狗仔puppy wrote:看文章也不看仔細騎重...(恕刪) 某些人像在論壇找樂子,跟人唱反調最快樂吧?這種人別裡他就好,越跟他爭他越開心,重點是…他只會幾行話打發長篇大論,且其言論沒有建設性,沒有閱讀的價值。
狗仔puppy wrote:太久沒在動力區發言又...(恕刪) 我也是潛水很久沒發言了,結果不小心看到小andy在這邊到處哭說我出事了,我只好回來繼續教牠們禮義廉恥...我也是一整個很無奈呀,竟然要去教這些沒有用的軟腳蝦...
唉唉...在日本喔,別說警察啦,一般人也可以騎重機上高速公路的,只要你的車是125cc以上就OK了(號稱125其實是124cc的那些不行喔),不讓重機上高速的國家沒有很多個.......說到這個等一下會不會又要吵起來了啊?XD還有,日本的國道和高速公路是不一樣的東西,別搞混了,國道是由中央政府興建管理的道路,分成一般國道和高速自動車國道,後者才是高速公路,而日本的高速公路還有很多是道路公團興建營運的,不全是中央政府的
大家都沒有看法規的習慣啊....修正「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交通管制規則」部分條文,自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十一月一日施行 :第 十九 條 下列人員、車輛不得行駛及進入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一、 行人。二、 部隊行軍或演習。三、 慢車。四、 機器腳踏車。五、 三輪汽車或馬達三輪車。六、 農耕機。七、 非屬汽車範圍之動力機械。八、 拖有非於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故障之車輛。經該管公路管理機關核准施工、養護與執行公務之人員及機具與擔任國賓車隊護衛及開導任務之憲警、執行緊急勤務之警察或執行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隧道緊急任務之機器腳踏車與依第二條第二項規定進入與行駛之汽缸總排氣量五百五十立方公分以上之大型重型機器腳踏車,或經核准之特殊活動參與人員,不受前項限制。為維護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交通安全與暢通,該管公路管理機關或警察機關於必要時,得發布命令,指定時段於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特定匝道或路段之車道、路肩,禁止、限制或開放車輛通行。前項禁止、限制或開放事項得包括車輛、乘載人數、裝載貨物。這條文已經在96年更新過了...所以要是在高速或快速道路看到警用機車(不管幾cc)...請不要太驚訝~~~會讓其他懂法律的人笑掉大牙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