吵了這麼久,就是不要「超速」超車,還不懂嗎?(5/24「文末」新增高公局最新函覆結果)

chiafeng wrote:
其實不會讓的人也不是很多,
就讓它活在自我的世界裡,
大多數的人都會選擇讓一下。
至少我碰到的都會讓,不會讓的很少很少!


但是網路嘴砲 上路開成[內線後車]很多
他們活在自己的世界裡 會努力當龜二號 龜龜相連到天邊



孤鴻海上來 wrote:
龜龜相連到天邊 ...(恕刪)



烏龜翹烏龜翹
烏龜烏龜翹
chiang :不用耍嘴皮子,有沒有違規你心理很清楚,如果不服,那也可以,等你當01老闆你想怎麼作都可以。
依高公局101年5月24日的說明


內容:
倘高速公路該路段最高速限為110公里
1.若有小型車持續以時速110公里滿足最高速限又不會被流動或固定測速照相舉發的情形下,連續行駛於內側車道,是否會被列入舉發對象?

2.倘有後方來車持續以該路段110公里最高速限或更高速(會被舉發超速)行駛在超車道,並向前車示意超車,前方小型車此時有無讓離義務?若前方小型車未讓出車道,此種情況是否屬於道路交通管理處罰例第33條第2項,或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交通管制規則第8條第1項第3款 所稱之「堵塞超車道行車」?

3.道路交通處罰條例第33條第2項是否為同法第47條第5款之加重處罰規定?於高速公路,前車未依法離讓超車道,據以裁處之法規依據為何?

回覆內容: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1年5月24日
發文字號:管字第1010016938號
承辦人:宋嵩
電話:(02)29096141#2353
傳真:(02)22975645
電子信箱:sung1@freeway.gov.tw

主旨:反映有關高速公路內側車道使用1案,復如說明,請查照。
說明:
一、 台端101年5月17日電子郵件反映事項敬悉。


二、 查現行「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交通管制規則」第8條有關高速公路車道使用之規定,係依據不同車種、車速之車輛應分道行駛之原則訂定,即大型車及時速低於80公里之較慢速小型車,應行駛外側車道,但得暫時利用緊臨外側車道之車道超越前車。另內側車道除為超車道外,小型車於不堵塞行車之狀況下,得以該路段容許之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旨在發揮道路使用之最高效率且不影響內車道為超車道之功能。


三、 本局已持續透過各種管道(電視、廣播、宣導布條、海報、資訊可變標誌、服務區LED顯示板等)加強宣導,近期並於高速公路沿線資訊可變標誌及跨越橋懸掛宣導布條密集顯示「內側車道為超車道」、「非超車時,勿佔用內側車道」、「內側車道為超車道及限行最高速限小型車」等宣導用語,以促使用路人依規定車道行駛,另國道公路警察局亦已將「未依規定車道行駛」列為重點項目加強稽查取締。


四、 依前述規定,小型車持續以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並未違規,因已以最高速限行駛,再提高速度即屬超速,故亦不適用「堵塞超車道行車」之認定。

五、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47條係適用一般道路之超車規定;第33條則係適用於高速公路,且已較一般道路罰則為重。其中33條第2項與47條第5款意義仍有差異,依據「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交通管制規則」規定,小型車於不堵塞行車之狀況下,得以該路段容許之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故前車須在未以最高速限行駛狀況,才會有未依法禮讓超車道之違規,若因而致堵塞超車道行駛者,才會有「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3條第2項之適用。
六、 惟為維持內側車道超車道功能及車流順暢,本局已加強宣導用路人在超車後儘量勿佔用內側車道。
七、 本局仍將持續透過宣導方式,加強宣導用路人正確之車道使用觀念。
八、 台端關心交通,併致謝忱。


第一
一般用路人持續以最高速限在內側車道
亦是合理使用

此外
如果後車已達最高速限
前車如不讓道,
並不違法
因為前車並未阻塞車流
這時已經發揮高速公路的最大效益了

而這裡也要釐清一點
前車雖然有離讓義務
但不代表前車於任何時刻未離讓後車超車均屬違規

亦即
當後車得以最高速限行駛時
法律上在此即限縮了超車駕駛人的超車權
(簡單說,後車的超車權被最高速限給封印起來了)
在這時候(後車得以最高速限行駛時)
後車縱使對前車示意超車
前車即使未離讓
也不違法

我個人覺得
高公局應該要換上新的宣導看板,例如:
「內側車道為超車道或限行最高速限小型車」
「見後車超車請讓道」
「已達最高速限請勿超車」
這樣不是清楚很多了?

我們也可以分析駕駛人是否遵守上開規定所造成的情形,跟現在法規及高公局函釋是否相符:

一、後車遵守,前車遵守:
1.後車超車完立即駛回中外車道:理想國境界
2.後車超車後持續以最高速限行駛:不違法

二、後車遵守,前車不遵守:
1.後車未達最高速限:前車違法使用超車道
2.後車已達最高速限:未阻塞車流,前車不處罰(高公局在加強宣導部分,這種情況很像修法前,後座乘客未繫安全帶,不遵守但沒罰則,因為對國道使用影響不大)

三、後車不遵守,前車遵守:
1.後車未達最高速限:違法使用超車道
2.後車超過最高速限:違規超速

四、後車不遵守,前車不遵守:這就不必講了

依照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交通管制規則第1項第2款及第3款的規定差別,就可以很明確得知小型車以最高速限行駛於內車道是合法的:

二、大型車應行駛於外側車道,並得暫時利用緊臨外側車道之車道超越前車
三、內側車道為超車道。但小型車於不堵塞行車之狀況下,得以該路段容許之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

從第2款很可以看清楚,大型車只能行駛於外側車道,僅能暫時使用中間車道進行超車
實務上,也經常看到大貨車持續開在中間車道被警察開罰
反之
第三款雖然規定內側車道為超車道,但卻規定小型車於不堵塞行車之狀況下,得以該路段容許之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

如果立法者要將內側車道單純當作超車道使用
為何跟上面大型車的規定不一樣?
還要多後面那一句話?

從這裡就可以清楚知道,內側車道不是只拿來當超車道使用
小型車以最高速限行駛於內車道是合法的(p.s我這裡的最高速限是以後車為準)

.................................................................................

另外有人說不應該容許小客車以最高速限連續行駛於內車道
超車道應該「只限超車」的駕駛者使用
超完車後要立即駛回中外車道是吧?

尤其這些人最喜歡舉德國的高速公路作例子
那我們就來看看德國的高速公路的影片:
http://www.mobile01.com/topicdetail.php?f=294&t=2683105&r=4&p=1

影片中
這位駕駛人一直開在內側車道
一直到5分28秒才駛離
在這期間他有一直在進行超車嗎?
另外在6分20秒的時候
他又開回內車道
他也有在進行超車嗎?
後面還有,但就不說了

另外再看看1分30秒時鏡頭前有一台自小客車
它也沒有在進行超車
一直到2分50分才駛離

4分05秒起也有一台(一直到4分40秒才駛離)
4分44秒起還有一台(一直到5分20秒才駛離)
7分30秒起有另一台(一直到8分00秒才駛離)
這些車都是沒進行超車而且外側車道都有安全距離可以駛回的~

P.S.我不反對超車道只限超車使用,但台灣的現行法規根本不是這樣規定啊!
好像只有警察才有執法權吧!啥時駕駛人也能說他人超速了?!依據的標準是什麼?自己車上的快樂錶?GPS誰能說百分之百凖確?!有禮讓之心,這種問題就不用這樣吵了......你比我快,我讓你....你超速就你自己承擔.....我沒必要為了你的罰單而擋你去路.....
你看我的文章
我從沒說「駕駛人能說他人超速了」類似的話
我只說駕駛人知道自己超速了
就不要超車!

nxwo wrote:
你看我的文章我從沒說...(恕刪)

其實 你後想說的事情 是 不要超速
其實要這樣講 沒啥錯誤,
只是比較好奇的事情是怎麼 把她跟超車道 混在一起講?
主題 不是就因此模糊了?
超速 跟超車 其實 是不同的主題,
超速就不對了 還請勿超速超車,這不是多此一舉.....
refire wrote:
其實 你後想說的事情...(恕刪)


因為很多人知道:
「超速」=違法
但一講到超車道,就變成:
「超速」+「超車」=無敵(不講合法,是因為這些人心裡也知道超速是違法的)
然後開始不分青紅皂白砲擊那些開在他前面的駕駛人
怎麼?
依照台灣法規,超車道有豁免權嗎?
況且
這種人還往往說人家沒有道德,開車不懂的禮讓,沒有駕駛觀念
但「法律是道德的最低標準」
自己都無法遵守交通法規了
還要求別人要遵守道德
豈不是「寬以待已,嚴以律人」嗎?


大家可以譴責龜車,我也贊成
但怎麼就可以把自己超速進行超車的動作合理化?

板上有人認為前車只要維持最高速限就可以不讓道,我也會反駁
但看看網路上的風氣,很多人還是認為超速超車,前車只要不讓道就是違法的行為
這篇文章只想要聚焦在「超速超車」上,不想模糊焦點
但很多人都未仔細看過文章就隨意抨擊
這也是我為何標題會這樣寫的緣故
nxwo wrote:
5/29新增:依照高...(恕刪)


講了這麼多,不就是一個「讓」字,什麼事都沒有了嗎?

今天能吵這麼久就在於誰也不讓誰!

前車、後車都認為自己以最高速限駛於內車道。

但後車逐漸靠近前車時,爭吵點就來了

前車認為後車超速 (前車不爽後車指控龜速、佔用)

後車認為前車龜速 (後車不爽前車指控超速、逼車)

誰對誰錯,理由講不完

你、我開車在路上的角色是瞬息萬變,這一秒是前車,下一秒是後車,前一秒是變換車道車、後一秒是直行車、、、、、、、種種情況之下,每個人心中多個「讓」字,應該可以減少很多糾紛。

後來示意超車不要急,「讓」前車找個空間切出去。
前車「讓」道,後車不要認為應該,而是前車水準比較高!

左前車示意變換至右道不要急,「讓」右後方車輛有個反應時間
直行車「讓」你切進來。左前車不要認為應該,而是直行車水準比較高!

=======================

超速(包含其他違規),人人嗤之以鼻。

但開車在路上如果遇到違規駕駛,更要「讓」!

「讓」自己離得遠遠的,別「讓」自己暴露在危險中,不需要拿著法條跟著玩命、賠命。因為如果發生事故了,結果斷一隻手、少一條腿、毀容、變植物人、甚至失去生命、、、自己是對的又如何?實在沒有意義!

ShuanZun wrote:
講了這麼多,不就是一...(恕刪)

問題是現在所有的駕駛人都做得到嗎?
前車的不讓,認為自己已經開在最高速限了還想怎樣
後車認為我超車最大,你就是給我滾開
現在論壇上不多是這些人嗎?
「讓」,當然是最好
但這就像是政府叫人民不要偷東西
可是所有的人怎麼可能會遵守
這時就要訴諸最低標準的「法律」來規範
但很多人連最低法律標準都達不到
卻還跟人家談道德
豈不怪哉?

而你講的問題
就我說的
前車原則就是讓道
後車自己超速了,就不要超車,此時前車不讓道也不違法
(詳細內容跟原因就不贅述了)
這種方式跟現行法規有抵觸嗎?
也不可行嗎?

至於你說:「但開車在路上如果遇到違規駕駛,更要讓!」
我覺得應該要略為修正,應該是「遠離」,而非「讓」
說「讓」
似乎有鼓勵違規之嫌
會讓慣性違規的人更加肆無忌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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