規則8-1-1 : 並得暫時利用緊臨外側車道之車道(內側/中線車道)超越前車。
依據法規指定/分配/排序, "超越前車"擁有內/中車道之路權 , 能使用不是靠右的內/中車道
反之,非超越喪失路權就要回到原車道, 這同樣是定義在車行道上的位置 , 是相同的意思


第十一條 超車及連貫行駛
(四)除非使用禁止來向之車道,本人能夠恢復本公約第十條第三項所規定之位置而不致使被超越之用路人或多個用路人有所不便。

這就是行車儘量靠右的條文
就是要回到右邊, 才不會造成其它用路人不便

(五)在車行道內若至少有二車道以上專供駕駛人行進之同向交通之用,駕駛人倘囘至本公約第十條第三項所規定之位置、須不久或立即再超車時,為採取該動作起見,得留在第一次超車動作所使用之車道,但須確定其動作不致使速率更大之後行車輛駕駛人過於不便為限。
公約視同國內法 ,
公約有沒有 得留在第一次超車動作所使用之車道 ? 有 !
我國簽公約承諾 : 締約國應採適當措施確保其領土內之現行道路規則在實質上符合本公約
一次超一台車 ? 有沒有違反公約 ? 有 !

如果中線車道是車流連貫, 車流佇列而無安全車距! 因為還在超車(須不久或立即再超車時), 且無安全車距,不是法條上寫的『行至安全距離後』, 因此仍然擁有路權,所以才留在"超車道"上 , 是喪失路權後, 有安全車距, 才回到 公約第十條第三項所規定之位置---→靠近順行方向車行道之邊沿

我國的交通法規源自於聯合國道路公约。法規就是國外抄來的,根本不存在自創解釋的空間
大法官釋字第329 號: 依上述規定所締結之條約(公約),其位階同於法律。
"路權/ 先行權/ Vorfahrt /Right of Way "是萬國公法 , 是早在50多年前, 1968 年,經全球交通專業人員開會(維也納道路交通會議) 討論之後的決議 , 寫成 『維也納道路交通公約』 , 我國也是簽約國家 。
第三條 遞約國之義務
一、(一) 締約國應採適當措施確保其領土內之現行道路規則在實質上符合本公約第貳章之規定 。



立法院的紀錄, 會配合 立法 符合公約
看不懂法規所指為何 ? 應該去查看公約 , 尋求釋義 !而不是看不懂交通法規上的名詞卻胡亂修法 ?

公約 位階同於法律 , 這是國內法
依法, 車輛在整個車行道的位置 ,於情況許可範圍內使其車輛靠近順行方向車行道之邊沿(edge)。 外車道有空間,要往外車道靠邊, 中線道有空間,要往中線車道靠邊, 補滿外車道閒置無車的空間

1977年5月21日 是這個 公約 在聯合國註冊的時間
"維也納道路交通公約" 簽約是早在 1969年
1975年的 處罰條例 當然要 配合 , 立法院的紀錄都有寫

請看聯合國的網站 白紙黑字
https://treaties.un.org/pages/ViewDetailsIII.aspx?src=TREATY&mtdsg_no=XI-B-19&chapter=11&Temp=mtdsg3&clang=_en

1969年12月19日中華民國代表簽署。代表中國參見有關簽名,批准書,加入書等的說明(本卷前面“社會信息”部分中“中國”下的注1)。 )。
關於上述簽字,阿爾巴尼亞外交部和保加利亞,蒙古,羅馬尼亞和蘇維埃社會主義共和國聯盟常駐聯合國代表團向秘書長發出了信函,並說他們的政府不承認上述簽字是有效的,因為唯一授權代表中國並代表中國承擔義務的政府是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
中國(指中華民國)常駐聯合國代表, 在給上述來文的秘書長的信中指出,中華民國是一個主權獨立國家和聯合國正式會員國,已出席聯合國道路交通1968年會議,有助於制定和簽署“道路交通公約”和“道路標誌和號誌公約”,
任何與這兩項公約有關的聲明或保留備註 ,不見容或貶損到中華民國政府合法地位 ,皆不影響中華民國作為上述兩項公約的簽署國的權利和義務
"any statements or reservations relating to these two Conventions that are incompatible or derogatory to the legitimate position of the Government of the Republic of China shall in no way affect the rights and obligations of the Republic of China as a signatory of the said two Conventions."

這是我國代表的聲明 , 皆不影響中華民國作為上述兩項公約的簽署國的權利和義務
不是拿 在聯合國註冊的日期就能否認的
文件白紙黑字
是"中文正體漢字"的 "秉本國政府正式授予之權" ,謹簽字於本公約 ,以昭信守
簽名的 Liu Chieh 劉鍇, 是中華民國駐聯合國常任代表
這個主題會歷久不衰就是常有人在內線開119持續超車中線因包含大車而均速約100的車流,然後就被後方開150的超速仔逼車

然後很多網友就會炮轟他是龜車、開119後面有車還是要讓、被逼車活該、中線有空位還不滾出去

但網友說的中線有空位只不過是大車間隙,再開沒幾步又會遇到慢車,又要超車,所以持續在內線119持續超越中線大車反而符合超車定義,反而是那種開150超速又逼車的違規仔,根本道路毒瘤,超速+佔用+逼車多重違規,逼車甚至有刑責,結果還有人在挺,這些人那麼挺飆仔,哪天被飆仔撞就不要來哀,或是他們自己就是飆仔,等他們被拍照扣牌再來哀警察偷拍,活該,討拍也沒用,乖乖繳罰款扣牌吧

這些飆仔以及挺飆仔的人,等他飆車自撞死了大家都拍手叫好
herblee
這就是大惑不解的地方,明明超車是慢車和快車對調位置,卻一定要說成超速?明明150要保持在75m外跟車,逼近是未保持安全車距,是路權問題!卻指責為豪無關係的超速?彷彿交通法規只剩一條超速不超速?
常看到一段話「反正後面比你快,讓就對了」,這段話就代表,內線的表面爭的是超車道,實際上是要「飆車道」,開國道上大家都知道,沒有在內線很慢的人,就是飆速超快的車,只會在測速照相前緊急剎車,過了繼續飆車
Ray0910
也不是啦,通常情況是最右線在排隊下交流道,中線在排隊插右邊的隊,只有超車道有機會。
herblee wrote:
您自認《我平常都沒走內線?且我走內線也都超速》非法律規定!車流量高到超出二車道容量, 自然要進入第三車道超車,您卻不走?速限的設計基於道路的超高,橫豎線形,起伏,除了超出路面磨擦係數危險,也製造衝擊波

你herblee又想表達什麼?
台灣山路速限30我開50-80
直到出現前車才減速到40-50與他保持安全距離

台灣高速公路速限100
我開110在中線外線
沒有遇到學長我大多不會進入內線超車
你herblee又有什麼意見了嗎?
你herblee又要貼論文洗版面了嗎?



台灣山路長這樣
完全沒前車時我超速又製造啥衝擊波了?
台灣高速公路我開110在外線又製造啥衝擊波了?
你herblee好好回答問題啊
別再用論文洗版面
你herblee是不是以為文章越長就是對的?


我高速公路這樣又違法了嗎?
我又沒有獲得路權了嗎?
我看我只是沒有獲得herblee的發文許可吧?
bbboywind
速限跟路權並非絕對無關!你遵守最高或最低速限才有路權,你遵守8-1-1開在外線或是非外線才有路權,你遵守8-1-3開最高速在內線才有路權。當然還有其他有路權的方式,但速度也是之一。
諸葛小花
bbboywind 網友BBB 勿與herblee神提速度 他會說你反邏輯 然後繼續洗版
. wrote:
怎麼只一味的炮轟佔用內車道


習慣霸佔國道內線的人
根本不可能整路都是最高速限
很多時間都是低於最高速限的
YT 俺看過很多影片 以上說的是鐵錚錚的事實
bbboywind
A辣愛怕跑 A大,丟個影片來討論一下咩~來咩~
葉梓楓
真5
文章分享
評分
評分
複製連結
請輸入您要前往的頁數(1 ~ 43)

今日熱門文章 網友點擊推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