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erblee wrote:既無車可超 , 非"超越前車"無中線車道 路權, 非超車也沒有 內側車道 路權 , 依法應該行駛"外側車道" (恕刪) 所以結論就是應該要再補本樓案例的超速車主一張「不依車道規定駕駛」的罰單嘛!承辦員警是否失職了呢?總之現在罰單已經「開出去」了,雙方各自有看法,唯有行政法院可以主持公道了!大家就期待在國道內側依最高速限行駛卻仍被警察以「不依車道規定駕駛」的苦主上來討拍或是該苦主申訴成功撤銷罰單的文章出現時,我們再來討論這題吧~
xboy200 wrote:所以結論就是應該要再(恕刪) 真抱歉,完全看不懂您在說什麼?不知所云?您是自己說‘前後都無車’,可知是無車可超,卻侵入超車道?自然是違反超車道路權!樓主只貼一張罰單,罰單就只是測到超速。除此之外,根本不知道是否正在超車?又豈能知道 位置是對是錯?又如何能結論?就是應該要再補本樓案例的超速車主一張「不依車道規定駕駛」的罰單嘛?(處罰條例33-1-3應為「未依規定行駛車道」)
妖魔退散 wrote:可笑想法~違停-等警察開單在來說我錯闖紅燈-等警察開單在來說我錯酒駕-等被抓到在說我錯不然就是沒錯 邏輯錯誤違停看過罰單,所以可以確定違停是違法行為闖紅燈看過罰單,所以可以確定闖紅燈是違法行為酒駕更不用說,一堆新聞報導這三項是違法行為,無庸置疑但是未超車但以最高速限行駛內側車道呢?一張罰單都沒有,法院法官還說合於規則最高速限堵塞內側車道的後車罰單呢?一張罰單都沒有沒有任何案例可以佐證01一些嘴炮大師獨創的“原則法大於例外法”,“內側車道為超車專用道”,“前車是被告”這種荒謬的鬼論
Gullit168 wrote:邏輯錯誤違停...(恕刪) 那這樣的邏輯可以嗎?實施超車道,研究數據證實提高車流量,降低超車車禍率。你們佔用超車道,降低車流量,提高超車車禍率。害人自私又阻礙交通。這樣可以嗎?
Gullit168 wrote:邏輯錯誤違停看過罰單(恕刪) 請看270樓~內政部警政署國道公路警察局 函國道警交字第1070703044號(三)為避免爭議及維持內側車道超車道功能及車流順暢,該局持續透過資訊可變標誌(CMS)、廣播、平面媒體、宣導短片、懸掛紅布條等各種管道,並在沿線多處設置內側車道為超車道之標誌,加強宣導用路人於超車後儘量勿占用內側車道。因為這個很難定義很容易有爭議所以警方可是大大的宣導 盡量勿佔用因為交通要順暢沒想到被你們當成霸王條款.................擋的車流降低不順暢哀~~~~~~~~~~~~~~~~~~~可憐哪
herblee wrote:真抱歉,完全看不懂您在說什麼?不知所云?您是自己說‘前後都無車’,可知是無車可超,卻侵入超車道?自然是違反超車道路權!(恕刪) 不!您完全懂我的意思,甚至在前文您就已經給出您自己的答案了~這裡不是爭是非的地方,畢竟法官才有判決權,大家不過是各自理性表達自己的想法互相衝擊求進步罷了~總之我們就期待類似案例被開箱吧,能加入法院的判決資訊對是非的釐清也才有建設性的幫助~
xboy200 wrote:這裡不是爭是非的地方(恕刪) 的確不用爭是非畢竟這問題的「正確答案」老早就在那裡了很多人只是想不明白您為什麼要「催眠」自己可以開到「最高速限」xboy200 wrote:畢竟法官才有判決權(恕刪) 您怎麼從「法官有判決權」這前提推導出法官就是對的呢?還要等判例不明白分成真的不明白跟假裝不明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