JasonChenTW wrote:
很好又再扯爛污此篇討...(恕刪)
好吧,其實這種案例也不是第一次了,
之前是有騎士騎在路肩撞上電線桿受傷,申請國賠也是敗訴,
理由是一樣的,路肩是不能行駛的,
但一來政府一再地用禁行機車道把機車趕到路邊,而人民也慢慢認為機車就是應該騎在路邊的;
二來政府再用15公分跟10公分白實線來劃分路肩與慢車道,
在沒有比較的狀況下要駕駛人區分白線寬度我認為有困難,而高雄還兩線合一都是15公分,
按照樓主提共的案例來說,如是發生地在高雄,法官該如何判決這是路肩還是慢車道??
於是有機車騎士被教育騎在路邊,再把路肩誤認為是慢車道是一定會發生的,
等到撞上來再以法規說路肩不能騎來擺脫責任,
基於政府教育與執行失敗下,做這種判決我認為是政府失職了。
http://laws.mywoo.com/11/113/3684/8.html
第149條
標線依其型態原則上分類如左:
一、線條以實線或虛線標繪於路面或緣石上,用以管制交通者,原則上區分如左:
(三)白實線設於路段中者,用以分隔快慢車道或指示路面範圍;設於路口者,作為停止線;設於路側者,作為車輛停放線;設於同向分隔島兩側者,用以分隔同向車流。
(一○)白虛線與白實線並列設於路段中,用以分隔同向車道,白實線側禁止變換車道或跨越。
第183條 路面邊線,用以指示路肩或路面外側邊緣之界線。其線型為白實線,線寬為十五公分,整段設置。但交岔路口及劃設有禁止停車線、禁止臨時停車線處或地面有人行道之路段得免設之。
圖例如下:
第183-1條 快慢車道分隔線,用以指示快車道外側邊緣之位置,劃分快車道與慢車道之界線。其線型為白實線,線寬為十公分,除臨近路口得採車道線劃設,並以六十公尺為原則外,應採整段設置,但交岔路口免設之。劃設本標線,距離人行道、路緣或車輛停放線應有二公尺以上之寬度。道路設有劃分島;其功能為劃分快慢車道者,應劃設本標線於分隔島之兩側,與劃分島間隔至少十公分。
高雄市兩線合一均為15公分,所以未滿兩公尺寬的都算路肩??????
tansywen wrote:
好吧,其實這種案例也...(恕刪)
本日最中肯,其實不是汽機車誰對誰錯,而是沒有正確合法的共識.


























































































