只要不會被開單的,我是選擇性不鳥,來檢舉阿,警察來抓阿.....

基本上,無法檢舉成功的行為,就是開車行為的最低下限,現行的交通狀況是:[紅斑馬遇到中線違規左轉,並於左轉中超警車,警車都不鳥了...某個路口違規範例],所以依此下限開車並不過份。

樓主,您了解我再說什嗎???

看看此路口1分鐘內幾次違規,幾次車禍!


我家小妞蛀牙了~
以後改內線為戰鬥賽車路線比較實際點 以免龜 頭慢車卡住又問是否要讓? 後車追到前車就是代表前車太慢 不然前車會被罰到脫產為止比較好
高速公路內線就是超車道,管你車速多快,就是不得佔用行駛~中文有這麼難理解嗎⋯⋯🐢請下交流道,謝謝🙏
dolphinwu0799 wrote:
高速公路內線就是超車道,管你車速多快,就是不得佔用行駛~中文有這麼難理解嗎⋯⋯🐢請下交流道,謝謝🙏

邏輯真的很差欸 ~

假設 內側車道為"計程車道"及"限紅色小客車"行駛
請問那些車可以走內側車道 ??
計程車可以叫前方紅車滾嗎 ??
或者紅車可以叫前方計程車滾嗎 ??
綠色 白色 黑色 汽車能走嗎 ??

用大腦思考一下

同理 ~ 再換成以下這句話


內側車道為"超車道"及"限最高速限小客車"行駛
herblee wrote:
維也納 公約 是在奧地利 簽的, 奧地利 德文 是 完全遵照公約
Starke Steigung
Gefährliches Gefälle
德國寫成 Steigung 或 Gefälle 也完全看的懂


所以現在只要"看得懂"就好了??
那台灣的『險"升坡"』跟『險"降坡"』 你"看不懂"嗎??


H大大典型的雙重標準又開始了
我們再回頭看看你怎麼刁台灣的號誌
#239
herblee wrote:
不是法律錯 ? 那麼法律寫"陡坡"是對的囉, "陡"和"險"並非同義之異體字 ,依據公約,那是上坡和下坡,是相反的意思.
那怎麼會是"險坡"???
難道 危險 是 危陡 的意思??
陡峭 就是 險峭 ?


堅持號誌名稱"陡坡"跟"險坡"一定要分開,依據公約陡峭是給上坡用的、危險是給下坡用的
所以險坡不能代表陡坡





#266
herblee wrote:
英國的 Steep hill 都含有坡度的意思,並非直接簡化! 險坡有比較陡坡度的意思嗎???


來到英國,突然不堅持steep給上坡用、dangerous給下坡用
反正看得出來有"坡度"意思,很OK的....

台灣標誌:『我名稱裡面也有個"坡"字阿,不行嗎??』
英國標誌:『我的標誌名稱中譯為"陡峭升坡"跟"陡峭降坡",下次記得把"險坡"全部改成"陡坡",就不會被H大大噹了,懂??』





#266
herblee wrote:
Gefälle 本來就有坡度/負斜率 的意思! ,本來就能知道這是下坡
Steigung 本來就有坡度/正斜率的意思! ,本來就能知道這是上坡
道路坡度的交通標誌基於相同的"斜率/梯度"概念


到了德國,直接棄守,沒有"steep/陡峭"沒關係、沒有"dangerous/危險"也沒關係
反正有看得出來有"斜率/梯度"概念,很OK的....

台灣標誌:『我名稱裡面的"坡"裡面也含有"斜率/梯度"概念,不行嗎??』
德國標誌:『我的標誌名稱中譯為"升坡"跟"降坡",下次記得把"險"全部移除,就不會被H大大噹了,懂??』


說錯硬要坳,最後就是台灣法規文字不對的問題...
說錯硬要坳,最後就是台灣警察未依法行政...
說錯硬要坳,最後就是台灣法官投幣機...
說錯硬要坳,最後就是裁罰基準表亂寫...
說錯硬要坳,但是外國的東西一定不會錯,所以最後就是雙重標準連發...


再追加一個香港,也有簽署維也納公約

香港標誌:『我這個警告標誌的名稱OK嗎?』
台灣標誌:『依外國標準,有"斜率/梯度"概念、有坡度含義、看得懂,沒問題的,但是進來台灣之後,我們實施另一套標準,所以記得要改成"陡升坡"與"險降坡",不然就會像我一樣被H大大噹』



Verita1998 wrote:
其實我也覺得我們有關單位的解釋或修法只是越搞越亂,路權的概念好像都被咬文嚼字模糊掉了。這點我是蠻認同H大的。

原來把陡坡修改成險坡 路權概念就會模糊掉?


dolphinwu0799 wrote:
高速公路內線就是超車道,管你車速多快,就是不得佔用行駛~中文有這麼難理解嗎

看來中文對你來說真的很難理解

劉奕兒612 wrote:
沒單純研究主線耶 你又搞笑了
herblee herb草藥lee李? her她的b逼lee李?

小弟說那篇文是研究交流道如何影響主線
有說單純研究主線?

劉奕兒612 wrote:
痛???噗...
非得在內線超車的人才痛啊...

小弟覺得辛苦放影片上來
然後又被嘴到把影片下架的人
才痛呢

何不把影片再放上來,讓大家看看內車道生態如何?

劉奕兒612 wrote:
看到你罵正在超車的車佔用超車道 才讓大家於心不忍啊
本是同根生...

稱呼人家"業障"的可是您
怎麼扯到小弟身上了?


比中線慢您都能幫人家辯護
比中線快倒被您叫業障了
勉勵 wrote:邏輯真的很差欸 ~假設 內側車道為"計程車道"及"限紅色小客車"行駛
請問那些車可以走內側車道 ??
計程車可以叫前方紅車滾嗎 ??
或者紅車可以叫前方計程車滾嗎 ??
綠色 白色 黑色 汽車能走嗎 ??
用大腦思考一下
同理 ~ 再換成以下這句話
內側車道為"超車道"及"限最高速限小客車"行駛




小客車以最高速限行駛內側車道是有前提的
請不要選擇性無視
一直占用內側車道是會像下面這篇一樣被大家公幹的
而且文章內警察也有解釋為什麼不該長期占用內側車道
「真男人」國道內側110km被超車!萬人怒嗆:路隊長 警6案例解答了


勉勵 wrote:
內側車道真的要讓嗎...(恕刪)

不論速度快慢,除了超車都不該行使最內車道。
劉奕兒612 wrote:
原來把陡坡修改成險...(恕刪)


路權的觀念跟陡坡險坡根本沒關係。所以才會說有關單位的解釋跟修法在枝微末節上,反而沒強調路權的觀念,讓路權的問題模糊了。
是我表達能力不好還是閣下閱讀能力有待加強?

別的國家內側車道路權幾行字就解決了,也沒聽說有什麼爭議,台灣就比較特別?



高速公路局的規定其實也很清楚,如果可以一直以最高速限行駛內側車道,也不用在前面加個「不堵塞行車狀況下」,不是狗尾續貂嗎?後來警察的解釋更顯的「不堵塞行車狀況下」是多餘的。
其實如果確定是以最高速限行駛我也沒意見,只是大部分的路隊長只是「自己以為」用最高速限在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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