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北廚餘 wrote:
https://m.mobile01.com/topicdetail.php?f=268&t=1099020&p=4
看看這判決吧....(恕刪)
這個判決跟這棟樓的"超車行為人"是不同的吧
若你PO的判決機車單車在同一線道
從單車後方超車的機車當然難辭其疚
但這棟樓貨車單車屬不同線道
貨車"並非"在單車後面
必定是有一方越線到對方車道兩者才會發生碰撞
而單車是超車行為人,超越的是跟單車同線道的公車
關於越線碰撞的案例我在218樓有PO過
來談談"有權不向「非理性」的違規用路人讓步"的案例
很多很多時後,法律跟你我的認知是不一樣的
是因為"應注意而未注意"這條帝王條款的惡法
造成很多駕駛明明無過失卻"人死為大"的被安上罪責
自從行車記錄器問世後
"應注意而未注意"的神威就越來越少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