遇到烏龜車,除了找空隙超車之外還能怎麼辦? 有方法了!!

Gullit168 wrote:
在速限100km/h的路段
A車以99-101的車速行駛
B車在後方閃燈示意要超車
A車不予理會,B車惱怒開始快速變換車道
最後以近距離切入A車前方
A車用車上行車記錄器檢舉B車-不依規定變換車道
B車收到罰單反控告A車長期佔用超車道違規
請問,法官會怎麼判?
A)A車違規
B)B車違規
C)A車與B車違規
D)A車與B車皆不違規


=> 正確答案是(B)~ 但依經驗,我國裁判官可能會判(D)皆不違規

說明: 我檢舉(高速公路案件/總共2件);
其中一件是= 對方/駛離超車道;在近距離內~~
其車輪已踰越車道線跨入中間車道(即我方車前)~
裁判=> 不罰///我心想,難道高速或快速道路~適用~一般道路罰則???///
=持半公尺以上之間隔超過=不罰?

警方裁判:大意是對方是類似以///平行方式///進入 <= 此項不罰
同此件(對方變換車道未打方向燈) <= 則有開罰
註:(未免增加警民彼此工作負荷)當時,我將同1案件~列舉不同違規項目處理之~

植牙齒列咬合偏差不適(已付款網購物品竟然忘記結單)以致延誤收貨。買水果載回台中但水果最終卻不知去向。

Kelly920925 wrote:
=> 正確答案是(B...(恕刪)


你又掉入陷阱了,
你說只有後車違規,
那前車有什麼好不能開的,
果然是小妹
老派法官之所謂"正確答案" 卻是錯的啊~

大家在討論 就是此爭議點~

有足夠安全距離,卻未返回 原車道!
(難道該名駕駛人之"原車道"=超車道嗎?)

超車道 一路都他給佔用就好!

katana057 wrote:
你又掉入陷阱了,
你說只有後車違規,
那前車有什麼好不能開的,
果然是小妹


我是針對此問題回答..而已!

這問題..都沒提及整體用路狀況...

我不想打字嚕~ 近日為了 處理這些問題..我手腕很痠..
植牙齒列咬合偏差不適(已付款網購物品竟然忘記結單)以致延誤收貨。買水果載回台中但水果最終卻不知去向。

在速限100km/h的路段
A車以99-101的車速行駛
B車在後方閃燈示意要超車
A車不予理會,B車惱怒開始快速變換車道
最後以近距離切入A車前方

A車用車上行車記錄器檢舉B車-不依規定變換車道
B車收到罰單反控告A車長期佔用超車道違規

請問,法官會怎麼判?
A)A車違規
B)B車違規
C)A車與B車違規
D)A車與B車皆不違規

katana057 wrote:
C)
有相對舉證,都違規,
兩方用路人都沒有動用私刑的權利,
反正你法條是【不成文】的兩個原則論,
你的防衛過當是"實質正當防衛"的例外,
當然 B) 才是你的解。


以前就說過了
防衛可依比例原則區分為正當防衛與過當防衛

所以刑法23條 原則法為【所有防衛(包含正當防衛與過當防衛)皆不罰】
但是立法人員怕有些人『以防衛之名、行傷害之事』
所以增加一個例外法,【防衛行為中的過當防衛須依情況給予減刑或免責】(排除過當防衛皆不罰的原則)

Kelly920925 wrote:
=> 正確答案是(B)~ 但依經驗,我國裁判官可能會判(D)皆不違規sorry

說明: 我檢舉(高速公路案件/總共2件);
其中一件是= 對方/駛離超車道;在近距離內~~
其車輪已踰越車道線跨入中間車道(即我方車前)~
裁判=> 不罰///我心想,難道高速或快速道路~適用~一般道路罰則???///
=持半公尺以上之間隔超過=不罰?鬼

警方裁判:大意是對方是類似以///平行方式///進入 <= 此項不罰
同此件(對方變換車道未打方向燈) <= 則有開罰
註:(未免增加警民彼此工作負荷)當時,我將同1案件~列舉不同違規項目處理之~


有正確例外法觀念的人答案都是B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判決     102年度交字第108號

法官見解部分(檢舉人就是A車)
--
而檢舉人行駛於該路段內側車道
之時速維持在99公里至101 公里之間,亦為原告所不爭執,
則檢舉人以檢舉畫面上之車速行駛於該路段國道一號之內側
車道,雖其前方並無任何車輛,縱未做超車使用,且長期占
用該路段之內側車道
,亦難認有違反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交
通管制規則第8 條第1 項第3 款規定之情形。
--

應該會有人愛玩文字遊戲,說『難認有』就是有『可能有』
當是是有『可能有』,『可能有』的部分是法定最高速限部分
因為前車的車速只是用車上的GPS推估
法官沒有足夠精確的數據前,依法只能無罪推定

也就是行為樣態具有『未做超車使用』、『長期占用該路段之內側車道』、甚至『堵塞到後車』(圖例中的A車)
都不構成違法之依據,因為符合但書的行為條件(無罪推定B車達到法定最高速限),可排除前段『原則法』之限制




Gullit168 wrote:
以前就說過了
防衛可依比例原則區分為正當防衛與過當防衛

所以刑法23條 原則法為【所有防衛(包含正當防衛與過當防衛)皆不罰】
但是立法人員怕有些人『以防衛之名、行傷害之事』
所以增加一個例外法,【防衛行為中的過當防衛須依情況給予減刑或免責】(排除過當防衛皆不罰的原則)


以前就回過了(回好幾次囉),
恐怕是你不注意視盲。

並不是所有防衛都不罰好嗎...
防衛 = 防禦保衛 , 並沒有什麼正當不正當,

什麼叫做怕?並不是因為怕才這樣定的好嗎...
防衛本身就並沒有正當之意,所以需規定為,
"對於現在不法之侵害,而出於防衛自己或他人權利之行為",
每個詞彙都很重要,沒有多餘,

你認為所有防衛皆不罰,就好笑了,
恐怖分子被警方攻堅就不叫做防衛?

防衛過當本身就不是防衛行為好嗎...
這個才是你說的『以防衛之名、行傷害之事』。

防衛原則 → 正當防衛。防衛例外 → 防衛過當。
內車道原則 → 超車道。內車道例外 → 此但書。

你的防衛過當可以牴觸實質正當防衛嗎?
你前面還回是"可能得罰"牴觸"皆不罰"...
反問你所以你的"防衛過當"可以牴觸實質"正當防衛"囉,又不回答,

這原則(正當防衛)跟例外(防衛過當)根本不准互相衝突,哪有什麼牴觸不牴觸,
是以原則優先,除例外法有明文排除,不然不得優先。
Gullit168 wrote:
在速限100km/h...(恕刪)

法官來糾正香港網友囉

幫補充:

原告(被檢舉人)主張:
況檢舉
人行駛內側車道之車速明顯低於法令規定之速限,以該路段
之最高容許時速為準,該路段之時速限制為100 公里,所以
超車時之時速應為105 公里至110 公里,且超車後應在適當
時機、距離下,再行切入原中間車道行駛,不得佔用內側車
道影響他車前進,若影片中之GPS 車速屬實,檢舉人之車速
保持在100 公里上下,而該車前方並無任何車輛阻擋,則明
顯屬於長期佔用內側車道之違規行為,當然此舉會妨礙後車
行進,所以原告逕行自中間車道超越檢舉人之車輛後,再變
換至內側車道之時機並無不妥。...............

本案被告(監理所)明顯疏未斟酌上述之理由,僅以檢舉畫面做為唯一
判斷,且檢舉人本身已有妨礙後方車輛之行進

本院之判斷:
關於本件原告為何超車之目的及經過,原告於本院行準備程
序時到庭略稱:一開始我原本在檢舉人車輛的後方,但檢舉
人的車輛慢速占用內側車道,我還有閃燈提醒前車,但前車
都不讓,所以我才超車.......................

再者,原告雖指稱:高速公路之內側車道係供其他用路人超
車使用,若未能超車則不能行駛於內側車道等語。惟按高速
公路及快速公路交通管制規則第8 條第1 項第3 款係規定:
「汽車行駛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其車道之使用,除因交通
事故及道路施工依臨時或可移動標誌指示或交通勤務警察指
揮外,應依設置之交通標誌、標線或號誌之規定,無設置者
,應依下列規定︰三內側車道為超車道。但小型車於不堵塞
行車之狀況下,得以該路段容許之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
。」,據此,高速公路上之內側車道,除得作為超車使用外
,並容許小型車駕駛人於該路段以最高速限行駛,是原告之
前揭見解,容有誤會。
且原告係考有駕駛執照之人,對於上
開交通法規自難諉為不知,而檢舉人行駛於該路段內側車道
之時速維持在99公里至101 公里之間,亦為原告所不爭執,
則檢舉人以檢舉畫面上之車速行駛於該路段國道一號之內側
車道,雖其前方並無任何車輛,縱未做超車使用,且長期占
用該路段之內側車道,亦難認有違反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交
通管制規則第8 條第1 項第3 款規定之情形。又原告主張:
系爭路段時速可以開到110 公里,故檢舉人的前開車速過慢
一節,惟如同被告訴訟代理人所述:該路段速限是時速100
公里,原告所指時速110 公里,是測速照相機啟動的標準,
因測速照相機怕有誤差,並非駕駛人就必須開到110 公里等
情(見願卷第34頁筆錄),是原告此部分主張,亦有誤會。
從而,原告認為監理單位應依據檢舉內容對檢舉人開罰一節
,顯然係對上開交通法規有所誤解,附此敘明。


版上某些人一直散佈錯誤法規資訊 只會造成更多類似的行車糾紛
上到法院 吃鱉的還是誤信香港網友的人...K兄別再亂按喇叭了

以前看不太到敢對超車中或最高速前車閃燈叭車的 最近開始變多了
謠言可畏啊...

也難怪之前我在內線超車中會被後車閃燈...然後k兄說我違規才會被閃...真有才

katana057 wrote:
以前就回過了(回好幾...(恕刪)


我已經拿出官方文件證明我的論點是正確的
你既然高管規則8-1-3會弄錯
刑法23條我也不認為你是正確的



黃色小鸭 wrote:
也難怪之前我在內線超車中會被後車閃燈...然後k兄說我違規才會被閃...真有才


那請解釋速率計誤差該如何,


順便請拿出法源基礎說明,
這例外是隱含例外相反性質之但書,
還有反對成文法、一文一條主義、法律句式書寫規則。
Gullit168 wrote:
我已經拿出官方文件證明我的論點是正確的
你既然高管規則8-1-3會弄錯
刑法23條我也不認為你是正確的

香港網友會說那是台灣的恐龍法官誤解法規...(你看樓下不就被我料中)

還會說制定法規的主管機關對自己訂的法條解釋是錯的

叫香港網友拿官方說法來背書 卻沒一個拿的出來...

唉...真的是一皮天下無難事...

PS:同理 香港網友中文法規都會弄錯了 不信外國法規會看的懂

Gullit168 wrote:
我已經拿出官方文件證明我的論點是正確的
你既然高管規則8-1-3會弄錯
刑法23條我也不認為你是正確的


又在玩時光機?
你那證明根本錯誤解讀,讓我替你的國文老師感到悲傷,

還有法源基礎勒?
成文法勒?一文一條主義勒?

請反對勒?
內側車道為最高速限道。但小型車以80km/h至速限內逕行超車,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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