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ughkk wrote:多數人都是在檢討樓主沒有禮讓大車 小弟我不贊同使用 "禮讓" 這詞!對於以龐大身軀逼迫小車閃開的駕駛需要"禮讓"?"禮讓" 應該是用在有緊急情況的車輛(警車、救護車...),而不是仗勢欺人的垃圾駕駛上。小弟我不對的地方是不應該以自身安全與對方槓上,這也是大部分大大指責小弟我的地方。
jjouzw wrote:感覺這台砂石車還有想要跟你配的動作,微微切過去(明明知道你在車旁)... 這個動作真的有讓小弟感受到它在用車身威脅小弟 "閃開"。小弟當時也是頭殼壞掉,沒顧慮到自身安全問題,才沒有如它願的 "閃開"。
jokey10240 wrote:限速110公里路線,我中線開到gps119,大車為了超車,gps速度90左右在我前面30公尺,從外面切到中線要超車,造成我煞停,這種遇過N次,每次都檢舉都製單,這種容易造成事故,覺得大車想超車都沒在看車的 這就是樓主遇到的慢車要超快車的問題,超車當然是要拉開速度和距離才能換線,不能造成旁邊驚嚇。大小車都有,小車特別多,速度還不夠只有超出一點頭就在打燈靠近了,就是要你煞車讓他,也是這邊眾多01牌教練在教的死亡開車法。
我帥斃了 wrote:這種開車法跟流氓沒啥...(恕刪) 樓主您檢舉沒啊?大家快急死了。立法院院會昨天三讀修正通過《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部分條文,汽車駕駛人若惡意逼車、變換車道、急踩煞車等「道路霸凌」,將開罰6000元至2萬4000元;單車族若低頭滑手機、酒駕、不讓行人,也開罰300元至600元。最慢明年6月以前上路。 還可吊扣牌照3個月
我帥斃了 wrote:小弟我不贊同使用 "...(恕刪) 實際上是你PO文你就會被靠么怎麼不讓,大貨車司機又不在論壇靠杯不到重點 : 鄉民不在乎對錯 只想哭第一種是為了自身安全勸你讓~再去檢舉第二種是你應該讓人家方便過去的,不要自以為是關於第2種就是單純想靠北,腦袋也很單純,不管:反正後面要超車,不管你多快你就是讓看阿~多麼簡單明瞭又單蠢
EASY4U wrote:第一種是為了自身安全勸你讓~再去檢舉第二種是你應該讓人家方便過去的,不要自以為是 小弟我贊同第一種,反對第二種。台灣的交通就是太多的方便,造成一團亂~(小弟雖然不認為自己的行為100% OK,但也不可以為了自己方便造成別人的不便呀!)今天早上看到的新聞,官員們真的可以考慮這種運作模式。日本黃金駕照!台男無違規5年才拿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