長期佔用超車道其實不違規

喜歡政府監控的 一定會喜愛在他腦袋裝監控晶片

隨時隨地監控有無犯罪思想, 有的話電擊處罰

如果發生犯罪事實就直接引爆晶片

監控仔們, 你們說好不好阿

CcCManCcC wrote:
沒胡言亂語,這是有關聯的。

法規允許最高速得以使用內側車道,合法使用引來後車不滿,罵前車龜車,要求前車無條件讓自己。。...(恕刪)

是胡言亂語
法規允許最高速得以使用內側車道 ?
完全不知所云
我國法規 那來的 『允許最高速得以使用內側車道 ?』 我國沒有這樣的法規!

法規授權使用內側車道 寫在
高管規則 8 明文規定 其車道之使用(路權) , 應依設置之交通標誌(內側車道為超車道)
交通標誌只有 (內側車道為超車道)

根本沒有"交通標誌"是什麼 「『允許最高速得以使用內側車道 ?』」?
一面限5標誌"最高速限" ,明明是法規白紙黑字授予『交通部會同內政部定之』! 怎麼會變成用路人踩油門決定?
一面限5標誌"最高速限" 被您說成什麼 最高速 ?
限5標誌"最高速限" ,明明是法規白紙黑字的『限制』! 何來的允許?

但書 限縮解釋 , 以法條有明文規定(最高速限)為限, 禁止類推解釋 (用路人的什麼"最高速"?)
適用但書(遵守義務)前, 必先適用本文(使用權利)
要先有車道使用權, 被授權進入該車道之後,才有辦法去遵守該車道的特別速限

CcCManCcC wrote:
那用最高速使用內側車道的,就是覺得我合法使用持有路權幹嘛要讓後車?罵後車想要超速超車。

看來您根本不知道什麼叫做"路權" Vorfahrt / Right of Way ?
路權 是 使用道路之權利區分
是區分"使用權" 在那裏 ? 法規指定/分配/排序 那些車去走那一個車道
"最高速限"三個車道都相同 , 是不可能拿來區分車道的排序 ←這是遵守義務!
至於您自稱的"最高速"? 完全是爭先搶快佔地為王的"叢林法則",更不可能是文明社會,法治下的區分車道排序 !

您自己覺得的 〈那用最高速使用內側車道的〉根本就不是法規 !
法規但書 白紙黑字 是 得以一面限5標誌"最高速限". 被您說成什麼 最高速 ?
對於但書法規單一面限5"最高速限"標誌,其所相對的, 不堵塞(有55m車距)行車之狀況下,不得以的是同時看兩面標誌!
即高管規則5之 『依速限標誌指示』! 速限標誌有二面, 由最低60(限6標誌)-最高速限110(限5標誌) 組成的區間速限?
8-1-3 本文的文字有無出現用路人?沒有! 本文是指定"車道" ! 8-1-3 但書 的文字有無出現用路人?也沒有! 但書是指定 一面限5"最高速限"標誌
文字當中都沒有出現"用路人"
和用路人的車速更是沒有關係 !

另一個錯誤是 不知道 "路權範圍" 在那裏 ?
以為是 超車道 的後車 對 超車道前車的同車道"超車"?
依法超車道 是 一條左側繞道 bypass , 是對中線車道超車 !

超車對象在右邊的車道上
為什麼要超車 ? 是因為前車慢V2-後車快V1=-a ,產生負的加速度 , 縮小了車距 ,會有衝擊波

所以要換到左邊有車距的車道 , 繞過去到前方, 讓前後車互換位置, 把快車調整到前方, 才不會製造出塞車的衝擊波


同車道的前車永遠在後車的路權範圍(安全車距)之外
內側車道後車依據高管規則6及11保持安全車距,並無法主張對路權範圍外的車(1車及A車)超車!
同車道前車永遠在路權範圍(安全車距)外!
無法要求路權範圍外的車"讓車"!

如圖
B車原本在外車道,是因為和前車(2.3.4車)產生速差, 造成安全車距不足(依高管規則6) , 此時不是降速去符合高管規則6的規定,就是換一個車道(內車道)超越2,3,4車 , 因超車取得內車道路權(高管規則8-1-3本文)
進入內側車道之後, 依據高管規則6,8,11(法規不只一條!), 因車速不同(80-110km),享有不同長度(40-55m)內側車道之路權
能超越在路權範圍內的中線車

法規授權B車能行駛超越2,3,4車(不只一台車),行駛直到2車的前方50m(速限100km/h)範圍的"內側車道"(路權範圍)為止
1車在B車的路權範圍外, B車並無法主張對路權範圍外的 1車及A車 超車

但是 A車超過 1車後 , 將無車可超 , 有安全車距 , 是喪失路權 ,要自動離開 , 回到中線車道
根本不必後面的 B車 驅趕 ,按喇叭 , 是喪失路權自動離開

CcCManCcC wrote:
既然這樣,最佳解決方案就是區間測速。
真正的龜車不敢走內側,想超速超車的又怕收罰單不敢超。

相信大家都能保持平靜的心情,維持速限到家,闔家歡喜。(我常開區間路段很清楚大家都超級乖)笑

也省得網路上大家成天爭這些問題...(恕刪)


完全不知所云 , 佔用車道 是走錯車道 , 無路權侵入沒有法律授權使用的車道
測速能側出 "走錯車道" 嗎?
法規8-1-3本文 內側車道為超車道(←使用權利)
小型車於不堵塞行車之狀況下(有對應於最高速限之車距),得以(交通部會同內政部定之)該路段容許之最高速限(標誌)行駛於內側車道。(←遵守義務)
區間測速和政府監控差了10萬8千里
政府監控好歹是即時人臉辨識...


區間只是高效率執法,從違規仔口袋中增加國庫收益

扯去金仕曼那套有點遠呦
CcCManCcC wrote:
放心,要做區間那些基...(恕刪)

好厲害啊👍!
出一張嘴最快
交通部長還是總統都給你幹好了
保證台灣成為全球第一強國
CcCManCcC wrote:
區間測速和政府監控差了10萬8千里


區間測速的運作模式就是 你路過這裡, 系統就無差別的把你登記起來, 再來看你有沒有犯罪

如果你覺得沒問題, 同樣的, 你出門警察也可隨意登記你的資料, 然後扔一句 我先登記你, 等等看看你有沒有犯罪
相信你認同區間測速也就會認同警察隨意登記你的, 畢竟都是沒有在犯罪嫌疑狀態下就先登記你的, 道理一樣的

PS, ETC 也是無差別先把你資料登記起來. 所以立法院在2014年之時決議

為的就是人民的隱私以及權益

像你一直期望利用ETC來執法, 根本是做一個政府侵犯人民隱私之推手阿,
nerdwannabe wrote:
區間測速的運作模式就...(恕刪)


其實你早生活在這個環境了卻不自知

https://udn.com/news/story/7320/6216070

政府早就有各種科技在執法,光是警車開過去車牌辨識就能知道周圍有沒有通緝車輛。

現在警方只要有向法院申請,要調各種科技資料(包含手機三角定位),都只是小事。

車牌辨識可以在你經過路口就辨識出來車主

所以ETC拿來執法有啥問題?你現在路過後台也會有資訊,只是警察有沒有授權調閱。

壞人多抓一個少一個不好?難道會期待社會上一堆通緝犯趴趴走嗎?

直接沿用,減少建造成本。


其實現實一堆人只是怕用ETC執法太強力,沒辦法超速。但內心巴不得用ETC抓光所有通緝犯
CcCManCcC wrote:
其實你早生活在這個環...(恕刪)

所以有了這些東西
路上的壞人有變比較少?
治安有變更好??
最近好多開槍案件喔!你都沒看新聞嗎?

講那麽多當你屎在滾的時候
你也是沿路超速飆車找馬桶的違規仔啊
沒高尚到哪去嘛
CcCManCcC wrote:
其實你早生活在這個環境了卻不自知

https://udn.com/news/story/7320/6216070

政府早就有各種科技在執法,光是警車開過去車牌辨識就能知道周圍有沒有通緝車輛。

現在警方只要有向法院申請,要調各種科技資料(包含手機三角定位),都只是小事。

車牌辨識可以在你經過路口就辨識出來車主

所以ETC拿來執法有啥問題?你現在路過後台也會有資訊,只是警察有沒有授權調閱。

壞人多抓一個少一個不好?難道會期待社會上一堆通緝犯趴趴走嗎?

直接沿用,減少建造成本。


其實現實一堆人只是怕用ETC執法太強力,沒辦法超速。但內心巴不得用ETC抓光所有通緝犯


這些侵犯人民隱私的行為, 聽你的言論很支持阿, 所以你很支持政府監控嘍?

不會反對在你腦袋中裝監控晶片吧?

這樣才能夠徹底解決犯罪問題阿

多好阿


PS, 現在固定式監控系統只是錄影. 只有警察有正當理由查牌時候才會開始讓系統去從影片中去辨識來往車輛的牌照去找車輛蹤跡. 這也是顧及人的隱私 (先紀錄影片, 不進行辨識. 等有犯罪嫌疑, 再明確搜尋目標)

警車上的是ALPR, 美國已經多個州開始限制其收集資料的使用. 台灣落後的法律何時能跟上....
lexus_sky0066 wrote:
所以有了這些東西路上...(恕刪)


新聞報導開槍的多,但現實台灣的犯罪率是下降的。甚至安全指數排名全球第3

以前台中才叫一個亂,路上臨檢都是憲兵長槍組合。

我至今還沒有因為屎在滾飆車過ok,上年紀後也沒有印象因為急迫的事情飆車,汽車儀錶幾乎不會出現130這個數值Thx

台灣那麼多公廁,還會滾到要飆車,不是路線安排太差,就是真的要去看看醫生...

nerdwannabe wrote:
這些侵犯人民隱私的行...(恕刪)


你也看起來滿支持的呀,不見主動發起紅衫軍之類的街頭抗議遊行要求全台拆除路口監控系統

上面已經給連結,很多事情已經是現在進行式。

警方就是有系統紀錄來往車輛不是?是就有啦,根本不是何時能用的問題

那種只是想酸說腦袋裝什麼,就多餘了,完全非理性討論只是想吐嘲。
CcCManCcC wrote:
新聞報導開槍的多,但...(恕刪)


車輛辨識系統事先記錄影像, 有辦案需求才做識別化搜尋喔 並非是 先無差別做識別化登記 再來調查罪嫌

現在科技執法(闖紅燈, 違規停車等等的設備也都是 先「看到犯罪事實」然後「識別化」

只有區間測速可是「先」無差別識別化登記下來「再」來判定你有無犯罪. 如同你出門警察就先記錄你的身分證,幾點幾分出門.. 然後丟一句, 等等看你有沒有犯罪...


至於人體裝晶片, 已經是一個被討論的議題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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