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ullit168 wrote:
在速限100km/h的路段
A車以99-101的車速行駛
B車在後方閃燈示意要超車
A車不予理會,B車惱怒開始快速變換車道
最後以近距離切入A車前方
A車用車上行車記錄器檢舉B車-不依規定變換車道
B車收到罰單反控告A車長期佔用超車道違規
請問,法官會怎麼判?
A)A車違規
B)B車違規
C)A車與B車違規
D)A車與B車皆不違規
=> 正確答案是(B)~ 但依經驗,我國裁判官可能會判(D)皆不違規

說明: 我檢舉(高速公路案件/總共2件);
其中一件是= 對方/駛離超車道;在近距離內~~
其車輪已踰越車道線跨入中間車道(即我方車前)~
裁判=> 不罰///我心想,難道高速或快速道路~適用~一般道路罰則???///
=持半公尺以上之間隔超過=不罰?

警方裁判:大意是對方是類似以///平行方式///進入 <= 此項不罰
同此件(對方變換車道未打方向燈) <= 則有開罰
註:(未免增加警民彼此工作負荷)當時,我將同1案件~列舉不同違規項目處理之~
老派法官之所謂"正確答案" 卻是錯的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