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驚魂的一天...恐怖又讓人生氣的台灣大車隊

A007BOY wrote:
什麼東西???這邊重...(恕刪)


我的意思是說...

車隊總公司必主張不可能直接監督管理路行之車輛,對公路上的"意外"事件主張免責...
(總公司會說:我們都有幫駕駛上課! 也確認駕駛人都有營業執照!也定期幫助檢查車子耗材之安全性無虞...bababa)

而車隊計程車個體並非"公司"的分身,所以也無法主張"公司"本身負擔直接賠償責任,美國某些州有強制計程車必須用加入"公司"法人來分擔意外傷亡之風險,這個制度不錯,台灣可以考慮...

(但美國實務上,卻出現大車行為了規避責任,讓每兩人兩車就組成一家新的計程車公司,撞死人的話也頂多兩台破車陪出去,因為那是公司唯一資產... )

老實說,我也多次跟計程車擦撞,也多次幫人家跟小黃求償,小黃司機的討厭跟擺爛程度是世界第一!!!
如果車行總公司真的可能請求連帶責任的話以後會方便很多,我要再去找找判例了 ....
還是謝謝您~

我認為最好的方式還是強制計程車投保"全險",但恐怕這樣沒人要開計程車,政府也不敢,因為失業率直接上升!

有法律問題歡迎免費詢問唷! smile6746@hotmail.com
dougmichelle2001 wrote:
如果車行總公司真的可能請求連帶責任的話以後會方便很多,我要再去找找判例了...(恕刪)

要找到小黃的相關判例可能有難度,
因為從實務和學說上都對於被靠行的交通公司應負連帶賠償責任達成共識,
所以這類案件可能在一、二審就終結了,要上三審的機率很低,所以要有新的判例產生更難!

有機會再繼續討論法律相關問題
A007BOY wrote:
要找到小黃的相關判例...(恕刪)



希望可以多找到些實際求償的撇步,
計程車氾濫的現況下真的要多理解一下才能保護大家的權益了~

否則用刑事責任壓計程車司機都給你擺爛,真想說怎麼會有人這樣厚臉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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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alant3310 wrote:
我坐過的台灣大車隊的車還不錯勒...(恕刪)


我在路上有觀察過這些司機運匠,
台灣大車隊運匠的駕駛技術是台北市所有計程車隊中最兩光的,
有時候還會看到嚴重違規的情形,
亂七八糟。

印象比較好的是日昇車隊,
泛亞車隊也還算 OK。
基本上上面這些關於靠行跟車隊問題,都不是你們想的這樣

計程車所謂的靠行,是剛新領營業登記證的駕駛人,必須先找一家計程車行受雇,而受雇只是掛名而已,車子可以跟車行租,也可以拿自己的車去變更掛上車行的牌,每個月要付給車行1200元靠行費,現在要多少就不知道了,至於有沒有幫司機處理事故法律問題,也不得而知
(為什麼靠行付給車行每個月的行費了並沒有領車行的薪水,為什麼還叫受雇)
開計程車資歷到達可以申請個人營業計程車車行的時候,審核通過,領到個人車牌,就可以脫離車行,不用再繳靠行費

另一種就是通過政府立案的計程車合作社,計程車合作社的法人代表如何,就沒研究過了

按照規定,靠行車或是出租車在車身兩邊噴上的車行公司名稱,個人車行則是噴上司機全名

無線計程車電台只是幫計程車服務,每個月收取服務費跟每一車次代叫服務費10元,每個月150通不等上限,
無線電計程車有各家車行的靠行車,也有個人車行,
加入無線電的計程車並沒有領電台的薪水,反而要付錢給電台,所以應該不會符合受雇的定義,要這麼凹也行啦,

政府並沒有嚴格控管計程車身上的標誌跟車頂燈,一些沒有登記的車隊,自己找來幾台車,就可以當成車隊了
所以現在街上的計程車頭頂燈五花八門
除無線電台計程車隊外,其他車隊應該是沒有登記的計程車車隊,都是他們自己組成的聯誼隊,每個月大家收取300元不等的聯誼費用聚餐聯誼之類的,
早期會自己做車隊車頂燈,都是為了盤據地盤而做的,後來因為意識抬頭,霸佔地盤被列為流氓管制條例,才會垮台...
另外還有一些飯店都會有固定的無線電車隊在排班,每個月向這些車隊收取固定的月費,別的計程車是無法進去載客的,因為飯店是私人企業,有權自己跟無線電計程車合作,自己賺外快,飯店的外國旅客要到國際機場的會問櫃台或是門口領班,就會開價1200元不等,其中三百元是飯店抽走的,.....

我所知道的是這些而已,有錯誤請指正

所以計程車的責任歸屬問題,並沒有一般人想的那樣,最終責任還是應該歸於擺爛的政府

Ahan571026 wrote:
不要以偏概全,最好你...(恕刪)


小弟個人在5年前買了摩托車後,在大台北地區就沒再坐過計程車了。
計程車費率,70元只能坐1.25公里;
騎車方面,25-30元的92無鉛汽油可以跑約35公里,當然是騎車方便便宜...

請司機趕?塞車時不如我自己騎水溝蓋方便。僅個人淺見。
Ahan571026 wrote:
基本上上面這些關於靠...(恕刪)

你還真的講錯了
靠行的現實狀況是你說的那樣;
但是靠行的法律歸屬,早在最高法院57年台上1663號判例
就已採用「受僱人,並非僅限於僱傭契約所稱之受僱人,凡客觀上被他人使用為之服勞務而受其監督者均係受僱人」

Ahan571026 wrote:
(為什麼靠行付給車行每個月的行費了並沒有領車行的薪水,為什麼還叫受雇)

上面就是你疑問的解答!
而且法律上用語是受僱不是受雇。
所以如果和靠行的車發生糾紛,不論是計程車、客運或貨車,
只要被靠行的交通公司無法舉證民法第188條但書的免責事由
受損害人皆可向交通公司請求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

A007BOY wrote:
要找到小黃的相關判例...(恕刪)



您好

我查了半天都沒找到無線電計程車公司連帶為司機賠償的例子,
不過我找到了海商實務上的判例...

照理若於職務行使中,
船舶發生侵權的意外受害者家屬可以向該船舶負責人請求賠償~

雖然如此,
實務上碰到嚴重死傷,船舶負責人幾乎都會主張"我的船員並非執行職務"來免責,
(例如契約上的船員拿刀砍人,或將乘客丟入海中等,通常認定非正常職務,而負責人沒有過失的情況下免責)


所以...
我很失望,如本計程車案例中,
先不討論這種自由加盟的車隊算不算契約上的職務關係,
但公司想必會以"非正常職務"的法理來規避責任,也就是說,若單純撞死人還有討論餘地,
但司機下車後的個人行為恐怕會認定"非契約上之職務"...

其實民法連帶責任的條文實務上會被消保法取代,
這個案例從消保法應該比較有解..
有法律問題歡迎免費詢問唷! smile6746@hotmail.com
dougmichelle2001 wrote:
但司機下車後的個人行為恐怕會認定"非契約上之職務"...

...(恕刪)

依照A007BOY說的,如果57年的那個判例對現在的法官還適用的話,賠償,我想你應該找他的靠行計程車行才對,

你要先確定那個司機是靠行還是個人車行,
如果你往交通隊通報這司機精神有異常,搞不好他連營業登記證都沒了

曾PO過

幾年前一則新聞

幾年前一則新聞

高學歷醫生隱瞞妻子病情

疑似貪圖保險金

(後來妻子不幸過世)

所以說知人知面不知心

不訂時炸彈不知何時會炸

....................................................

就我知道

台灣大入隊都有基本要求

(好像沒要求出示精神疾病資料?不過一般公司好像也不會主動要求...
如果這樣的例子,應該早在政府核發營業登記證時就該擋下,就像重大前科一樣)

每月一次例行檢查,每年一次回訓,不定時路上舉發違規

曾經我介紹入隊的朋友,入隊還沒滿一個禮拜,一次違規迴轉後10分鐘,

中心即告知停機處分一天,害我在電話裡被朋友唸了5分鐘,說什麼太神了......天上有眼睛是吧.....

只是這些審核以及教育訓練和舉發

仍舊難以保證隊員素質(哪家車隊不以提升服務與素質為目標)

尤其台灣大6千多台的數量,是第二大車隊的5倍,第三名以後都是算百的(一般車隊都在300台左右)

以比例來看,老鼠屎的比例.............(自己換算,蠻誇張的,老鼠屎都可以成立一個車隊了)


***不過這些都不能當作藉口***


這表示台灣大要努力的還有很多

也希望客人能多幫忙反應和監督,這是最有效的

...................................................

其實我很佩服台灣大的老闆

以及他所帶領的團隊

有心整頓龍蛇混雜,社會評價奇差的計程車業

屢屢創新讓同業跟隨

尤其是公司正派的形象

不會付錢給黑道來擴張地盤

不會結黨欺壓同業或一般民用車輛

(不是拍馬屁,我跑車都跑自己的,不愛跟人打屁,也討厭複雜的人際關係)


.....................................................

trains9999 wrote:
計程車=交通、治安亂...(恕刪)


hjfrank wrote:
我在路上有觀察過這些...(恕刪)



我的車上有錄影裝置

如果您有興趣有時間看影片

您會發現

9成的用路人都是亂源

塞車時段像打仗一樣

計程車只是車多

這裡有篇文章可以參考

全民違規的國家

哀.......如果100台車裡有5台老鼠屎

一般車隊了不起20台左右的老鼠屎

(一般車隊約300台左右)

台灣大6000台,老鼠屎都可以成立一個車隊了...

懇請幫忙監督反應

您的意見能幫助很多認真的司機

(Email也行)

.....................................................


曾經看過這樣的例子

客人下車開門導致車禍

司機,客人,車行都有賠到(不過車隊沒有)

嚴格講起來車隊只提供服務(派遣任務)

但還是會壞了車隊的招牌...

......................................................







以上個人淺見




觀自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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