勉勵 wrote:
邏輯真的很差欸 ~
假設 內側車道為"計程車道"及"限紅色小客車"行駛
請問那些車可以走內側車道 ??
計程車可以叫前方紅車滾嗎 ??
或者紅車可以叫前方計程車滾嗎 ??
綠色 白色 黑色 汽車能走嗎 ??
用大腦思考一下
~...(恕刪)
邏輯 ?
是的,用大腦思考一下 , 要有路權觀念 ! 法規授權了那一種車使用"內側車道"?
依照路權基本概就知道,必須取得法律授予之路權才能使用道路, 喪失路權(超出法律授權)就必須離開!
如果真是寫 "計程車道"及"限紅色小客車"
那就要看法規對於計程車的定義為何
汽車運輸業管理規則 91條
第 91 條
經營計程車客運業應遵守下列規定:
一、車輛應使用四門以上轎式、旅行式或廂式小客車。
二、車輛應裝設計程車計費表,並按規定收費,不得安裝營業區域以外費率之計程車計費表。
三、車輛應在核定之營業區域內營業,不得越區營業,其營業區域依附表七之規定。
四、車輛新領牌照或汰舊換新時,車身顏色應符合臺灣區塗料油漆公會塗料色卡編號一之十八號純黃顏色。但多元化計程車不得使用前開車身顏色。
七、車輛應由具有效職業駕駛執照及計程車駕駛人執業登記證之駕駛人駕駛。
這些條件都符合, 才稱為"計程車" , 會前一分鐘是計程車? 後一分鐘就變身成 Uber 嗎? 不會 !
"限紅色小客車"? 是那一種 塗料色卡編號 ? 那一種紅? 不過這也不會變, 不會下一分鐘變身"黃色", 不會 !
因為符合法定"不會變"的條件, 所以能被法律授權
但是"超車"是這樣嗎? 是 一路由 基隆到高雄 都在超車 ? 都比中線車快?不可能,是會變的!前一分鐘超車, 後一分鐘可能被超!
超車是比較車速,是相對車速
二方相對,比較快的車,"超車"走超車道 ! 比較慢的車是被超車,要讓離,走中線車道!
併駛/比中線慢/前方55m空無一車可超, 都不稱為"超車"
所以法規沒有授權給"不是 "超車" 的車
所以法規沒有授權給"併駛/比中線慢/前方55m空無一車可超 的車 ,去使用內側車道
沒有路權是根本不會出現在這個車道! 一台不會在內側車道上的車?是不可能在內側車道跑出"最高速限"?
那是違法侵入內側車道! 前面違反路權的錯誤,並不能因為先上車後補"最高速限行駛"就成了合法? 這是在錯誤的車道上跑出來的!
"路權歸屬"為何? 路權歸屬於那一方?
在一定時空下, 路權只能歸屬於一方! 一旦一方取得路權,則其他人不可再取得該時空之路權!
超車取得路權! 非超車喪失路權讓離 !
沒有被法律 分配/指定/排序 去使用內側車道之人或車,沒有路權的車要做什麼 ? 就有讓離"內側車道"義務 !要禮讓 !
如果沒有依據法律及法規的規定,走錯車道的違規行為, 適用 處罰條例33-1-3未依(超車道)規定行駛(內側)車道 處罰。
以及 未依(8-1-1)規定行駛(內側/中線)車道 處罰
路權來自於法規, 法規有規定的才能做, 法規沒有規定的不能做 !
不是閃躲在"錯誤認知路權"的後方, 拿錯誤的認定當藉口, 說沒有罰則
勉勵 wrote:
同理 ~ 再換成以下這句話
內側車道為"超車道"及"限最高速限小客車"行駛
~...(恕刪)
同理
"路權歸屬"為何? 路權歸屬於那一方?
路權歸屬是不可能"二方同時有路權的" , 這是拿"遵守義務" 去混充 使用權利(路權)的錯誤!
『最高速限』是速限標誌,遵守速限是義務! 這和擁有駕照義務, 轉彎打方向燈義務 一樣!
不會因此得到路權 !
法規沒有因為"遵守了速限""擁有了駕照'"打了方向燈", 就授權使用那一條車道 !
完全沒有這種法規 !
"遵守速限"是義務 ! 不是權利(路權)!
權利和義務不分!
在一定時空下, 路權只能歸屬於一方! 一旦一方取得路權,則其他人不可再取得該時空之路權!
前面說過 , 那個 "限最高速限小客車"行駛 說法也違反高管規則6, 又是拿"遵守義務" 混淆 使用權利(路權)
此一說法是違反法規的!
但書只能限縮解釋, 不得倒推解釋 ! 此一說法是違反但書限縮解釋原則
不能"速限"義務 和車道使用(權利)不分 !
再來看法規
高管規則 8
汽車行駛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其車道之使用,除因交通事故及道路施工依臨時或可移動標誌指示或交通勤務警察指揮外,應依設置之交通標誌(內側車道為超車道)、標線或號誌之規定,無設置者,應依下列規定︰
高速公路都有設置交通標誌(內側車道為超車道), 應依設置之交通標誌, 法規是指定/分配/排序, 在所有的車當中, 如果這台車是超車, 法規指定這台車去使用主線車道(內/中/外三個車道)當中的"內側車道"!
誰使用? 法規白紙黑字! 優先次序是"應依設置之交通標誌(內側車道為超車道)!
不可能去看下方"無設置"標誌者 的 8-1-3 但書的規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