遇到沒品的凌志休旅車主(更新偵查庭開完)

影片呢,等待起訴及判決結果

標記一下

v3su wrote:
樓主,您還是去電問一下書記官
有沒有可能是不起訴處分,所以沒寄出處分書?


不起訴處分書一定要、一定會送達給告訴人,因為告訴人有可能聲請再議的情形。

v3su wrote:
檢察官要聲請簡易判決,被法院駁回機率很大
因為除了現行犯及公訴罪的嫌犯有當庭認罪外,是不可能可以簡易判決


很多科刑處罰的簡易判決,被告是從頭到尾始終否認犯罪,不可能嗎?

v3su wrote:
我前面說過刑法這公法最忌諱告訴人以使被告受刑事訴追為目的來做為手段


刑罰權為國家獨佔,被害人即告訴人,也只有把刑事訴訟當作手段了,

而非把刑事訴訟當作目的,被害人目的不就要對方被關、槍決、給錢嗎?

felicitas wrote:
國立法研大律師

對於不起訴處分的救濟,是自訴嗎? XD


你很煩耶
laba0001 wrote:


不起訴處分書一定要、一定會送達給告



不起訴處分
跟緩起訴處分
會統一至一定的量數時,交由印刷廠一併印製
所以我所說的沒寄達,指的是這個
而提出聲請再議,是由訴訟當事人受收到處分書日起算,所以不管檢察官是否在一個月或兩個月前就做出不起訴處分,原告受到起訴處分書一樣可以再議

至於簡易判決
只要被告沒有認罪,請問您可以跟我說案例嗎?
簡易判決,如果沒有被告認罪,請問法院可以沒經過開庭辯論直接判決?
您跟我說一下案例好嗎?

v3su wrote:
至於簡易判決
只要被告沒有認罪,請問您可以跟我說案例嗎?
簡易判決,如果沒有被告認罪,請問法院可以沒經過開庭辯論直接判決?
您跟我說一下案例好嗎?


甚麼案例?刑事訴訟法的法條還不夠清楚嗎?

第 449 條
第一審法院依被告在偵查中之自白或其他現存之證據,已足認定其犯罪者
,得因檢察官之聲請,不經通常審判程序,逕以簡易判決處刑。但有必要
時,應於處刑前訊問被告。



v3su wrote:
不起訴處分
跟緩起訴處分
會統一至一定的量數時,交由印刷廠一併印製
所以我所說的沒寄達,指的是這個
而提出聲請再議,是由訴訟當事人受收到處分書日起算,所以不管察官是否在一個月或兩個月前就做出不起訴處分,原告受到起訴處分書一樣可以再議


既如此就不必再問書記官了,反正一定會收到書類。
這個就是我說的"現行犯"
像是公共危險或是持有毒品及竊盜

您也可以再翻閱一下訴訟法
看一下裡面若除了現行犯以外
其他案件內的被告若沒認罪~是否可以聲請簡易流程並且簡易判決

除了現行犯
就算當庭不認罪
也可以依照簡易判決處分移送至法院

其他若是沒有被告認罪~直接簡易判決~~不就違背法令嗎??

再說白點
要聲請簡易判決流程
告訴乃論機率根本不大
因為法院就算收到聲請~也會駁回~而依照一般審理流程
然後先由法院送交給調解委員會
再調解不成後~再移送回法院由法官當庭聽取兩方辯論
然後才會變成是審判

簡易判決流程如果這麼好聲請
我想法院那邊不會積了一大堆還未判決的妨害名譽
知名藝人或是媒體人甚至是官員~被提告妨害名譽就不用等好幾個月甚至一年判決才出爐

PS:
怪了
您怎麼只貼出449之1
而沒貼出重要的449之2 ??
449之2明文載定"經被告自白犯罪"
您怎麼沒貼出來??
就是要給這種人教訓啦
踢到鐵板
活該

挺樓主
v3su wrote:
您也可以再翻閱一下訴訟法
看一下里面若除了現行犯以外
其他案件內的被告若沒認罪~是否可以聲請簡易流程並且簡易判決

除了現行犯
就算當庭不認罪
也可以依照簡易判決處分移送至法院

其他若是沒有被告認罪~直接簡易判決~~不就違背法令嗎??

再說白點
要聲請簡易判決流程
告訴乃論機率根本不大
因為法院就算收到聲請~也會駁回~而依照一般審理流程
然後先由法院送交給調解委員會
再調解不成後~再移送回法院由法官當庭聽取兩方辯論
然後才會變成是審判

簡易判決流程如果這麼好聲請
我想法院那邊不會積了一大堆還未判決的妨害名譽
知名藝人或是媒體人甚至是官員~被提告妨害名譽就不用等好幾個月甚至一年判決才出爐

PS:
怪了
您怎麼只貼出449之1
而沒貼出重要的449之2 ??
449之2明文載定"經被告自白犯罪"
您怎麼沒貼出來??


這個,我找不到449-2耶,不如你貼出來好嗎?

449第一項本文前段,請你務必讀清楚。

不然會真的很糗,尤其又是靠訴訟法吃飯的。

難道說(告訴乃論之罪)來個不認罪,法院都沒辦法簡易判決處刑?
laba0001 wrote:
這個,我找不到449...(恕刪)


您的刑事訴訟法呢??或是小六法都沒看到嗎??
那第451條全部呢??

不好意思
我不是靠訴訟法吃飯的
因為我連刑事訴訟法449之2都是掰出來的
網路查不到~所以我是亂掰的
我的刑事訴訟法裡的簡易審判程序及簡易程序根本沒寫~~是我亂掰的
裡面完全都沒寫到任何"須被告承認自己犯罪事實之供述"以及"須被告同意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分"
不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則有第451條的不當情形
以上這些都是我亂掰的

您說的對
我需要再把449條背熟一點~才可以繼續唬弄我同學及同事~裝做我法律所學很強

還是您厲害
真的
因為您太厲害了
在此
我對於您的法律所學~~深深一鞠躬
您是我的偶像

原來簡易判決可以這麼樣的聲請
原來如此
感謝您替我上了一課
我進不了最新頁面編輯那篇文章
只好發表新的

給那位沒看見449之2
我終於找到一個網站上面有載明

http://www.tbkc.gov.tw/member/emailpaper_content.asp?id=275&pid=213

這明文載道
同法條第2項:「前項案件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經被告自白犯罪,法院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者,得不經通常審判程序,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所以請問您這位法律達人
請問449條
是以449之1為優先??
還是449之2優先449之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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