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惡性重大含無照駕駛(這幾個小鬼、路上一堆騎破50的阿桑)
酒醉駕車、危險駕駛、闖紅燈等"明知其危險,可能傷害他人生命財產安全但仍為之者"。
人權團體則強制解散,不然同加害者一起進監獄服刑,
台灣是需要法治,人權在"解嚴"時就已經有重大突破了..
君不見老蔣、小蔣總統時代有啥"離開風景據點"就會被殺的案例,
只有觀光勝地-太魯閣,落石砸中遊客造成死傷的"意外"案件。
另外,有多少社會新聞報導,加害者都是前科累累的人,假釋或出獄後,又再度犯案的???多少例子???
這些人注定要一直作姦犯科,為何不落實真正的無期徒刑、終身監禁????
直接連署來全民公投才有用,比那些政治意識議題重要多了。
全民公投也比較快,也當年底選縣市長的政見。寄個啥電子信,那些官員、民代才不甩你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