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boy200 wrote:
不!您完全懂我的...(恕刪)
請看:
國道警交字第1070703044號。
所以你不用推給法官出來,
已經有公文解釋,
最高速不是這樣拿出來給你當擋箭牌。
麻煩當個有良好駕駛人。謝謝!
妖魔退散 wrote:
請看270樓~
內政部警政署國道公路警察局 函
國道警交字第1070703044號
(三)為避免爭議及維持內側車道超車道功能及車流
順暢,該局持續透過資訊可變標誌(CMS)、廣播、平面
媒體、宣導短片、懸掛紅布條等各種管道,並在沿線多處
設置內側車道為超車道之標誌,加強宣導用路人於超車後
儘量勿占用內側車道。
因為這個很難定義
很容易有爭議
所以警方可是大大的宣導 盡量勿佔用
因為交通要順暢
沒想到被你們當成霸王條款.................
擋的車流降低不順暢
哀~~~~~~~~~~~~~~~~~~~
可憐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