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007BOY wrote:
什麼東西???這邊重...(恕刪)
我的意思是說...
車隊總公司必主張不可能直接監督管理路行之車輛,對公路上的"意外"事件主張免責...
(總公司會說:我們都有幫駕駛上課! 也確認駕駛人都有營業執照!也定期幫助檢查車子耗材之安全性無虞...bababa)
而車隊計程車個體並非"公司"的分身,所以也無法主張"公司"本身負擔直接賠償責任,美國某些州有強制計程車必須用加入"公司"法人來分擔意外傷亡之風險,這個制度不錯,台灣可以考慮...
(但美國實務上,卻出現大車行為了規避責任,讓每兩人兩車就組成一家新的計程車公司,撞死人的話也頂多兩台破車陪出去,因為那是公司唯一資產...
)老實說,我也多次跟計程車擦撞,也多次幫人家跟小黃求償,小黃司機的討厭跟擺爛程度是世界第一!!!
如果車行總公司真的可能請求連帶責任的話以後會方便很多,我要再去找找判例了 ....

還是謝謝您~
我認為最好的方式還是強制計程車投保"全險",但恐怕這樣沒人要開計程車,政府也不敢,因為失業率直接上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