jerry_liu426 wrote:
我相信有在抓烏龜車
但我不相信你朋友敢抓在內線最高速限行駛的車輛
不過開在最高速限以下的烏龜車
麻煩你朋友多抓一點
感謝你...(恕刪)


Hi Jerry 大
根據上次泡茶所談的...其實我們在這邊討論到翻過去~
他們實際狀況其實很多,很多都是在我們討論以外的~XD

例如您談到的,內線最高速限行駛的車輛
其實他們不會主動開罰,因為通常這種情況表示高速公路路況良好
前提必須是高速公路路況較差且內側有明顯遲滯時,第一台就倒楣了...

所以~ 有些人覺得...只要我不超速或不低於最低速~我就可以開超車道
這種心態是阻礙高速公路"高速"的元兇...
內側車道:為供時速80公里以上小型車超車使用及限最高速限小型車行駛。

這條文規則是從高公局取得的

"限最高速限小型車行駛"除非高公局把這條但書刪掉,不然是可以以最高速率行駛在內側車道

內側車速都達到最高速限了,後車是要超什麼東西啊!

超速+未保持車距=車禍風險提升 是要造成多少悲劇!
這是一個很矛盾的問題

有人說最高速限長時間行駛於內車道是佔用

原因是內車道是超車道

但既然最高速行駛何來"超車"這個行為

接下來又有人說

你的最高速不等於我的最高速

但除了錶速跟GPS

難道有神眼可以去知道後車的時速?

而且憑甚麼說自己的速度是正確的呢?

所以這是吵不完的

反正就是中線能開到最高速

就麻煩大家開中線

內車道讓給趕時間的人

時間就是金錢

超速違規也是他家的事

但也請那些閃燈或按喇叭要人讓道的人(現在有逼車條款)

不要看到警車或是照相機

就煞的像烏龜一樣

這種行為比烏龜車還危險

最後就是烏龜車

請遠離內車道吧

也請國道警察多抓一點

祝大家行車平安吧













kohonen wrote:
http://www.mobile01.com/topicdetail.php?f=214&t=2751733
這是Kaowen向高公局函詢的結果
高公局也正式回覆了
為避免斷章取義之嫌,
全文在此
高公局給我的回答是這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99年6月15日
發文字號:管字第0990019210號
主旨:詢問有關內側車道使用1案,復如說明,請查照。
二、 在速限100公里路段,用路人可以最高速限時速100公里持續行駛於內側車道,惟為維持超車道之功能,本局仍宣導建議用路人不要長時間行駛在內側車道。
三、 後車欲超車時,仍不應超速行駛,故用路人仍可以最高速限持續行駛於內側車道。
四、 依據前述說明三,後方車輛既不得超速,故在最高速限行駛擋住後方車輛情況下,亦不解釋為造成堵塞。
五、 有關設置「內側車道超車專用」標誌路段,用路人仍可以最高速限持續行駛於內側車道。
六、 用路人以最高速限持續行駛於內側車道並無疑義,惟本局仍重申建議用路人在非尖峰不壅塞情形下,不要長時間佔用內側車道,以維持內側車道超車道之功能。



龜車要如何持續保持最高速限

為何切進內車道加速至最高速限準備合法超車,總會有一台自以為在最高速限的龜車擋在前方,讓後車持續逼進無法超車?
黃色小鸭 wrote:
這個東西也不是網友第一次貼給你看了

明明就和法規寫的一樣 哪裡不一樣???

是和你解讀的法規不一樣才對...

進到內線超車時一定要開到最高速限???
...(恕刪)

法規是這樣寫的
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交通管制規則第八條
汽車行駛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其車道之使用,除因交通事故及道路施工依臨時或可移動標誌指示或交通勤務警察指揮外,應依設置之交通標誌、標線或號誌之規定,無設置者,應依下列規定︰
一、在高速公路最高速限每小時九十公里以上之路段,行駛速率低於每小時八十公里之較慢速小型車,或在快速公路最高速限每小時八十公里以上之路段,行駛速率低於每小時七十公里之較慢速小型車,應行駛於外側車道,並得暫時利用緊臨外側車道之車道超越前車。
二、大型車應行駛於外側車道,並得暫時利用緊臨外側車道之車道超越前車。
三、內側車道為超車道。但小型車於不堵塞行車之狀況下,得以該路段容許之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

要以法規為準

錯在那裏沒看出來嗎? 就是把法規倒過來寫

國道公路各車道之行駛車種及行車速率之限制為何?

外側車道:專供大型車及時速低於80公里小型車行駛。


法規寫:在高速公路最高速限每小時九十公里以上之路段,行駛速率低於每小時八十公里之較慢速小型車,.....,應行駛於外側車道
"在高速公路最高速限每小時九十公里以上之路段"為條件
"行駛速率低於每小時八十公里之較慢速小型車"為發生之事實
"應行駛於外側車道", 乃符合條件之事實,所應遵守的事項
這是由前往後,一句一句推演, 不能倒過來解釋

高速公路還是有很多路段"最高速限"為90km/h, 並沒有全部"每小時九十公里以上", 不符合這個條件, 就不必 "應行駛於外側車道"

請注意1: "外側車道"四個字,跑到最前面去了
中文的文句前後顛倒, 意義可能會不同
請注意2:加上, 多出來"專供"兩個字, 變成"專用車道"了, 可是法條並沒有這樣寫

法規寫:行駛速率低於每小時八十公里之較慢速小型車,.....,應行駛於外側車道
不能倒過來說,外側車道"專供"行駛速率低於每小時八十公里之較慢速小型車"行駛
因為內側車道/中線車道,因車流密度變化,也會發生"時速低於80公里小型車","專供"一字寫下去了, 怎麼辦?能不能行駛?

法規寫:二、大型車應行駛於外側車道
外側車道:專供大型車及時速低於80公里小型車行駛。
這就是顛倒過來寫,變成外側車道指定為"大型車專用道", 可是,法條並沒有這樣寫


請注意3:在高速公路最高速限每小時九十公里以上之路段,行駛速率低於每小時八十公里之較慢速小型車
這裏有一個字要注意"較慢速", 所以含義是相對比較的"相對車速"
和誰比較?
就是前面"最高速限每小時九十公里以上", 也就是速差10Km以上,"較慢速",必須到外側去行駛
因為早期, 高速公路只有二個車道, 內側及外側, 沒有中線車道
這個比較的含義, 同樣出現在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98條 :
二、小型汽車內外側車道均可行駛,行駛速度較慢時,應在外側車道行駛,但不得任意變換車道行駛。

這一條就是慢車"靠右行駛", Slow traffic keep Right 原則
沒有說絕對車速多少, 是採取"比較"的相對車速

內側車道:為供時速80公里以上小型車超車使用及限最高速限小型車行駛。
這完全是倒推的,法規完全沒這樣說
法規只有寫,時速低於80公里小型車行駛於外側車道, 不能倒推回來,說80公里以上小型車超車使用
根本沒寫 80公里?
法規寫:三、內側車道為超車道。但小型車於不堵塞行車之狀況下,得以該路段容許之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

"限最高速限小型車行駛"也是有疑問的
法規寫的速限規定為: 如果是小型車, 於不堵塞行車之狀況,即車流為 F車流或 S-stable車流,表示前方有安全車距, 要加速到"最高速"
如果例外成立,速限就必須依據例外法,以該路段的最高速,單一速限行駛, 不能110-60km 變速行駛
超車後,駛入原行路線,所以是回到"中線車道",這樣又回到原則法, 可以110-60km 變速行駛
如果內車道是"壅塞"的狀況,則不適用例外法, 也是回到原則法,可以110-60km 變速行駛

其他車道:可供時速80公里以上、最高速限以下小型車行駛。另大型車及時速低於80公里小型車可利用緊鄰外側車道之車道超車。
不對喔, 中線車道也可以最高速限持續行駛, 並不是"時速80公里以上、最高速限以下"
其它車道應依據
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交通管制規則第5條:
汽車行駛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應依速限標誌指示。 速限標誌同時標示有最高速限及最低速限。

因為速限標誌同時標有最低速限60km,和最高速限90km,100km或110km
所以有速限的上下範圍,即以 110-60km 變速行駛於內,中,外車道。

內側車道的最高速限, 是有條件的例外法,不能倒推回來, 以車速取得路權
路權早已確定,就是超車優先
但小型車於不堵塞行車之狀況下,得以該路段容許之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
其容許的是速限, 不是"行駛"
這是在說,F及S-stable車流時, 以最高速超車

若為S-metastable及J車流, 則以 60-110km變速超車

請以法規為準
不要倒推法條解釋

依據中央法規標準法第 11 條: 法律不得牴觸憲法,命令不得牴觸憲法或法律,下級機關訂定之命令不得牴觸上級機關之命令。
交通部的解釋文,稱為函釋, 其法律位階最低,不應牴觸法律及法規命令的規定。

黃色小鸭 wrote:
herblee wrote:
依據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101條,對"超車"的描述
汽車超車及讓車時,應依下列規定:
五、前行車減速靠邊或以手勢或亮右方向燈表示允讓後,後行車始得超越。超越時應顯示左方向燈並於前車左側保持半公尺以上之間隔超過,行至安全距離後,再顯示右方向燈駛入原行路線。

請不要把不適用此路段的法規一直貼上來誤導大家...(恕刪)


1.請先找出排除此法條的排除條款。
2.不看此條款, 請問"超車"的規則寫在那一條?
3.如果高速公路上沒有超車,那麼內側車為"超車道"要如何解釋?
全部是"變換車道超越"? 那"變換車道超越"是那裏來的?
4.看完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101條,對"超車"的描述 , 再看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例第33條第2項
前項道路內車道應為超車道,超車後,如有安全距離未駛回原車道,致堵塞超車道行車者,處汽車駕駛人新臺幣六千元以上一萬二千元以下罰鍰。

就發現它們有前後依存的關係, 先有規則, 後有罰則
若無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101條,對"超車"的描述
超車要有二次變換車道, 加上在內車道上"超越"行駛

後面的罰則,又怎麼能說 " 超車後,如有安全距離未駛回原車道,致堵塞超車道行車者,處汽車駕駛人新臺幣六千元以上一萬二千元以下罰鍰。" ?
內車道為超車道
這個觀念 對於50歲以上的人 大多 是不認同 並不是不知道
除非法規改成強制 不摩棱兩可 還要民眾自己改變觀念

就像 規定小小孩 在車內要坐兒童座椅
但每個小孩都有坐嗎??那搭小黃時怎辦??

因為警方取締困難
所以在撞車前
不用在乎...



ShuanZun wrote:
不然呢?那每個開進去...(恕刪)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3條第1、2項」及「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表」:慢速小型車及大型車違規行駛內側車道,如致堵塞超車道行車者,得處汽車駕駛人新臺幣6,000元以上12,000元以下罰鍰。

所以,後車超速超車是一回事,超速3000起

開110擋到後面也是一回事,擋路6000起

在內線開200,擋到後車還是錯


三貓之僕 wrote: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恕刪)
超速不只3000元 看你超多少 還會吊扣駕照
所以我現在都不敢自己夜跑了
以前開時速230倒楣被抓 3000元打發
現在就不是這麼簡單了

sound000 wrote:
超速不只3000元 ...(恕刪)


小弟有寫3000"起"哦~~~

當然不建議超速啦

自已撞無妨,撞到別車就不好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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