勉勵 wrote:
邏輯真的很差欸 ~

假設 內側車道為"計程車道"及"限紅色小客車"行駛
請問那些車可以走內側車道 ??
計程車可以叫前方紅車滾嗎 ??
或者紅車可以叫前方計程車滾嗎 ??
綠色 白色 黑色 汽車能走嗎 ??

用大腦思考一下
~...(恕刪)

邏輯 ?
是的,用大腦思考一下 , 要有路權觀念 ! 法規授權了那一種車使用"內側車道"?
依照路權基本概就知道,必須取得法律授予之路權才能使用道路, 喪失路權(超出法律授權)就必須離開!

如果真是寫 "計程車道"及"限紅色小客車"

那就要看法規對於計程車的定義為何
汽車運輸業管理規則 91條
第 91 條
經營計程車客運業應遵守下列規定:
一、車輛應使用四門以上轎式、旅行式或廂式小客車。
二、車輛應裝設計程車計費表,並按規定收費,不得安裝營業區域以外費率之計程車計費表。
三、車輛應在核定之營業區域內營業,不得越區營業,其營業區域依附表七之規定。
四、車輛新領牌照或汰舊換新時,車身顏色應符合臺灣區塗料油漆公會塗料色卡編號一之十八號純黃顏色。但多元化計程車不得使用前開車身顏色。
七、車輛應由具有效職業駕駛執照及計程車駕駛人執業登記證之駕駛人駕駛。

這些條件都符合, 才稱為"計程車" , 會前一分鐘是計程車? 後一分鐘就變身成 Uber 嗎? 不會 !
"限紅色小客車"? 是那一種 塗料色卡編號 ? 那一種紅? 不過這也不會變, 不會下一分鐘變身"黃色", 不會 !
因為符合法定"不會變"的條件, 所以能被法律授權

但是"超車"是這樣嗎? 是 一路由 基隆到高雄 都在超車 ? 都比中線車快?不可能,是會變的!前一分鐘超車, 後一分鐘可能被超!
超車是比較車速,是相對車速
二方相對,比較快的車,"超車"走超車道 ! 比較慢的車是被超車,要讓離,走中線車道!

併駛/比中線慢/前方55m空無一車可超, 都不稱為"超車"

所以法規沒有授權給"不是 "超車" 的車
所以法規沒有授權給"併駛/比中線慢/前方55m空無一車可超 的車 ,去使用內側車道
沒有路權是根本不會出現在這個車道! 一台不會在內側車道上的車?是不可能在內側車道跑出"最高速限"?
那是違法侵入內側車道! 前面違反路權的錯誤,並不能因為先上車後補"最高速限行駛"就成了合法? 這是在錯誤的車道上跑出來的!

"路權歸屬"為何? 路權歸屬於那一方?
在一定時空下, 路權只能歸屬於一方! 一旦一方取得路權,則其他人不可再取得該時空之路權!
超車取得路權! 非超車喪失路權讓離 !
沒有被法律 分配/指定/排序 去使用內側車道之人或車,沒有路權的車要做什麼 ? 就有讓離"內側車道"義務 !要禮讓 !
如果沒有依據法律及法規的規定,走錯車道的違規行為, 適用 處罰條例33-1-3未依(超車道)規定行駛(內側)車道 處罰。
以及 未依(8-1-1)規定行駛(內側/中線)車道 處罰
路權來自於法規, 法規有規定的才能做, 法規沒有規定的不能做 !

不是閃躲在"錯誤認知路權"的後方, 拿錯誤的認定當藉口, 說沒有罰則

勉勵 wrote:
同理 ~ 再換成以下這句話
內側車道為"超車道"及"限最高速限小客車"行駛
~...(恕刪)

同理
"路權歸屬"為何? 路權歸屬於那一方?
路權歸屬是不可能"二方同時有路權的" , 這是拿"遵守義務" 去混充 使用權利(路權)的錯誤!

『最高速限』是速限標誌,遵守速限是義務! 這和擁有駕照義務, 轉彎打方向燈義務 一樣!
不會因此得到路權 !
法規沒有因為"遵守了速限""擁有了駕照'"打了方向燈", 就授權使用那一條車道 !
完全沒有這種法規 !
"遵守速限"是義務 ! 不是權利(路權)!
權利和義務不分!
在一定時空下, 路權只能歸屬於一方! 一旦一方取得路權,則其他人不可再取得該時空之路權!

前面說過 , 那個 "限最高速限小客車"行駛 說法也違反高管規則6, 又是拿"遵守義務" 混淆 使用權利(路權)
此一說法是違反法規的!

但書只能限縮解釋, 不得倒推解釋 ! 此一說法是違反但書限縮解釋原則
不能"速限"義務 和車道使用(權利)不分 !
再來看法規
高管規則 8
汽車行駛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其車道之使用,除因交通事故及道路施工依臨時或可移動標誌指示或交通勤務警察指揮外,應依設置之交通標誌(內側車道為超車道)、標線或號誌之規定,無設置者,應依下列規定︰

高速公路都有設置交通標誌(內側車道為超車道), 應依設置之交通標誌, 法規是指定/分配/排序, 在所有的車當中, 如果這台車是超車, 法規指定這台車去使用主線車道(內/中/外三個車道)當中的"內側車道"!
誰使用? 法規白紙黑字! 優先次序是"應依設置之交通標誌(內側車道為超車道)!
不可能去看下方"無設置"標誌者 的 8-1-3 但書的規定!
Verita1998 wrote:
路權的觀念跟陡坡險坡根本沒關係。所以才會說有關單位的解釋跟修法在枝微末節上,反而沒強調路權的觀念,讓路權的問題模糊了。
是我表達能力不好還是閣下閱讀能力有待加強?

別的國家內側車道路權幾行字就解決了,也沒聽說有什麼爭議,台灣就比較特別?

【有關單位的解釋或修法只是越搞越亂】這句話是你講的耶
所以你貼的修法內容哪邊把路權的問題模糊?越搞越亂?

是我表達能力不好還是閣下閱讀能力有待加強?還是記性不好忘記自己說過啥?

很多國家內線也是行車道 沒聽說有什麼爭議 台灣就比較特別?

美國也有內線慢車的爭議 怎會沒有?全世界就台灣有爭議?

紐西蘭內線都是車 外線沒車的畫面 你沒看過嗎?
8924132 wrote:
小弟說那篇文是研究交流道如何影響主線
有說單純研究主線?

不要每次被一堆人打臉就東扯西扯嘛...

說別人違規也提不出半點證據
只會說別人違規都是我授權?
你授權慢車堵你自己 就說是慢車沒道德跟你無關
這種搞笑的歪理要講幾次啊?

難怪G大會說:
【所以我都不回8哥的文
他亂套別人的邏輯比H哥還嚴重
又愛學H哥說話】
很多國家內線也是行車道 沒聽說有什麼爭議 台灣就比較特別?
這是一種 "邏輯誤謬" , 不相干的謬誤或分散注意力的謬誤 ,因為論證的前提和結論缺乏邏輯關聯(偽冒理據)

很多國家內線也是行車道? 和"台灣"毫無 邏輯關聯 !
因為
處罰條例33 明文規定, 內車道應為超車道
高管規則 8-1-3本文, 明文規定, 內側車道為超車道

無論前提(很多國家內線也是行車道)是對是錯,結論(台灣國道,內側車道為超車道)的真確性都不受影響。


紐西蘭內線都是車 外線沒車的畫面 你沒看過嗎?
這也是一種 "邏輯誤謬"不充分的謬誤 Fallacy of insufficiency; Fallacy of insufficient evidence

前提雖與結論有關,但不足以充分支持結論。換言之,即使前提是對的,也不能完全確定或足夠確定結論(你沒看過嗎?)是對的。

"紐西蘭內線都是車 外線沒車" 即使前提可能是對的, 不能完全確定或足夠確定結論(法規上的規定的這三種情況是不存在的)
那個前題完全無法證明
(1)you want to pass another vehicle
(2)you want to turn right
(3)the left lane is full with other traffic or is blocked.
這三種情況是不存在的

偏差樣本"紐西蘭內線都是車 外線沒車" 或拿出 不具代表性的樣本
herblee wrote:
很多國家內線也是行...(恕刪)

你沒有法條的解釋權 切記...
那些義正詞嚴的內車道超速專用的,你們支持區段測速我就閉著眼睛挺你…
Verita1998 wrote:
高速公路局的規定其實也很清楚,如果可以一直以最高速限行駛內側車道,也不用在前面加個「不堵塞行車狀況下」,不是狗尾續貂嗎?後來警察的解釋更顯的「不堵塞行車狀況下」是多餘的。


解釋法規要一步一步來

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交通管制規則第 8 條
汽車行駛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其車道之使用,除因交通事故及道路施工
依臨時或可移動標誌指示或交通勤務警察指揮外,應依設置之交通標誌、
標線或號誌之規定,無設置者,應依下列規定︰
三、內側車道為超車道。但小型車於不堵塞行車之狀況下,得以該路段容
許之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

內側車道"原則使用"之原則:供超車者使用
內側車道"例外使用"之原則:非超車下,供以最高速限之車速行車者使用
既然是例外,因此就會有特殊要件,共三要件,小型車、不堵塞行車狀況下、最高速限行駛
這個要件是有順序的

第一是身分,僅限「小型車」
第二是條件,「不堵塞行車狀況下」,是指前方車流未堵塞,有足夠的車距可讓駕駛加速或保持於最高速限之車速
第三是行為,也就是要先有「不堵塞行車狀況下」,駕駛才能以「最高速限」之車速持續行駛於內側車道

如果前方車流於「不堵塞行車狀況下」,駕駛者車速未達「最高速限」而行駛內側車道
結果就是如同下面這篇判決書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判決     103年度交字第159號

1.按汽車行駛高速公路,內側車道為超車道,但小型車於不
堵塞行車之狀況下,得以該路段容許之最高速限行駛於內
側車道,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交通管制規則第8條第1項第
3款已有明定,已如前述。故於不堵塞之情況下,僅容許
汽車駕駛人以該路段最高速限時速110公里之速度行駛於
內側車道。查本件原告違規當時車量狀況正常,其行駛於
內側車道前方明顯有可供加速之空間卻未加速,非超車亦
未以該路段容許之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經警以雷射
測速儀測獲時速僅91公里,慢速行駛於內側車道,已嚴重
妨害其他用路人駕車用路之正確使用路權,故予以攔停舉
,此有舉發機關103年5月27日國道警四交字第00000000
00號函及採證照片等附卷為憑,足認原告當時行車前方並
無車流堵塞之情形
,則依上開規定,原告駕車既行駛於內
側車道,自應依規定以該路段之最高速限時速110公里速
度行駛。
2.原告雖主張:當時係為超越前方慢速行駛之車輛始駛入內
側車道,隨後即駛回中線車道云云,惟原告並未舉證以實
其說,參以原告為警攔停舉發過程中,僅辯稱其時速都有
保持100公里以上,因見警車恐超速始減速,請求員警通
融等語,對上開超越慢車情節隻字未提,此有本院勘驗錄
音光碟筆錄在卷可憑,足見原告此部分主張純屬事後卸責
之詞,不足採信。況縱認原告所述因見前方車輛以70公里
時速行駛,故以時速91公里超越前車駛入內側車道屬實,
則依當時前方並無車輛擁塞且有足夠空間可供加速之情形
下,原告苟非無法立即駛回中間車道,仍應依規定以時速
110公里之速度繼續行駛於內側車道
,而非以時速91公里
之速度佔用內側車道,藉超車之名行持續佔用內側車道行
駛之實。又所謂依規定行駛車道,即指依高速公路及快速
公路交通管制規則第8條所定各項應遵守事項,其中第1項
第3款及第2項即明定除交通壅塞外,內側車道僅供超車或
以該路段容許之最高速限行駛,倘若未遵循上開規定,即
屬未依規定行駛車道,並不以實際上有發生阻礙後車之情
形為必要
是原告另辯以91公里已達該路段平均速限(70
至110公里),未以龜速行駛,未造成內側車道堵塞或影
響其他用路人情事,無任何違規云云,亦屬無據,無可採
信。

----

整篇判決書中『不堵塞行車條件』都是在強調車主前方的是否有足夠空間
上面都是法官的見解


之前也整理了一個表,如果看得懂就知道「不堵塞行車狀況下」是指前方未堵塞
前方明顯有可供加速之空間卻未加速

只有在 LOS A, LOS B, LOS C 才是 前方明顯有可供加速之空間
LOS D, LOS E, LOS F 是擠在一起無加速空間
依高管規則6 ,車速和車距 有 2:1 的比例
只有前方有55m車距以上,才能加速到 110km/h
車距只有30m → 車速只能是 60km

足認原告當時行車前方並無車流堵塞之情形
LOS A, LOS B, LOS C 就是 不堵塞 之F自由流

F自由流 有可供加速之空間 , Q車流量 = V車速 × D (車距/密度)
表示其dQ/dD=V >> 0 Vf(free flow speed),Steigung 正斜率, 在F自由流 (LOS A, LOS B, LOS C)有能力達到 "最高速限"行駛
以圖表(斜率)來看也很清楚 , 達到Qmax之後就會反轉

超過 Q cut 就會反轉 成 dQ/dD =V < 0( Gefälle負斜率), 所以LOS D,LOS,E,LOS F無法達到 "最高速限"行駛
車流量(有55m車距不堵塞行車)之狀況下- 改速限 → " 最高速限行駛" (依據速限標誌上方那個速限標誌行駛),依高管規則8-1-3但書
車流量(無55m車距堵塞行車)之狀況下 → 回到原高管規則5之最低←→最高速限區間 !
整個 8-1-3 但書 在說什麼 ? 完全無關車道路權! 它在說何時適用那一種速限!

內側車道僅供超車或以該路段容許之最高速限行駛
(1)一定時空之下,不可能有兩種路權 , 路權只能歸屬於一方 , 另一方必須遵重它人的路權並且"禮讓"
(2)權利(超車道路權) 和 義務(遵守內側車道最高速限)不可混淆
(3)必須先擁有內側車道路權, 之後才可能發生" 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前後時空不可倒置



每一個中華民國的國民, 都受到言論自由的保障
憲法第11條(表現意見自由權)
【人民有言論、講學、著作及出版之自由】
憲法的基本精神在於保障人民不被政府公權力濫權侵害
訴訟權
人民的權利受侵害時,可以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一定的裁判

行政訴訟法第 5 條
人民因中央或地方機關對其依法申請之案件,於法令所定期間內應作為而不作為,認為其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受損害者,經依訴願程序後,得向行政法院提起請求該機關應為行政處分或應為特定內容之行政處分之訴訟。

憲法訴訟法 已經三讀通過了

第八章 統一解釋法律及命令案件
第八十四條(人民聲請憲法法庭為統一見解判決之要件,及聲請人應遵守不變期間之規定)
人民就其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之案件,對於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適用法規範所表示之見解,認與不同審判權終審法院之確定終局裁判適用同一法規範已表示之見解有異,得聲請憲法法庭為統一見解之判決。

這本來就是人民的權利
herblee wrote:
前方明顯有可供加速...(恕刪)

請教H大神 中線前方56M有一車 內線車該怎辦?

----------------------------

論調果然跟8哥一樣...

法律解釋權=/=言論自由權

法律解釋權從來就不是也不可能是人民的權利...

這麼簡單的法律事實 H大神竟不懂?還真以為自行解釋的東西有法律效力?噗...


herblee wrote:
偏差樣本"紐西蘭內線都是車 外線沒車" 或拿出 不具代表性的樣本

你的看圖說故事不就是你講的偏差樣本嗎?又自打臉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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